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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条例

吉林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公共客运治理,规范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要紧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照。

都市公共客运是与都市经济和社会进展紧密相关的公共

服务行业,是都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要紧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都市公共客运治理、规范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进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不管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依旧促进进展,核心差不多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定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动身,通过对我省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治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进展中存在的问题人

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都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制定条例的要紧法律依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在具体治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原文】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治理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条例从两个角度明确适用问题:一是调整的区域。明确条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都适用;二是调整的对象。明确条例调整的是都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乘坐和治理活动。

一是都市公共客运规划。都市公共客运规划是都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市人民政府要在对都市公共客运现状、需求和进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客运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客运专项规划,

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客运为导向的都市进展和土地配置模式。都市公共客运规划要与都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进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客运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打算等。

二是都市公共客运建设。都市公共客运建设包括的内容要紧是基础设施建设,如停车场(站)、调度室(亭)、站台设施、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等。

三是都市公共客运经营。为促进都市公共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地进展,从近年来行业治理的实际动身,本条例对经营许可、车辆要求、从业人员准人、服务规范、许可转让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是都市公共客运乘坐。本条例对乘客乘坐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规定了一些行为,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等规定。

五是都市公共客运治理。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针对我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工作实际,本条例对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政府、主管部门和治理机构必要的治理手段。【原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公共客运,包括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都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刻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刻收费的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明确了都市公共客运的方式和含义。

都市公共客运,从广义上来讲,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轻铁、地铁、轮渡、出租车等所有与都市相关的公共客运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都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都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小公共汽车和电车属于公共汽车范畴,包含在公共汽电车当中。

考虑到目前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仍是全省最为普遍也是急需立法规范的都市公共客运方式,其他都市公共客运方式不发达,运营和治理制度的差异也较大,因此,本条例尽管在广义上使用都市公共客运概念,但却没有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客运种类进行实质性调整,为了幸免产生歧义,因此采纳了本条第一款的表述方式。

本条例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包含三方面含义:一是在都市内运营;二是运行的线路、站点、时刻和价格取决于行政机关,而非客运合同双方约定;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客运服务,承运人须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出租汽车客运也属于公共客运,其与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路线、时刻等运行的具体事宜取决于乘客的合法要求,提供的应是个性化服务;二是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且出租的标的是客运服务而不是车辆,车辆只是用于履行客运合同的工具。

客运合同同时具有租赁合同特征,承运人与托运人同时又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是由个性化服务要求和租权的排他性决定,除非在租人同意,承运人不能同时以该车为第三方提供客运服务;四是出租汽车的运营范围不仅仅限于许可区域内,也能够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异地送达服务和返程捎客。

【原文】第四条省和市、县(市)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都市公共客运的治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都市公共客运治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有关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都市公共客运行政治理主体的规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原来由建设部门主管的都市公共客运治理职能整体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我省除

吉林市等个不地点外,指导监督都市公共客运的治理职能差不多改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基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面的考虑,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只承担对都市公共客运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将具体治理职责授权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应治理机构承担。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都市公共客运执法的具体职责均由主管部门设置的都市客运治理机构行使。

都市公共客运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条例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包括与都市公共客运紧密相关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问和价尥酌血干符胁加羊而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有关的工作。【原文】第五条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治理等方面支持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进展,确立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都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是都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进展。

【释义】本条明确了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性质、地位和都市人民政府在都市公共客运方面的要紧职责。条例明确了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性,这就要求在土地、税收、补贴等

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公益事业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给予政策上

的支持。

进展都市公共客运是国务院要求都市人民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都市公共交通具有客运量大、相对投资小、占有资源少、营运效率高、污染相对较少和人均占用道路少等优点。据有关专家测算,公共汽车承担着都市80%以上客运量,载客量为小汽车的30倍,占路面积只相当于4辆小汽车或20辆自行车,单位载客量、公里油耗、尾气排放均优于小汽车10倍左右。当前,都市交通供需矛盾日趋凸显,优先进展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从全然上破解都市交通拥挤堵塞状况的必定途径。要优先进展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就必须着力化解公交行业存在的几个突出矛盾:一是在都市交通状况日益拥堵的情况下,如何为全市人民制造方便、快捷、经济的出行条件;二是如何为公交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进展环境,确保公交行业的可持续进展;三是面对燃油价格持续走高的形势,如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四是如何平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化解这些矛盾,要靠都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治理等方面支持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进展,确立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都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条例将出租汽车客运定位为都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是因为出租汽车尽管差不多成为城镇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我国经济、环境、能源、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决定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市民出行的普遍选择,出租汽车客运怎么讲只是专门群体的专门需求,实际上处于都市公共客运的补充地位。

