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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

 清华法学Tsinghua La w Revie w

Vol 12,No 11(2008)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

———从焚烧国旗案看美国自由派与保守派之争强世功3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焚烧国旗案”(Texas v 1Johns on,1989)的细致

解读,展现了美国宪法判例中将“表达性行为”也纳入言论自由保护范畴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和政治难题,由此成为自由派和保守派的争论焦点。就法律问题而言,最大的争议在于最高法院对州政府使用“治安权”来干预与言论有关的行为应当采取怎样的审查标准。这些法律技术的争议反映了自由派与保守派对言论自由的不同政治立场。自由派把言论自由视为美国宪法的最高价值,因此对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为必须采取严格审查,而保守派看来,国旗应当理解为公民宗教,超越于思想市场的范畴,不应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而应接受人民对这些问题的朴素看法。这样的争论涉及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根本困难,以及美国信念在自由主义问题上陷入的困境。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审查标准 宪法价值 公民宗教

1989年2月至3月,芝加哥艺术学院举办了一次画展。名叫Scott Tyler 的学生提供了一幅画,题目是“美国国旗正确的摆放方式是什么?”画面上面是韩国人焚烧美国国旗并喊着“美国佬滚回去,狗崽子”的口号,下面是越战中运回的棺材上覆盖着国旗。作者署名D read Scott,让人想起了引发美国内战的Scott 案中被最高法院否定其公民身份的黑人奴隶D read Scott,其政治意涵是显而易见的。更特别的是这幅画的展出方式。这幅画挂在墙上,下面放着一个小桌子有留言簿,小桌前面平铺着一面美国国旗。如果要在小桌上留言,就必须踩着国旗;如果要避免踩国旗,则只能侧身在小桌上留言。这幅画的展出立即引起了全国性的抗议浪潮,抗议人群中?

901?3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

不仅有退役老兵,而且有政治家,包括当时新当选的美国总统老布什。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几个月后,联邦最高法院对焚烧国旗案做出了判决,以5:4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

法院的判决,主张焚烧国旗属于表达性言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1〕这个案件起源于1984年发生在德克萨斯州的焚烧国旗事件。当时,共和党正在那里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反政府的游行抗议活动中,名叫约翰逊(Johns on )的青年人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并喊着“红、白、蓝,滚你妈的”的口号。约翰逊因此被判刑1年并罚金1000美元。案件后来上诉到德州刑事上诉法院,1988年德州刑事上诉法院以焚烧国旗属于表达行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为由推翻了该判决,由此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论战推向高峰。这场政治辩论自然成为1988年美国总统大选的辩论主题,共和党候选人老布什就是凭借在焚烧国旗案中的保守派立场获得了社会大众的支持,从而战胜了民主党候选人杜卡斯基。但联邦最高法院对焚烧国旗案的判决结果却捍卫了自由派的立场,这无疑引发了美国主流社会更大的政治焦虑。1989年夏秋之交,美国国会就最高法院的判决展开了持续的辩论,在美国国旗保护协会的推动下,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而老布什也随之提出了“国会和各州应有权禁止对美国国旗的有形亵渎”的宪法修正案。不过,1989年修宪的努力失败了,而最高法院1990年在另一个专门挑战《国旗保护法》的焚烧国旗案中,

原班人马再次以5:4宣布该法律的有关条款违宪。

〔2〕这引起了1990年的第二次修宪运动。不过,此时东欧事件已经发生,苏联也解体了,美国变成了唯一的世界超级大国,也成了真理和正义的化身。美国社会也从道德恐慌中解放出来,修宪运动虽然一直持续到2006年,但终未成

功。

〔3〕目前,国内研究1989年焚烧国旗案(Texas v 1Johns on )的零星文献只触及该案的相关背景、最高法院虽对表达行为的立场演变以及该案中涉及的“表达”和“行为”的区分,〔4〕但并没有细致分析该案的法律推理技巧,更没有触及该案引发美国最高法院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哲学的分歧。本文通过细致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在焚烧国旗案中的法律推理,试图展现自由派和保守派在该案中的法律推理逻辑及其背后的政治主张,从而探索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政治哲学分歧究竟在什么地方,以及这些分歧又如何展现了“美国信念”的内在紧张。本文第一部分简单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在几个重要判决中形成的法律推理原则和法律主张,这些先例的内容构成了焚烧国旗案的争议要素。第二部分分析焚烧国旗案中法院判决意见和反对意见在法律推理上的基本分歧,尤其探讨双方如何对司法审查标准和司法审查方法进行不同的运用。第三部分探讨该案中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政治哲学分歧,以及这种分歧如何展现为现代政治的内在张力。第四部分探讨该案如何触及“美国心灵的痛”,也是现代政治的内在紧张。在结论中,本文试图指出法律人思考这个问题的进路。

?

011?〔1〕〔2〕〔3〕〔4〕See 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1989)1

See U 1S 1v 1Eich man m,496U 1S 1310(1990)1

关于对焚烧国旗事件的来龙去脉的详细描述,参见Robert Justin Goldstein,B urning the Flag:The Great 1989-1900Am erican Flag D esecration Controversy,The Kent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6。

关于该案的一般情况介绍,参见任东来:《美国宪政的历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以及臧震:“美国宪政精神下的表达自由:以焚烧国旗案为例”,《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对表达性行为的态度的一般性介绍,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378页。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对“言论”与“行为”的区分,参见邵志择:“表达自由:言论与行为的两分法———从国旗案看美国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美国研究》2002年第1期。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

一、盎布瑞标准:“言论”与“行为”之间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涉及创建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减损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减损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亦即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尽管从字面意思看,“言论”(s peech )仅仅是指通过声音表达的出来的言语,但在美国宪法的历史上,对“言论”的理解并没有仅仅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将言论自由局限在通过声音表达的言语,而是宽泛地理解为思想的表达,其中包括口头言论的表达(verbal )和书面文字的表达(written )。这样一个传统理解在20世纪受到了挑战,即通过话剧表演、焚烧国旗、游行示威之类政治抗议是否属于“言论”表达的一部分而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于美国最高法院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为此,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试图探索这个问题。

(一)“言论”与“行为”

对于这种将言语与行为结合在一起的表达方式,最高法院在一系案例中试图将其中的“言论”与“行为”区别开来。比如在1949年的Giboney 案中,布莱克(B lack )大法官主张:“还从未有过认为把行为视作非法就是侵害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先例,即使该行为部分是由语言

(不管是口说的、书写的或印刷的)引起的、证实的或实施的。”〔5〕由此,他认为应当区分“言

论”与“行为”,后者不能与“言论”一样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1965年的Cox 案中,戈德堡(Gl odberg )大法官陈述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时指出:“我们强烈反对这样的观点,……即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给予了通过诸如游行、示威、在街头或高速公路上设堵等行为来表

达意见的人与通过纯粹语言来交流意见的人同样的自由。”〔6〕在此,最高法院区分了“纯粹言

论”(pure s peech )和“行为”(conduct )。由此,“言论—行为”两分法成为最高法院解决通过行为来表达政治思想的基本原则,而且差不多明确指出这样的“行为”不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样的区分原则受到了宪法学家们的强烈批评,为此他们发展出一套完善区分“言

论”与“行为”的理论。

〔7〕而最高法院也意识到这种区分含混不清,并试图发明一些新的概念来丰富对这种行为的理解和认识,诸如象征性表达(sy mbolic exp ressi on or sy mbolic s peech )、言论附加(s peech p lus )、传播性行为(communicative conduct or exp ressive conduct )等,这些法律概念的发明有助于最高法院把一些行为纳入“言论”的范畴,同时把另一些行为排除在外,其中涉及国旗的行为,比如展示国旗、焚烧国旗的行为,就通过“象征性表达”或“传播性表达”这个概念而逐渐纳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二)象征性表达

事实上,早在1931年的Str omberg 案中,最高法院已经将用国旗表达政治意见的行为界定为“象征性表达”。该案中的Str o mberg 是共产主义青年团(the Y oung Communist League )的成员,他在负责的夏令营中要求参加夏令营的儿童每天升苏联国旗。初审法院承认他们的行为中有象征成分,但认为在公共场合展示苏联红旗,并向这种象征性符号敬礼违反了加州的法律。后来,最高法

?

