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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浅析宪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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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而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的缺失。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粤教版思想品德八下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第1课时)word导学案

《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第1课时 【学习目标】 1、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理解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 【学习重难点】 一、重点 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二、难点 理解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知识准备】 查阅《宪法》的相关内容,想一想宪法与我们生活有什么联系 【课前预习案】 一:阅读教材完成问题: 1.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构成。 2.宪法是国家的,是我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的活动准则。 3.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问题;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 4.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为基础和依据,其内容不能与相违背、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违宪而不能得到适用。 5.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预习评估 【课中探究案】 一:课内自主合作学习 1、活动一 回想上一节课学习过的内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宪法有什么关系? 2、活动二 在我们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 二:课内探究学习 探究点1宪法的法律效力 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相比此前实施多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法新增了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特种设备报废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上述材料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了什么? (2)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根据宪法制定”?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集会、请愿、宗教信仰以及有限制的选举权等权利。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做法,为各国宪法所仿效,蔚然成风。于是,便有了成文宪法列举基本权利的传统,也有了这样的问题——在各国宪法列举之外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是否应受宪法保护? 这一问题虽然有些古老,但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很早便有了肯定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九修正案①的国家,对此问题的争执仍未停止。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判决,承认个人隐私、堕胎、同性恋等“新权利”后,“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争执成为美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②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夫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在1973年著名的Roe v. Wade③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宪法中存在隐私权,因此堕胎是合法行为。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④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Bowers v. Hardwick,⑤认为德州刑法惩罚同性恋之间的

肛交行为,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重要自由与隐私权。由于这些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的所谓“新权利”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因而受到了来自美国保守派的强烈攻击。于是,“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争论,连同“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的争论,所谓“解释与不解释”的争论,以及围绕原旨解释的争论,成为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间最为重要的辩论之一。保守派注重尊重传统,强调对现状的维持。对保守派而言,传统是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对传统的维护可能会延缓进步,但至关重要的社会秩序却可以维续;而新生事物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危及到一些神圣的东西,发展下去会摧毁他们所珍视的自由。⑥因此,保守派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学情有独钟。保守主义法学家如Robert Bork法官、前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以及Ediwin Meese将军都是“原初意图”的拥护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一部神圣的文献,包含着应受到维护的历史悠久的原则。法院必须以历史的宪法及其原意解释法律,而不是依赖他们所希望的宪法,或者随时代改变的“活”宪法。换句话说,法官必须维护法律,不带有他们自己的个人和政治偏好。否则,将以判例法而告终,这意味着法官篡夺国会的立法权。⑦因此,保守派强烈批判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制定”这些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的“新权利”。而自由派则相信进步的可能性,希望社会能有所改进。与保守派相比,他们更注意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权利。在自由派法学家看来,宪法是“活的文献”,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他们支持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认为

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 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更紧密。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10%—50%的利费。政治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以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交税费事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 一、唐福珍事件概述 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 条款一: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 宪法尊严权利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

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一)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一) 摘要]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应加强其刑法保护力度,从而切实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从物权上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缺陷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刑法保护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活利益的全部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是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有体物的财产权利,1]和债权一起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2]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它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它物权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从这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新宪法修正后,要想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加强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无疑对整个私有财产的全面、充分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整个财产权的保护面前竖立起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理由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 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 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

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采用“经济权”或许是一个极为聪明的选择。鲁迅先生讲过:“要求经济权固然是很平凡的事,然而也许比要求高尚的参政权以及博大的女子解放之类更烦难。”[2](第160页)那么,这个所谓“公民(个人)财产权”或曰“经济权”的内涵发展到今天到底应包括些什么? 笔者同意许崇德教授的主张: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3] 需要指出的是:首先,私有财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对其拥有和不被无理剥夺。但是说这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注3: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发布《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七条)是一种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王朝不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的战斗口号。即使是斗争中的口号,也并非没有任何制约,《人权宣言》发布当时就已有限制“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演讲稿 法事4xx119宿舍 成员: 李长东,李子旭,郝秋梦,赵海波,闫卫兴,郭强,李棒,孙晖演讲人: xx 案例分析: 2009年3月底,包头市东河区回民办事处妇女维权工作站负责人赵瑞来到市妇联,谈了一桩财产权属纠纷案。 44岁的周某系包头市某医院职工,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 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 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 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 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年底搬出。但时至 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房交于周某。周某于 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

