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摘要: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行政诉讼作用意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是一种国家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必然依靠和运用国家强制力,而且行政管理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方面面。由于强大的国家权力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很容易产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以权谋私、随意执法等腐败和违法现象,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以致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基于此,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这种监督行政的方式便应运而生。本文就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及其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

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它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所谓强制性是指行政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权,是指行政权力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又由于行政权力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具有自我扩张性,造成该权力极易滥用,导致腐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正确行使其职权,就有必要对之进行监督,以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正的实现。

在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它们都对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监督保证作用,其中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以其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方式对行政的监督最为公正、有效。

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已成为一条公理。行政诉

讼正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和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可以保证法律得到统一和正确的实施。正是由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的监督决定了行政诉讼是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

二、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活动是最直接、最经常性的国家管理活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如前所述,其行使职权的活动涉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发生关系。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草率执法等违法或失职行为,就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这种国家权力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案例(一),1991年8月某日晚9时许,田某驾驶载重汽车行至某市城南镇时,遇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同意。当日深夜,路过某县时,汽车被某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拄。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曾经查获处理过,因此,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深夜同车,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对田某与冯某分别处以治安罚款5000元和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诉,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田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公安局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判决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这样,田某通过行政诉讼,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恢复和保护。

三、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有待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而民主、法治意识则是民族整体素质的重要因素。行政诉讼制度,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赋予公民控告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又赋予公民与行政机关享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这无疑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民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人民

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使公民直接真正体会到公正、公平,因而行政诉讼为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提供了一种新的、更为直观的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可以判决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可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公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虚心接受,对于好的建议应当采纳,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这样,公民通过行政诉讼,不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同时还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志,依法参与了对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大大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四、行政诉讼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现代行政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正因如此,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活动,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从维护角度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政案件经过审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加以肯定,以国家司法权保障并强化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

从监督角度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超越职权的;或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判决限期履行。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公正的诉讼程序,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工作教育相关的行政工作人员,并使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以为鉴,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案例(二),1996年8月4日,某乡农民陈华玉和其儿子陈兵拉了一车西瓜去县城卖。

当走到县城南关大街时,五、六个年轻人围上来哄抢西瓜。情急之中,陈兵跑到不远处的该县城关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其制止哄抢行为。但值班干警王庆良以“该下班了”为由扬长而去。陈的西瓜被抢掠一空,损失计631.75元。本案中,干警王庆良的行为是典型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行政。后来陈华玉经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城镇派出所赔偿陈华玉所有损失,并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干警王某追究行政责任的司法建议。陈华玉通过行政诉讼,既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也督促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行政诉讼,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最初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一方面要求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否则当事人就诉之法院,以制止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也存在行政诉讼,是因为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相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为了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建设和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从1982年以后开始建立起来并逐步得到发展和健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并对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着保障作用。

目前,在我国进行的全方位的改革开放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扩展并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就必须要求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制度正是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等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是可运用司法审查权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从而达到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及相应完备的民主政治体制的目标。案例(三),个体户张某1995年经市工商局批准,租用市工商局管理的摊位经营兴隆百货商店,每月交纳租金和工商管理费。1998年初,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找到张某,让张某把经营效益比较好的摊位让给王某的熟人,张某不同意。同年3月12日,王某的要求再次遭到拒绝后,遂以张某超出经营范围为由,将张某正在营业的兴隆百货商店查封。本案中,

王某作为工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侵犯了个体户张某的合法经营权。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恢复了张某的合法经营权。通过权威的司法权对市场主体经营权的保护,同时对违法经营的制裁予以维持,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有这样,才能在国内建立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这不仅是改革的需要,而且是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

六、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现阶段,我国社会还存在着一定形式的阶级斗争,历史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势力还没有肃清;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国际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必然渗透进来侵入我们的机体;再加之我们现代行政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我国公务员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和滞后等,这些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国家行政机关中某些意志薄弱者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给国家行政管理造成严重危害。这一切都迫切需要行政诉讼这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努力创建廉洁政府。

