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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民政局领导简历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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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民政局领导简历及分工

局长:鄢小平,1960年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入党,本科学历,主持局全面工作;

书记:徐美蓉,1963年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入党,本科学历,协助全面,主持局党务、精神文明工作;

副局长:余庆,1960年出生,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入党,本科学历,分管办公室、财务、优抚、计生、信访、综治、军休、农村养老保险、老协工作;

副局长:张继良,1957年出生,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2月入党,本科学历,分管救灾救济、农村敬老院建设及管理工作;

副局长:陈厚明,1957年出生,1980年1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1981年12月入党,分管老龄、社会福利、福利中心、负责福利中心二期基建项目;

副局长:邹泉水,1963年出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入党,分管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

副局长:罗龙庚,1957年出生,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8

月入党,大专学历,分管移民、基层政权建设、城乡社区建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福利鞋厂;

副局长:丁成雄,1961年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6

月入党,大专学历,分管退伍安置、招商安商、福利企业、殡葬管理工作;

纪检组长:熊国兴,1962年出生,1980年10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入党,中专学历,分管纪检监察、区划地名、边界管理工作

党组成员:熊建华,1957年出生,1979年1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入党,本科学历,分管有奖募捐、公益金管理、社会事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协管党务,负责局机关支部工作。

局长助理:陈晓峰,1969年出生,1990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10月入党,本科学历,分管慈善、宣传、调研、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协管移民工作。

省委直属机关主要领导简历

省委直属机关 江苏省纪委 冯敏刚:中纪委委员,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谢秀兰:省委委员,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刘大旺:男,汉,1960年02月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江苏兴化人。1980年12月江苏兴化县农水办公室工作;1981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水办公室经管科工作人员;1982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委经管科工作人员;1985年6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干事(其间:1984年9月—1986年7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86年12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秘书(副科级)、副科长;1990年3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政策研究科秘书、副科长、正科级秘书;1992年9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副主任;1995年10月江苏扬州市委副秘书长;1996年8月江苏泰[州市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996年1 1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7年4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筹备小组负责人;1997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书记(其间:1995年8月—1997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98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9年1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2002年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靖江市委书记(其间:2001年3月—2002年3月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年4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靖江市委书记;2003年6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正地级);2003年8月拉萨市委常务副书记(正地级),江苏省援藏干部总领队。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正地级)。 解畅:女, 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 王中远: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江苏省委纪委副秘书长. 2007年2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兼秘书长. 江苏省委办公室 王雪非: 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7年7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姚晓东, 男, 历任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2年1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江苏省委组织部 刘国中:男,汉族,江苏无锡人。历任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1月任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是十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赵永贤:原任江苏省人事厅副厅长,现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江苏省人事厅党组书记,厅长。江苏省委第二批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民间组织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民政局将遴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参与民间组织的审计工作(包括年度财务审计、评估审计、专项审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开业满三年;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以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愿意从事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8日11时(以我局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不再接受。)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民政局四楼403办公室(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三)报名方式:凡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事务所,以书面方式递交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全芳89188256) (四)报名所需材料 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遴选确定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会同局规划财务处、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专家对参加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遴选审查,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s://www.docsj.com/doc/8517861240.html,)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入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 附件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民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6]16号) 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增强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发包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省厅批准建设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省厅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施工验收结束30天内填写备案表报驻厅监察室和厅计财处备案。 厅成立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 第三条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的形式进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

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民优[2005]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5.09.25 【实施日期】200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民优〔2005〕2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第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缓解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健康水平,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指由各级民政牵头组织,优抚对象个人自愿参加,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以住院补偿为目标的优抚对象互助共济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工作由征缴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坚持“统一管理、统一筹集、统一使用、征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征缴管理原则,坚持“政府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管理”的业务管理原则,坚持“优抚对象自我监督”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各地优抚对象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办理本保险。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办[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民办[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救灾工作,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2.《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联络到镇(乡、街道)的救灾应急通讯系统,确保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联系通畅,传递迅捷,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2.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市民政局 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4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制《重庆救灾》向市政府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同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或市政府实行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时,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须在每日15时前向民政部和市政府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橙色预警(Ⅱ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2小时须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一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红色预警(Ⅰ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1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1小时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9来源:省福善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3月1 日起,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尊老金的重要意义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尊老金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尊老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从2011年3月1日起,对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其中,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尊老金的筹集和监管 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尊老金。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苏民管[2006]1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苏民管〔2006〕107号2006年8月25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二、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2017]14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7]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要求,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做好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但现行救助政策侧重于解决收入型贫困,较少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因素,部分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因