国务院多次强调都市人民政府在出租汽车行业进展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对地点政府关于出租汽车治理和进展决策行为的约束,幸免决策失误,条例强调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对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进展负起责任。【原文】第六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引导都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舞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释义】本条明确了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进展方向、技术政策,进一步规定了都市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同时授权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

首先,明确了都市公共客运经营的进展方向是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都市公共客运的规模化、集约化,有利于增强行业竞争能力,便于政府宏观调控,幸免造成运营资源白费和过度恶性竞争。为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工作,确

立经营大运量、高质量公共汽车的公交骨干企业在都市公共客运中的主导地位。目前,我省出租汽车中专门大部分是个体经营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都市公共客运的进展,应当确定规模化、集约化的进展目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其次,明确鼓舞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交体法发[2007]242号)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现有的治理手段,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治理和交通工程治理的各个环节中增加对企业节能降耗扶持条件;在制(修)订相关规章和政策时增加对企业节能方面的要求,以鼓舞和引导交通企业节能降耗。”鉴于国家这一政策,条例鼓舞都市公共客运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这也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三,对上述事项进行鼓舞和引导的责任主体是都市人民政府。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治理机构应当积极研究相关鼓舞政策,报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政策的目的是鼓舞和引导,政府不能强制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最终要建立在经营者自愿和依法操作的基础上。

第四,授权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制定规范的目的是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因此,内容应当是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有关的行为规范,例如车辆的服务设

施和标志的治理,车辆设置广告的治理,服务流程和标准的治理,从业人员的举止和着装治理等行为规范。

【原文】第七条对在都市公共客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都市公共客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的规定。

条例起草中考虑到都市公共客运是事关民生的重要行业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为了充分调动都市公共客运系统和社会各界参与都市公共客运事业建设的积

极性和制造性,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都市公共客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制度。都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都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表彰奖励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励方法,明

确奖励的原则、种类、条件、程序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原文】第八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当地经济建设、社会进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出租汽车

客运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都市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

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展目标、规模、优先进展的政策与措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接泊,客运设施,线路及站点布局等;出租汽车客运专项

规划应当确定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结构配置、服务场站、科技设施设备建设等。具体内容由省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都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都市、镇的进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都市总体规划是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规划,是都市进展的差不多依据,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取向,决定着都市的进展方向。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统筹都市交通资源、交通环境与经济社会进展需求关系,体现都市公共政策,引导都市经济、社会进展和都市布局的重要专项规划,是都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包括对外交通系统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公共交通系统规划;步行系统规划;自行车系统规划;停车系统规划;物流系统规划;交通运行组织规划;近期实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属于都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的范畴,《都市规划编制方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中对其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如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九)确定交通进展战略和都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要紧对外交通设施和要紧道

路交通设施布局。”第三十二条规定:“都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四)都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都市干道系统网络、都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都市水源地及其爱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要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确定都市于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操纵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要紧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操纵范围,确定要紧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一条规定:“操纵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依照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人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操纵点坐标和标高。都市人民政府依照都市进展和预测的居民出行量及其分布,统筹安排公共汽电车线路、公交站和出租汽车服务站及其规划用地、出租汽车投放数量和车型结构配置等。”

由于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内容复杂,而且,目前我省一些优先进展都市公共汽电车的政策和具体措施还专

门不完善,因此,条例没有一一列举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的内容。为了指导各地今后制定完善的规划,条例授权省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对规划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2021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督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符合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六条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设立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推动先进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式的应用,提升工程品质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组织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实行标准化施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目标、施工标准化要求及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和施工期每月对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储备并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0113.面向城市公共生活的街道空间设计探索——以美国的城市街道设计导则为例

