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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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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的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当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人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察觉。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针对这一问题,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Fortas)曾从宪政主义的立场阐述了法律程序的意义:

坚持那些为我国宪法所要求的程序保障,并非只具有技术性意义……宪政主义不是一种技术问题……宪法性权利也不是一系列技术性规则……宪法性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这是一个人们一直为之奋斗和牺牲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将我们投入监狱或者剥夺生命之前,如果自由不是指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那它还能意味着什么呢?

按照佛塔斯的观点,不能从技术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程序的意义,法律程序的建立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这就使程序与道德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另一位大法官杰克逊(Jackson)曾就此作出过进一步的解释:

只有那些未经教化的粗俗之辈或者骗人的律师才会说程序是无关紧要的。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实体法只能得到公平和无偏见的适用,那么即使它再苛刻,也是可以忍受的。……不要忘记,正当法律程序并不会使被告人成为惟一的受益者,它还是使政府拜托一些错误的最好保证,而这些错误会不断地玷污一个司法制度,并注定以单方面的形式发生……。

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大法官则更加明确地论述了遵守程序在美国制度中的重要性: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实际上,美国法官对法律程序的“极端强调”,源于英美普通法的法律传统。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而在美国则是“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英国法律制度在其发展的较早时期即有注重程序的传统,人们相信“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观念,它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

有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

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两大理念。其中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权的一种宪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则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按照通常的说法,中国社会存在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

不过在笔者看来,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例如,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某一机构申请办理某种许可证……这时人们往往要经受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这里的程序不仅繁琐复杂,而且费时耗力,甚至演变成专门限制、刁难百姓的手续。联想到司法官员在诉讼中经常迫不及待地作出结论的情况,这里的程序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不正常的重视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里的程序是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式。这种对程序的重视仍然是一种表象。因为官员们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己的衙门和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利的恣意行使,而受到近乎苛刻的“过滤”。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被控制者都不具有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甚至衙门本身目的的手段。

或许,人们永远不能将程序正义的内容揭示到“穷尽”的程度。但无论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义都是有着固定标准的。那就是使人仅仅成为手段或工具,而不成其为目的。只要人们受到这样的对待,非正义也就发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当性也就会引起普遍的质疑。

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作者:陈瑞华发表时间:2006-5-9 浏览次数:24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程序的价值问题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即将法律程序仅仅视为实施实体法的手段或工具,强调程序在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

方面的有效性或有用性,而不承认它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目标的价值和意义。这一观点发展到极端,即认为所有刑事程序上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只是为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服务的,离开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这一目标,刑事程序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至于从程序上保证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其目的也不过是为了保证准确地查明真相和惩罚犯

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目前,对于这种否定法律程序独立价值的观点,越来越多的

学者表示出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一些学者逐渐接受了源于英美普通法的程序正义价值,并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典也首次将所谓“公正的审判”等命题确立在条文之中。但是,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及其他法律价值有何关系?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有哪些?程序正义本身存在的基础是什么?保证程序正义实现的法律机

制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很少有人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本文拟从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价值独立性的角度,对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作一分析。

二、作为法律价值的程序正义

一般而言,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程序要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和信任,就必须具有某种价值

上的合理性,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保证某种价值的实现。一种制度或者程序具有了这种价值合理性,人们就会承认其正当性,并尊重其道义上的权威性。人们对法律制度或程序通常是从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两个角度来进行评价的。对于前者,人们通常称为正义标准,即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品质或者内在的善;而对于后者,人们则称为功利性标准,即法律制度在达到某一外在价值目标方面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如果这种标准可以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是指它所具有的伦理价值或者道德上的“善”,这种价值或者“善”有两大标准:

功利性标准和正义性标准。法律程序的功利性又可以称为“工具性”,即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方面的有用性和有效性;法律程序的正义性又可以称为“公正性”,即程序本

身所具有的内在品质。法律程序能否具有功利性价值,关键要看它能否形成符合正义、秩序、安全等价值的决定或者结果。由于这种决定或结果的正当性要依照另外独立的标准加以判断, 要取决于包括程序本身以及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在内的保障,而且在法律程序终结或者形成最终的决定以前,结果能否具有正当性很难作出明确的预测,因此法律程序——即便是公认

的较为科学的法律程序——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这种功利性。而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要得到实现,毋需求诸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而只需从提高程序自身的内在优秀品质着手,

使形成法律决定的整个过程符合一些“看得见”的标准或尺度。对于这种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人们通常称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

程序正义是否完全独立于实体正义价值而存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两个例

子进行分析。

例一:法官A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他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凡是被起诉到法院来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有罪的人。一次,当地发生了一起恶性凶杀案,涉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W被警方逮捕。在检察机关收集到它认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将案件提起公诉以后,法院指派A负责审理此案。A接受案件以后首先进行阅卷,就案件的几个关键证据进行了庭外调查,并就案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与参与办理此案的侦查官员进行了私下协商。结果,A对W构成犯罪这一点深信不疑。在法庭审判过程中,A既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也不采纳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他甚至不传唤任何证人出庭作证,而是通过审查公诉人提交的卷宗笔录以及他亲自调查所得的证据笔录认定了案件事实,并迅速对W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是,一年以后,真正的凶手落入

法网,无辜的W由于在审判时没有获得申辩的机会而遭错判。

在这一例子中,审判程序与审判的结果都是不好的。审判结果不好是因为法院将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误判为有罪,而错判无辜是一种公认的对正义的违背:它使人受到不应有的谴责和

惩罚。审判程序本身是不好的,至少是因为法官A在审判开始以前已经对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点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而这对被告人W是十分不利的;同时法官A在审判过程中也没

有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做到一视同仁,使被告人无法有效参与到其裁判结论的制作过程中,难以对裁判结论的形成施加积极的影响,因而导致法官偏听偏信,以致于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定。显然,这种审判程序不具有形成好结果的能力。人们可以作这样一种推理:如果A法官不刚愎自用,自觉抑制自己的偏见和预断,对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一方的证据

和意见予以充分的关注和采纳,或许他可以避免作出误判的结果。看来,法官事先不产生预断并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的审判程序较之上述程序而言,可能更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

从例一的情况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律程序所形成的结果进行评价时是有具体的价值标准的,

那就是人们所熟悉的法律价值,如正义、秩序、公共安全、社会共同福利等。对于那些符合这些价值标准或者其中之一的结果,人们一般视为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认为是“好”的结果。同时,人们对法律程序本身似乎也有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那就是它对于“好”的结果的实现是有用或者有效的。如果一种程序对于形成“好”的结果是富有意义的,这种程序就被认为是“好”的程序。这样,对法律程序本身的价值评价就完全取决于它在产生好结果方面的有用性或工具性。很显然,这是为程序工具主义论者所坚持的一种观点。

然而,评价法律程序除了按照上述价值标准进行外是否还有其他独立的价值标准?我们能否

从法律程序本身的内在优秀品质方面对其作出独立的价值评价呢?在上述例子中,法律程序

本身似乎就存在着一些缺乏正当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的地方。例一中的A法官在审判开始之前就对案件事实和被告人有罪问题形成了明显的预先判断,对被告人产生了明显不利的偏见,而且在审判过程中没有确保被告人与检察官一方进行平等的辩论,因而无法对被告人一