111?〔5〕〔6〕〔7〕转引自前注〔4〕,邵志择文。

同上注。

具体内容参见前注〔4〕,邵志择文;前注〔4〕,邱小平书,第351~353页。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院含糊地承认升国旗之类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或“非言论性表达”,应属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而在1943年的Barnette 案中,最高法院更为明确地认定向国旗致敬的象征性是一种表达,是一种传播思想的行为。杰克逊(Johns on )大法官在法院的判决意见中明确指出:

象征主义是一种原始而有效的传播思想的方式。使用徽章或者旗帜以象征某种体制、思想、机构或者特征,是思想之间传播的捷径。事业和国家、政党、地方分会以及教会组

织试图将他们追随者的忠诚维系在一面旗帜上,维系在一种颜色或是设计图案上。

〔8〕在该案中,一所公立学校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但遭到耶和华见证人信仰者的反对,后者因为遵守不向任何偶像敬礼的宗教戒律,被赶出学校。既然国旗被视为思想交流的象征,最高法院就认为要求向国旗致敬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政府不能运用公共权力强迫人们接受某种思想或者信仰,因为美国政府是根据洛克所说的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起来的,因此政府不能强迫人们同意。

将“象征性表达”纳入“言论”的范畴,无疑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重大创造,它大大扩展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也丰富了宪法的“言论”这个概念的内容。这恰如霍姆斯(Hol m es )大法官所言:“言词不像水晶,透明且永恒不变,它是活生生思想的皮肤,它的特征

和内容会随着使用者的情景和事件不同而变化。”

〔9〕(三)盎布瑞标准

一旦“象征性表达”获得了和言论一样的地位,是不是任何象征性的行为都会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呢?在1968年的盎布瑞案中(U nited States v 1O ’B rien )中,盎布瑞因为焚烧了征兵卡以反对越战而被判有罪,但他焚烧征兵卡的行为并没有被视为象征行为而受到宪法保护。最高法院以首席大法官沃伦为首7:1(其中一名大法官缺席)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盎布瑞有罪。盎布瑞认为,焚烧征兵卡是传播思想的行为,以表达反越战理念,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但最高法院并不同意这种观点,它明确指出:“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任何行为都可以标榜为‘言论’,尽管行为的主体是想要表达一个意见。因而,虽然盎布瑞的行为具有传播意见的因素,可以诉诸第一修正案,这也不能使焚烧征兵卡成为应受宪法保护的行为。本法院认为,当‘言论’与‘非言论’交织在同一行为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政府利益在对(该行为中)非言论旨趣进行管制时,对第一修正

案(所承认的)自由权的限制就是正当的。”〔10〕沃伦大法官提出对“非传播行为”或“非

言论成分”进行政府规制的四大条件:政府规制符合宪法授予的权限;这种规制是为了促进政府重大的利益;这一利益不是为了禁止表达自由;政府规制所促进的利益要大于非言论表达所带来的利益。

从这个案件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看,重要的不在于行为是不是具有表达的性质,而在于政府行为的规制是不是要禁止表达自由。该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法院对于政府规制与表达有关的行为的标准,即对于禁止表达自由的规制法院应当使用严格审查标准,而对于那些不是为了禁止表达自由的规制,只要其法律规制符合该案所确立的四项标准,法院对其规避只能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查标

?

211?〔8〕〔9〕〔10〕W est V 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 on v 1Barnette,319U 1S 1624,632(1943)1

Towne v 1Eisner,245U 1S 1425(1918)1

U nited States v 1O ’B rien,391U 1S 1376(1968)1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准。此后,法院在审理诸多“象征性表达”的案件中,这个标准不断得到运用。在1989年最高法院判决的焚烧国旗案中,最高法院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确立司法审查的原则。

二、司法审查的技艺:目的与手段之间

作为司法诉讼,本案争议的法律要点在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与宪法第十修正

案保留给各州的权力之间的冲突,后面这个权力被笼统地称之为“治安权”(police power )。

〔11〕大法官们尽管政治立场不同,但作为受过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的法律人,他们拥有一套共同认可的法律技艺,其中包括原则、规则、标准、解释技术和推理技巧等,来解决这起法律纠纷。正是这套无色彩的法律技术,使得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之间有了相互沟通的平台,由此托克维尔才看到在美国重大的政治问题最终转化为法律问题,即通过法律技术的过滤来处理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利益之间的分歧。在焚烧国旗案中,代表法院判决意见的布伦南等五位大法官和持异议的沃伦等四位大法官必须将其政治分歧通过法律技术的过滤之后转化为法律分歧,即焚烧国旗案中“国旗”的含义是什么?按照盎布瑞标准,法院对于该案应当采取严格审查,还是宽松审查?在这些不同的审查思路的运用中,目的和手段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由于布伦南大法官坚持认为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自由保护范围,故他要证明盎布瑞标准不适用于本案,由此才能对德克萨斯州规制国旗的法律进行严格审查。反过来,沃伦大法官等人要主张对德州的法律进行相对宽松的司法审查,则必须证明盎布瑞标准适用于本案。

(一)昂布瑞标准的检验

首先,按照盎布瑞标准,双方首先要论证“国旗”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焚烧国旗是不是属于“象征性表达”。布伦南大法官为了避免采用盎布瑞案标准所要求的宽松审查,力图证明焚烧国旗不是“行为”,而是一种“言论”,是一种传播思想的行为。为此,他援引抗议越战而佩戴黑色臂章的Tinker 案,黑人在“白人专用”区静坐抗议种族隔离的B r own 案,以戏剧方式批评越战的Schacht 案和涉及罢工抗议中纠察行为的Food Emp l oyees 案等,来说明这些行为都包含了“传播思想”的要素,都被最高法院视为“言论”。同时,他还进一步援引Spence 案、Barnette 案、Str o mberg 和S m ith 案等,试图说明最高法院已确认“国旗”是一种思想的凝结。尤其在Barnette 案中,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明确指出:“徽章或者旗帜象征某种体制、思想、机构或

者人格,是思想之间传播的捷径。”〔12〕由此,布伦南认为,焚烧国旗表达了这样的思想:“要么

国旗不代表国家和国家统一,而是反映其不那么确定的概念;要么认为国旗所代表的概念事实

上并不存在,即我们并非作为一个国家团结在一起。”

〔13〕与此相反,伦奎斯特大法官等人主张国旗是国家的一种特殊财产。为此,他们也援引最高法院的上述的判例,不过往往引用的是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的主张。比如引用Street 案中福特斯(Fortas )大法官的异议:“国旗是一种特殊种类的人格,对国旗的使用在传统上而且普遍地要服

?

311?〔11〕〔12〕〔13〕关于治安权以及对治安权进行司法审查的争论,参见Lochner v 1Ne w York,198U 1S 145(1905)中的争议。

W est V 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 on v 1B arnette ,319U 1S 1624,633(1943)1

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10(1989)1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从某些特别的规则和规章。一个人可以“拥有”国旗,但这种所有权必须承担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国旗可以是财产,但这是一种需要承担特殊义务和限制的财产。可以肯定

的是,这些特别的限制条件本身不是任意的或不受我们的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约束。”

〔14〕而在援引S m ith 案中,也是采纳持反对意见的怀特(W hite )大法官的观点:“国旗是国家财产,国家可以对那些制造、仿制、出售、拥有或使用的人加以规制。我不会认为那些禁止毁损、销毁、焚烧国旗或其他保护国旗物理完整性的法律有什么问题。没有人会质疑国会有权禁止毁损

林肯纪念堂,国旗本身就是一个纪念堂,受到类似的保护。”

〔15〕按照这种特殊财产的观点,就像国会可以授权美国奥委会独家使用“O ly mp ic ”字样一样,国会和州对国旗这种财产也有类似的特殊利益。

其次,焚烧国旗是不是有效的“传播行为”。表达自由要求表达者清晰地表达他意图表达的意思,而且听众也清楚这种意图的表达。这就要求表达者的表达行为必须与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联系起来考察。布伦南大法官等强调,约翰逊焚烧国旗的时候,周围的人都明了他要表达的反对政府的政治主张。但伦奎斯特等大法官强调,焚烧国旗不是表达。如果属于表达,“充其量只是一声低沉的咕哝或撕裂的咆哮,更准确地说,他根本不是要表达任何思想,而只是