在我国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中,行政诉讼更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腐败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全社会都来运用行政诉讼及时地、全面地揭露和打击腐败行为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行政腐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行政职权不依法行使,不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而是背离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的用意,为满足个人私欲而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腐败行为表现为:争权夺利,打击对方,超越职权行政;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甚至人身迫害,滥用职权行政,如案例(三)中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的行政行为就是基于张某没有满足其个人要求而作出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政;出于泻私愤,报复行政相对方,行政处罚看对象处罚,显失公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案例(二)中的干警王庆良玩忽职守,放弃履行保护他人财产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侵吞行政罚款等。案例(四),1994 年10月21日,公民魏某在某检疫局交纳入境的棉短绒检疫费用过程中,因对检疫管理和劳务费不理解,要求检疫人员出示收费依据,开具收费单。检疫人员周某等的口头解释不能让人信服,也未出示收费依据和开具收费单,魏某拒绝交纳。双方发生争执,都出言不逊。随后,检疫局以魏某拒绝交纳检疫费,威胁辱骂检疫人员,干扰检疫人员执行公务为由,对魏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魏某作书面检查,在公开场合向检疫人员道歉,并从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案中,检疫人员不仅不履行告知魏某收费依据并开具收费单的法定义务,反而将魏某正常的询问和申辩行为视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且以态度不好为由,予以从重处罚,是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法院认为,检疫局行政收费不告知魏某收费依据,魏某有权拒绝交纳,判决撤销检疫局的处罚决定。在我国,有少数象本案中周某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官为大,高高在上,不依法行政,武断专横,把国家权力当作自己个人的权力,任意践踏法律,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参杂私欲,产生腐败,降低了行政效益,降低了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信。面对这些执法腐败行为,只有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象魏某一样积极参与到监督行政中来,拿起行政诉讼这一有力武器,把侵蚀国家的蛀虫,危害人民的“恶吏”绳之以法,使其腐败行为不能得逞,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提高行政效益。

腐败源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终来说是监督执法不力,我们为什么不运用行政诉讼这种全社会都能参与的、最具有权威的、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呢?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政府权力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也才能树立起法治政府、公平政府、民主政府的良好形象。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论行政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9-08-28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制度,或称司法审查制度,就制度设计一层具有重要意义。它在-沾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起了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机制。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违法或者失误、最有力的救济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保障宪法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问家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为切实保障公民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处理审诉、告和检举事项的制度,行政诉讼正是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诉和控告,由权威、公正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札案件于以处理而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法制社会,往往以宪法成分实现为法制的最高价值,行政诉讼的建立健全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保障。

(2)行政诉讼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要的

是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受理行政相对人不雕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并适用严格的司法程序对行政案件作出审理判决,招或改变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寸,采取强湘施以履行判决确立的义务,这就可公正合理地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有力的、权威的司法保障。

(3)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行政效能,促

进公正清廉的作用。行政诉讼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对侵犯轧法权益的各种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适用严格的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作出撤销、维持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判决,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司法监督,这就能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克服或减少行政方面的官僚主义,促进为政清廉。

(4)行政诉讼增强和提高全体利益:会成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的作用。在我国,

于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是很薄弱的,送礼会土义国家的性质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急需提高和增强。行政诉讼就会为全僻会成员提供一个学习民主、法治,提高和增强民主、法治观念的有效途径。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它以行政对相人向人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途径,从而把在行政法律关系:㈠1:政法及其下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改变为在行政诉讼沾律关系,完全相等的地位,在人民法院主持、指挥下,官民同在法庭上争论是非曲直,接受人民法院的审理和依法作出的判决。这就有助于打破"官贵民贱"、"愚民"、"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培植和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成员学会并勇于运用法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编辑本段]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许多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所以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的有: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编辑本段]四、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典。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由此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具体规范行政争议的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准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编辑本段]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编辑本段]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1]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 起诉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起诉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4. 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以下判决:(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5. 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

就是俗说的:“民告官”

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即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功能

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

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

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法院判决公正来实现的。

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摘要:“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它不仅是当事人起诉权的核心,也是确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础。由于受到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范围呈现出鲜明的扩大趋势。在此前提下,深入研究并发展“诉的利益”理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诉的利益;行政诉讼;诉权 ;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是西方一句著名的法谚,权利的神圣与不可侵犯并非仅仅停留在人们的理想与追求之中,而是有赖于司法救济程序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政治、文化状况、法律政策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或限制,司法程序的启动不是无条件的,并非任意主体以任意名义的起诉都能被受理,于是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就作为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被提出来。 ; 一、“诉的利益”的性质分析 ; “诉的利益”作为程序法意义上的范畴,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因而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 (一)“诉的利益”的定位——诉权的要件

诉的利益作为一个程序意义上的范畴源于民事诉讼,在传统的给付之诉中,争议双方的给付请求权之争本身就体现了利益牵涉,法院当然受理。然而随着确认之诉的出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就任何对象申请法院作确认判决,如果不对确认对象做出一定的限制,滥诉现象则不可避免。法院通过对诉的利益的甄别来达到限制确认对象的目的,起诉人必须对诉讼请求享有一定利益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起诉才能被法院受理。因此诉的利益作为起诉资格的判定标准,成为了起诉权的核心要素。 行政诉讼引入诉的利益理论,是因为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判断什么样的起诉是适格之诉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是必须承认,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①]而法院审判权范围的确定取决于三个要素:法院的受案范围、适格的起诉人、恰当的起诉时机。其中,起诉时机从被诉行政行为的成熟程度方面对审理范围进行限制,受案范围针对于被起诉行政行为自身的可诉性,而适格的起诉资格则是从主体因素进行限制。判断起诉人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就是起诉人对于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通过“诉的利益”来保证起诉人与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程序法中,诉的利益“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做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 [②] 。因此,诉