0113.面向城市公共生活的街道空间设计探索 ——以美国的城市街道设计导则为例 徐莎莎陶承洁吴立伟、陈韶龄 【摘要】西方城市正着手对其街道空间的形式和功能进行重新评估,以设计导则指导街道空间的设计与质量,使街道对城市整体的投资环境、公共生活产生积极影响。本文通过对美国大城市街道空间设计导则的分析,归纳当前发达国家城市街道设计的关注重点和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塑造宜居城市背景下的街道空间设计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街道空间设计导则公共生活宜居城市 1 街道空间设计的发展历程 相对于“道路”这一标准术语,“街道”在汉语意境中是一个更具生活性的词汇。从词义上看,街道是“街”与“道”的合称,为两边修建有连续不断的房屋建筑的道路。在传统空间意象中,街道两侧的建筑通常为住宅、商店或饭馆,街道是融合日常生活、人行和车行交通的地方。自从1886年1月德国人卡尔·本茨(Karl Benz)发明了人类历史上第一辆汽车,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间,以适应机动车通行要求为重心的道路设计标准日臻完善,而以往那种亲切宜人、界面连续、尺度适当的街道空间则日渐被越来越宽的城市道路所取代。为满足现代城市交通的迅猛发展,传统街道已由社会交往空间变成了交通流动空间。在道路的交通功能逐渐膨大的同时,城市街道的活力正在渐渐消失。 西方国家一直在反思单一的交通功能对城市街道生活多样性的破坏。从上世纪中期雅各布斯对城市街道的研究,到80年代末新城市主义将街道重新定义为一种社交场所,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与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师一起,意识到城市街道和城市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希望重塑人们能够面对面交流的城市公共空间,即“市民空间”(Civil Space)。城市街道作为容纳市民公共生活的重要空间形态,其具有多样性的城市公共空间特质逐渐被大众所认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001]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xx〕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

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1、经理岗位职责 (6) 2、会计岗位职责 (7) 3、出纳员岗位职责 (8) 4、安全员岗位职责 (9) 5、调度员岗位职责 (10) 6、票据管理员岗位职责 (11) 7、稽查员岗位职责 (12) 8、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13) 9、统计员岗位职责 (14) 10、运营队长岗位职责 (15) 第二部分工作制度 1、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7) 2、维修车间工作制度 (18) 3、会议制度 (19) 4、值班制度 (20) 5、学习制度 (21) 6、考勤制度 (22)

第三部分管理规定 1、财务管理特别规定 (25) 2、票据管理办法 (27) 3、关于加强票款管理的补充规定 (29) 4、运营里程填报规定(修订) (31) 5、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有关要求及处罚规定 (32) 6、驾乘人员管理规定 (35) 7、驾乘人员管理特别规定 (37) 8、驾乘人员管理补充规定 (39) 9、维修人员管理特别规定 (41) 10、关于加强驾乘人员工作纪律的通知 (43) 第四部分安全、服务 1、关于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检修的实施纲要 (46) 2、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62) 3、驾乘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72) 4、汽车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85) 5、驾乘人员文明服务用语 (87) 6、驾乘人员服务忌语 (88)

第五部分其它 1、如何平息乘客不满 (90) 2、冬日驾车“五注意” (92) 3、复杂道路及特殊条件驾驶方法及注意事项 (93) 4、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96) 5、行车中的十八种坏习惯 (98) 6、交通事故与二十四种人为因素 (100)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2月01日 15时30分 38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干线” “公路” “养护”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45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

