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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续)

佚名

【摘要】无

【期刊名称】《新疆农垦科技》

【年(卷),期】2008(031)002

【总页数】1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农业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续) (2007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 89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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