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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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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3、

(四)

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

(五)继承

〃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

〃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刑

●指导思想的变化:

1、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一、刑的制定

(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三)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

(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

(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

二、刑法种类(夏朝)

(一)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

(二)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

(三)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

〃商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2、族诛刑:劓殄3、后期特殊死刑

〃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

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流、赎、鞭、扑

三、主要罪名

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

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5、罪疑惟轻

6、用刑适中

7、罪人不孥

8、悼耄不刑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和刑的共同性

1、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

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礼和刑的区别

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

2、

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①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不是为庶人而没。二是

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

②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

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

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职官的设臵

(一)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西周:

1、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还有其他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

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

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

4、

5、

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

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

的最早规定.

6、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见书)

三、监狱管理

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铸刑书、铸刑鼎、《法经》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

〃一方面是“礼崩乐坏”,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

(一)主要表现:

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

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

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

二、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

(一)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还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蒐之法”;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

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

(二)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

(三)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

三、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

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

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

(二)成文法的公布:

1、子产“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

2

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

3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

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于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

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社会历史潮流使然,是法制发展的大趋所趋

2、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的司法垄断传统

3、为战国时期的“法治”运动打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

第二章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

一、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法家)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

(二)立法活动

1、魏国:《大府之宪》、《法经》

2、楚国:吴起变法、《鸡次之典》、包山楚简

3、齐国、赵国、韩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国律》、《刑符》

4、秦国:商鞅变法、秦律、单行法

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

(一)《法经》★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

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特点:贯彻法家重刑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地位:在形式上,《法经》是秦汉律典制定的蓝本;在精神内容上,其影响远及隋唐以后。

(三)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期间,“改法为律”,并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

1、剥夺旧贵族特权的法令

2、发展农业奖励耕织的法令

《垦草令》、《为田开阡陌铃》、奖励耕织、纳粟买爵令、分户令★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为了发展小农经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商鞅下令弟兄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分户令客观上有利于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

3、加强中央集权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法令

●什伍连坐法★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即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要他们互相监视纠举“奸人”.隐匿不报者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商鞅还进一步颁布“告奸法”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司考重点:秦律的主要内容和刑罚。

第一节立法概论

一、法制指导思想

秦朝奉行韩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秦统治者又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原则: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乐以刑杀为威;

(四)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

(一)云梦秦简

(二)云梦龙岗秦简

(三)里耶秦简

三、法律形式

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

●律——稳定的成文法规范

●令——君主或政府某一部门发布命令

●法律答问★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对法律的正式解释.其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行事指官府判决,经朝廷确认,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治狱程式﹑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件

的范例.

第二节秦代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体系

1、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囊扑、定杀)

2、身体刑(见书)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其他刑罚(经济刑、流放刑、族诛连坐刑、毛发刑、资格刑)

(二)罪名

——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犯罪。(秦律是如何维护皇权和封建政治秩序的?★)

(1)谋反。即阴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政权的行为。《史记商君列传》载“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交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

灭商君之家。”从量刑之重可以看出,在秦时,“谋反?为最严重的犯罪。

(2)不道:在秦代“不道”属于政治性犯罪。

(3)不忠:“将军恬与扶苏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非所宜言;投书;妄言.

谋反罪;不道罪;不忠罪;不行君令罪;诽谤、妖言罪;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罪;妄

言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贼杀伤;斗杀伤。因杀伤家人及主人而构成犯罪:“擅杀子”,“牧杀父母”,“臣强与主奸”.

——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

群盗。窃盗。盗徙封。匿奸。

——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罪

匿户;弗傅;匿田;逋事;乏徭;失期;不遗程败程租:.

——官吏渎职罪(秦是如何以法治吏的?★)

〃选任实行“审民能,以任吏”;

〃实行“保任连坐★”之制;(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其规定担任官吏必须有人保

举推荐,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

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

〃考核上实行“上计制度”及考课制度;

〃重惩官吏渎职犯罪: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重婚、夫殴伤妻等罪。

(三)定罪量刑的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集团犯罪加重;中止犯罪者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

任;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地位

按等级享受权利,贵族官僚有广泛的权利,商人、赘婿等被限制民事权利。

(二)所有权

1.秦律确立的土地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

2.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确认土地所有权.