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 2009年5月初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针对该案我提出两个疑问: 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 这两个问题应该如下解决: 一是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所以,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二是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 它住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三是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 意见: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一种普遍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对社会普遍正义的追求,是道 德对各种不公正的,剥夺他人财产现象的谴责,是公众对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财产秩序的诉求。第一,我们的私人财产权,应该得到法律的庄严承诺。保护私人财产权,应该首先是一个宪法上的庄严承诺,同时也应该是一种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庄严承诺。我们之所以需要民法典,就是需要我们的执政者,我们的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跳出只对人民做出战略上的庄严承诺,要保护私人的财产权。第二,就是我们主张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一个渐进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5,3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目标要求: 1,知识与能力 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 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 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 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识要点: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思考:宪法(母法)与普通法律(子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商标法,专利法,刑法等等)之间的区别: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近年间,一些为民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也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宪法改革的必要性,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发展,由此引发的各色财产纠纷也愈发增多,这一社会普遍现象自然也引起了我国宪法的高度关注。所以在今年宪法就加大了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规定就是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允许受到侵犯。 ▲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第一,加大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一是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一系列规定,而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则不相适应。这次宪法修正案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二是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侵犯”在现代汉语中有侵入、触犯、非法干涉、损害权利之意。“不受侵犯”亦即不得侵入和触犯,不受非法干涉,权利不受损害,从而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严肃性。 ▲第二,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采取概括的方式,改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按照这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各类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一)

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一) 摘要]:世界多数国家宪法将私有财产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保障同时,也进行必要的限制。各国虽然受其传统、现实等因素影响,在财产权限制规范、理论和实践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也体现着一定的共性。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在对私有财产权限制规范以及隐含其中的财产观、公共利益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权,限制条款,公共利益 经历了多年的民间诉求和学者努力,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引下,2004年新一届政府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宪法第22条修正案标志着我国确立了完整的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然而,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并不会就此完结,该条规定的实效性还需依靠宪法解释等技术去实现。尤其是作为财产权保障手段的限制和补偿问题更是凸现出来,而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进行比较,并从规范表现、财产权观念和限制理由等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一、限制条款规范表现 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情况,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美国宪法并无独立财产权条款,i]只在第5条修正案2](充公条款或征用条款)中间接推导出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理由——公共使用。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4条则明确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该有助于公共福利。”与之类似,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适应公共福利”。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虽然规定“财产(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ii]但宪法委员会承认,1789年以来,财产权及其行使的目的和条件发生了演变,一方面,它扩大了财产权的范围;另一方面,它也接受了“因整体利益要求而施加的限制。”iii]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第35条第3款规定,“为了国家需要强制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越南宪法第23条规定,“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国防的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购买或征用个体或组织的财产,并按照通行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国家征购的程序由法律规定。”i v]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以上宪法规范我们大致可以发现如下现象: (一)美国宪法虽然并无独立财产权条款,但这并不妨碍财产权限制内容的存在,从而使得国际间对话和比较成为可能。 (二)除德国、日本外,多数国家宪法的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合二为一,这正说明了二者的紧密逻辑联系。德、日宪法虽将二者分别规定,但并不没有抹煞这种联系,相反,它使得二者逻辑层次更加分明。 (三)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理由虽表述不一,但基本围绕“公共”二字展开。 (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限制除公共利益外,还在“私有财产”前加以“合法的”限制。 此外,我国宪法有关财产权规范被规定在总纲中,而非基本权利中。这也是比较过程中需加以注意的。 而通过对上述表象继续分析,我们还可以获得更为深入的理解,有些对于我国宪政的理论和实践颇有启示意义。这主要体现为各国的宪法财产观和限制的具体理由。 二、宪法财产观比较 美国宪法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这是制宪精英“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财产观妥协的产物。3]前者认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使每个人有基本经济保障,从而能够不依附于他人,平等地参与公众事务。后者认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划清公私界限,从而能够在私人经济领域不受政府干预随心所欲。显然,在共和主义看来,私有财产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它既为