最新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3、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4、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5、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6、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我国现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将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像的。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合法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合理的划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本文试从行政诉讼的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确立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论述及探讨。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可确定为"谁主张,谁举证"。其理由如下: 1、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承担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具体来讲,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及其答案

一,解答题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有一项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2.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堆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4.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论述题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a,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征用的内容既包括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也包括相对提供劳务或行为上的作用;而行政征收的内容一般只限于相对的财产权益。b.使用情形不同。行政征用具有临时性、应急性;行政征收则是在正常情况下适用。c.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用的财产时行政机关为了应急所用,只是暂时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转移;行政征收的结果是将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征收而转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发生权本改变。 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b.财产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一)

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一) 摘要:“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它不仅是当事人起诉权的核心,也是确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础。由于受到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范围呈现出鲜明的扩大趋势。在此前提下,深入研究并发展“诉的利益”理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诉的利益;行政诉讼;诉权“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是西方一句著名的法谚,权利的神圣与不可侵犯并非仅仅停留在人们的理想与追求之中,而是有赖于司法救济程序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政治、文化状况、法律政策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或限制,司法程序的启动不是无条件的,并非任意主体以任意名义的起诉都能被受理,于是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就作为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被提出来。一、“诉的利益”的性质分析“诉的利益”作为程序法意义上的范畴,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因而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 (一)“诉的利益”的定位——诉权的要件 诉的利益作为一个程序意义上的范畴源于民事诉讼,在传统的给付之诉中,争议双方的给付请求权之争本身就体现了利益牵涉,法院当然受理。然而随着确认之诉的出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就任何对象申请法院作确认判决,如果不对确认对象做出一定的限制,滥诉现象则不可避免。法院通过对诉的利益的甄别来达到限制确认对象的目的,起诉人必须对诉讼请求享有一定利益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起诉才能被法院受理。因此诉的利益作为起诉资格的判定标准,成为了起诉权的核心要素。 行政诉讼引入诉的利益理论,是因为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判断什么样的起诉是适格之诉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是必须承认,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①]而法院审判权范围的确定取决于三个要素:法院的受案范围、适格的起诉人、恰当的起诉时机。其中,起诉时机从被诉行政行为的成熟程度方面对审理范围进行限制,受案范围针对于被起诉行政行为自身的可诉性,而适格的起诉资格则是从主体因素进行限制。判断起诉人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就是起诉人对于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通过“诉的利益”来保证起诉人与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程序法中,诉的利益“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做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②]。因此,诉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起诉时的自我主张,至于该利益能否得到认可,则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断。对于诉的利益审查愈严、限制愈多,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被认可的范围就愈小,滥用诉权的现象就能被很好地避免,行政效率便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与之相反,对诉的利益审查愈宽、限制愈少,则逾多的主张可能被纳入审判程序,当事人的诉权则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实现。所以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所以对诉的利益的界定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这一主导思想在行政诉讼起诉资格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独立的程序价值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享有适格的诉的利益,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有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必要。虽然诉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不可分,但从性质上讲,诉的利益仍然是程序性的诉讼要件。一方面,行政诉权的性质就是程序权,行政诉权的行使以起诉权为重点,以获得公正审判为理想结果,其内涵当中并不包含胜诉权。原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新行政诉讼法(耿靖)