3.对盗窃土地“盗徙封”行为给予惩罚,保护土地所有权.

(三)债权

买卖、借贷

(四)关于婚姻家庭

1.行一夫一妻(一妾)制度;

2.夫妻关系比较平等.

女子弃夫逃亡为罪,丈夫与人通奸,妻杀之无罪,丈夫殴妻依常人治罪.

3.歧视赘婿。

秦法律是如何调整封建经济关系的★?

秦代制定了《田律》﹑《厩苑律》﹑《工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全面调整经济关系.

1.农业是经济法规主要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法律对掌握农情,种子使用和保管劳动力调配等作了详细规定;

2.法律对畜牧业,林业,渔业的调整。

3.法律对手工业,从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工人培训等作了系统调整;

4.维护重农抑商的国策,对商业活动进行限制。

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诉讼审判机构

(一)中央诉讼审判机构

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则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郡、县政府及官员都有司法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

1、含义:揭发,举报,争讼,控告,起诉.

2、告者:官、民.

3、类型:“公室告”、“非公室告”★、“捕告”、“自告”等。

〃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

〃告室告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的告诉。此

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二)审讯

程序:初审:告劾--捕系---讯狱---鞫狱---论狱—当狱---具狱。

上诉:乞鞫;

疑难案件:谳狱.

特点:1、讯问,查清事实;秦律视刑讯为下策;

2、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3、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三)执行(略)

综述:秦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秦律的时代特点★

秦律是我国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不成熟性。

(1)体系庞杂律条繁苛。秦为强化统治,对人们生产、生活、思想、行为各方面均进行

了严格的规范。一切皆有法式,法条十分严密,律条极为繁琐。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创时期立

法经验尚不成熟。

(2)坚持奴隶解放,又保护奴隶制残余。

(3)刑罚残酷野蛮,秦律沿袭奴隶制时代的肉刑,又发展了战国时代的劳役刑,刑种繁多,

手段残酷.适用上数刑并用,广泛株连,轻罪重罚.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法律的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二)汉武帝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主张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

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之功效。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汉高祖时期的立法

是汉律的主干。相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而制成。

《傍章》,又称《汉仪》,叔孙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订的18篇有关礼仪制度的

法律。

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

(二)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看书)

(三)武帝时期的立法

《越宫律》: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27篇;

《朝律》:赵禹在《汉仪》基础上制定的有关“朝会正见”的法律,共6篇

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部主(犯人所

在部门的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也。

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目的在于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东汉时期的立法

无大的立法建树.整体上无大的修改法律令的举措.

三、法律形式

律、令、科、品、比、法律疏释(诸儒章句)

第二节汉朝法制的内容

一、刑事法律体系

(一)刑罚体系

1、汉初刑制改革前的刑罚体系

死刑、身体刑、徒刑、经济刑、连坐刑、资格刑、毛发刑。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

趾……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刖刑。

——定了岁刑刑期。经文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岁刑刑期是: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

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隶臣妾分一岁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

(男犯)一岁刑。

减笞数,定《箠令》。

废除了肉刑,保存了劳动力,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罚体系

(1)死刑

(2)徒刑

(3)身体刑:笞刑、宫刑、斩右趾、族刑废而复用

(4)财产刑:罚金、赎刑

(5)资格刑:禁锢等。

(二)犯罪种类

1、侵犯皇帝的罪名:矫诏矫制、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

2、危害政权罪:大逆无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

3、官吏职务犯罪: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

4、危害中央集权罪: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私出国界等。

(三)刑法原则

1、汉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则

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自告减刑原则、诬告反坐原则。

2、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刑法原则

(1)上请

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

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2)矜恤

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是孔子“亲亲相

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

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数罪以重者论等原则

一人犯数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个罪量刑。

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汉代形成了那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形成系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身份而异,统治者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人被大量剥夺民

事权利。奴婢则不是民事主体。

(二)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赐予、买卖、孳息、继承等方式。

(三)债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形式和种类。

(四)婚姻家庭制度

1、庭制度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理论的影响较大。

(1)在婚姻制度方面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将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则直接纳入法律;

2、在家庭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

(1)汉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汉律以“不孝”为重罪处死刑。

(2)统治者允许子弟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东汉为此还制定了《轻侮法》。

(3)夫妻犯罪同罪异罚及离婚、再婚上的不平等。

(五)继承制度

(1)汉律规定爵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规定了“非子”、“非正”罪。

(2)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

(3)确认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女子也有一定的继承权.