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随堂练习

思想品德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同步测试(粤教版八年级下册) 【知识框架】] 审―十纳叶土声法題I黜瞬海在法神系中舒讓地 位魁是霖的桝法加有騎地位踊因 胃法是公民权狮保确 宪法对公融利竝规范和阴制公共权力 厘to縱宪进腰稱证公民软利的实现 瞼法就紘諏利孵体系 阿学习辭自觉遵槻法啦 黠)1 识転护宪法瘢性 挪潑公朗強权利【核心问题】I 5.3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2.宪法由哪几部分构成?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4.中学生如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方法指津】I 例材料一:我国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特别写明“以宪法为根据制定本法”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材料二: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1)材料一说明了什么? (2)从材料一所说明的问题,可以看出宪法的地位如何?宪法的地位对青少年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3)为了贯彻落实材料二中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某校八年级学生准备开展系列宪法宣 传活动,请按要求完成下列问题:①列举不少于三项与宪法有关的具体宣传活动。 ②至少写出两条宣传宪法的标语。 分析这是一道对学生进行多种能力考查的好题,准确作答需要考生灵活运用知识,善

于概括综合,注重探究实践。第 (1)题旨在考查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解答该题需 要结合所学知识把材料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来认识。第 (2)题第一问旨在考查学生的概括综合 能力。解答该问只要能把第 ⑴ 题所说明的问题加以概括和综合即可。第二问旨在引导学生 践行,提高学生的行为能力。第 (3)题旨在考查学生的实践和探究能力。解答第①问,要注 意“与宪法有关”、“宣传活动”这两个限制条件,所举活动只要符合这两个限制条件即可; 解答第②问,要注意围绕宪法这一主题,做到内容与时俱进,形式美观、语言讲究。 答案(1)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体 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青少年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报(或手抄报、宣传栏);组织宪法知识竞赛(或演讲比赛);聘请司法人员作普法报告;召开 字母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 对于我国宪法,应当这样认识( ①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② 是最根本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③ 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宪法意识的表现 ④ 是一切团体、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A. ①②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2. 右图告诉我们( ①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④普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相抵触 3. 下列选项中不能体现国家用立法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是( (3)①如:办宪法知识黑板 以宪法为主题的班会等。 ②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民主法制建 设,等等。 【单元测试】 5.3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选择题(下列各题均有四个选项 ,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请将所选答案的 ③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金字塔 ~行ft 袪損~ /地方辭薪酗轴、单行条

试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的实现。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详尽规制,不应是原则性的条款表述,而应以规则性条款加以规定,以便于公民权利的宪法规制在宪法实践中的具体援引和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确认宪法对公民直接效力和确认宪法对公民受侵犯而予以直接救济,已成为法治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际上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视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的潮流下,我国宪法也应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作出必要的回应。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由于我国宪法规范以原则性为主,并且在立宪、修宪时就以原则性为指导思想,导致我国宪法中原则性规范过多,公民权利的

规制也不例外,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和及时救济,应当以规则性规范来界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也是确定合宪与违宪的唯一标准。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修改内容更多局限于意识形态领域以及经济改革领域。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甚至到了泛化的程度,譬如:宪法调整的关系不单是原初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4)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5)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6)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7)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8)而宪法的作用除了原初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外,还包括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9)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政治体制,(10)为法制的产生和统一奠定基础;(11)保障自己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等作用。(12)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制,但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却没有加以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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