方的证据、意见进行了解,这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任何裁判者均不得对控辩双方有所偏袒或者歧视,裁判者在作出可能导致某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他的辩解。这种违背对被告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它使被告人成为消极等待国家处理、被动地接受国家惩罚的客体,他的人格尊严和道德主体遭到否定。由此看来,对法律程序的价值评价可以有另外的标准: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甚至人道性。这也就是笔者所说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一种统称,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结果,而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对于这种符合程序正义或者具有内在优秀品质的法律程序我们可以称为“公正的程序”。但是,这种法律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是否具有独立性呢?程序工具主义论者会说,你这里所说的程序正义也好,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也好,充其量不过是程序工具性的另外一种表述而已。因为程序失去了公正性就成了无用的程序,程序不具有这种优秀品质就无法(或者无法永远)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这种价值评价依然是从程序所要形成的结果那里来寻找标准的。看来,不回答这种疑问甚至诘问,我们仍然不能证明程序正义相对于程序工具性的独立性。为了回答程序工具主义论者的诘难,我们来分析下面一个例子。

例二:法官B素以办案公正廉洁、不徇私情著称。一次,检察机关指控其近亲属M犯有贪污罪。法院受理此案后,B自告奋勇,自动要求担任该案的裁判官,并保证严格依法审判,决不徇私舞弊。在法院全体法官和众多群众参加旁听的情况下,B果然不负众望,通过公开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审查双方的证据和意见,查清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M作出了有罪判决。由于据以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M被告人自知罪孽深重,因而也认罪服判。结果,B这种通过“大义灭亲”为社会伸张正义的举动获得在场所有旁听者的一致好评,他所作的裁判结果也得到法院行政主管领导的肯定。

在本案中,审判的结果是好的,因为法官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使自己触犯刑律的亲属受到了应得的定罪和判刑,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显然符合秩序、安全、实体正义等法律价值。但是,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程序本身却是不好的,因

为法官尽管没有徇私枉法,但他作为裁判者,与案件的重要当事人有着近亲属关系,因而事实上也就与本案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这种程序本身违反了“任何人均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难以达到最起码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可能事实上并没有因为被告人为自己的近亲属而对其有所偏袒,但他与被告人之间客观存在的亲属关系足以使人——尤其那些没有亲自出庭旁听的人——对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审判程序一旦无法消除人们对裁判过程和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就无法具备完整的内在优秀品质。

与例一不同的是,例二中的法官按照不好的法律程序作出了“好”的法律决定。这种法律程序违背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它们要么限制了被告人的参与机会,要么可能使人对其公正性形成合理的怀疑,要么不符合最起码的人道原则。很显然,这些被用来评价法律程序本身好坏优劣的价值标准是与程序的工具性或有用性无关的。从例二的情况来看,无论与案件被告人有着亲属关系的法官B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他所据以作出判决的程序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因为这种程序已经违反了独立于用来评价结果的价值的正义标准,而这种程序正义标准与结果价值标准是毫无关系的。无论如何,在“好”的法律实施结果是从“不好”的法律程序中形成的情况下,人们用来评价法律程序自身公正性或者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标准要独立于用来评价其工具性的标准。

我们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或者内在优秀品质并不是为增强其工具性或有用性而存在的,因为至少在许多场合下这种公正性或者内在优秀品质的欠缺乃至丧失并不影响“好”的裁判结果的形成,“好”结果的形成取决于许多复杂的因素,公正的法律程序本身在有些场合下或许可以成为促成“好”结果得以形成的积极力量,但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必然出现的现象。实际上,公正的法律程序在不少情况下不仅不能成为“好”结果得以形成的促进力量,反而可能成为导致一种“坏”结果产生的重要因素。当然,这种“坏”结果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了避免另一种更“坏”的结果的发生。不管怎样,程序正义的存在在一些场合下有助于“好”结果的形成,并不能证明它在所有场合下都有助于正确结果的产生,更不能证明法律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只是为着增强其产生正确结果的能力而存在。程序正义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是一种标志着法律程序具有其内在优秀品质的法律价值,从普遍意义上讲,它的存在与其所要达到的法律结果的正确性没有必然的关系。

三、程序正义要求的独立性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程序正义具体包括哪些要求?换言之,判定一种法律程序具有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标准究竟是什么?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英美学者大都根据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来确立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然而,自然正义的两个古老原则尽管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却无法概括出当代程序正义观念的全部内容。而且,从理论的科学性上看,所谓“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以及“裁判者应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原则,对程序正义内容的概括仍较模糊,缺少具体、明确的要求,它们要发挥其可操作的价值准则的作用,往往需依赖于详尽的解释。还有一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就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就是把该宪法前10条修正案(又称为“权利法案”)中有关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保障直接视为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我国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直接视为公正程序的标志。然而,无论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的权利保障,还是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最低限度保障,它们都属于为保证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保障规范,其本身还不属于价值标准或者价值观念。换言之,这种法律标准充其量不过是为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上的保

障措施而已,它们还不是程序正义本身。由此看来,我们需要对各项权利保障规范背后所隐藏和潜在的价值观念作出准确、系统的归纳,使程序正义本身的基本内容得到全面的揭示。

实际上,如果从“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原则的角度来认识正义,那么我们可以说程序正义主要是指使那些其权益可能受到裁判者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受到应得的对待。程序正义所调整的是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裁判者与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这一裁决结果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价值,旨在从伦理道德方面对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规范。由于裁判者代表国家所作的裁判结果可能会使一些人的基本权益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权益可以是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在这种裁判结果制作和形成的整个过程中,裁判者必须保证被裁判者受到应得的对待,才能使其程序本身具备内在的优秀品质。那么,什么是“应得”的对待呢?从法律程序本身的设计上看,使被裁判者受到应得的对待就是使其参与裁判结果制作过程、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也就是说使被裁判者与裁判者同处于理性的道德主体地位,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上面。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是: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到裁判结果的制作过程中来,从而对裁判结论的形成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这一要求可以简称为“程序的参与性”。①围绕着这一核心要求,还存在着七个方面的程序正义要求:

一是裁判者应对控辩双方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即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简称为“裁判者的中立性”;二是控辩双方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裁判者应在整个法律决定制作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这可以简称为“程序的对待性”;三是裁判结论的形成应当遵循理性的要求,即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结论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这可以简称为“程序的合理性”;四是裁判结论应当从司法审判过程中形成,即裁判者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之中产生,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这可以简称为“程序的自治性”;五是法律程序应当及时形成裁判结论,而不应过于拖延或者过于急速。这可以简称为“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六是裁判结论的形成必须使争端得到最终解决,即裁判者对同一案件的审判有一个最终确定的裁判结论,使控辩双方业已发生的争端有一个标志其得到最终和确定性解决的状态,使得在此之后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受到严格的限制,避免随意或无限制地启动法律程序。这可以简称为“程序的终结性”;七是控辩双方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应受到尊重,裁判者应将被裁判者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按照一种基本的人道而非野蛮的方式对待他本人,应尊重他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不得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强迫他承担某种义务,或者以压制手段迫使其接受某种对其不利的行为或结果,同时对于被裁判者的隐私加以尊重,而不能以损害或者侵犯其隐私为代价换取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这可以简称为“程序的人道性”。②

