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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号)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依据的管理,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保证认证依据的科学

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技术规范,是指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用于产品、服务、管理体

系认证的符合性要求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信息公布及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行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认证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认证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认证机构可

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标准委下属标

准化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前,认证机

构可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认证技术规范。

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有效、公正公开、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证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

定要求;

(二)认证技术规范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认证技术规范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

(四)用于产品认证的认证技术规范,通常只规定性能要求而不规定产品设计要求,必要时

规定抽样要求、检测方法、产品分类(级)及其标识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可以等同或者修改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

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它技术性文件。

第九条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充分吸纳相关技术委员会、行业组织以及其

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制定工作,并保证各方平等、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验证有关内容、征求相关方

意见,并及时、全面地对各方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和论证,完成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

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关系;

(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包括存在的差异及理由;

(四)参与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各方的情况;

(五)制定原则、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和验证情况;

(六)制定过程,包括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征求和处理意见的经过;

(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在完成认证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后,应当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报表;

(二)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所采用的技术性文件的文本,有现行标准的,还包括现行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国家认监委受理认证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成员与认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采纳各方面意见;审查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确实需要投票表决的,应当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赞成,方为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委员会对不同认证机构对相同认证对象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时,应当予以协调,保证认证技术规范的一致性;对于需要统一实施认证的领域,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建议,制定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推荐备案、建议修改后备案或者建议不予备案。

认证技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应当为建议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有适用认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的;

(三)已有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

(四)技术上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备案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备案。

国家认监委对经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公布其名称、制定情况以及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异等信息。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认证

技术规范复审后,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复审结果。

当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认证技

术规范予以废止或者修订,修订后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认监委与国家标准委建立认证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机制,逐步推动认证技

术规范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者纳入国家标准范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宽带接入终端设备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宽带接入终端设备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申请备案稿)编制说明
一、制定该技术规范的目的及意义 1.产品简介
宽带接入终端设备是宽带用户用于接入公众网络,与局端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包括家 庭网关、ADSL接入设备、VDSL接入设备、家用低端路由器、EPON终端、GPON终端等设备。 其功能和应用场合参见图1.
图1 宽带接入终端设备的应用场合 典型的宽带接入终端设备由如下几种类型的端口或模块: WAN接口是设备与上一级网络连接的端口。目前,在我国,宽带接入技术进步较快,目前形成 了多种接入手段并存的局面,因此对应的WAN接口的种类也较多,目前较常见的主要包括:ADSL、 VDSL、百兆以太网接口(快速以太网接口) 、千兆以太网接口(吉比特以太网接口) 、EPON接口、 GPON接口; LAN接口是设备与计算机或网络中的其他设备(如打印机)相连接的接口,主要为:百兆以太 网接口(快速以太网接口)或千兆以太网接口(吉比特以太网接口) ; 如果产品具有无线功能,则会带有无线模块以及天线; 部分产品还具有话音接口、USB端口等其他端口。 目前,我国宽带用户稳定增长,宽带速率不断提高。2011年上半年,我国固定互联网宽带接 入用户已经达到了1.42亿户, 其中接入速率在2M以上的宽带用户已经超过了80%。 宽带接入终端设 备是实现宽带接入的硬件基础,随着宽带接入的普及,其销售量逐年递增,且目前具有多台计算
1

机的家庭越来越多,部分家庭或小型企业可能需要多台接入设备。 虽然单个宽带接入终端设备耗电量并不大, 但随着宽带的普及,其使用基数也日益庞大,能 耗总量非常可观。目前,节能减排是我国发展的基本国策,针对此类使用量大,整体能耗大,且 具有较大节能潜力的产品的产品制定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相对于局端设备或骨干网设备,宽带接入终端产品的入门门槛比较低,低端的产品,以及低 劣的产品还存在于市场上。能耗指标方面存在明显差距。
2.技术发展趋势
宽带接入终端产品的发展受传输技术发展的影响,有某种宽带接入方式,就会有对应的宽带 接入终端。 目前,DSL接入仍然是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接入方式,其借助旧有的电话网络,无需新增线路, 运营商无需投入线路改造或新增设线路的成本,另外,随着三网融合的铺开,借助有线电视网络 的宽带接入技术也开始发展起来。但这两种接入方式受速率,目前发展速度已经开始减缓。 随着宽带用户对高带宽的需求,尤其是近些年受云计算概念的影响,用户对高速率、高带宽、 高稳定性网络的需求越来越强,因此光纤通讯得以迅猛发展,未来将会成为有线接入的主流。 而部分用户对于接入方式的移动性和便捷性要求较高,因此,未来无线接入也会是接入技术 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国内外市场的情况
(1)国际市场
宽带接入设备的市场情况与宽带普及率正相关 近日美国商务部下属的经济统计局(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 ,简称 ESA)和电信信息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简称 NTIA) 联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 美国宽带普及率已从 2009 年的 64%增加到了 2010 年的 68%。
根据日本总务省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05 年第三季度日本宽带用户数达 2143 万户,普及 率达 68%。实际上,日本非常重视宽带发展,在其 e-Japan 国家战略计划中,宽带发展是其中的 核心目标之一。E-Japan 第一阶段计划中提出 2005 年建成 3000 万个高速率宽带接入家庭,1000 万个超高速率宽带接入家庭; e-Japan 第二阶段计划中又提出了基于宽带的 7 个 IT 使用优先领域, 包括医疗、食品、生活、中小企业融资、知识、就业和劳动力及政府服务等。 欧盟 2009 年以前家庭宽带上网率将达 46%。欧盟信息协会执委蕊汀 Viviane Reding 表示,有 望到 2010 年超过一半的欧洲人使用高速互联网。
2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 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精编【技术规范标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产品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产品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CNCA/CTS 0001-2006 CESI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产品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CESI001-2006 数字电视显示器清晰度 认证技术规范 Definition certific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igital TV displays (备案稿)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产品认证中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要求3 4.1 基本要求3 4.2功能要求 3 4.3图像显示格式 4 4.4 接口要求4 4.5常温性能要求 5 5 测量的条件 6 5.1额定工作状态的调整 6 5.2环境条件 7 5.3电源 7 5.4稳定时间 7 5.5测试室7 5.6 主要测试信号7 5.7 主要测试仪器13 5.8 测量设备方框图13