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组织体系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同秦代)

(二)地方司法机关

西汉为郡、县两级,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地方各级政府及官员都有极大的司法权力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汉朝在起诉上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分官吏纠举和民人自诉。自诉中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审理方面

创新审判程序“辩告”,审判方式继承周朝的“五声听狱讼”方式,普遍实行刑讯拷打。

3.复审方面

规定了“乞鞫”和“疑狱奏谳”制度。

(一)告劾

1、告:负有相应职责的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今天的“公诉”。

2、劾:当事人或见知人向官府控告或举发犯罪,类似今天的“自诉”“检举”。

子告父母、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不受理,处弃市之刑

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发不受理

诬人、告不审、重罪轻告者要承担相应形式责任。

(二)讯鞫

1、辩告:汉朝创设审判程序,司法官在审讯之始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

2、汉代仍采用周秦以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实行严刑拷打。

(三)复审——汉代复审制度有“乞鞫”和“奏谳”两种

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审。

奏谳: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

(四)执行(见书)

三、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即引用儒家《春秋》、《诗》、《书》、《易》、《礼》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春秋》决狱起源于汉初,武帝以后盛行,大儒董仲舒曾大量引经决狱232个案件,并编成《春秋决事比》。

(二)录囚

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朝首创。该制度是受儒家“仁政恤刑”、“天人感应”等学说影响的结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等都有积极意义。

(三)大赦

大赦即对罪犯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大赦于汉朝形成制度,国家凡有喜庆或灾异事件,皇帝均要大赦。大赦是儒家仁政思想影响的结果,使用适度,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四)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该制度受儒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等思想的影响,同时与中国古代不夺农时理论有关。

综述:汉代法制的特点★

(一)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

“礼法结合”是汉律的重大变革和主要特点。“礼法结合”自汉代开始,其表现在:

首先,礼仪制度法典化,如《傍章》、《朝律》的内容主要是礼仪制度;经学大师引经注律

的“章句”被赋于法律效力。

其次,儒家经典的精神内容被引入法律,如受“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汉律极力维护皇

权、父权、夫权,设臵一些新罪名,形成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第三,在司法上,创设了《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等制度。

(二)体系庞大,律条繁杂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与“壹刑”、“壹赏”

一方面肯定礼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年在治国方略上又采用法家所主张的“以法治国”的策略。

(二)“简直”和“理直刑正”

杜预和张斐主张,具体看书。

(三)适时变法,引理入律。

重视法制。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曹魏《新律》

傍采汉律,制定《新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

《新律》是三国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

1、改《具律》★为《刑名》,臵于律首,使律典结构趋于合理与科学;

?战国,秦,汉律典的一篇.其内容类似于后世刑法总则.其首先出现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中,为第六篇,内容是关于加减刑罚的规定,此后秦汉法律中有具律,主要规定罪量刑的通例.具律是此后封建法律中第一篇《名例律》的前身.

2、对《九章律》各篇的内容进行调整,使内容与篇名相副,增加篇目至18篇,

3、充实了

法典的内容;4、首创了“八议”制度。

(二)晋《泰始律》

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也称《晋律》

《泰始律》是两晋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

1、于《刑名》之后增设《法例》一篇,使律典结构更为合理,“删繁就简”,具有“宽简周

备”特点;2、减少重法条款;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原则;4、

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三)南北朝的主要律典

1、南朝:《永明律》《梁律》陈律令

2、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大律》

什么说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制定了《永明律》、《梁律》、《陈律》,但基本上是《泰始律》的翻版,建树不大。

北朝则先后制定了《北魏律》、《麟趾格》、《大统式》、《北齐律》、《大律》。

其中《北魏律》集汉魏晋立法之大成,开隋唐法制之先河。

《北齐律》有很多重大创新: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

?“总则”名称与位臵的变化(名例律的由来):

法经“具法”第六—秦律“具律”第六---九章律“具律”第六----新律“刑名”律首---

泰始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魏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齐律“名例律”

首篇.