在和其他人对抗。”

〔16〕而且表达者与倾听者没有形成有效的意义传播。无论表达者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对于倾听者而言,他们获得的不是政治抗议的言论,而是情感的厌恶,属于“挑衅”言论。因此,用持反对意见的斯蒂文斯的话来说,这是一种“亵渎”。

最后,对两种价值或利益的比较。在本案争议中,双方都认为,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与德克萨斯州立法要保护的国旗作为国家统一象征,都属于美国两种重要的价值。当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关键要看哪一个价值更大。布伦南大法官指出,保护言论自由的价值更大,因为允许焚烧国旗这种言论表达,“不会危及国旗的特殊地位或国旗所唤起的情感”,反而会加强“国旗在美国社会中公认的珍贵地位”,因此“今天的判决重申了美国国旗充分体现的自由和包容的原则,重

申了容忍焚烧国旗这样的批评是美国力量的标志和源泉这一信念。”

〔17〕而在本案中持异议的大法官们自然会坚持相反的看法,正如斯蒂文森大法官所言,从允许焚烧国旗中获得的利益与由此带来的对国旗作为国家统一象征这一重要资产的损失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创设在华盛顿纪念碑上开辟广告或涂鸦的权力或许扩大了言论自由的市场,但是所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二)对德州立法的严格审查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布伦南等人与伦奎斯特等人对该案中焚烧国旗的行为有着完全不同的界定,由此导致的司法审查方法和原则也完全不同。在布伦南等人看来,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表达,自然属于言论自由所涵盖的范围。由此,按照盎布瑞标准,重要的是要审查德克萨斯州规制国旗的法律是否与禁止言论有关,如果“是”,则采用严格审查标准,如果“否”,则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

德克萨斯州控告约翰逊有两个理由:一是保护国旗作为国家象征的完整性,二是防止破坏?

411?〔14〕〔15〕〔16〕〔17〕Street v 1Ne w York,394U 1S 1576,615~617(1969)1

S m ith v 1Goguen,415U 1S 1566,587(1974)1

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32(1989)1

Ibid 1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社会治安。但在布伦南大法官看来,德州在该案中维护社会治安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焚烧国旗本身并没有引起实际的社会治安动乱。其次,如果说焚烧国旗可能触怒他人而引起对社会治安的潜在破坏,实际上那是把焚烧国旗视为一种思想宣传或者言论表达,而对于这种可能引起他人愤怒的言论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如果说这种言论表达可能引起骚乱,按照霍姆斯在Schenck 案中确立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本案中并不存在直接煽动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最后,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没有表达引发社会动乱的“挑衅”言论。从上述三点分析,焚烧国旗并不会导致破坏社会治安。也就是说,德州规制焚烧国旗的行为不是出于与言论自由无关的社会治安,而只能是第一种理由:“维护国旗作为国家和国家统一的象征”。而一旦把国旗视为国家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国旗自然就落入了布伦南反复引用的Barnette 等一系列案件对国旗的理解。由此,德州规制国旗的法律,实际上是为了“压制自由表达”,最高法院理应当采取“最严格的司法审查”。

一方面,德州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自由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即“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一思想本身令人厌恶或是不能接受,就禁止表达这一思想。”为了阐述这个思想,布伦南引述了最高法院在Street 案和Barnette 案的立场。最高法院在前一个案件中强调:“联邦宪法保障的‘表达不同甚至针锋相对的思想的自由’和‘对现存秩序的核心表示异议的权利’,包括公然对美国国旗发表意见的自由,其中有些意见甚至是对抗性的或蔑视性的”;“要证明有义务向国旗致敬,我们就要主张:保障个人表达自己观点权利的《权利法案》给公共权力强迫

一个人口是心非地打开了大门。”〔18〕在后一个案件中,杰克逊大法官写下这样一段名言:“如果

在我们的宪法星空上有任何固定的恒星,那就是任何官员,不论官职高低,都不得在政治、民族、宗教或其他意见领域中规定哪些属于正统的内容,也不能强迫公民通过言论或行动来交代

其内在信仰。”

〔19〕如果德州禁止焚烧国旗,但又允许郑重地焚毁肮脏的国旗,实际上就将国旗作为单向意义的象征,实际上是在规定什么是正统的思想,并强迫人们服从这种正统的思想。

另一方面,尽管州政府保护国旗作为国家象征的利益这个“目的”是完全正当的,但问题在于德州立法采取惩罚焚烧国旗这种表达行为是不是恰当合适的“手段”?布伦南的回答是否定的。允许焚烧国旗这种言论表达,“不会危及国旗的特殊地位或国旗所唤起的情感”,反而会加强“国旗在美国社会中公认的珍贵地位”。此外,捍卫国旗信念的合适方法,不是惩罚那些对国旗有不同想法的人,而是捍卫自己的观点,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观点。

(三)对言论的表达方式的严格审查

然而,在伦奎斯特等人看来,既然焚烧国旗不是言论表达,那么德州法律对焚烧国旗的规制当然不涉及禁止言论自由,由此法院对这种立法应采取宽松审查,即德州在制定这样的法律中拥有相当的自主权,法院不应当干预。为了论证这一点,伦奎斯特着重区分“言论”与“言论的表达方式”,从而主张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都是绝对的,而必须考虑言论的表达方式。对于不合理的表达方式,政府可以限制。为此,他援引了最高法院在Chap 2linsky v 1Ne w Ha mp shire 案中的观点:“淫秽、亵渎、诽谤以及侮辱或‘挑衅’言论;这些言论本身将造成危害,或易于煽动即刻发生的扰乱治安。这类言论并非是阐述任何观念的必要部分,

?

511?〔18〕〔19〕转引自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15(1989)。

同上注。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并且它们对获得真理的社会价值微足不道,以至于来自它们的任何收益,都显然不如社会对秩

序和道德的利益更为重要。”

〔20〕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如果说是社会获得真理的一种方式,必须要通过有利于获得真理的手段来表达。

从“言论”与“表达方式”的关系入手,伦奎斯特等人对约翰逊的表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他们认为,“约翰逊公开焚烧国旗的行为并非是阐述观念的必要部分,并同时可能煽动扰乱治安。”首先,如前所述,焚烧国旗根本就不是表达,要么属于“低沉的咕哝或撕裂的咆哮”,要么属于“挑衅”或“亵渎”,这都不属于言论表达的“必要部分”。其次,德州的法律并没有违

反“中立原则”,〔

21〕即德州的法律并没有强迫人们接受某种正统观念,它对言论表达的限制并不是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的“表达方式”。由此,德州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禁止言论,而其采用的手段也是恰当的。

三、自由社会的内在紧张:思想市场与公民宗教

从上述法律技艺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焚烧国旗案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大法官们在言论自由与州的治安权的冲突中,究竟是对州政府的立法行为进行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司法审查,还是对言论自由及其表达手段之间进行严格审查。因此,表面上看,大法官们共同拥有一套目的与手段之间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技艺,但是如何使用这套技术,则取决于大法官们的政治利益或政治主张。正是这种不同的政治主张使得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被区分为自由派或者保守

派,〔

22〕因此,透过这些法律技艺的运用,我们要看到他们在政治哲学思想上的根本分歧。(一)观点的自由市场

在本案中,布伦南等人之所以坚持焚烧国旗这种具有传播成分的象征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就在于坚持政府不能强迫人们接受任何一种正统的思想。这种法律立场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基础上的。这种政治哲学认为,保护言论自由不受干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思想市场的自由竞争而最终找到真理。这种哲学思想最集中地体现在密尔的《论自由》中:

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他们没有权威去代替全体人类决定问题,并把每一个别人排拒在判断资料之外。……他的意见不论怎样真确,若不时常经受充分的和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它虽得到主张也只?