上述内容构成了可得到普遍适用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要求或者要素,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遭到违背都会导致某种非正义情况的出现。

四、程序正义意义的独立性

究竟为什么要强调和实现程序正义?法律程序的设计为什么应将程序正义作为一项独立的价值标准?在国家对某些人基本权益——如财产、自由和生命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以前,究竟为什么要保证他们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具有的独立于实体正义价值的意义。研究这些问题并不是纯粹的学术思辩问题,而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对于程序正义的各项基本要求和内容,人们明确表示反对的可能并不多,因为这些要求实际上已经或多或少地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得到承认和确立。有些程序正义要求,如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及时性等,如果采用它们与诉讼制度中相对应的语言表达出来,人们就会对其十分熟悉,并会毫不犹豫地将其视为公正程序

的标志。但是,了解并接受程序正义的要求是一回事,理解坚持程序正义的理由则是另一回事。同样是接受程序正义各项要求的人,对于程序正义赖以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其中有些解释对于揭示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是具有说服力的,有些解释则可能是欠准确的。按照不合理的解释方法来理解程序正义的正当性问题,其结果会导致程序正义自身的独立价值遭到否定,使人们对程序正义能否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在笔者看来,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证那些其权益可能受裁判结论有利或不利影响的人(以下简称为“被裁判者”)受到公正的对待,这种公正对待的核心其实是使他们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得到尊重。③为什么程序正义与被裁判者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发生联系了呢?这是因为,裁判者代表国家所作的裁判结论,实际上直接牵涉到被裁判者的实体权益,会使这些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的

影响。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裁判者一旦对其作出有罪裁决,即意味着他将受到国家的正式谴责,并因此可能被剥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等实体权益。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实际上处于待定的状态,这种权益极可能直接受到裁判结论的不利影响。一个实体权益可能受到国家以法律的名义限制或者剥夺的人在国家对其所作的裁判结论产生之前,是被动地等待国家的法律追究,消极地承受国家对其所作的惩罚,还是积极地参与裁判结论的制作过程,有效地对裁判者施加自己的影响呢?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被告人面对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对其实体权益所进行的限制或剥夺是几乎没有任何申辩或者改变机会的,他仅仅是国家追究的对象,而无法与代表国家利益的裁判者进行任何有效的协商和对话,他

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可以说,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公正地对待被裁判者,就意味着给予其与裁判者进行理性的协商、对话、说服的机会,使裁判者在对其实体权益进行限制或剥夺之前,充分地听取他的意见和辩解,从而使其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得到尊重。这样,公正的法律程序就使实体权益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在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有了与裁判者进行理性交涉的机会,而他在这一交涉活动中与裁判者一样具有人的尊严和价值。被裁判者所具有的这种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标志着他拥有了一种道德主体性。换言之,程序正义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二是以一种独立的方式保证裁判结论具有正当性。④对于程序正义的这一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理由,我们可以简称为“通过程序的正当化”,也就是说通过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程序所形成

的裁判结论具有正当性的意思。许多人认为程序正义对于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而得到实现,仅强调这一点,裁判者根本无需遵守任何法律程序。实际上,现实中似乎并不存在着一种可在普遍情况下保证正确结果实现的法律程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与公正标准十分明确的裁判结论之间并不

能建立起在任何时候都畅通无阻的现实桥梁,而且裁判结论的正确性也并不能反过来证明作为其工具的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实际上,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与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尽管在理论上各有其独立的标准,但在具体法律实施过程中却是绝对不能分离的:根据不公正的法律程

序作出的裁判结论即使查明了事实真相,并在适用法律上完全正确,也不能具有完整的正当性,裁判结论的正当性要受裁判过程或者程序的制约。在制作裁判结论过程中,法律程序为这种活动设定了一种特殊的“空间”或者“环境”,裁判者所有行为的实施和所有决定的制作都只能在其中进行。法律程序的具体影响是:(1)所有参与裁判结论制作过程的人,不论他们是一般的公民,还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不论他们是追诉者,还是被告人,都只有诉讼角色和诉讼地位的不同,而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之分。人们通常将所有参与裁判结论制作的人称为诉讼主体,以示他们在具有行使诉讼权利的资格方面的平等性。(2)在裁判结论的制作过程中,有关各方参与者只讨论与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有关的问题,也就是控诉方首先提交的诉讼请求,而不去研究、探讨其他任何无关的问题。(3)参与者各方影响裁判结论形成的方式是理性的对话、交涉、论证、辩论和说服,而不是以强力进行压服,裁判者的结论应充分考虑到有关各方的证据、意见和主张。(4)裁判者通过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而不是一般经验或者逻辑意义上的“事实”,这种事实建立的基础不是什么先验的客观事实存在,而

是裁判者在各方直接参与的情况下采纳的证据、事实和主张。它们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并在裁判者确认为具有证明性和法律资格以后才成为判决的根据。(5)不论裁判者是否对发生争议的有关事实作出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揭示,他们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要求,对被告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作出判决。而且判决一经生效,由它所认定的事实就被视为真实情况,裁判者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再随意加以推翻。

最后,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对于被裁判者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公正性的接受具有极为明显的保障作用。换言之,坚持程序正义标准能够确保法律实施活动发挥最佳的效果。⑤程序正义尽管是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法律价值,但是它发挥其特有功能的基础仍在于其形式合理性及广泛的可接受性。无论是被裁判者对裁判结论制作过程的有效参与,裁判者在外观上保持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和平等对待的态度,还是裁判者向被裁判者明确阐明裁判结论据以形成的根据和理由,这些程序正义要求都具有一种十分明显的符号象征意义:使被裁判者对裁

判者的大公无私性、法律程序对其权益的关注以及裁判结论的合理性产生最大程度的信任和满意,能够亲眼看到、亲身感受到自己确实受到公正的对待,而没有仅仅被作为国家用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据和手段。这从更深层次上还意味着被裁判者自觉自愿地服从国家所作裁判的约束,即使裁判结论对于他本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即使他对于自己的权益受到限制或

者剥夺感到失望和不安,但他对这种通过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结论的正当性还是信服的。尤其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面临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国家的利益而进行的追诉,与检察机关一样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法院如果能够使控辩双方受到平等的对待,使被告人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被平等地置于同一天平的两端,受到平等的关注,那么这种法律

实施活动就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其预期的效果。

注释:

①对于“程序的参与性”要求的独立性问题,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章的分析。

②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对程序正义的这些基本要求作出分析,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中的分析。

③保证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程序正义价值独立于实体正义价值的主要表现。

④程序正义对于实体结果的正当性固然具有一种保障性意义,但是它绝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附庸,而是以独立的方式作用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一方面,使正当的结果通过(并且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形成,这种结果实际上成为公正的程序运作过程的必然结果,即使结果发生错误,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加以纠正。换言之,即从公正的程序本身而不是外部寻找实现实体正义的资源;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结果的实现具有限制作用,即最大限度地保证“不冤枉无辜者”,而对于“不放纵有罪者”则没有明显的保障作用,甚至具有妨碍效果。

