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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

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3年11月14日

反传销宣传试题

反传销宣传试题 一、单选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经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A),提醒群众防止上当。 A.警示、提示 B.行政处罚决定书 C.查封扣押通知书 D.暂缓执行决定 5.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C)查处。 A.商务主管部门 B.检察院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法院 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可处以(C)元罚款。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7.下列属于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的是:(A) A.赵某为某传销公司设计了一套公司网站管理软件,用于发布传销信息,计算业绩 B.钱某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帖散布传销信息,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C.孙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化妆品自己使用,并在自己的博

客上谈论使用心得,推荐别人购买 D.李某将自己设立的网站服务器租借给传销公司使用,从中牟取利益 8.《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建立由(C)牵头,(C)为主,商务、教育、民政、财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A.工商,公安 B.公安,工商 C.政府,工商和公安 D.工商和公安,政府 9.禁止传销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C) A.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B.宣传与惩罚相结合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D.宣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10.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C )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 A.其他直销员 B.加盟店成员 C.最终消费者 D.非直销员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摘要】络传销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运作模式新型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络传销犯罪案件要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构成要件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中,紧密围绕构建定案证据体系展开,突出取证重点,紧扣取证核心,缜密开展侦查取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取证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处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受打击的多是采取传统模式的传销犯罪,络传销犯罪很少受到打击,而且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被告人人数较少、构成要件事实表述不全面、量刑事实不清特别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等问题,法律效果并不理想。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侦查人员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特征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取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因此,这类络宣传资料证据是定案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公安机关要对这些电子证据尽早进行固定,完善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听取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辩解。 (二)确保鉴定报告客观真实。络传销犯罪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传销组织往往都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90%以上甚至100%都是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是传销,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因此,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结论来自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许珂“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所谓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获取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盘算和给付人为,实现非法图利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生长,网络传销不停生长和渗入渗出,且较传统传销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对此,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传销重要范畴、蔓延缘故原由及面对困难的阐发,并思考如何采取行之有用的步伐增强打击。 一、当前涉及网络传销的主要领域 一是电子商务范畴。一种是传销组织者以其建立的网络购物和网络会员办理平台或网站为中央,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团”、“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旗号,推销实物产品,并以生长下线会员数目、下线会员购买商品数额等为尺度设定种种嘉奖,鼓励会员生长下线、提高业绩。另一种是组织者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的旗号,以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红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并以高额的提成回报,鼓励入会者生长下线。如福建平潭一组织打着“直销企业”、“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的旗帜从事传销运动,半年发展“会员”700多人,涉 案金额超百万元。 二是投资理财范畴。组织者使用群众的投资生理,大肆宣