611?〔20〕〔21〕〔22〕转引自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30(1989)。

关于言论自由中的“内容中立原则”的详细讨论,参见Geoffrey R 1St one,Constitutional L aw,4th edi 2ti on,A s pen La w &Business,2001,Ch 1V II 。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自由派与保守派的划分往往是引案而异,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标准。比如在种族隔离的问题上,沃伦大法官无疑是自由派的代表人物,但在涉及象征性表达的案件中,沃伦大法官坚持的保守派的立场。斯格利(Scalia )大法官因为坚持文本主义(textualis m )的法律解释方法而被视为保守派,但在本案中,他与布伦南一样坚持自由派的立场。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

是作为死的教条,而不是作为活的真理。……在每一个可能有不同意见的题目上,真理却

像是摆在一架天秤上,要靠两组互相冲突的理由来较量。〔23〕从正确与错误的自由竞争中不仅使得真理最终胜出,而且使得真理更加深入人心的思想,这种思想被霍姆斯大法官生动地发展为“观念的自由贸易”:

当人们认识到,时间已经颠覆了许多具有战斗力的信念,他们就会相信,观念的自由贸易(free trade in ideas )才能最佳地达致他们所期望的最终的善;对真理的最佳检验是看某种思想是否具有足够的力量在竞争的市场中被接受;这样的真理才是他们的愿望顺利实现的基础。无论如何,这就是我们的宪法理论。它是一场实验,正如整个人生是一场实验。每一年(如果不是每一天)我们都不得不进行一场赌博,将自身获得拯救的机会系于依靠不完美的知识而获得的某种预言上。既然这种实验是我们制度的一部分,我想我们就应该永远保持警惕,防止某些意见因我们憎恶且认为极度危险而禁止表达,除非这些意见对实现法律正当与迫切的目的

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且只有立即采取压制措施才可以挽救国家。

〔24〕这种“观念的自由市场”理论受到了许多批评。一方面,这种自由市场的理论假定所有的言论都是理性的,正确与错误的观念是理性辩论的,而没有看到非理性因素或情感因

素在观念市场上的影响。

〔25〕另一方面,这种理论假定人们有足够的能力确认真理,并假定政府总是促进错误的观念,从而没有看到人们在沟通中是不平等的,尤其是信息可能是不

对称的。

〔26〕更有激进的观点认为,等到真理通过观念市场最终战胜错误的观念,人类不知要付出多少代价,种族灭绝理论就是这样的错误观念,当这种观念被战胜的时候,成千上

万的犹太人被屠杀了。〔27〕这种批评显然针对的是所谓“市场失灵”的问题。由此,要坚持

霍姆斯的“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就自然导向布兰代斯(B landeis )大法官坚持的共和派立场:

对于勇敢、自立、且对适用于人民政府运行过程的自由和无畏的推理力量充满信心的人来说,言论不会导致任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除非人们能够理解的邪恶即刻将临,以至于没有机会充分讨论。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使错误和谬见自行暴露,通过教育的方式扭转

罪恶,就能更多地采用言论方式补救,而不是借助沉默的强制力。

〔28〕正是基于这种立场,米克尔约翰将言论自由视为个人自治的公共政治传统的一部分,〔

29〕由此引发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分歧。〔30〕尽管如此,自由派的“观念的自

由市场”,与共和派强调的公民品质和个人自治,形成了整个自由主义或广义上的自由派在言论

?

711?〔23〕〔24〕〔25〕〔26〕〔27〕〔28〕〔29〕〔3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二章各处。

Abra m s v 1United States,250U 1S 1616(1919)1

See B arker,Scope of the First Am endm ent Freedom of Speech ,25UCLA 1L 1R ev 1974~978(1978)1See Greenawalt,Freedom Speech Justifications ,89Colum 1L 1R ev 1119(1989)1

See W ellington,O n Freedom of Exp ression ,88Y 1L 1J 11105(1979)1

W hitney v 1Calif ornia,274U 1S 1357,377,(1927)1

参见〔美〕亚历山大?美克尔约翰:《论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侯健:“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及其影响”,载htt p://www 1studa 1net/zhengzhi/060118/15214566,登陆时间:2007年5月10日。

参见前注〔21〕,Geoffrey R 1St one 书,第1000~1002页。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自由问题上的基本政治立场。

〔31〕正是在这种政治哲学的基础上,本案中布伦南大法官主张,政府不能强迫人们接受一种思想,连国旗所凝结的这种思想或者价值也没有例外。因为,“无论宪法文件中,还是解释宪法的判例中,都不存在一个专为美国国旗而设定的司法分类。第一修正案并不保障对我们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相当神圣的概念(诸如种族歧视是可憎而有害的这类原则)

在思想的市场上免受质疑。”

〔32〕否则,政府可能禁止焚烧总统印信,进而焚烧联邦宪法,最后就会强迫人们接受某种思想了。而在观念的自由市场的竞争中,允许焚烧国旗反而强化了美国国旗的象征,因为美国国旗价值在自由贸易的言论市场上经过竞争展现了自己的力量,就像美国在麦克亨利要塞保卫战(FortMcHenry )中受到一夜炮击后仍屹然挺立一样。由此,布伦南强调,捍卫国旗的方式不是通过法律来禁止焚烧国旗,而是以共和派的姿态去斗争:

对焚烧国旗最适当的反应莫过于挥舞自己手上的国旗;对抗焚烧国旗者传播信息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向熊熊燃烧的国旗致敬;维护熊熊燃烧的国旗的尊严,最值得肯定的手段正是本案一名目击者所做的:庄严地埋葬国旗的余灰。惩罚亵渎国旗,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

圣;相反,这样做只会削弱这一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33〕(二)自由主义:霍布斯悖论及其克服

把言论自由理解为“观念的自由贸易”或“思想的市场竞争”,由此要求真理在自由市场上勇敢地以战斗的姿态捍卫自己,实际上是一种政治隐喻。这种隐喻的背景就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会自动导致公共福利。如果说亚当?斯密认为自由市场可以导致公共福利,那么霍姆斯—布兰代斯的自由派传统假定这个观念的自由市场最终可以获得真理。这个隐喻的深层背景实际上以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为基础。

在探讨现代政治秩序的起源中,霍布斯诉诸自然状态。这是一个每个人拥有绝对自由的状态,这种自由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每个人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或自然权利的正当性,都要与他人展开殊死的搏斗。自然状态由此就是“人对人是狼的状态”,每一个人都反对所有其他人的

战争状态。

〔34〕这种自然状态下的战争与霍姆斯和布兰代斯所描述的在观念自由市场上的斗争、冒险一样,成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状态。然而,无论是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还是霍姆斯的自由市场,之所以成为可能是以政治秩序或法律秩序作为前提的,因此,言论自由的思想传统基本上针对的是既存的统治者或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要看是否对于现存的政治统治构成颠覆性的威胁。由此形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均衡原则”之类的法律原则来平衡政府统治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关系,而这些原则的形成就在于对利益的精确计算,即既要反对政府,但又不能颠覆政府。

然而,如果我们从言论的自由市场深入到政治的自由市场,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我们就会发现要摆脱这种战争状态,建立现代政治秩序,就需要通过社会契约将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转让给“利维坦”这个无所不能的怪兽,由此霍布斯这个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反而成了

?