对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

对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人类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探索和实践。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土地的供应越来越紧张,对地下、地上公共空间的利用已经司空见惯,不断拓展着城市有限的空间资源。目前,我国关于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由于公共空间开发投资大、难度高、牵涉关系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应对和处理难度大,因此,加大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出台相应法规,意义重大。本报告将在对城市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市公共空间管理、立法进行建设性的探索。 一、我市城市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目前,我市城市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公共空间的开发主要是户外广告、高空电线等设施。户外广告主要分为:利用户外场所、设施发布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张贴、悬挂的广告;利用交通设施如车站、码头设置的广告。 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包括人防、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其中面积最大的是人防工程。目前,我市已经有近200万平方米的地下人防工程,其中80%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结合开发项目建设,约10%由建设单位结合办公楼、综合楼等建设,还有约10%由人防部门建设。 地下管线也是我市利用地下公共空间铺设的主要设施。目前,我市地下共有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综合管沟、人防等10大类长达14666公里的地下管线,其中排水管道最长,达4442公里;其次是电信管线,长度为3428公里;给水管线长3235公里。为了科学配置这些管线,我市目前还建设了全长10.2公里的“共同沟”,配置了现代化、智能化的监控管理系统,24小时全天候巡回监控工作,一旦有异常情况,信息可立刻反馈到监控室。 由于我市河流众多,隧道是我市交通设施中的重要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甬江隧道和常洪隧道。1995年11月建成的甬江隧道,是我国第一条用“沉管法”修建在软土地基上的大型水底交通隧道,全长1019米,其中水下段420米,采用5节85米×11.9米的钢筋混凝土大型沉管水底对接而成。2002年3月,我市建成常洪隧道,这是国内第一条桩基础沉管隧道,隧道全长3541米,由越江隧道和接线公路组成,车道宽度为3.75米,通行净高为5.0米。 目前,我市正在利用公共空间建造轨道交通。2009年6月27日,我市开始建设轨道交通1号线,线路正线长20.878公里,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车站15座。到2010年11月,1号线一期工程的16个站点已经转入地下施工,部分站点之间已经开始进行隧道施工并实现单线贯通。2010年12月23日,我市又开工建设轨道交通2号线,其全长28.35公里,其中地下线长22.2公里,高架线长5.8公里,设地下站18座、高架站4座。

城市公共交通规范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1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2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 (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 (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 1 -

(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 - 2 -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 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 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 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复习资料

城市公共交通(少量不同字体为以前资料有但老师没画的) 第一章 1.城市的四大基本职能:居住、工作、交通、游憩;城市的三大要素为:水、电、交通。我国城市化的三种基本形式:集中型、分散型和旧地型。. 2.衡量城市化发展的基本指标: 城市化水平指标(城市化率)、城市化速度指标、城市化质量指标.其中城市化质量指标包括:城市现代化指标体系和城市一体化指标体系。 3. 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城市客运交通和城间客运交通;而城市客运交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私人交通。 4.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涵义。广义的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及其近郊范围,为方便居民和公众出行、使用各种客运工具的旅客运输体系。狭义的城市公共交通仅指服务于公众出行需要的运输工具。 5.城市公共交通的内涵分析 城市公共交通,就是满足居民在一定时间内城市范围内的移动需求,并且具有非专一对象性的营业性的客运交通方式。 这有四层涵义:移动范围局限于城市内;城市公共交通所服务的对象不具有专一性;属于营业性交通;是以人为服务对象。 6.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分类(填空) ——按其行驶的路线可分为: (1)行驶于城市街道上的公共客运,如公共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 (2)行驶于城市街道外的公共客运;如城市地铁、架空索道缆车、轮渡等。 ——按其输送乘客的特征可分为: (1)低速公共交通;如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等; (2)快速公共交通,如地下铁道、轻轨交通等; (3)特殊形式公共交通;如轮渡、直升飞机等。 ——按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性质可分为: (1)基本公共交通;它们有固定的运行路线,固定运行时刻,固定依靠站点,大部分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都属这种类型; (2)辅助公共交通,它们没有固定运行路线,固定运行时刻。固定依靠站点,城市公共交通中的辅助形式主要就是出租车。 7.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质(了解):具有社会纯福利性质的经济属性;具有社会化、半福利性的经济属性;是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属性。 8.城市公共交通的特点(了解):服务的大众化与共享性、服务的公共性与两重性、效益的间接性和综合性、基本建设的超前性和能力形成的协同性、经营管理的多样性和一定程度的垄断性、营运服务过程与消费过程是合一的、时间性要求和社会关联性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准公费服务特性 9.公共交通运营必须具备的能力包括:①输送能力;②集散能力;③应变能力。 10.公交财政补贴的范畴: ①由于公交的公益性所承担的低票价政策任务;②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军人提供的免费乘车服务;③学生与成人IC卡优惠乘车服务;④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的亏损;⑤按政府要求开辟的指定线路及其它指令性任务;⑥公交场站及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按政府要求的购置与更新等。 11.工业发达国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简史 城市公共交通的开创阶段(马拉车)、城市公共交通的革命阶段(以有轨街车为代表,从蓄力

