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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收益分配

合作社的盈余是怎么形成的?举例说明??盈余怎么分配??如何做会计分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形式形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分配问题,即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体制问题。专业合作社的活动有:(1)从农资供应商处购入农业生产资料;(2)向社员供应农业生产资料;(3)收购社员的农产品;(4)销售农产品;(5)向非社员供应农业生产资料;(6)向非社员收购农产品;(7)获得国家的各项补助收入等。业务活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划分代理和经营。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第(2)、(3)项业务不得盈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
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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