⑤对于程序正义的这一意义,美国学者戈尔丁曾提出过所谓“信任和尊重”的命题,日本学者谷口安平也进行过论述,但是仔细分析起来,程序正义的这一意义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被裁判者(尤其是被告人)自愿接受裁判结果,即使这种结果对他是不利的;二是有助于被裁判者周围的人乃至普通社会公众对于审判程序以及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产生普遍的信任和尊重。

辩论赛开篇陈词 (1)

开篇陈词 主席你好,各位老师、同学,亲爱的对方辩手,大家下午好! 在今天的辩论赛上,我方的观点是过年的时候放鞭炮的利大于弊。 以下,我将陈述三个观点来证明。 其一,放鞭炮是我们中华民族延续了一千多年的习俗,是我们古人传承下来的,反映了古代汉族人民渴求幸福安康的美好愿望。现在,我们的生活倒是好了,但难道我们古人传承下来的文化就不值得一提了吗?这是我们的文化,无论怎样他都不能消失。就像某网站评论的那样,全面禁止放鞭炮是毁掉我们中华文明的第一步。放鞭炮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传统习俗,难道对方辩友想看到的是几十年以后自己的小孩趴在博物馆的玻璃窗前欣赏着这几十年前的鞭炮吗? 其二,现在,新闻、报纸到处都在说放鞭炮是在污染环境,我方认为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对方辩友,中华民族一千多年来都放鞭炮,难道你听说过中国在宋朝时就雾霾漫天了吗?这显然不是的。近几年来,雾霾却非常严重,放鞭炮还成了替罪羊。造成雾霾主要的是因为烧煤,汽车、飞机尾气排放、钢铁产业过剩的原因才造成了大家看到的环境污染那么严重。而且最近几年重庆主城区过年都没有雾霾,所以有些人说放鞭炮污染环境是及其错误的。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有当然是有,但是可以叫做微乎其微。为什么老是有人说是放鞭炮引起的雾霾?你真的见过由于放鞭炮就把整个城市空气污染了的图片吗?为什么我们非要把老祖宗留下的习俗全是抛下不要?为什么不说是尾气排放造成的?为什么不说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有人竟然说放鞭炮叫“陋习”。要说“陋习”,美国在圣诞节砍了大批树木做圣诞树,可比我们环保得多吗,这个传统不也年复一年的持续下来了么。要说对环境负责,还是从尾气排放、工厂污染等纯粹害人害己更具长期持续性的源头入手吧。有很多网友表示,晚上有很多人放鞭炮,早上起来,根本没有所谓的雾霾,。说到这里我想请问,那些天天吆喝别放鞭炮啦,污染空气啊,造成雾霾啊,影响子孙后代啊,请问,雾霾真的是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么? 其三,过年放鞭炮十分有喜庆的意义,过年,就是要喜庆才热闹才对。放爆竹可以创造一种喜庆气氛,是节日的一种娱乐活动,它可以给人们带来欢愉和吉利。有些人说鞭炮噪音太大了,我想问你们的是,过年不喜庆、不放烟花那还叫过年吗?每年声音比较大的也只有1、2天,你们还嫌声音大?说句实话,你们还真的配得上是一个负责的中国人吗? 所以,我方坚决认为,过年的时候放鞭炮的利大于弊,谢谢大家!

辩论开篇陈词怎么写

辩论开篇陈词怎么写 一辩承担为本队开篇立论的职责。应该通过平实、生动、富有层次的语言,确立本方辩题的概念内涵、内在联系、基本形态和逻辑框架,并辅之实例加以论证。你的陈述要在评委和观众面前强化本方立场的优势,避免概念模糊或错误、条理不清、语言干瘪。当然,作为先锋,你的气势和自信是必不可少的。一辩承担为本队开篇立论的职责。应该通过平实、生动、富有层次的语言,确立本方辩题的概念内涵、内在联系、基本形态和逻辑框架,并辅之实例加以论证。你的陈述要在评委和观众面前强化本方立场的优势,避免概念模糊或错误、条理不清、语言干瘪。当然,作为先锋,你的气势和自信是必不可少的。 1.立论准备 辩题确认后,队员就可以根据辩题,共同商量,研究确立一个最有利于本方论证的具体的总论点。这个总论点也就是己方的底线。所谓最有利于本方,就是指底线不仅观点正确,旗帜鲜明,而且用之攻能破对方任何的立论,用之守能抵挡对方的任何攻击。能不能确立这样一个底线是一次论辩赛准备的成败关键。 为了要确立这样一个总论点,首先要对辩题进行严格的审题,也就是要对辩题字面上的每个词或词组逐个进行概念分析,即通常所说的”破题”。 2.确立立场的两个基本原则是: (一)弱化我方命题,强化对方命题。确立立场不仅应确立我方对辩题的理解,还须限定对方对辩题的理解,也就是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应该论证的内容。尽可能扩大我方立论范围,从而给我方留下较大的加旋余地。 (二)尽量选择逻辑性强、不易受攻击的立场。其主要方法是”高立论”。 确立立场时还应该注意的是:立意要新奇,从新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往往会起到很好的场上效果。同时,对手对此准备不足,也会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当然不能故作惊人之语,应当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新辩手,会有这样的两个问题存在:一是只会单方面陈述自己的利和他人的弊;二是总是想要让自己这方没有任何弊害。这两种情况,都是没有能够做好辩论中的

辩论赛正规流程

一、辩论赛流程 立论阶段 (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驳立论阶段 (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质辩环节 (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自由辩论 (九)自由辩论 总结陈词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二、赛制具体说明: (一)立论阶段: 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二)驳立论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质辩环节: 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正方开始。 (四)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 (五)结辩阶段: 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 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

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 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最新辩论赛主持词格式及范文

最新辩论赛主持词格式及范文 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现在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辩论赛的主持词一般都有它的格式,大家想知道它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吗?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最新的辩论赛主持词格式及范文,欢迎阅读。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辩论赛栏目! 【辩论赛主持词格式】 纪宝娟:我很遗憾对方辩友会有这种感觉,而我方四位辩手都是认为只要为了群体利益,都是大家的配合是最重要的,而我要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你们这个队获得了最终的胜利,而你们每个辩友表现又优秀,你们的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有矛盾吗?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

加以升华。 4、四辩的总结陈词,在比赛前可以根据辩题的情况事先写好,但是在比赛中,应当根据对方的实际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加以修改,争取做到在最后陈述时:既顾及、重申本方观点,又弥补对方再辩论过程中对本方的攻击,同时还能起到攻击对方弱点、再次全面揭示对方缺陷的作用。 关键是第四点,如果做好了,可以说是一石三鸟。这就要有较强的总结概括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当然,事前对变体的认真分析认真准备也是很重要的。 四辨最好当,但是别人没法给你总结。全靠你在场上的听力集中抓对方的漏洞。你要总结一辨到三辨你方的观点,然后比赛中途找对方漏洞你方又没来得及辩驳的加进去。第二个陈述总结的占优势,你要把对方四辨最后的辩驳给驳回。还有给你一点最后一定要在要领准备结束的时候马上结束你的陈述,辩论赛最忌讳不管时间一个劲说的,还有结束的时候说:"最后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合作比竞争更重要!"然后礼貌性的谢谢裁判。你就可以坐下了。出场要主动跟对方辩手握手,有礼貌对于赢得比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辩论赛的幽默主持词】 各位请安静下来,我们的比赛马上就要开始了。在比赛开始前,请将您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如寻呼机、手机、小灵通等调整到震动或静音状态。在比赛过程中,请您配合