行政诉讼法 一、判断题 (一)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23、【难题】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26、【难题】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27、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28、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9、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0、【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行政审判易受干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以及行政判决执行难等方面。笔者认为应该从改革审判体制、扩大受案范围、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加强行政诉讼判决执行等方面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审判体制行政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当事人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这里的“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机制:国家行政机关已做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之后,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进一步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除行政诉讼外,行政救济还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义务服从国家行政机关合法的管理。但法律制度的设计者总是遵循这样的原则: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应有救济。行政诉讼即是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1]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同属司法中的诉讼制度。一个国家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常常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调解、行政诉讼等制度,但这些都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处在行政系统之外,程序更严格,更具权威性。不仅如此,行政诉讼还常常将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直接审查的对象。 (二)行政诉讼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级终审制度等。我国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进入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利的新阶段。对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法治环境,在长期的实行过程中表现出了严重的水土不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民主法治的全面发展,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目前的需要。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判制度的问题 1、行政干预阻碍司法公正审判 当今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既与法官贪赃枉法、滥用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关,也与法官受到种种干预、法官独立司法的地位缺乏保障有关。如果法官任免和晋升依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地位得不到保障,随时面临去职的危险,那么,出于普通人趋利避害的心理,他当然要选择对自己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二、判断题(下列命题你认为正确的就在题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行政拘留是我国最重要的行政处罚(√ ) 2、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律应先经行政机关复议(×) 3、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对等的(×) 4、行政诉讼期间,采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 6、行政规章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7、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 8、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9、政府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含义是相同的(×) 10、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既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 11、某行政主体于5月2日对公民甲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要求甲于5月17日前交清罚款但甲因故于5月 20日才收到罚款决定书。该罚款决定对甲的生效时间应为5月17日。(×)12、某省公安厅在请示公安部同意后,错误冻结某企业银行账号而引起行政赔偿。这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 13、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而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14、公民甲穿上警服,冒充公安局民警,以其名义“抓赌”,打伤赌博嫌疑犯四人。市公安局应对四嫌疑犯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公民甲追偿。(×) 15、某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本市机动车辆单日单号、双日双号通过长江大桥。”改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 16、某环保局任意改变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17、某书店贴出“偷一罚十”的告示,并对偷书10元的某顾客罚款100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18、某乡人民政府以《工作简报》形式通报对149名农民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由于乡政府以《工作简报》的方式“通报”决定的,因而没有必要送达被处罚人。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性行政违法(√) 19、经授权的某大学考虑到张某多年未评上教授,因而在本年度的教授职称评定中予以批准。这种职称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20、某税务局对买卖股票逃避征税的本局工作人员甲,作出了罚款的决定。该罚款决定是一种行政处分。(×)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2、简述我国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答案:(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简述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2)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4、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 答案: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按照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 (2)行政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6、简述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内容。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其具体要求有:(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7、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

必须限于一定时效期间内依一定的法定手续才能将此行政行为加以否定。如果复议或诉讼时效经过,相对人就不得再针对该行为提起争讼。可以看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与撤销诉讼在时效上是有很大差别的。五、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公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以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是,仅仅依靠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不会提起诉讼。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最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无力主张权利的弱者提起诉讼,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公益诉讼类型。即对情况较为特殊的公法争议事件,为维护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权利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就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立法上不承认公益诉讼类型,因此“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保障,而只能向有关行政主体反映,如果行政主体置之不理,司法机关也不能管,违法行为就会大肆横行,无人阻挡。”我们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允许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代表公益或者没有能力起诉的弱势群体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西方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诉制度,且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为在我国建立之这一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它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因为民众诉讼是以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是为了确保法规的正确适用这种一般利益而承认的诉讼,所以民众诉讼只有限于法律规定者,才能够提起。日本现行法上所承认的民众诉讼,有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其中最常见的是前三种诉讼。其中居民诉讼的起源是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它是纠正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所进行的违法的财务会计上的管理运作,以确保地方公共团体的财务现在的公正运作的制度。居民诉讼的起诉者是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要求法院审查的对象并不是地方公共团体行为的全部,而是只限于与财务会计有关部门的行为。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英国行政法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即检察长是原告,公民列为告发人。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公益诉讼这一诉讼种类,其《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我们认为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公益”?我们认为公益应该有两层含义。第一层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益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国家的利益,如国家税务局拒不查处偷漏税行为的情况,其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权,也就是国家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受国家税收财政法保护的。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可以区分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两种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例如,行政主体滥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则是对其他采矿者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其次,国家或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是由于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第二,提起公益诉讼须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而谁有资格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呢?从理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自考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7.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8.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9.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10.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1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1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4.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 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 15.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 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 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 的各种诉讼活动。 16.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 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 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17.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 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 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18.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 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 期再审理的制度。 19.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 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 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 20.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 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 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 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21.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 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 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 序。 22.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 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3.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 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 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2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 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2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 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 动。 26.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 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 损失的诉讼。 27.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 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28.期间: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 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 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 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30.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 行政诉讼。 简答题: 1、行政诉讼的特点 ①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象征纠纷。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 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③行政诉讼裁决机 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④行政诉讼标的恒定 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种类 ①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 利诉讼。②确认之诉、撤消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赔偿之诉。③实体违法之诉、程 序违法之诉。 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②空间效力。③对人的 效力。④对事的效力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 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②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 形成的法律关系。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 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 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 的法律关系。⑤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 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 全对等。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行政诉讼 法律关系的内容。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 体。 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高度概括性。②普遍指导性。③法 律效力性。 7、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