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1、“八议”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权贵人物犯罪后,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优待.“议”的具体特权和程序是:八议之人犯死罪,司法部门不能擅断,而须将所犯罪行和应议理由奏报朝庭,经三法司评议后,由皇帝裁决.一般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免于死刑.但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八议入律始于三国时期曹魏《新律》,到隋唐制度化

2、“官当”制度(汉代已有,《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

〃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创的刑法制度.五服制度是我国古代确定亲属范围.体现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

礼制.随着汉以后礼法结合的发展,五服制度被用作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如对于卑

亲属侵犯尊亲属人身和身份的行为,服制逾重,处刑逾重;服制逾轻,处刑逾轻.反之尊亲

属侵犯卑亲属,服制逾重,处刑逾轻,服制逾轻,处刑逾重.明清律典在篇首列有服制图表,

以便于司法官吏审理亲属相犯时查阅.

4、“重罪十条”制度

北周时期基本确定,由《北齐律》定名。后来发展为“十恶制度”。

5、“留养期亲”制度

6、清议禁锢之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包括:

1、刑罚种类:每朝每代不同,具体见书。

2、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这些改革直接促成了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

(1.缩小缘坐范围;

(2.流刑制度化;

(3.废除宫刑;

(4.统一刑种为:死、流、徒、鞭、杖。肉刑退出历史。

二、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婚姻立法

1、强制早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立法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三、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曹魏始设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3.各国在尚书台下设都官尚书,主管司法行政兼管刑狱,加上御史台,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

雏型基本形成。

(二)鞫[jū]狱“不须责家人下辞”原则的确立

刘宋废除晋朝的令子孙证父祖之罪制度,使亲属容隐制度进一步发展。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北魏设立臵登闻鼓,南梁设臵肺石函,接受直诉。

(四)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复核:审判程序。复奏:执行程序。

(五)众官会审制度萌芽

(六)《春秋》决狱制度形成

在汉代时期仅是惯例,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才成制度。

(七)刑讯方式规范化

北魏有重枷,北周有霹雳车,南梁有“测罚”,南陈有“测立”

(八)死刑行刑制度萌芽

汉朝确立秋冬行刑原则,《陈律》规定标志萌芽,唐朝形成完备制度。

第三节立法成就与律学的发展

一、立法主要成就

(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1.律令界限开始明确.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2.格、式上升为主要法律形式.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

3.出现名例律,并开始成为法典的首篇.北齐律.

(二)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1、至北齐律终于确定律典12篇的编纂体例。

2、确定律典第一篇为《名例律》,规定罪名、刑名,定罪基本原则。

(三)引礼入法,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1、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八议、官当。

2、罪行的确定和执行以礼制为标准:服制、重罪十条、存留养亲。

(四)民族融合,推动法治改革与创新。

二、律学的发展及其影响(看书)

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

(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二)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三)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四)民族融合,推动法制改革与创新

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历史地位

一、隋朝法律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现了“礼法合一”。

(二)隋朝法律的制定

1、《开皇律》★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开皇律》采北齐律

体例,定律典结构为12篇500条;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制

度;将魏晋的八议、官当列为定制;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程序。

2、《大业律》

3、令、格、式及制、诏。

二、隋朝法制的成就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1、继承《北齐律》12篇体例共500条,以名例律为首篇。

2、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3、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

4、继承汉代以来的上请、八议、官当等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并有所完善。

(二)其他立法成就

5、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制度。

三、隋中后期法制的毁坏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强调儒家德尔“德主刑辅”思想。

1、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

2、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武德律》

与关中百姓“约法十二条”;《开皇律》为基础加入“五十三条新格”成《武德律》。

(二)《贞观律》

唐太宗时期对《武德律》进行全面修订,定名《贞观律》。

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

(三)《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之初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行,律条和疏议

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

(五)《大中刑律统类》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三、法律体系

(一)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制、敕等构成。

律:正刑定罪的成文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令:行政命令,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均田令、官制令等。

格:帝王用以“禁违止邪”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疏议》简介

继承《开皇律》体例,共十二篇具体看书,第一篇为《名例律》

二、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五刑制度

隋《开皇律》首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唐律继承了隋朝的五刑制度,并创设

“加役流”。★

唐太宗时创设的一种刑罚,是将最高流刑的劳役刑期限,从1年加至3年,即流3000里,服3

年劳役,以作为部分死刑的贷死之刑.其是唐初统治者约法省刑,务在宽简的法制思想的重

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朝继承“十恶”制

度,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大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严重