辩论赛开篇立论怎么写

辩论赛开篇立论怎么写 开篇立论无须在理论的层面上过多纠缠,立论要求逻辑清晰,言简意赅。下面小 编为你整理辩论赛开篇立论,希望能帮到你。 辩论赛开篇立论怎么写 这一环节的作用,重在于解释辩题,扬明主题,确定观点,同时也是为后面的攻 辩提供理论和拓展的依据一辩如果很棒,把舵把得很出色,那么全队都会打得较轻松。 三段式立论。 第一部分--理论溯源,对概念的解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理论的引导或者是佐证,充分发挥理论作用于实践的作用,将理论同辩题相结合,起到抛砖引玉和正本清 源的作用。但是要明确的是,理论涵盖的不仅仅是大家公认的定理定律,政治家、文 学家、民主人士的名言警句也属于这个范畴。 第二部分——价值实中,双方立场的确立,各方理论给予了佐证,开篇中占有重 要地位的就是对立场价值的肯定与阐述,如果没有他自身的价值,那立场就会显得脆弱,攻击就会显得无力。所以突显立场的价值就显得犹为重要了。价值的作用展示的 方式就是用事实作为依据,事实是展现在大家的眼中或者有文字可以考证的,事实胜 于雄辩,配合以图表和数字文字表达,更加具有说服力。 第三部分——比较择优,辩论双方的立场存在差异,自然存在一种比较。比较可 以突出主要次要,可以解释存在与否,可以支持应该与不应该,只有进行了比较,才 能更好地展示题目存在的必要性,才能更好地表达你对辩题的理解程度。在比较双方 立场的过程中找到己方优势,扬长避短。比较的方式很多,可以结合价值与理论进行 分析,比较出我方立场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劣势。 第四部分——社会升华,结合当代社会的情况是相当有必要的,这也是综合以上 三个部分的特点进行的,关乎现实的探讨,所以这一部分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也 是一辩开篇要花大量时间寻找的资料。联系社会是很好的实践佐证,同时很多社会现 象可以是榜样、警钟、案例、模板等,可以引发大家的思考,也是为后面的比赛提供 资料的很好途径。 以上四部分,是我们将开篇陈词分成的四个要点,四个部分相互依存,是一个有 机的整体,并不是独立存在,他们相辅相承,共同作用在开篇这一部分。

制约发展的关键辩论赛正方开篇立论

开篇立论(3分钟): 制约**(地名)发展的关键是思想思路滞后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们常常说“关键”——什么是“关键”?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9年版,“关键”的意思是:门闩或功能类似门闩的东西,比喻事物最关紧要的部分,对情况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我方认为,制约**(地名)发展的关键是思想思路滞后。 首先,从哲学方面看,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产生、发展和灭亡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二者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则是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对**(地名)发展而言,思想思路属于内因的范畴,而体制机制属于发展所处的条件,所以思想思路更为关键。 其次,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面看,“解放思想”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胡锦涛同志说:“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创新”不正是说要有新思想、新思路吗? 再次,从实践方面看,毛泽东同志提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思想,把中国革命引上了正途;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的思想,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我们**(地名)也正是因为提出了“抽松旧城,拓宽新城”的思路,以行政中心东迁带动城市扩张,才打破了城市发展的瓶颈,使城市建设突飞猛进,短短1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从2006年的15.5平方公里拓展至2016年的33平方公里。如此的例子不胜枚举,于是可以说,新的思想观念的提出,往往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是思想停滞不前。 最后,从思想思路与体制机制的联系上看,因为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物的发展,思想观念往往能影响一个体制的确立、发展和存在与否,体制机制其实是思想思路的一种表现形式,思想不同是制度有利弊之分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思想是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要推动**(地名)发展必须破除思想思路滞后的障碍。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现代社会更需要通才还是专才呢,要看他们谁更能促进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专才是指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具有较多专业知识,较熟练专业技能的人才。而所谓通才是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种技能且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复合型人才。我方认为,通才知识全面化,技能多样化,思维整合化,适应发展能力强。下面我将从以下三方面来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首要要求。高度分工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但是高度整合更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首要的突现的要求。社会分工造成了细化,可是如果细化产生的碎片没有能够得到整合,我们去哪里寻找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呢,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等教育在适应经济体制转变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专业设置的影响主要来自社会,政府和高校三个方面。这个时候是不是需要有沟通,是不是需要有融合呢,那么具有广阔知识平台、丰富知识储备的通才和只具有单项技能、单项知识的专才相比,谁更能实现沟通,谁更能实现融合,是的,是多元化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更需要通才~ 其次,让我们来谈谈现代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创新。从古代科学的综合,到近现代科学的分化,再到当今科学新一次的综合。各个学科森严壁垒、各自为政的状况已经不复存在了,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对物质的需求也是综合型的,而只有那些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丰富的知识储备才可以创造出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物质,这就需要不同学科相互交叉、沟通、融合。那么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们是不是要比那些窄口径的专才们更具有实现创新的能力呢,所以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需要通才。 再次,让我们来看看现代社会一个残酷的现实——失业比例高,就业压力大。众所周知,当今社会是一个善变的社会,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失业队伍越来越大,

反方一辩开篇立论

反方一辩开篇立论:当今社会求专更利于个人的发展。 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我方认为:当今社会求专更利于个人的发展。如果说求博是多多益善的话,求专就是精益求精。首先,别把求专和无知、无德、无能相对等。求专并不意味着在其他领域没有涉足,并不表示着对生活起居没有打理能力,并不代表对仁义廉耻的道德没有自制把控能力。求专,是在一个正常的前提下,经过尝试、经历后,依据自己的天赋禀能、兴趣爱好、能力特长而对某一方面进行的更深入地研究和创造,是“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的成功与卓越。其次,人的生命长度有限,孔子云:“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而当今社会正是一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如何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浩如烟海的无限的知识体系中去,这就体现了一层取舍的学问。受到时间、精力等因素的限制,在追求知识广度的同时难免学而不精。因此,我们要有取舍精神。舍去了零碎的泛滥,取得了钻研的正经。托尔斯泰曾说,重要的不是知识的数量,而是知识的质量。我们不追求多多益善,我们自我要求精益求精。正确取舍,一舍一得之间,方能显现人生智慧。再次,现代社会的特性,决定了求专比求博更利于个人发展。社会发展简史告诉我们,社会发展是呈螺旋状上升,而社会分工是呈树冠状发展,现代社会条件下分工越来越细,而与分工相对应的知识结构也越来越细,因此,专业也向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所以社会分工的细化直接要求的就是专业人才。虽然,社会发展趋势为我们实现自身价值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对我们的专业技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更好的立足社会、利于个人发展,就要求我们在求专上苦下工夫。最后,我方重申下,要想发挥个人的潜力,实现个人的才华,以期更好的服务社会,就应该审时度势,正确审视自我,坚定脚步,持之以恒,努力求专,方能更好的实现人生价值。因此,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社会求专更利于个人的发展。