811?〔31〕〔32〕〔33〕〔34〕关于自由派与共和派的共同立场及其微妙的分歧,参见〔澳大利亚〕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17(1989)1

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20(1989)1

参见〔美〕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

专制主义的倡导者。由于这个强大的利维坦建立在自然权利的让渡之上,它实际上是个人利益计算的结果,它是一个机器,是人为建构的产物。这个机器表面上虽然很强大,拥有绝对的权利,但却相当脆弱,因为这个机器一旦不能带来人们所想要的利益,人们便可以随时抛弃这个机器。这就意味着每个人可以随时借助自然权利来摧毁强大的利维坦。这种理论在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中发展为“反抗权”理论。这意味着“人权”在逻辑上高于“主权”,并可以随时颠覆主权,重返自然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由此,战争状态下的自由与政治秩序的自由之间时刻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自由潜藏着随时颠覆政治秩序、重返战争状态的种子。自由主义由此处

于深刻的悖论之中。

〔35〕洛克正是看到了自由主义的这种内在紧张和悖论,才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一个理性自然法统治的和平状态。问题在于这样的理性自然法状态如何成为可能?洛克寄希望于教育,即通过教育培养理性自然法所需要的公民。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是社会契约的前提,是政治自由的基

础。

〔36〕如果说言论自由属于政治秩序领域,那么教育应当先于政治秩序,是不受言论自由染指的。教育可以奠定言论自由的理性基础,避免言论自由堕入非理性的战争状态。

但在卢梭看来,这样一种理性的计算或者教育,本身就是人类不平等从而陷入战争状态的起源。

〔37〕在他看来,要克服自由主义的内在难题,首先就要将人权与主权等同起来,即不是把主权视为外在于个人权利的产物,而是看作人权本身。公民(citizen )合起来就是人民(peo 2p le ),就是主权者。人权也不是高于主权,主权也不是服务于人权。二者的关系不是利益交换或代理保护关系,而是统一关系,即主权就是建立在每个人自由意志之上的“公意”(general will )之上,而不是霍布斯的个人利益交换所产生的“众意”(co mmon will )。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秩序不是源于短暂的功利计算的利益交换,而是来源于每个公民的自我意志。正因为如此,如果政治秩序要稳定,就不能依靠利益交换的利维坦机器来维持,而必须建立于公民情感上,这就是卢梭所强调的公民宗教的重要性。

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公民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公民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

忠于国家的守护神。

〔38〕在这个意义上,卢梭把“政府”与“国家”区分开来,政府是人为建构起来的国家机器,而“国家”不是机器,也不是人为理性建构的,而是通过公民宗教培养起来的情感纽带。如果有什么言论自由之类的自然权利的话,那么这些自然权利只能针对政府,可以推翻一个政府,

?

911?〔35〕〔36〕〔37〕〔38〕关于自由主义的这种内在困境以及解决之道的讨论,参见吴增定:“行政的归行政,政治的归政治”,《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1月。

对洛克教育思想的政治哲学解读,参见〔美〕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邓文正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

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八章。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但不能摧毁人们赖以建立政府的国家或公民宗教。换句话说,在卢梭那里,公民或公民宗教才是现代政治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些共同的纽带和认同,人与人之间其实无法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正如社会理论家涂尔干所言,社会整合必然要依赖某种神

圣的象征,能够激起人们的敬畏和献身。

〔39〕(三)国旗作为公民宗教:超越思想市场

在上述政治哲学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布伦南大法官实际上秉持了霍布斯所坚持的自由主义道路,认为自由贸易的思想不受到任何限制,唯一的限制就是言论直接威胁到自由贸易的基础,即政治统治的继续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来自对利益的计算。但是无论在Barnette 案还是本案中,持异议的大法官们实际上秉持上述洛克和卢梭的思想路线,即自由的前提性基础恰恰不能是自由的,是自由所不能损害的,因为它构成了政治自由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对于言论自由在内容上并不是完全中立的,而必须具有最低限的内容要求。这种内容不仅是对统治者构成威胁的利益计算,更是对构成政治秩序的基本道德情感或者公民宗教情感的保护。比如在Barnette 案中,弗兰克福特(Frankfurter )大法官在异议中就极力强调“一项促进良好公民权及民族忠诚的法案”的重要意义。而在焚烧国旗案中,持反对意见的伦奎斯特大法官等对观念自由贸易的批评并不是针对上属“市场失灵”之类的枝节问题,而是从政治哲学的立场上就反对把国旗所传达的思想与其他的各种观念一起放在思想市场上去竞争。因为国旗所传达的不是普通的观念,而是作为美国立国根本的政治信仰。

正是基于上述政治哲学的考虑,伦奎斯特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以饱含深情的笔触详细追溯了美国国旗的历史。国旗的历史恰恰是战争的历史,从独立战争、美英战争、南北内战、两次世界大战,直到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在每一次战争中,美国国家作为一个统一整体面临着考验,而国旗就是这个国家统一和凝聚力的象征。这样一个历史追溯鲜活地展示了国旗在美国已成为公民宗教的一部分,成为凝聚公民团结的神圣情感和爱国主义的象征。而各州的形形色色保护国旗的立法,旨在强化这种公民宗教。因此,各州保护国旗的立法虽然不同,但都用了两个关键的概念,一个就是把国旗定位为“崇敬的对象”(venerated object ),另一个就是规定不得“亵渎”(desecrati on )国旗,而这两个概念在基督教的传统中具有浓厚的宗教意涵。在这些战争的历史和大量立法的背后,伦奎斯特大法官没有描述(也许是不需要描述)的是19世纪晚期以来一股强大的通过国旗的象征意义来推动爱国主义这种公民宗教的国旗保护运动或“国旗十字

军征服”,其目的要将国旗与圣经和十字架一样,变成美国公民宗教中神圣不可亵渎的象征。

〔40〕在公民宗教的背景上,如果说公民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那么这个言论自由的前提或者基础就在于国旗所象征的美国这个国家的存在。如果言论自由开始质疑国旗,甚至亵渎国旗,那么就意味着开始瓦解美国国家的统一,也就是在瓦解言论自由的基础。由此,在伦奎斯特大法官们看来,国旗所代表的意义作为公民宗教已超越了言论自由范畴:

在我们整个两百年的历史上,美国国旗成为体现我们国家的明显象征。它既不代表任何一个政党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一种政治哲学。美国国旗不是在思想市场上竞争的一种?

021?〔39〕〔40〕参见〔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关于美国人将国旗变成公民宗教的一部分的努力,参见M ichaelW elch,Flag B urning:M oral Panic and the C ri m inalization of Protest ,Ne w York,A ldine de Gruyter,2000,pp 132~44。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

思想或观点。不论他们具有何种社会、政治或哲学信念,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对它表示一种几乎神秘的崇敬。

〔41〕如果说对国旗的信仰变成了美国的公民宗教,那么必须面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府不得创建宗教的(establishment of religi on )的规定。为此,伦奎斯特认为,“政府并没有‘创建’这种感情;而是两百年的美国历史造就了这种感情。政府颁布禁止不敬地公开焚烧国旗的法律,

只是认可历史所造就的对于国旗深深的敬意这一事实。”

〔42〕四、美国心灵的痛

1989年焚烧国旗案做出判决之后,引起了美国社会以及国会和白宫的强烈反弹。国会专门为此案召开了听证会,引发了美国宪法思想的大辩论。这实际上是关于美国核心价值的辩论。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心灵深处最深的痛,而这场辩论从19世纪晚期以来持续大约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恰恰是因为它触及美国这个民族心灵深处的痛,我们只有理解这种文明深处最深的痛,才能理解人类文明本身所面临的问题,包括我们自己面临的问题。

(一)自由与平等:“美国信念”的悖论

“在美国人的自我感觉和意识中,没有任何其他的概念比自由更为重要。”

〔43〕但我们不要忘记,这个“自由”概念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而曾经是英国人的特权。在18世纪的欧洲天主教和新教、大陆国家和海洋国家争夺统治权的过程中,英国将自己塑造成一个自由的海洋帝国,以此与法国、德国这些“专制”的大陆国家展开争霸。从此,“自由”就是英国人自由,也就是英国人的特权。而在启蒙哲学和地理大发现的背景下,“自由”迅速成为“野蛮”的对立面。因此,“自由”概念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道德概念和智识概念。简而言之,“自由”与公民德性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所谓共和派的自由概念。然而,随着自由概念的扩展,“自由”门槛不断地降低,变成了个人的权利,由此形成了自由派的自由概念。而美国革命促进了自由概念从共和派向自由派的转变,原因在于美国人希望将“自由”从英国贵族的特权,变成普通人的权利。由此,《独立宣言》就成了美国人向自由概念发起的第一次冲击,其目标就是在人人平等的立场上

将英国人的特权变成美国人的自由权。

〔44〕从此,自由和平等就结合在一起,从英国人的特权变成了“美国信念”(American Creed )或“美国精神”(American s p irit )。

然而,“美国信念”时刻处于内在的冲突和紧张之中,因为“平等”这个概念不断地冲击着“自由”概念,使得人们要追问“自由”究竟是谁的自由,从而要求降低自由的门槛,将更多的内容纳入自由概念中。由此,“自由”反而变成了一个难以言表的概念,变成了不同的观念、价值和利益相互争夺的概念,最终变成了一个“多元价值复合体”。第一次对美国的“自由”概念发起冲击就是解放黑人奴隶即“黑人”的自由问题,最终演变为一场南北战争。正如废奴运动者道格拉斯批评美国不配享有自由的称号,因为这是白人的自由,而不是黑人的自由。而林肯正是诉诸《独

?