学支出较大,实际生活非常困难,按相关规定又不能纳入低保保障,其他专项救助措施也很少,客观上造成这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救未救,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纳入社会救助。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和长期刚性支出综合判定一个家庭的贫困状况,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以及《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精神,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下列政务事项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本厅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本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 (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8]1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8.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07号2008年10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制订的《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林厅、 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二〇〇八年十月) 为确保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省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渝体[2008]35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 社区运动会的通知 (渝体[2008]35号) 各有关区(县)宣传部、体育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体育活动,活跃社区居民的体育生活,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大力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旋律,积极宣传和弘扬奥运精神,喜迎2008北京奥运盛会的召开,充分展示我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就和广大社区居民的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 结合我市实际,在成功举办首届社区运动会的基础上,本届运动会将适当增加参赛规

模。按照全市确立的“一圈两翼”新格局,本届运动会将“一圈”中所包括的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作为本届运动会参赛单位。 希望各有关区(县)宣传部、体育局和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积极做好本区(县)内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管委会的选拔赛和决赛等各项工作,确保运动会取得圆满成功。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届运动会组委会及办事机构名单 2、本届运动会总则及各单项竞赛规程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 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 何事忠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谢小军市政府副市长 主任: 吴建华市体育局局长 刘涛市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 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8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

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2007年6月) 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类型的社会组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省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作用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亟待加强。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类指导,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民间组织体系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法制健全、规范有序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民间组织。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二是增强民间组织社会参与程度。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苏民福[2005]62号签发人:凌航 2006-2-7 各市民政局、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加强我省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上下功夫。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发展。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厅决定,在前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从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的强化实施工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2006年1—3月开展集中强化培训。各市民政局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并组织考试,考试由省厅统一命题。同时,省厅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第二步,2006年4月—2006年5月开展制度建设。各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步,2006年6月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互查评选工作。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运行是否正常,登记机关内部布局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政务公开和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在此基础上,命名一批“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的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省厅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登记合格率达不到100%的;有因登记不规范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取消资格。 各地要重视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对照《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公告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对具有重庆市户籍或在重庆市有工作单位,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登记方法 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获得社会工作

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复审。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由单位汇总后,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 3、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彩色照片1张(重庆籍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四、登记时间 重庆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30日。 五、领证时间 由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点领取登记证书。 咨询电话:89188334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1.11 【实施日期】2000.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苏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农保基金管理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的资金,要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尽快清理回收,确保农保基金专款专用,按时兑付。农保基金兑付发生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度解决,确保按时兑

付。 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7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民政厅于1998年4月至1999年7月,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与此同时,省民政厅、审计厅也组织对部分市县农保基金进行了检查和审计调查,并就如何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保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3月开展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及农保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广泛宣传,努力工作,全省农保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截止1999年3月底,全省已有90个县(市、区)、1863个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834万人,滚存结余养老保险基金31.3亿元,其中存银行、买国债23.2亿元,占74.1%;其它8.1亿元,占25.9%,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目前有4.14万人领取养老金,支付养老金3431万元。 在加强农保基金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了制度,制定了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对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给付都作了严格规定;二是省、市、县先后成立了农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农保基金管理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渝民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租 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1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分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国土房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租房社区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精神,现就加强公租房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租房社区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科学合理设置公租房社区。按照便于服务和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公租房社区。在一个公租房小区设立多个社区的,社区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努力使服务管理标准趋于一致。 (二)依法成立公租房社区居委会。公租房社区要及时依法选举成立社区居委会。在此之前,应由与公租房小区住户入住同步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筹备小组管理,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三)规范建设“一站式”社区工作服务平台。整合延伸到社区的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教育、卫生、文化、综治、维稳、信访、法律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调整工作力量,建立“一站式”社区工作服务平台,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各种公共服务。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社区服务管理平台。 (四)建立健全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下属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楼栋单元等组织网络,选齐配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楼栋长等。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通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支持及设立项目资金等途经,引导社区居民群众开展文体娱乐、教育培训、扶老助困、守楼护院、环境整治、秩序维护等各类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二、扎实推进公租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 (一)合理配置公租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业主要按每百户居民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原则上应位于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点,一般应在所

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

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苏民发[200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6.28 【实施日期】2004.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4]5号2004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成员因患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三)未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 第三条医疗救助形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江苏省民政厅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文件 苏民优〔2008〕2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等评定工作,推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第五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在伤残抚恤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伤残抚恤管理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

共印200份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残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章残疾等级评定 第五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六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三年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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