辩论赛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来观看这次辩论赛。继而希望这次比赛能给大家带来新的不同于以往的思维。我方认为时势造英雄应该是说,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当历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趋势时,总会有那么一个人成为推动历史发展的主角。也就是说,这个人是一定会出现的,只要是有胆识,有眼光,有实力,有魄力.....不管他是谁,都有可能成为这个英雄.比如拿破仑,在那个时代里,法国大革命的积累,外国势力的侵略威胁,人民对当局的不满情绪,都注定将有新的,更具威慑力的强硬政府来带领法兰西走上强大.所以,拿破仑就出现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拿破仑这个人,也必定会有另一个人来代替他。所以说是时势造英雄。 另外。 马哲思想看,时势造英雄是说一个英雄的出现是由他当时所处的社会客观环境造成的,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之,英雄造时势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夸大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 还有我国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英雄--李云龙. 他本是一个太行山上编筐的穷人.战争使他成了一名不识几个字的军事奇才 同学们,旧社会封建时期造就了鲁迅。互联网造就了马云。难道不是时势造就了英雄吗、? 攻辩小结: 大家好,毛泽东可谓大英雄也,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救中华民族于危亡之中;中国革命若非他,兴许结局就会改变了。然而时势造英雄者,偶然性是很大的。如果陈独秀等中共早期领导人能坚持正确的领导,也许他们就是英雄。机会是平等的,所以英雄莫问出处。邓小平之改革开放的提出,正是由于社会之需要,顺应时势之发展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所以如果若非是他,兴许另外一些领导人也会提出这个改革开放来的. 大势造英雄,英雄造小势,从古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英雄能够改变大势,真正聪明的英雄,都是顺应大势,造就小势,。。。 时势即是历史的演变规律,只有在符合历史,符合历史所要求的规则之下才能够成就英雄,所以是时势造英雄。 古有朱元璋,他从一个农民经历起义成就霸业。但是当时没有人比他更具有雄才伟略么?承认朱元璋有时对于时势的把握异乎寻常的准确,可是正是命运的那只大手在时势的约束下不断地推进才选择了朱元璋。。 在朱元璋认为他成就了伟业可以控制时势可以改变时势的时候,历史的规则就给了他当头一棒,他所有制定的条条框框在当时是符合规则,可是却不符合

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 - 副本

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 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

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 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 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辩论赛(开篇立论)

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各位老师,评委,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我方今天的辩题是:大学生立业更重学力。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每位大学生都想建立自己的事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然而学力和素质是立业的两个重要前提,因而两者都固不可少。学力是个体在学习过程中获得的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的总和,就是一个人的知识水平以及在接受、理解和运用知识方面的能力。而素质是指人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基本品质结构,包括人的思想,知识,身体,心理品质等,基于目前我国大学生立业的艰辛现实,以及从用人单位和社会需求来看,对于大学生立业,学力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从我国大学生立业的现实出发,当前我国绝大部分促进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措施都是从外在环境和配套措施着手考虑的,而最终能否实现就业和创业,起关键作用的还是内因,是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于培育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来说,当务之急是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而提高毕业生的竞争力。事实表明,对毕业生竞争力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学力而非个人的素质。 再者,从社会需求来看,在知识更新不断加速的今天,社会越来越关注雇员的发展潜力和后劲,而不是当前的个人素质。学力包括基础学力和发展学力,并不局限于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还包括继续学习,进一步发展的能力。素质作为大家的大概评价,也没什么认定机构和等级划分,反映的最多只不过是学生现有的行为举止罢了,根本就无法衡量以后的发展潜力和素质。只有学力才是实实在在的,经得起社会的认可。 最后,从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标准来看,一份针对700余家用人单位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在“非常重视”的选项中排名前四位的分别是:专业基础知识(占78%)、科研和创新能力(占70.2%)、思想品德修养(占68.6%)。这透露出一点:毕业生学力的高低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的首要的用人标准,个人素质影响力则明显大于个人学力影响力。因此,对于大学生立业,学力显得更为重要。 用人单位在面试中往往会问“你能为我们单位创造什么效益”或“你能做什么”,而不是你具有什么素质,同样,创业基金所关心的是你以后能有什么开拓和创造,而不是今天你拥有了什么素质。因此,无论是对求职者来说还是对创业者来说,如何提升自己的学力将显得更加重要。最后,在次强调我方观点:大学生立业更重学力。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在愚公应该移山还是搬家的问题上,我方的观点是,愚公应该移山。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方的观点加以论述。愚公移山正视生活中的困难,对现实存在的矛盾毫不躲避,做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而搬家则是一种典型的逃避矛盾的错误做法。是一种自私的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说白了就是形而上学。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却恰恰就是一部不断搬山的历史。如果没有前人在面对困难时毫不退缩的勇气,如果没有当代的开拓者在困难面前迎难而上的精神,生产力如何进步,社会又怎么向前发展呢?今天我们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矛盾,都应该正视矛盾,揭露矛盾,而决不能绕道而行。愚公选择移山,正视矛盾。这不仅很好地解决了“出入之迂”的问题,也为家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搬家则只能使家乡更加贫穷,闭塞,落后,愚昧,又何谈发展呀。从哲学的角度看,愚公一块一块地搬山是量变的体现。而我们知道量变是质变的前提。事物的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时则必然引起质变。由此可见,愚公不愚,我们向共产主义迈进,这同样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样一来,对方辩友需要解释的就是,难道我们可以一步跨入共产主义社会,而省略中间的奋斗历程呢?愚公移山所表现出来的持之以恒、奋斗不息的精神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主体。历史的车轮匆匆碾过,总是将真理记载其中。上两个世纪,我们的祖国面临外敌入侵、国将不国的危险境地,如果没有无数像愚公一样的人,如果没有愚公移山的精神始终激励着中国人民,恐怕我们早已成为亡国奴。同学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国不复存,哪来个人幸福。我们还能坐在这里参加这场辩论赛吗?无论在什么时候,愚公移山都是一种应受到赞扬与推崇的行为。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对方辩友将和我们一道,无数次地用行动来证明这个真理。那就是,愚公应该移山。谢谢大家。反方一辩开篇立论:今天的辩题事实上给了愚公两条路的选择,但体现在更深层次的却是两种思维方式的取舍。一条路,愚公率子孙万代挖石运土,移山填海。另一条路是移民新风,举家搬迁修建家园。究竟何去何从,我们和对方辩友是志同而道不合。我们双方都有锲而不舍迎难而上克服困难的决心和意志,但对方辩友选择了移山,既不现实,也不科学,而我方观点是搬家,这是一种新思维,体现了中华民族务实之中求应变,应变之中求发展的科学精神。我将从以下几方面阐述我方的观点。首先,人的精神固然重要,但不能片面无限夸大而违背自然规律。愚公的愚就在于无视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让世世代代都去移山,且不说子孙们吃什么,更重要的是去掉一座山去填一个海,破坏了山和海的自然生态,将是怎样灾难性的后果,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本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自然不属于人,而人属于自然,人与自然应该是相互和谐的存在。其次,我们知道,问题有多种,有的只有一种解决方法,那么我们无法选择。而有的则有多种方法,正如愚公所面临的问