危害皇权和违背封建礼教的犯罪。

(三)贵族官僚享有的各种特权制度

贵族官僚享有的“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特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四)主要刑法原则

贵良贱同罪异罚(隐性)/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显性)/自首减免(显性)/累犯加重(针对

盗窃)/更犯并科论处/二罪以上俱发/轻重相举(类推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不为

罪/准五服以治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化外人相犯(唐律首创)

四、主要犯罪及刑罚

(一)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

唐律将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大敬罪列为“十恶”,给以最严厉的处罚。

(二)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

唐律中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主要有: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主要有不道罪、杀人罪、伤害罪。

(四)侵犯财产的犯罪

主要有强盗、窃盗罪等。

(五)官吏贪赃枉法的犯罪

唐律首创“六赃”罪、监守自盗罪。唐六赃★

唐律惩罚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罪名,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

窃盗,坐赃罪.主要是针对官吏贪赃而设臵的罪名.唐六赃的规定,对于严惩官吏经济贪利型

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六)官吏渎职的犯罪

唐律规定渎职罪主要有暑臵过限、稽缓制书官文书、乏军兴罪、临阵先退等罪。

(七)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的犯罪

为了保证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唐律设臵应受不授、应还不收、应课不课罪;“盗卖、

盗公私田”罪、“脱口”罪、“增减年状”罪、“脱户”罪。

第四节唐朝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特权者、凡人、商人、贱民。

二、土地所有权和债

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讲无主荒地分给农民或官僚,并非废除了土地私有制,那些本来就拥有私有土地的,其土地私有权仍予保护。后期实行两税法,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制。隋唐时期的债主要是合同之债,即买卖、借贷、雇佣、担保、租佃等契约关系,其中以买卖和借贷居多。

三、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制度

1、婚姻制度:唐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形成婚书制度,禁止规定较多(五条)。

3、离婚:和离、休妻、义绝。

(二)家庭制度

1、维护父权:赋予家长对子女的教诫权和财产权。

2、维护夫权:夫妻相犯,实行同罪异罚。

四、继承制度

唐律规定了爵位继承、食封继承、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等内容.

五、均田法、赋役法和专卖法(略)

第五节唐朝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原为大理寺、都官和御史台,在开皇三年将都官改为刑部。(2)

唐朝沿袭隋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二、诉讼制度

唐代告诉的形式仍是民人告诉和官吏纠举。

1、严谨卑幼控告尊长

2、对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罪强制告奸

3、要求告诉要实事求是,严谨投匿名信告人

4、禁止越诉,特殊情况下准许直诉

三、审判机关

(一)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

(二)回避制度:一般官员任官回避(早有);司法官回避制度(唐创)。

(三)刑讯制度:虽然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讯,并对刑讯作了规定。

(四)申诉与复审制度:徒刑以上案件审理终结,要宣告所犯罪名并允许复审申请。

(五)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始于南北朝时期,隋朝形成制度,唐朝臻于完善。

(六)虑囚制度:始于汉代,唐朝进一步完善。州刺史定期,皇帝和监察御史不定期。

(七)办案期限制度

(八)死刑行刑制度

(九)法官责任制度

三司推事★

唐朝的审判制度.即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共同审理.这种由中央三司主要长官会审重案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三司推事,使三法司在重大的审判活动中相互制约,共同对皇帝负

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死刑执行程序.萌芽于南北朝,隋唐实现制度化,凡死刑案件执行前都必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唐太宗时期一度实行五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的体现.