5.9 测量位置14 6 测量方法14 6.1功能、接口和图像显示格式的测量方法14 6.2 常温性能测量方法15

前言 本技术规范作为数字电视显示器清晰度的认证依据。 本技术规范中的技术要求、测量条件及各项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完全依据电子行业标准。引用的具体标准如下: SJ/T11324-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术语》 SJ/T11341-2006《数字电视阴极射线管背投影显示器通用规范》 SJ/T11342-2006《数字电视阴极射线管显示器通用规范》 SJ/T11343-2006《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SJ/T11338-2006《数字电视液晶背投影显示器通用规范》 SJ/T11339-2006《数字电视等离子体显示器通用规范》 SJ/T11345-2006《数字电视阴极射线管显示器测量方法》 SJ/T11347-2006《数字电视阴极射线管背投影显示器测量方法》 SJ/T11344-2006《数字电视液晶背投影显示器测量方法》 SJ/T11348-2006《数字电视平板显示器测量方法》 SJ/T11327-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第1部分:射频信号接口 SJ/T11328-2006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第2部分:模拟音频信号接口 SJ/T11329-2006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第3部分:复合视频信号接口 SJ/T11330-2006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第4部分:RGB模拟基色视频信号接口SJ/T11331-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第5部分:亮度、色度分离视频信号接口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 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 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

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 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 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 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 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 (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80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

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CNCA/CTS00XX-2015 CQC****-20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车载导航影音系统认证技术规范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 for Car Media and Navigation System (申请备案稿) 2015-**-**发布 2015-**-**实施 CQCXXXX —2015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I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 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5) 4.1 通用试验条件 (5) 4.1.1 试验环境 (5) 4.1.2 温湿度偏差 (6) 4.1.3 试验用的样品供电电源 (6) 4.1.4 试验用的仪表精度 (6) 4.1.5 测量端子负载 (6) 4.2 外观及标识 (6) 4.3 互连线缆 (6) 4.4 安装位置 (7) 4.5 导航性能 (7) 4.5.1 一般要求 (7) 4.5.2 基本功能 (7) 4.5.3 显示 (7) 4.5.4 语音输出 (7) 4.5.5 操作与控制 (8) 4.5.6 地图数据要求 (8) 4.5.7 性能要求 (9) 4.5.8 导航性能测试方法 (10) 4.6 影音性能 (11) 4.6.1 音频的性能 (11) 4.6.2 USB/SD卡媒体播放整机功放音频性能 (11) 4.6.3 AM/FM接收器性能 (12) 4.6.4 车载显示器性能 (13) 4.6.5 蓝牙性能 (14) 4.7 电磁兼容性 (15) 4.7.1 传导抗扰度 (15) 4.7.2 静电放电抗扰度 (15) 4.7.3 辐射抗扰度 (16) 4.7.4 辐射骚扰场强 (16) 4.7.5 传导骚扰 (16) 4.8 环境适应性 (16) 4.8.1 试验前的样品检查 (16) 4.8.2 试验程序 (16) 4.8.3 主要性能测试项目 (16) 4.8.4 高温负荷试验 (17) 4.8.5 高温贮存试验 (17) 4.8.6 低温负荷试验 (17) 4.8.7 低温贮存试验 (1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 理细则正式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

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3号公告 【失效依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23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3号)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依据的管理,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保证认证依据的科学

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技术规范,是指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用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符合性要求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信息公布及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认证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认证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标准委下属标准化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前,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认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版本4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于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壹)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十)附件信息(如有); (十壹)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 (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四)签发人签章; (十五)证书编号; 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证书名称; (二)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于同壹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 志管理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19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Management of safety signs for special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

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xx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CQC XXXX-2012 额定电压300/500 V 及以下无卤低烟 热塑性混合物绝缘和护套软电缆(软线) 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Product Certification Criteria for Flexble cables (cords ) of Rated Voltages Up to and Including 300/500 V, insulated and sheathed with LSZH thermoplastic compounds (申请备案稿) 2012-XX-XX 发布 2012-XX-XX 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目录 目次................................................................................. I 前言................................................................................ II 1范围和目的 (1) 1.1范围 (1) 1.2目的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3.1 (2) 3.2 (2) 3.3 (2) 3.4 (2) 3.5 (2) 4标志 (2) 4.1产地标志 (2) 4.2产品表示方法 (3) 5绝缘线芯识别 (3) 5.1绝缘线芯应用颜色识别。 (3) 5.2绝缘线芯的颜色识别方法 (3) 6绝缘材料的要求 (3) 7护套材料的要求 (5) 8电缆的电能要求 (8) 9轻型无卤低烟热塑性混合物绝缘和护套软线 (9) 9.1型号 (9) 9.2额定电压 (9) 9.3结构 (9) 9.4试验 (9) 9.5使用导则(仅供参考) (11) 10普通无卤低烟热塑性混合物绝缘和护套软线 (11) 10.1型号标志 (11) 10.2额定电压 (11) 10.3结构 (11) 10.4试验 (12) 10.5使用导则(供参考) (1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护套吸水性试验 (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绝缘耐直流试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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