辩论赛一辩开篇陈词模板

辩论赛一辩开篇陈词模板 对方辩友的开篇立论十分精彩,很值得我们学习。但我方认为中学生课外补课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我们暂不谈论课外补课利弊谁大于谁,我们要先明确为什么要补课,课外补课的现状是什么。众所周知,课外补课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分数和高考。不排除一些学生通过课外补课巩固和提高了学习成绩。但是,这不补罢了(音liao),一补补出了不少弊端: ① 课余补课增加了学生的学业负担。我想在坐的各位都有所体会,自进入了高中,我们的作业量和习题量便迅猛增加。本来学生的课余作业、练习及试题就堆积如山,好多学生几乎疲于应付,补课老师再“锦上添花”,学生都被压得只能够出气不能够吸气了。对于培尖,会有更多更难的试题等待着他们去应战。补课更是如此,茫茫题海,无边无际。学生们望眼欲穿只能无奈地慨叹:举头望明月,低头做试题。 ② 课余补课占据了学生太多的快乐时光,得不偿失。学生整天题海苦战,快乐的游戏时间、轻松的运动时间明显减少。本来十六七岁的青春,却被坑爹的补课所摧残由于时间被补课占据,学生们的运动时间越来越少,身体素质也越来越差;由于时间被补课占据,学生们与家人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少,与亲人的关系也越来越疏远;由于时间被补课占据,和同学朋友交流也匆匆忙忙,带走了与朋友交往的那份真诚,留下的却是无言和冷漠。 ③ 补课会耗费大量财力和物力,伤神费力。课余补习都得付费,一般都不便宜。以包头地区为例,一家私人补课机构,效率较高的一对一模式,一节课两个小时,200元。按每周上一节课算,五周下来,够在包钢一中读一个学期的书。更何况,五节课一共是10个小时。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效率。连在学校里每天学都学不会的东西,在一周一次的补课班里怎么可能学得会呢? ④ 课外补课加重了学生的厌学情绪。学生的学习负担已经够重了,再加上父母的强制补习,使得那些本来就不大热爱学习的学生,更加不想读书,兴趣全无。他们可能只是把读书看作成一个目前不得不完成的任

正方一辩立论范文辩论赛正方一辩陈词写

正方一辩立论范文辩论赛正方一辩陈词写一辨稿和四辨稿都是有模式可以套的,一辩的那个叫做开篇陈词,四辩的叫做总结陈词。一辨稿的格式是: 开场词(尊敬的....): 首先请允许我对辩题中的词语进行阐述(解释辩题中的每一个词语) 我方之所以说...是基于一下三点来论证的。 第一,(论点一)。举例子论证,总结。 第二,(论点二)。举例子论证,总结。 第三,(论点三)。举例子论证,总结。 综上所述,我方一致认为,(你方的题目)。 谢谢大家! 1、称呼问好: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2、陈述自己一方的观点:我方认为……(正方是正方、反方就陈述反方) 3、阐述支持己方的理由、依据、事例,一般一辩比较全面,3分钟内陈述完毕(这个看双方的约定了。) 4、小结自己陈述,再次指明自己的观点。 5、结束。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一般是这样的格式,理由嘛,多是自己根据论点需要,从理论到事例,结合生活实际去分析为什么啦。主要原因分析得到,论证就会有力,二辩可以针对对方的陈述反问其不足,使其落败。 就说这么多啦,希望对你有些启发,祝愿你辩论获胜!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同学们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个人命运由个人掌握首先让我分析今日的辩题,所谓个人,是指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具有自我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感情的,对自己的各方面都有之深刻了解的个体生物;命运是指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包括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宗教信仰,生活

方式,社交方式以及工作方向和态度等等,这些都是人在一步步成长的过程中自己选择的;个人掌握,由个体本身的主管意思,包括有意思和无意思,通过对外界的环境因素和自身的条件进行衡量后进行的选择,并且可以成功。所以,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第一: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对自己更加了解,知道自己的爱好和所长,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生道路,没有必要由社会来给我们掌握。有句名言说,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虽然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家庭,但是我们拥有足够的时间把握自己的人生,决定自己的命运。随着时间流逝我们从一个柔弱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康的少年,自我意识慢慢增强,我们开始学会独立,不再事事依赖父母,有了主见,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掌握自己的命运。 ___说过,人定胜天,外部环境能影响一个人的成才,但内因是关键,是决定力量,人的命运只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更不是社会。倘若真是由别人或社会来掌握我们人的命运,我们的人生岂不是太没有意义了。第二:社会只能给我们一个环境伊苏,他只不过是我们人生道路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不会在各方面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讲到这里,我想再次强调一下,我们这次的辩题是个人命运由谁掌握的问题。社会是人得集合体,没有了个人,社会自然也不能存在。根据则学历的内外因理论,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其源动力在于自己,而非别人。外因及社会是否起作用,要看他是否能够对内因产生影响,如果你是一个执着而坚定的人,那你会依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前行,那么你就会发现,命运是掌握在

辩论如何写好一辩陈词

辩论如何写好一辩陈词 一辩承担为本队开篇立论的职责。应该通过平实、生动、富有层次的语言,确立本方辩题的概念内涵、内在联系、基本形态和逻辑框架,并辅之实例加以论证。你的陈述要在评委和观众面前强化本方立场的优势,避免概念模糊或错误、条理不清、语言干瘪。当然,作为先锋,你的气势和自信是必不可少的。 立论准备 辩题确认后,队员就可以根据辩题,共同商量,研究确立一个最有利于本方论证的具体的总论点。这个总论点也就是己方的底线。所谓最有利于本方,就是指底线不仅观点正确,旗帜鲜明,而且用之攻能破对方任何的立论,用之守能抵挡对方的任何攻击。能不能确立这样一个底线是一次论辩赛准备的成败关键。 为了要确立这样一个总论点,首先要对辩题进行严格的审题,也就是要对辩题字面上的每个词或词组逐个进行概念分析,即通常所说的"破题"。这种分析要同时站在双方的立场审视。尤其是要分析出哪些词或词组对对方立论具有潜在的有利因素,可能成为双方首先争论的焦点,因为一般的论辩赛双方都会抓住辩题中的某个词项解释入手开始辩论,有时会出现整个论辩赛始终围绕这种解释来进行。因此,尽量设法站在一定理论高度,对辩题做出有利于本方观点的界定,以获得大多数听众的"公认",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下面举一例。1990年第三届亚洲大专辩论会有一辩题为《儒家思想是不是亚洲四小龙经济快速成长的主要推动因素》。南京大学持反方。为了说明儒家思想不是主要推动因素,南大对"儒家思想""亚洲四小龙经济快速成长""主要""推动因素"四项词组进行了剖析,发现辩论双方争论焦点肯定会在"主要因素有多个,儒家思想是其中之一。"于是,南大把"主要因素"界定为必须是具有总揽全局功能这一点上。这样一来,南大总论点的方向便明朗了:儒家思想只是四小龙取得经济快速成长的背景条件,而并非是一个主要推动因素,推动四小龙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是四小龙做得尤为突出的能总揽全局的正确而灵活的战略和政策。 在立论准备停当,各辩手便可分头撰写自己分工的辩词。 确立立场的两个基本原则是: (一)弱化我方命题,强化对方命题。确立立场不仅应确立我方对辩题的理解,还须限定对方对辩题的理解,也就是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应该论证的内容。尽可能扩大我方立论范围,从而给我方留下较大的加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辩题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