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庞大投资代价的项目,诱骗群众到场网络投资,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措施激励参加职员拉拢其他下线会员。如某3个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农夫,借用网上炒黄金、投资说明会、网上操纵先容等幌子,使上万人中招,其中不乏拥有大学学历者及公务员,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1万多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三是网络游戏范畴。通常打着“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旗号,在各游戏论坛、QQ群大打宣传广告,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并按下线会员充值金额返利的情势,鼓励会员推荐其他玩家成为本身的下线会员。如某类似QQ农场游戏的网站——“梦幻庄园”便是以此情势开展网络传销运动,使全国各地不少游戏玩家被骗。 四是兼职招工范畴。组织者打着“在家创业”、“网络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点击广告,有钱赚”等旗号,吸引网民注册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点击网络广告、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卡优惠卡发行代理等运动并勉励其先容、生长下线会员参加。如网购刷单军团公布勾引告白,由YY公会等构造接办对成员洗脑、专业培训并考核,推荐会员加入获得50%的入会费提成及刷单佣金被管理员抽走30%左右的管理模式,形成一条“附体吸血”的新型网络传销产业链。 二、网络传销迅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是组织者转移阵地躲避羁系。近年来,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举动的力度不停加大,经验教训日积月累,使传统传销举动的重要表现形式、聚集场所、漫衍范畴渐渐明朗化,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的举措也更敏捷、更有效、更成功。因此,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及防治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3月Mar.2019第19卷第1期 Vol.19No.1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类的软件在几年间的时间里呈现用户井喷式的发展。微信除了具有信息交流、文件传输等通信功能外,还具有收发红包、微信支付和转账等财产流转功能。微信的这些功能使其成为商业活动的新宠,利用微信进行商业活动,其创业成本超级低廉,不需要运营,也不需要美工,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完成发布货品、联系买家、收支款项、交付运输等工作。但也正是因为“创业”门槛低,款项流转方便,缺少监督等特点,导致微信也成为传销等犯罪活动的新型平台。 一、微信传销犯罪特点 2019年1月24日,著名演员张庭、林瑞阳夫妇名下的 上海达威尔贸易公司2018年度的交税总额被爆高达21亿 元人民币,人们在震惊“做微商真挣钱”的同时也翻出了其公司产品曾经出现过质量问题的报道。也有人质疑,该公司核心的“庭秘密”等产品的销售模式采用了多层代理的体系,是典型的返利传销,涉嫌传销犯罪。上海达威尔贸易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还需要有关机关的调查,对于大众来讲,如何界定“传销”,避免在做微商的过程中遭遇 “传销”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判断一种微商是不是“传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该商业行为的加入资格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或者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二是该商业行为是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的依据;三是该商业行为涉及的产品是不是没有批准生产的执照,是不是没有健全的退货和客户投诉的机制。如果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要建议避免从事这类行为,这种商业行为可能涉及传销犯罪。 从当前查处的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知微信传销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宣传“高回报”,金钱诱惑 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及防治 刘 枚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摘要:十几年来,“传销”这个词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意味着“拉人头”、“洗脑”、“人身控制”、“坑骗亲友”、“人财两空”等等。微信的出现,使得一些头脑灵活的生意人发现了另外一种赚取钱财的方式,“微商”应运而生。传统的“传销”失去了市场,“微信”的出现给它带来了新型的外衣。“微信传销”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较,迷惑性和隐蔽性更强,销售种类繁多,形式更为多样。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有一定的威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较强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努力克服在侦破微信传销案件中的困局和难题,对微信传销犯罪进行严密的防范和坚决的打击,有效打击和遏制利用微信进行传销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微信传销;犯罪特点;防治中图分类号:D91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19)01-0042-04 作者简介:刘枚(1978-),女,河北安国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侦查教学训练部讲师。收稿日期:2019-02-25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破除传销‘微商’外衣提升百姓投资安全性研究”(课题编号:201803030120) 结项成果。 · ·42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由于传销人员具有来源分散性和异地流动性等特征,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整理(2016.9.12)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法条的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一)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有哪些危害?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伴随传销会发生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造成恶性循环,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负责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 三、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一)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能化特点。 (三)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通过降低入门费、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加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四)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至十几亿元。 (五)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四、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常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并不存在的企业,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五、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场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加传销活动。 六、如何识别传销? 答:(1)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

王春林 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目前,中国非法传销的活动日益猖獗,遍布中国各个城市,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民深受其害,形势已相当严峻。看着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和亲人落入火坑真心感觉难受。此文将对传销犯罪案如何侦查展开分析以期对中国此歪斜之风的遏制起到一点点作用。 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已经由“传商品”转化为“拉人头”、“传人头”;传销模式从大规模、集中式开始转向为分散型、家庭化;传销分子聚集窝点也更加隐蔽,转入半公开;传销人员外出时以小规模行动为主。更突出的是,传销组织者对未成功“洗脑”的新进人员不再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目的是让不愿参加者不再举报传销窝点;针对传销案件线索发现难的情况,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标本兼治、确保社会稳定为原则,加强对传销案件线索的规范管理,并主动开展情报分析,进行前期排摸调查,拓展传销案件线索来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现传销案件的线索。 一、被害人或家属的控告或报案 控告,是指经济犯罪被害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向经侦部门进行的告发。报案,是指发现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了解的案发情况进行告发的一种行为。被害人或其家属控告或报案是公安机关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作为传销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报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害人被传销组织限制了人身自由。一般情况下,进入传销组织的新成员都会受到人身控制。他们的身份证、暂住证、手机、钱财等都会被没收或“代为保管”。传销组织会断绝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外出也必须是结伙同行,互相监视。为了逃离传销组织,被害人想尽各种办法,有的假装妥协服从,等待机会逃跑或报警;有的在外出时通过纸条、借公用电话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或他人求救;有的冒着生命危险跳楼或跳桥,甚至为求脱身失手杀死传销组织者。另一种是被害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害人,有可能通过求人帮忙给家里打电话、发短信、寄信件等途径向家人求救;还有一些被害人为了发展自己的下线,也可能主动或被动地与亲戚、朋友联系,诱骗其亲戚、朋友参加到传销组织中来。其亲戚、朋友一旦察觉是传销行为,为了让被害人离开传销组织,也可能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传销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大多是被同学、同乡、朋友等以“介绍工作”的名义诱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一旦长时间不与亲属取得联系,亲属就会四处打听,探寻亲人的下落,在无能为力时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被害人的控告或报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根据被害人所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