第六节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朝法制的特点

(一)法制臻于完善

1.法律形式的体系化;

2.行政法规成为独立法典;

3.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4.法律解释精当。

(二)礼法合一(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面结合)

1.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

2.注疏取证于礼;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刑制宽平适中。

(三)刑罚最为宽平

1、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2、废除了酷刑、肉刑

3、株连范围最窄

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制完备化的体现,为后世所本,成为此后封建立法的典范。

(二)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代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对于日本、朝鲜、越南

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第七节五代法制的发展及特点

〃五代的立法特点:

法律形式保留了唐朝的律、令、格、式、敕、编敕等,但主要以敕、编敕、刑律统类为立法形式。〃刑事法律制度:

出现刺配和凌迟,刑法野蛮残酷。

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制的变化

一、立法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仍然是汉唐以来的儒家理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1、集权中央,防止割据。

2、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其于编纂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五代以

来“刑统”的编纂模式.将与律文相关的经重新确定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附于律条之

后.《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

2.在两宋法律形式中,编敕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突出。

3.编例是宋朝代又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4.“条法事类”.(内容和性质都与“敕令格式”相同,编纂体例不同而已)

5.此外,朝廷的“申明”、“看详”都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疏议)

(三)宋代的法律体系

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编例等。

二、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制定特别法规,加重惩治贼盗。

(1)制定盗贼重法和窝藏重法.

(2)划重法地,定重法人,重惩窝藏盗贼之家,株连犯者亲属,加强官吏惩治盗贼的法律责

任.

2、刑罚趋于严酷。

(1)创臵折杖法★;

《宋刑统》创设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五刑中的流,徒,杖,笞折合成一定的杖刑执行.

从而使得笞杖刑得减决数,徒刑得免役年;流刑得免远徙.其是宋初宽刑思想在立法

上的体现.

(2)广泛适用刺配★;

创立于五代的刑种,宋代刑罚体系中将之规定为贷死之刑.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

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和军役的刑罚.刺配之刑恢复了汉代已废除的黥面之刑,

创始于五代时期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宋仁宗时开始适用,宋神宗以后成为常用刑, (二)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1、所有权和债;

(1)所有权:

其一,土地先占取得制度;

其二,红契制度.

(2)债:

其一,主要为合同之债.

其二,影响最大和最完备的为土地买卖契约.

其三,不动产的买卖有典卖和绝卖,以典就卖三种形式.

其四,土地买卖已形成一套法律程序,包括: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

离业.

2、婚姻、家庭、继承

(1)扩大禁婚的范围。

(2)扩大“义绝”的适用。

(3)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

(4)立嗣继承形成制度。

(5)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3、完善禁榷专卖法

(1)专卖立法。

如盐的专卖先后经历过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和引法。

(2)钱法、钞法。

严禁私铸钱和毁钱。

三、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组织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变化:中央一度设审刑院于禁中。地方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司或宪司)。设立专门

的直诉机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审级和管辖;(见书)

2.审判制度:

长官躬亲制度: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长官必须躬亲折狱听松。

鞠谳分司制度: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人员承担。

多重录问制度:案件初审后,另派官员复核口供的程序。

翻异别勘制度:诉讼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部门或机关审理。

申诉制度;

证据制度。

(三)皇帝更加重视司法,御笔断罪不得改判。规定州县长官长须亲自断狱。

第二节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蒙元法制概说

(一)立法阶段

1.建国前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

2.建国后

《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

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二)法律形式的多样性

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是:断例、条格、诏敕。

(三)立法特点:

元朝法律形式深受宋编敕的影响,多为条格和断例的汇编。《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

世大典》和《至正条格》《元典章》都具有法规大全的特点。

二、蒙元法制的特色

(一)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二)受蒙古习惯影响,法制具有落后性

1.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

2.赋予僧道法律特权;

3.保护落后生产关系;

4.保留蒙古婚姻习俗。

(三)司法机构繁多,职掌混乱,司法状况黑暗。

元朝中央废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宣政院、枢密院、刑部分掌审判的有关事务。

(四)完善监察体制

元朝初年在中央行政体制上沿用唐宋的三省制;在地方体制上,首创行省制度.

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

(创设“约会制”诉讼审判活动)

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立法概述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刑用重典”(重典治吏也治民)

(二)“礼法结合”的立法思想。(“八礼图”、民间建“申明亭”宣传礼教)

(三)法贵严简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律典。其基本精神本于《唐律》,但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大变

化。律首列有“二刑图”和“八礼图”,首创按朝廷六部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全律分

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共460条;在刑制上,于封建五刑外,

广泛适用凌迟、剌字、充军等酷刑。

(二)《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主持编定的一部御制圣书,其内容主要是以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

汇编,可用于法制宣传教育,也可据以惩罚官民犯罪,是明初的一种律外之法。

(三)《教民榜文》

规定民事方面的内容,是明朝初期朱元璋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四)《问刑条例》

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五)《明会典》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六)《大明令》

规范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主要法律形式

稳定的法律形式:大明律,

变通的法律形式:明大诰,条例,会典

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变化和特点)

一、定罪量刑上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特点。

(一)对违犯封建礼教一类犯罪的处罚有所减轻.