121?〔41〕〔42〕〔43〕〔44〕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29(1989)1

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34(1989)1

〔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页。

参见强世功:“司法审查与宪法政治”,载强世功:《超越法学的视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立宣言》的平等原则,重建美国宪法基础。

〔45〕美国内战后的重建时期通过了宪法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其中第十三修正案规定出生在美国的人即为美国公民,这彻底否定了1790年以来确立的移民归化法。因为按照这种法律,只有“白人”才可能成为美国公民,享有美国公民的自由权。第十三修正案至少从公民资格上肯定了黑人与白人平等地享有美国的自由,第十四修正案则确立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尽管黑人实现这个自由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随着美国进入资本主义高速发展阶段,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在阶级、种族和性别问题上越来越突出。保守主义的自由观强调经济上的自由竞争和文化上的宗教伦理道德,而这种自由观强化了富人的利益,以及白人男性的自由。为了实现穷人与富人的平等、黑人和白人的平等,以及女性和男性的平等,随着“洛克纳时代”的结束和罗斯福新政的开启,“自由”概念从自由市场变成了国家提供社会福利,这就是罗斯福所谓的“四大自由”,自由主义由此变成了“新政自由主义”。在此背景下,自由派在政治上强调国家干预和福利提供,从而为自由的实现提供现实的基础;在文化、宗教和种族问题上,强调文化多元主义和种族平等。对于自由派而言,心灵上最大的伤痛就是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承诺了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可是在现实中,美国差不多是人类历史上最不平等的国家。当整个欧洲废除了奴隶贸易之后,美国还顽强地保留了奴隶制,而且即使在内战之后,黑人的平等解放依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当男女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开始成为现实的时候,美国的妇女依然处在“家庭”这个精心设计的“监狱”中。正如休斯的诗句所言,“有些字像自由(freedom ),说出来甜蜜动听美妙无双,在我心弦的深处,自由无时不在尽情地歌唱。有些字像自由(liberty ),它们却使我忍不住哭泣

哀伤,假如你知道我所经历的一切,你就会懂得我为何如此悲伤。”〔46〕自由平等的美国“信念”

与现实政治的“美国”之间出现了落差形成了所谓“失衡的承诺”。〔47〕由此,为了落实“美国

信念”的承诺,自由派发起了强劲的民权运动,即以平等为价值核心来推动公民自由权的落实。沃伦法院时期一系列司法判决基本上回应了这种扩大公民自由的努力,比如打破种族隔离,鼓

励双语教学,禁止强迫向国旗致敬等等。

〔48〕与1973年的罗伊案(Roe v 1W ade )将堕胎合法化一样,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中将焚烧国旗合法化,可以说把自由派的民权运动推向了高潮。

(二)共同体的想象

如果说现代政治秩序不可能单单依赖利益计算的法律建构起来,而必须依赖强化公民认同纽带的公民宗教。那么,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不仅是通过法律、经济和军事力量建构起来

的,而且是通过文化认同建构起来的“想象共同体”。

〔49〕公民宗教正是奠定想象共同体的基础。美国从建国之初,其政治文化中就有着强烈的宗教色彩,即美国是信奉新教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秉承上帝之命,要在人间建立“山颠之城”,这种“天定命运”的宗教感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共同基础,尽管二者在政治立场上是对立的,但二者的分歧恰恰是为了奠定一个共同的基础,就是美国人区别于印第安人和黑人的种族、文化和宗教认同。这种“美国人”意识在建

?

221?〔45〕〔46〕〔47〕〔48〕〔49〕参见George Fletcher,O ur Secret Constitution:Ho w L incoln Redefined Am erican D e m ocracy ,Ne w Y ork:Oxf 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转引自前注〔43〕,〔美〕埃里克?方纳书,扉页。

〔美〕塞缪尔?

亨顿:《失衡的承诺》,周端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美〕霍维茨:《沃伦法院与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共同体》,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国初年的驱赶印第安人的“西进运动”获得了充分的张扬。美国人正是要建立一个“自由的帝国”,当然也就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帝国,印第安人处在“被监护人”的地位,和黑人一样没有履行自由的能力和资格。由此激发了美国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美国就属于自由的民族,属于盎格鲁—撒克逊人。

如果说南北内战对这种自由帝国的共同体想象已经构成了挑战,那么真正的挑战是19世纪末期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批东南欧移民和亚洲移民进入美国,对美国的文化认同构成了挑战:

19世纪90年代的美国笼罩在一片恐惧之中,人们担心美国社会中的那种经济和民族大团结已经处在崩溃的边缘,在这种恐惧的折磨下,政府和一些私人组织接力推行起一种意在统一的强制性爱国主义。也就是在这些年里,学校中忠诚宣誓和在演奏《星条旗永不落》时起立的惯例开始出现。美国人早就开始把星条旗当作荣誉和光荣的象征,但是“国旗崇

拜”的做法,包括设定专门的官方国旗日是19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

〔50〕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人开始认识到,必须采取种族主义的立场,将黑人、东南欧移民和亚洲移民尽可能地排除在美国公民的范畴之外,比如移民政策中取消中国移民、限制东南欧移民,

根据“民族血统”(盎格鲁—撒克逊血统)来分配移民配额等等。

〔51〕如果说这些在自由派的进攻下无法奏效,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这些人美国化,让他们彻底接受盎格鲁—撒克逊的文明、文化和宗教。围绕国旗、国歌等展开的爱国主义运动,就是这种美国化运动的一部分。由此产生了关于美国种族的“熔炉理论”,即美国民族是一个大熔炉,必须把其他民族的移民融入到美国民族中,使他们接受美国文化,变成美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第二次大战后欧洲移民、亚洲移民和墨西哥移民的大规模涌入,保守主义的熔炉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在自由主义、后现代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和文化多元理论的指引下,以欧洲基督教文明为中心的熔炉理论失去了正当性,因为每个文化、语言、宗教和生活方式都有保持自身特性的价值。在这种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美国政府的“新政自由主义”反而变成推行这种文化多元主义的重要力量,尤其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包括焚烧国旗案,促使了美国文化的分裂。美国文化已经丧失了“熔炉”的能力,正在变成文化杂多的“沙拉”。由此,

导致了美国保守主义深深的焦虑:“我们是谁”?〔52〕美国的宗教使命是什么?

美国宪法一开始就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如果按照对宪法的原旨解释(original 2is m ),这里的“我们”并不包括黑人、亚裔人、墨西哥移民,但在自由派所坚持的文本主义(textualis m )和道德解释(moral reading )的方法来看,“我们”自然包括了这些文化背景杂多的移民。由此,保守派对沃伦法院时期自由派的宪法解释方法展开了激烈的批评,从而主张原旨

主义的法律解释方法。〔53〕由此,在国旗问题上,自由派与保守派实际上争夺“我们是谁”?一

个文化、民族、宗教杂多的我们会不会导致社会整合出现难以愈合的裂痕,会不会导致美国未

来的分裂呢?保守派忧心忡忡的正是自由派毫无节制的自由放任会导致美国内在的分离,〔

54〕而?

321?〔50〕〔51〕〔52〕〔53〕〔54〕前注〔43〕,〔美〕埃里克?方纳书,第199页。

同上,第272~273页。

〔美〕塞缪尔?

亨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参见保守派的经典之作,Robert H 1Bork,TheTe m pting of Am erica :Tthe Political Seduction of the L aw ,Ne w York,N 1Y 1:Touchst one Book,1991。

参见前注〔52〕,〔美〕塞缪尔?