辩论赛一辩陈词范文

辩论赛一辩陈词范文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正如对方辩友所说,近些年来,一些网络文学、穿越文学等进入了我们的视线,诚然,这些通俗文学确实被一部分人,特别是那些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有完全形成的青少年所喜爱。难道这就能说明这些通俗文学是最能影响我们的文学表现形式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今天,我们邀请大家与我方一起进行一场探索之旅,揭开文学名著神秘的面纱,看看文学名著对我们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开宗明义,所谓文学名著,“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也。其往往具有永恒的主题;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其不仅读者广泛,而且能够经过时间的考验,经久不衰。他们经过岁月沧桑而依然光彩夺目,饱受风吹雨打而依然风韵犹存。 而何谓通俗文学呢?正如鲁迅先生对通俗文学的评价:“其取材多在近时,或采之他种说部,主在娱心,而杂以惩劝。”也就是说“通俗文学”是一种重在娱乐,重在消遣的文学表现形式,仅仅是生活中的调味剂。 今天,我方观点是“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的影响大”,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第一,从影响的持续时间来看。名著象酒一样,越久越香,通俗文学

只是昙花一现,西方文学的开端荷马史诗,就影响了西方3000年,到现在还有人不断引用,而在中国,论语影响上千年,四大名著也影响了四百多年。五十年后,也许没有人会记得狼的诱惑,却不会不记得红楼梦。 第二,从影响的深度来看。文学名著的影响,乃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正如儒家经典《论语》,也许现在很多人都没有亲身读过,但是他们的思想却深受其影响。《论语》思想内容早已融入了我们民族的血液,沉潜在我们的生命中,熔铸成我们民族的个性。对方辩友如何还能认为通俗文学的影响会大于文学名著呢? 第三,从影响的广度来看。在地域方面,文学名著可以突破语言的障碍,受到多民族多文化的传承,如《百年孤独》出版之后被译成30多种文字出版,使世界各国人民深切感受到其巨大影响。在领域方面,文学名著可以影响到从历史、地理、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到政治、经济以及哲学。这些都是通俗文学所望尘莫及的啊。 综上所述,文学名著是我们了解过去了解历史的明镜。文学名著以其超越时空的震撼,影响着我们人类几千年的文明。今天,我方愿借对方辩友一双慧眼,把文学名著的巨大影响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因为我方坚信:文学名著对我们的影响远远大于通俗文学。谢谢。

辩论赛辩论技巧 辩论赛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辩论赛辩论技巧辩论赛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正方一辩的发言时间控制:正方一辩是整场辩论的第一个发言者,他没有驳斥的对象,要做的只是把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认认真真地念好。不过,如果能在念出最后一个字时,恰恰时间结束的铃声响起,可收到先声夺人之效。这一点极难,所以不必强求。正方一辩还有一些战术,如在发言结尾向对方提出好几个问题,以图扰乱对方一辩发言,但对方如稍有经验,一般是避而不答,于是反而容易暴露本方的进攻点。一辩还常在结尾时说:“关于***将由我方二辩、三辩作进一步的阐述。”这种做法优点是在配合上显得连贯,缺点是可能会破坏一辩的整体气势。如果时间已到而稿子还未念完,可以把论点重复一遍,然后坐下。2.控制驳论的的比例:除正方一辩外,其余辩论队员都面临着如何在发言中处理驳论与立论的关系,初学者易犯的毛病:一是明明听到对方漏洞百出,却不知从何下手,好象武学中的全是空门,竟然成了没有空门;二是知道应该驳斥哪一点,一站起来就面红耳赤,恨不得一棍子把对方打死,但是由于无法有效地组织语言,说起来吞吞吐吐,观众看了都替他着急。驳论应该注意的问题是:①事先有所准备,对方可能从哪点进攻,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把想到的驳论分点写在卡片上,对方谈到哪一点,就抽出哪张卡片放在稿子开头; ②首先驳斥对方的常识性错误及口误,如对方背错了某句诗词或在某句话中漏掉了一些关键字而导致意思截然相反,都应该抓住机会予以痛击;临场驳斥要注意对方发言中的开头一段,因为时间有限,如果驳斥其结尾,往往来不及组织语言;③反驳的对象不要太过分散,不超过3点;④最好是针对前一个发言者进行驳斥,如果中间已经隔了几轮发言,驳斥的效果会减弱。当然,对方的重大漏洞或关键的论点、论据例外;⑤确实觉得反驳有困难可以只立论。3.语言通俗化、口语化:初看辩论的人可能会觉得那些辩论稿满篇都是听不懂的新名词的辩手才是高手,其实恰恰相反。前面已经说过,辩手经过准备之后,对辩题的理解往往比评委深刻,这时,既要深得入,又要浅得出,发言时要避免使用专用术语,即使用也要作说明,此外,要多使用比喻、举例、排比等手法。如果能在发言中以幽默的语言或大义凛然的陈词引起观众的笑声和掌声,对评委会产生较大影响,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自由辩论。4.概念的模糊和清晰:其实不光是概念,很多场合都需要模糊的语言让对方找不到靶子,这似乎和第3点有点矛盾,但第3点指的是一般情况,而这里指的却是特殊情况。举个例子:在“法治能消除腐败”的训练赛中,我持正方立场,这时我方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怎样给消除下一个定义,消除的权威定义是使不存在,如果同意这个定义,显然不利;如果不同意,这个定义又实在太难驳倒,甚至很难防守。最后我方采用了这样的定义:法治能消除腐败,指的是法治的惩治、防范、监督、教育几种功能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实战效果颇佳,对方没有什么好办法指出我方这个定义错在何处,结果在枝节问题上作了大量的纠缠。可以看出,概念模糊化目的是为了防守,这种概念的本意对已方是不利的又或者无法定义精确。相反,概念的清晰是为了进攻,如上例中反方当然要旗帜鲜明地提出消除就是使不存在,使腐败现象为零,这样才能加强进攻的力度。5.煽情:煽情是辩论中的常用战术,自由辩论中也应用颇多,但由于自由辩论中个人发言时间很短,使这种战术的应用受到限制。大规模煽情一般出现的规范发言中。煽情时首先要投入感情,可谓慷慨激昂之时,声嘶力竭;沉痛哀伤之处,气若游丝。但也要注意不可过火,以不影响自己发言为度,切不可泣不成声,拍桌子等等,煽情内容也要注意有逻辑性,比如“法治能消除腐败”中,反方在对腐败问题痛心疾首之后,说“腐败如此严重,单靠法治独木难支”是有效的。而在“应该鼓励购买私人小汽车”中,反方大谈农村失学严重,去煽希望工程的情,就有点风马牛不相及了。6.豹尾:以往发言稿结尾都比较平淡,往往是把本方论点重复一遍,自从《狮城舌战》出版之后,很多辩手模仿复旦四辩在结尾以一句气势宏大的名言、俗语、诗词来结尾,这值得一试,但要注意这句话必须和论点密切相关,而且一般由一辩和四辩来说。自由辩论的战术:自由辩论是整场辩论赛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大多数评委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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