当前传销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传销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传销犯罪逐渐摆脱早期模式,呈现出更具迷惑性的面目。文章以近三年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传销犯罪案件为例,管窥近年来传销犯罪的新特点,分析传销犯罪久治不绝的原因,并思考打击和预防传销犯罪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传销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2011年至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传销犯罪案件9件28人,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亿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对办理案件分析发现,当前传销犯罪花样百出,手段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当前传销犯罪的主要特点[1] (一)传销手段以高额回报诱惑受害人自愿加入为主 传统的传销组织会采取将参加者关押在封闭场地,通过人身控制和反复洗脑逼迫参加者就范。而新型传销则打着国际大牌公司或部委重点课题项目等幌子,以高额返利、丰厚福利为饵“利诱”受害人自愿加入,再通过收取高昂的入会费完成对被害人的实际控制,比人身自由控制更具迷惑性。有些传销组织还设立全额退款机制,这种“进退自由”的规定很容易打消被害人的戒心。如,在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其男友陈某,通过中介公司用几千元钱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之后,二人打着美国大集团公司的旗号,以产品直销为掩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5156元的高价换购2单该公司果汁产品,并通过发展下线享受高额返利和提成,非法获利50多万元。 (二)传销内容从实体产品向虚拟概念转变 新型传销除了以保健品、化妆品等实体商品为内容外,又增加了以资本游戏、虚构项目等虚拟概念进行传销的模式,犯罪成本更低,几乎就是“空手套白狼”。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传销犯罪案件中,以虚拟概念进行传销的为5件21人,分别占总数的55.6%和75%。如,在曹某、韩某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曹某和韩某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后,由于生意不景气,遂成立某会员俱乐部,虚构“某爱心工程”的概念,以高额业务提成为诱饵招收会员,要求会员交纳3080元入会费,并按照发展会员的数量返还奖金,通过会员交费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三)组织形式上增设顶层出局、单层计酬等“保护性”措施 传销组织主要通过下线交纳的高额费用除去上线返利的差价获利。传统“金

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

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内容提要】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的,仍然成立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不同类型的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依然可能承担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传销犯罪类型基本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⑴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正如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所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

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于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传销行为,并不一定或者说并不必然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例如,前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打击传销有奖知识竞赛试题汇总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20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D )。 A.甲公司谎称自己是经过国家批准的直销企业,在电视上大肆宣传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质优价廉,实际上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B.乙百货商场为吸引顾客,为在商场消费的顾客办理积分卡,每消费10元可以积1分,累计500分赠送商场购物券20元。 C.丙蚂蚁养殖场与某村村民签订蚂蚁养殖协议,约定村民从公司购买蚂蚁进行养殖,1年后公司将以1倍的价钱进行回收,到期该公司拒不回收,也不退还村民购买蚂蚁的钱款。 D.丁公司宣称购买公司3800元的产品,即可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并可以介绍他人加入,介绍的人可以再继续介绍他人加入,业务员依据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提取报酬。

5.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A)。 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B.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 C.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D.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6.下列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的是(B)。 A.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D.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7.下列属于团队计酬传销的是(C)。 A.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

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1)

本科毕业论文 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论文作者:李科翰 专业 (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年级:2015级 区队:20152007 学号:2015200264 指导教师:朱军副教授 完成日期:2019年5月25日