(二)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则明显加重。

二、严刑峻法强化皇权,整饬吏治。★

(一)严禁官员结党,创设“奸党罪”专条。

(二)严惩贪墨之吏。

1、将唐六赃调整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

2、在《大明律〃刑律》中专设《收赃》一门。

3、《大明诰》中规定了严酷打击贪官污吏的刑罚。

三、为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措施

(一);明中叶后创设“一条鞭法”★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按田

亩征收银两。它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结束了历代实物征税的方式,从实物税转向

货币税,废除了传统的徭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得以松弛,同时也有利于赋税负担的合

理化

(二)明朝在继承汉以来禁榷立法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封建国家传统的盐茶禁榷制度。

(三)、“钞法”,对宝钞、铜钱的发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货币金融立法。同时,严惩伪造宝钞罪、私铸铜钱罪。

(四)、“阜头”管理法规,并严惩商人的欺行霸市行为。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制度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32、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用的刑罚。 33、秦朝的__________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34、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__________。 35、在秦朝,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是__________。 36、秦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汉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 37、秦律中故意称__________,过失为__________。 38、秦朝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___________。 39、__________是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 40、秦在战国时已设有__________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41、秦朝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把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42、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对“公室告”的案件必须__________,对“非公室告”不得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答问 答案: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2.封诊式 答案: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3.廷行事 答案: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以古非今罪 答案: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盗徙封罪 答案: 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具五刑 答案: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族刑 答案: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耐刑 答案: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全真模拟题自测(1)含答案解析.doc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全真模拟题自测(1)含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立法典 B.《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杂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C.《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D.《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有关情况。《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立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 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 .《捕法》 .《杂法》 .《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 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 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上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答疑编号6483,点击提问】 【该题针对“ 《法经》与商鞅变法” 知识点进行考核】 2.战国时期的《法经》是由下面哪位政治家制定的?() A.李悝 B.吴起 C.商鞅 D.管仲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 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 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答疑编号6484,点击提问】 【该题针对“ 《法经》与商鞅变法” 知识点进行考核】 3.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 A.九卿会审 B.三司会审 C.朝审 D.秋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 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之为朝审。 【答疑编号6519,点击提问】 【该题针对“ 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知识点进行考核】 4.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原则没有以下哪一项?()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020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笔记

2020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笔记 2016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笔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终局性; 5、普遍性; 6、民主性。 二、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 2、调整社会关系; 3、解释、补充法律; 4、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一)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司法公正的内涵 程序公正 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 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1、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2、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 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真题提示】 1、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47)答案:B

中国法制史(2003-2011)司考真题及解析(单项选择题部分)

中国法制史(2003-2011)司考真题及解析(单项选择题部分) (2011年) 16.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2011年卷一单选第16题)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答案】D 【考点】秦代的罪名与法律 【解析】选项A、B、C错误。秦代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指导思想,实行严刑峻法,在危害皇权类犯罪中规定了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秦亡以后,在汉代出现法律儒家化,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罪名被取消,因此,“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都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选项D正确。“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这是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并非秦代特有,没有反映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17.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7题) 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 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答案】C 【考点】明代法律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育,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选项B说法正确。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大明会典》基本仿制《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与事例。这里说仿照《元六典》错误。 选项D说法正确。明代的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1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卷一单选第18题)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揢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答案】B 【考点】“谋杀”与“故杀” 【解析】根据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选项A错误。浦某胞弟见浦某被张某殴打,为解救浦某而上前攻击张某,过失造成其死亡,这里并无事先预谋,故不成立谋杀。 选项B正确。“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应认定为“谋杀”。 选项C错误。“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属于临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017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的功能。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控诉(公

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 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 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为一般诉讼主体,主要包括: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2.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反过来宣告某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这个权利,比如不立案、撤案、不起诉都表明某人无 罪。.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附答案)