亨顿书。

清华法学 2008年第1期自由主义可能导致美国沦为缺乏宗教信念的、衰人(last man )统治的世界,这正是美国保守派内心中最深的痛。

在保守派看来,自由派强调的毫无节制的言论自由,最终会摧毁美国文化和美国信念。因此,在国会举行的听证会上,保守派的代表人物鲍克(Bork )主张捍卫美国国旗作为表达社会认同的唯一象征,防止多元主义肢解美国价值。他认为,第一修正案并不能被解释为允许所有的表达意见或情感的手段。由于最高法院难以推翻该案的判决,故他支持制定新的宪法修正案,推翻该案的判决。然而,自由派则坚持不同的看法。曾经担任联邦检察长的佛利德(Charles Fried )认为,法国大革命时期曾有人因为颠倒三色旗而被送上断头台,美国革命区别于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就在于美国选择了权利法案,任何人不能因为表达而受惩罚,这是美国对人类历史

的贡献。惩罚焚烧和亵渎国旗的人,本身就是在亵渎国旗,而不是爱国主义。

〔55〕换句话说,当保守派坚持欧洲中心主义的一元价值时,自由派则把不受约束的自由及其导致的多元状态本身当作美国的核心价值,这种自由正是对构成现代政治基础的公民宗教这些最核心的价值提出挑战的自由。正如坚持自由派立场的杰克逊大法官在Barnette 案中所说的:

这个案件之所以难办,不是由于判决所要遵循的原则含糊不清,而是由于所涉及的国旗是我们自己的国旗。但是,我们将宪法上的限制适用于本案时,绝不害怕文化知识上和宗教精神上多元化的自由会瓦解社会组织。……差异的自由并不是局限在那些不重要的事情上。如果这样的话,那不过是自由的影子。对自由的实质检验就是,有权利对那些触及现存秩序核心的事物提出质疑,保持差异。如果在我们的宪法星空上有任何固定的恒星,那就是任何官员,不论官职高低,都不得在政治、民族、宗教或其他意见领域中规定哪些

属于正统的内容,也不能强迫公民通过言论或行动来交代其内在信仰。

〔56〕五、结 论

美国自由派与保守派的论战不仅是一种政治利益的论战,而且是一场思想大论战;不仅反映在司法领域,而且反映在思想和教育领域。比如施特劳斯派的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其要旨就是对自由主义及其现代性基础进行哲学上的批判,因为这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导致虚无主义、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从而导致哲学精神以及文明意义的瓦解。因此,保守主义重返苏

格拉底,重返古典,正是要探寻哲学精神的价值,重建现代人的精神。

〔57〕由此,自由派与保守派的哲学之争很快就演变成大学教育之争,即大学教育应当如同保守派所倡导的“阅读经典”、读“大书”,还是如同自由派所倡导的读世界文明史呢?这不仅是西方中心主义和多元文明主义的区分,而且是对人本身的哲学思考的区分,即人究竟应当在“文明冲突”中保持高贵的伦理

精神,还是在“历史终结”中沦为“衰人”呢?〔

58〕如果我们从哲学思想返回到政治思想,就会看到自由派更强调独立的个人,而保守派反而?

421?〔55〕〔56〕〔57〕〔58〕参见前注〔4〕,邱小平书,第371~378页。

W est V 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 on v 1Barnette,319U 1S 1642(1943)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参见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载〔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序言。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参见强世功:“衰人时代的信念伦理:读《我们是谁》”,载强世功:《超越法学的视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更强调人民的力量。当自由派从思想的自由竞争立场出发,从而认为捍卫自己观点最好的方式是勇敢宣传自己的观点,“通过教育的方式扭转罪恶,而不是借助沉默的强制力”时,他实际上根本就没有看到,思想的自由市场就像商品的自由市场一样,平等的竞争最终产生的结果是不平等的。如果说政府可以调节经济市场从而弥补其不足的话,那么政府也同样要调节思想市场来弥补其不足,即人民可以通过法律禁止某些言论,这不仅是出于政府安全的考虑,而且是为了捍卫美国社会的公民宗教,捍卫“美国信念”本身。因此,焚烧国旗案可以视为言论自由领域的“洛克纳案”。正因为如此,伦奎斯特从民主社会的大众需要出发,批评了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扮演的角色:

在美国的政府制度中,最高法院的角色绝不是柏拉图式的监护人对负责公共舆论的国会议员们进行告诫,仿佛他们是些逃学的孩子。“无代表则无税”的呼声鼓舞着那些推翻英国王权统治并创建美国的先人,其理念是服从政府的人应当对通过何种法律有一定的发言权。民主社会一个最崇高的目标就是,以立法惩罚被视为犯罪和深深触犯大多数人的行为

———无论是谋杀、盗用公款、污染还是焚烧国旗。

〔59〕不过话说回来,如果说政府有权审查表达言论的方式是否构成表达言论的“必要”部分,实际上已经对表达自由本身构成了限制。正如有人指出的,对于默默无闻的小人物而言,只有焚烧国旗这种极端言论表达方式才能引起人们对他们言论的重视,否则谁会关心小人物对于越

战的抱怨呢?“一页历史值万卷逻辑”,〔

60〕熟知美国反对越战历史的人就会知道,正是焚烧国旗之类的极端的、似乎“不必要”的言论自由表达方式,才真正改变美国的历史,而这段历史并没有摧毁美国信念,反而使得美国信念更加深入人心。

由此,在言论自由与国旗所凝结的公民宗教之间,在“美国信念”所包括的“美国”与“信念”之间,一旦发生冲突,任何选择必然以牺牲另一面为代价。面对这种代价,法律人必须做出痛苦的选择,正如焚烧国旗案中肯尼迪大法官在对法院判决意见的复议中反映出的理智与情感之间的矛盾:“有时候我们必须做出并不喜欢的判决。我们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这些判决是正确的,而所谓正确不过是我们理解的法律和宪法迫使我们做出这样的判决。”美国国旗和公民宗教无疑倾注了许多人的情感,“国旗一直表达了美国人共享的信仰”,但是宪法第一修正

案陈述了一个严酷的法律事实:“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61〕无论焚烧国旗的行为伤害了多少人的情感,但肯尼迪认为从法律技术的意义上,焚烧国旗的行为依然是一种言论。而在这种理性与情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法律与信仰的冲突中,肯尼迪大法官在痛苦中决然选择了理智、选择了言论自由、选择了法律,这似乎印证了亚里士多德所确立的西方法治精神:“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

〔责任编辑 赵晓力〕

?521?〔59〕〔60〕〔61〕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35(1989)1

这是霍姆斯大法官在Ne w York Trust Co 1v 1Eisner,256U 1S 1345,349(1921)一案中的名言。Texas v 1Johns on,491U 1S 1397,421(1989)1

2018届高考政治复习教案:必修2第7课考点二 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含答案

考点二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知识精讲 1.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①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②要求:公民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教,都是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谁也不得强行干涉。 ③内容: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两个方面,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一项全面、完整的政策。 ④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⑤地位: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侵犯这一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⑥原因: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也是多宗教的国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较多;宗教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⑦目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

目标上来。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①含义: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②目的:为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3)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表现 A.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B.我国政府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①原因: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各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要求。 ②内容 A.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B.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 C.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D.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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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竞赛宗教知识考试卷模拟考试题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马克思主义的( )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认识宗教问题提供了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指导。 ( ) A.主观唯心主义 B.辩证唯物主义 C.客观唯心主义 2、下列哪项不是宗教特殊复杂性的主要表现( ) A.国际性 B.群众性 C.民族性 3、宗教认识其信仰对象的基本方法是( ) A.信仰主义 B.感性 C.理性 4、宗教信仰自由受( )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 ) A.条例 B.宪法 C.国家 D.政府 5、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 )的教育。 ( ) A.民族主义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B.现实主义 C.社会主义 D.共产主义 6、不属于世界三大宗教的是() A.基督教 B.伊斯兰教 C.佛教 D.道教 7、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切实加强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其中包括()的宣传教育。() A.宗教知识 B.方法论 C.无神论 8、共产党员和()不能信仰宗教。() A.共青团员 B.民主党派人士 C.各族领导干部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党的政策是,父母信教等于子女信教。 B.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C.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中科学无神论的最早提出和倡导者 10、除经政府()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A.民政 B.宗教事务 C.旅游 D.文物 11、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是() A.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B.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杨尊)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和促进个人的自我实现及全面发展,而且对于维护民主政治、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巨大的作用。美国作为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其民主程度也是极具代表性的,在这么一个相对较为民主的国家中,其公民的自由问题是值得探析的,特别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关键词]公民、言论自由、美国 当人们进入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或说公民社会之后,“公民”一词被宪法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宪法将公民定义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人们成功地从自然人向公民转化,人们所拥有的权利被法律给确定下来,生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人们有了特定的身份或说是称谓,即公民,虽说只是称谓上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极具现代意义的,因为法律在定义公民之后,明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和受到法律的保障。在公民的各种权利中,言论自由是公民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们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认识和见解,言论自由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探求真理;正如洛克所言的那样,人是生而赋有自由的,自由作为一种天赋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言论自由作为自由这个大集合体中的一项,必然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纵观人类历史,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政治社会,没有一个人不将言论自由或讨论自由作为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因为言论自由有助于建立和保障