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公交是城市交通重要的一环,因此做好公交公司的管理是重中之重。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班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等证件要齐全、合法。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驾驶员要服从班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一切以为服务为主,提高服务意识,树立文明驾驶员形象。 4、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之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 5、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猛踩刹车,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7、发现故障,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车队长,车队长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8、驾驶员言行规范: 思想:牢固树立为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争创一流服务水平。 言语:用语文明礼貌,不讲粗俗污秽语言;不讲诽谤学校形象的语言;

仪表:要求着装整洁,保持头发、面部、手足卫生。 9、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服务单位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10、驾驶员对用车的合理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公司领导反应。 11、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2、保持班车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清扫的’垃圾不得扔在班车单位院内里。 班车管理规定 1、每天发车前进行班车卫生检查,保持车内整洁,无杂物,每天清扫一次 2、卫生清扫时不得将车内垃圾随意乱扔 3、驾驶员不得在发车前及发车途中吸烟 4、驾驶员在校内或班车上不得讲脏话、粗话 5、发车时,听从班车管理员指挥,按指定顺序发车,不得抢行或提前发车 6、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到各站点接送员工,不得漏站;

《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0068.城市设计中街道空间控制引导方法初探

0068.城市设计中街道空间控制引导方法初探摘要:街道作为人们认知城市最直接的窗口,其功能设置与空间环境塑造是城市设计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状街道空间设计中过于简单的分类方法进行反思,对街道空间引导中地块与街道脱节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他城市经验和自身项目设计中的一些思考,初步探讨了街道空间的引导方法,提出将街道空间作为一类公共空间进行专门引导的思路,并对具体的控制引导要素和实施操作策略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其他地区城市设计过程中街道空间的引导提供参考。 关键词: 城市设计街道空间引导方法 1研究的缘起 街道空间是感知城市,体验城市的最直接场所,也被人们称为城市中最富有人情味的活动场所之一,为人们提供了购物、娱乐、社交和休憩的功能。但随着现代交通的快速发展,人们熟悉的街道正在逐步消失,继而以城市道路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空间乏味且毫无生气。人行道狭促拥挤,电线杆、垃圾桶等街道设施无序排布,道路上汽车呼啸而过,路侧的建筑隔着宽宽的绿化与透绿的围墙与你遥望,整个街道空间给人一种冷漠的感觉。 简.雅各布斯在她的专著《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中说道:“当我们想到一个城市时,首先出现在脑海的是街道。街道有生气,城市就有生气;街道沉闷,城市也就沉闷。”可见充满活力与生气的街道对一座城市是多么重要。但是为什么现在的城市街道让人感觉冰冷疏远,活力缺失呢,原因有很多,也有许多人做过相应的阐述,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理念上,重车轻人。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提升,道路的畅通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重点关注的内容,道路的宽度取决于机动车的速度,道路越修越宽,人行道越来越窄,立交桥、高架道路成为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与道路相关的建设都是以机动车为中心展开,而对步行其中行人的感受却关注甚少。二是在控制引导方法上,缺乏相应的法规办法作为指导。街道空间与城市广场、绿地一样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无论是城市规划的学科教材还是国家与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都没有对街道空间的设计进行专门的要求,更多的是简单套用道路设计规范和标准,以通畅与效率作为设计的最终目标,忽视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营造。 可喜的是,随着城市建设水平的逐步提升,人们已经意识到街道空间的重要性,尤其是随着城市设计在城市空间塑造方面被广泛重视,从多角度提出了公共空间引导的相应策略,也或多或少的涉及到了城市街道空间的控制引导。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由于街道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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