2002-2008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来源: (2003年) 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案:D 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故D不准确。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故A是准确的。《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故B准确。《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故C准确。 7.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正确。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

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正确。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错误,选D. (2004年) 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西周的婚姻制度。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模拟试题及答案(7)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模拟试 题及答案(7) 一、单选题 1.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是( ) A.《淳熙条法事类》残本 B.《淳礻右条法事类》残本 C.《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D.《淳化条法事类》残本 2.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元典章》 3.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 ) A.“谋叛”罪名 B.“奸党”罪名 C.“盗贼窝主”罪名 D.“谋反”罪名

4.中国法制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为( ) A.《武德令》 B.《开皇令》 C.《大明令》 D.《大清令》 5.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判刑且都是比照( ) A.谋反 B.谋叛 C.谋大逆 D.内乱 6.在清朝,地位进一步上升种类繁多.实用性强,成为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 A.律 B.例 C.会典 D.诰 7.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 ) A.笞.杖.死刑 B.廷杖.死刑 C.发遣.充军.死刑 D.枷.杖.死刑 8.《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

A.1908年 B.1909年 C.1910年 D.1911年 9.《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 A.法国式民法 B.德国式民法 C.英国式民法 D.美国式民法 10.南京临时政府在总统之下设法制局,负责起草重要法令,其主持人是( ) A.宋教仁 B.孙润宇 D.雷奋 D.马君武 11.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 ) A.《暂行新刑律》 B.《暂行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现行刑律》 12.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大.地位极隆的是( )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复习笔记: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复习笔记: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终局性; 5、普遍性; 6、民主性。 二、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 2、调整社会关系; 3、解释、补充法律; 4、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一)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司法公正的内涵 程序公正 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 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1、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2、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 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真题提示】 1、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47)答案:B A 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B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 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 D 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答案解析]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的,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故A 项错误。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l.早期奴隶制法的鼎盛时期是:( c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2.中国古代法制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是:( a )。 A.战国时期 B.秦汉时期 C.隋唐时期 D.宋元明清时期 3.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是( b)。 A.战国时期 B.秦汉时期 C.隋唐时期 D.宋元明清时期 4.中国古代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是:(c )。 A.秦汉时期 B.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C.隋唐时期 D.宋元明清时期 ( )。 5.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是:(d )。 A.秦汉时期 B.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C.隋唐时期 D.宋元明清时期 6.从1927年到1949年的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形成了:( c ) A.判例法体系 B.习惯法体系

C.六法体系 D.中华法体系 7.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制度影响最深的思想理论是:( a )。 A.儒家学派 B.法家学派 C.道家学派 D.墨家学派 二、多项选择题 l.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是指哪几个时期的法律制度:( abcd )。 A.夏 B.商 C. 西周 D.春秋 E.战国 2.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 abd )。 A.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 B.法律是不公开的 C.法律是公之于众的 D.法律是不成文的 E.以成文法为基本形态 3.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有: 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 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

C.古代立法思想可以直接指导现代 D.古代法制可以指导具体司法办案 E. 有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4.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表述正确的是:( abcde )。 A.与中国文化中重家族、重血缘、重理的固有特征相对应 B.传统法律中表现出“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征 C.此决定了古代司法办案中罪的有无、刑的轻重 D.在法律上,同样一种行为,由不同主体实施,或是施加予不同的对象,其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E.“伦理法”的制度在中国古代法中比比皆是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讲解学习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2012-2015中国法制史司考真题

2012-2015中国法制史司考真题 1、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C说法正确。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选项D说法错误。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其和"命继"均属于"户绝"情形下确立继承人的方法,是宋代的继承法律制度,和婚姻方面没有关系。 2、《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中,张泳在听到"惧而不哀"的哭声后发现了犯罪的线索,而且从吏妻的"能事"入手,查明了其杀害前夫的犯罪事实。 选项A错误。《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如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选项B错误。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据此可知,"听讼"和"断狱"并非断案方法。 选项C正确。唐律规定,对于证据确凿,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本题正是证据确凿而定罪的例证。 选项D错误。九卿会审属于明代的会审制度,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3、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汇总(2003年-2016年)

2016 单选 1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16.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17.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18.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19.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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