中文摘要 微信的出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交流方式,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微信的社交属性和灵活便捷的特点也容易被传销犯罪分子所利用。微信传销犯罪是网络犯罪和传销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形式,与传统传销犯罪相比,微信传销具有虚拟性强、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传播范围广、参与主体低龄化的特点。微信传销犯罪的行为的大量出现,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微信平台的私密性、广大网民缺少防范和维权意识、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难题都制约着侦查机关的打击行动。为此,侦查机关应当创新侦查模式,建立情报导侦的微警平台,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并积极宣传和发动群众自觉防范微信传销犯罪,有效扼制微信传销犯罪的疯狂蔓延。 关键词:传销;微信犯罪;微信传销;证据收集;微警平台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WeChat enriches the way of communication among the people and improves the lives of the masses, but the social attributes and flexible and convenient characteristics of WeChat are also easy to be used by pyramid selling criminals.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is a new form of crime which combines network crime with pyramid selling crime.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pyramid selling crime, WeChat pyramid selling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rong virtual nature, strong concealment, strong deceit, wide spread range and the younger age of the participants. The emergence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has not only brought great threat to the property security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people. The privacy of WeChat platform, the vast number of netizens lack of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Knowledge,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problems all restrict the crackdown of investigation organs. To this end, 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should innovate the investigation mode, establish a micro-alarm platform for information-guided investigation, do a good job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1、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传销犯罪资金交易特点

附件1: 传销犯罪资金交易特点 一、概述 在办理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中,通过银行资金流向分析是获取其组织架构的有效手段。会员加入时,传销组织要求其将一定份额的现金打到负责报单的上线或其助理的银行卡中,才能取得股权,才能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发展下线人员越多,级别越大,所拿工资(提成)越多,以此类推,上线再逐级打给公司管理层,资金最终流入传销头目或其控制的银行卡中。传销头目一般在一个体系指派一名大B级别的传销人员掌管财务,负责收款和打款,传销团伙都规定现金不过夜,收到款项后,立即通过当地银行将现金转入上线头目的帐户中。 另外,传销头目指定自己信任的专门人员,按照一定的提成和奖金制度通过网上银行向下发放“工资”和“奖金”,传销组织的收与支,进与出帐户不会重合。 二、资金交易特征。 (一)帐户开设后短期即启用,然后出现短期休眠,一段时间后又突然启用; (二)交易量大的多个账户开户人有一定社会关系,且相互间偶有大宗交易;

(三)收款账户众多,开户无固定商业银行网点、交易极为频繁,资金散进整出,余额每日清空; (四)交易方式以汇款、转账、柜面现金、异地存取现居多; (五)传销组织在收取下线人员的申购款时只收现金,不再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也不给收据凭证。当下线要办理申购时,他的直接高级头目和骨干分子不直接面对下线人员,而是指定旁系的骨干分子进行办理,由旁系的骨干分子收取申购款后将现金汇总打入掌握体系资金的高级头目的个人帐户; 网络传销组织中每个代理、会员一般都会开通网上银行,或者使用“支付宝”、“财富通”等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各地代理、各员向“总部”交纳会员的“入会费”,以及“总部”向各地代理、会员支付提成及工资等,现在逐渐通过网上自动完成。 (六)申购费汇总入储由特定人员负责,普通下线申购费一般由传销骨干负责汇总入储; (七)入储资金一般为倍数关系,比如:一份是3800元,那么入储资金数额往往是3300的整倍数加500,如:3800=3300+500、7100=3300*2+500、13700=3300*4+500、17000=3300*5+500、33000=3300*10、42900=3300*13、62700=3300*19、69800=3300*21+500。但由于存在借支与挪

反传销知识问题

经贸系学生反传销教育知识问答 1、问:什么叫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问:国家为什么禁止传销行为? 答: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3、问:哪些属于传销行为? 答:(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4、问:查处传销行为的主管部门是哪个?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问:在传销行为中出现什么情况应由公安机关查处? 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6、问:组织策划传销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问: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参加传销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9、问: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问: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1、问: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答:(一)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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