民主政治,言论自由确保公民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及检举等权利,维护和改进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起到通过选举机制对公权力滥用的制约作用。 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一问题,各国的学者都有关于自己的见解,可谓见仁见智,但是从一个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视角出发,我个人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应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公民生活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服务大局、服从公共利益,当言论自由对他人、社会、国家造成威胁时,言论自由就必须得受到限制和禁止,相对的言论自由也才能使现代民主社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当然,这也是符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受到自然法——理性的约束,在理性的基础上行事;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要受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在公共同意基础之上确立的立法权的限制及约束;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则要受到长期有效的规则所限制和约束,人们在长期有效的规则中行使他们的自由权利)。 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典型的现代民主国家,其政治的民主程度相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极为开明和开放的,生活在这样一个民主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是极为自由的(当然,这种自由也必须得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正因这种民主,使得人们都极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断朝着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大化而奋斗,作为自由当中的一种——言论自由,极具其特色意义。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也是通过不断的政治改革和法律完善使其范围和程度逐渐扩大、不断加深的,虽说美国和中国都通过宪法及法律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深有感触,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程度远远不及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现这

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灭亡的规律,它始终对人类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生活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宗教与政治历来密不可分,各个利益不同的阶级都会利用传统宗教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主要有宗教国家化为国教、政教合一、非国教三种形式,被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亦有三种情况,一是打着宗教旗帜的人民起义,二是进行宗教改革和教会改革,三是异端神学和异教运动。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2004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国家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依法打击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世界各国普遍把本国公民的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对待,即对公民个人内心信念的自由以及表达其自由所产生的社会行为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来加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个人权利体系,主要由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等构成。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误区(最长)

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我国宗教状况的变化,意味着宗教本质已发生变化 简析: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深刻的社会改造和宗教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宗教已成为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宗教组织已成为联系各自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但这些变化并不能改变宗教的本质,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仍然是人们对现实生活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宗教对社会发展仍然主要起着消极作用。 误区二,我国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简析:我国的宗教政策起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二,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可见,宗教信仰自由仅仅是我国宗教政策内容的一个方面。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宗教政策的核心内容,因此有时我们把我国的宗教政策命名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过,我国的宗教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针对其第一点,后面基本属于对前者的深化和补充。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取哪种解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误区三,我国既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不应该限制共产党员信教简析:宗教信仰自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因此坚持无神论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人就不会也不应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是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他在入党时已经作出自己不信教的选择。如果党员信了教,党组织就会令其改正;如果坚持信教不改,就要劝其退党。因此这里不存在强制公民不信教问题,而只是坚持信教的人就不能有作共产党员的资格。 误区四,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就应该放弃对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的教育 简析: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反对在政治上向宗教宣战,反对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目的是团结信教群众为共同的政治目标而奋斗。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本身就包含着国家既承认公民有宣传和接受科学世界观的自由,也承认宗教信仰者有宣传有神论的自由。这两种宣传都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但为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各自的感情和利益,互不伤害,宣传应在一定的范围和场合进行。一方面,无神论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不能针对信教群众,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还必须要警惕和反对外来势力的渗透。要知道世界并不太平,国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它们必然要利用各渠道,包括宗教的渠道对我实行渗透和干涉。这种渗透和反渗透,干涉和反干涉的斗争必将是复杂的、长期的,有时甚

宗教知识题

宗教知识试题 姓名学号导师签名 一、选择题 1. 我国实行( ) 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A. 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B. 宗教自由 C. 政教分离 2.现代邪教一般打着()、气功、传统文化等旗号招揽信众,对此,人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A.宗教 B.政治 C.经济 D.旅游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以下场所( )进行宗教活动。 A.寺庙 B、道观 C、教会 D、学校 4.邪教通常利用各种(),引诱信徒消极厌世,挑动他们对 现实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A.社会矛盾 B.家庭问题 C.人际关系问题 D.环境问题 5.邪教“教主”在群众面前神化自己,鼓吹自己是无所不能的“神”,号称拥有许多超自然的()。 A.神力和权力 B.能力和义务 C.功夫和力气 D.物质和能量 6.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举行。 A.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 B.商业场所 C.中小学内 D.公 开场所 7.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正确的做法是()。 A.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B.向别人传播 C.不听、不看、不信、 不传 D.下载并保存 8.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正确的做法是()。 A.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B.接受宣传品 C.不管不问 D.阅读宣传品上的相关信息 9.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在校学生参加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宗教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的 宗教活动。 B、合法的宗教在校园内不得成立任何宗教组织。 C、合法的宗教在校园内不得举办任何宗教活动。 D、合法的宗教在校园内不得布道、传教和宣传有神论、散发宗 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百科名片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目录 我国基本政策 法律法规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解释 我国基本政策 法律法规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解释 展开 我国基本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言论自由 法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根据《宪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 (自由言论主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的限制: 1 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谁公开发表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18学年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二习题:我国的宗教政策含答案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七课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政策 第三框我国的宗教政策 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确保藏区长期繁荣稳定 2015年3月25日至27日,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来到阿坝州,深入民族村寨、学校医院、基层社区,考察了解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①;俞正声还来到康玛尔寺,了解藏区寺庙规范化管理情况,看望宗教界人士,鼓励他们发扬藏传佛教护国利民的光荣传统,培养更多爱国爱教又具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僧才②。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宗教工作,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对藏传佛教的影响,维护宗教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③。 【思维导图】 【创新演练】 1.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 ) A.遵循宗教发展规律,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 B.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C.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D.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 解析: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D项正确。 答案:D 2.在我国,宗教是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团体成为联系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广大爱国宗教界人士自觉服务于国家大局,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这说明( ) A.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B.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C.党和国家应大力发展宗教事业 D.宗教可以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解析:A、B、C表述错误,不能说宗教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本质也没发生变化,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 答案:D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电大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4答案提示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4 题目:1、如何正确理解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贯彻执行。它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的政策,只要宗教存在,这一政策就有效。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 党和国家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也就是说,国家承认现存宗教这个客观事实,国家不干涉正当的宗教活动,对国家来说宗教是个人的私事,信仰宗教或是不信仰宗教,国家一律不加以干涉,每个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由选择,而且这个选择允许有变化。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 总之,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本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该受到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何谓真正的言论自由

何谓真正的言论自由 今年8月,随着“秦火火”被北京警方抓获,红极一时的“网络红人”,昔日的“著名推手”终于因为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善意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落入法网。秦火火利用一些焦点事件和社会热点,利用广大网民的盲从情绪,制造言论,借机造势从而从中获利。有些人认为,言论自由就是绝对自由,想说什么、用什么词语说都是自己的事。查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何谓真正的言论自由? 现代社会,言论自由通常被以写入各国宪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可见其位置之重。一般来说,言论自由常指公民有权通过言语来表述各种思想与见解,包括书面和口头等形式。历史上,“言论自由”的口号早在启蒙思想阶段就已经被提了出来。后在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写入其中。之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也纷纷采取类似的方法规定言论自由。我国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也通过宪法直接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 然,尽管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必然概念,但它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这只看不见的手,从权利开始之初便生长于权利规则的土壤。所以,规则制定者在制订之时就已经预见这一点,并规定将其同其他的权利和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的传统习俗和惯例密切相关。我国自开始规定言论自由时便同时规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正如今年9月“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也为公民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提供参考。 换句话说,我们有权利说任何想说的话,只要不伤害他人。滥用言论自由轻则使他人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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