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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

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
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

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广药〔2009〕113号

(本规定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学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要求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和日期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新生按要求填好学籍表等有关表格、办完各项手续后,由二级学院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图书馆发给借书证、门诊部发给诊疗证,即注册完毕,取得本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生部门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由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办理离校手续。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校生注册要求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回校注册: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的注册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协同学生办负责安排,每学期第3周前,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必须将学生注册情况和各班级学生人数统计数据报教务处教务科汇总。第六条遗失学生证、校徽等证件,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核实,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集中分别于每学期第6周和第15周交教务科办理补发,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要将学生证等证件交回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章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

第七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对于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可延长四年,专科生可延长三年。

第八条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满的学分为依据,原则上五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210-216学分,四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180-186学分,三年制专科生应修满135-140学分。

五年制本科插班生应再修满50-55学分,四年制本科插班生应再修满75-80学分,其中专业自选课和公共选修课至少(共)要修满8学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 考试。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其考试命题、试卷印发、评卷等系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二) 考查。专业自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为考查科目。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能力,其形式灵活多样,具体由教研室自定。

第十一条实践课的考核一般采用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学生平时听课学习的表现,包括参加实验、操作、实习、见习时的学习态度,出勤情况等)、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提问、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考查项目,应有3项以上。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考核纪律。

(一)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含习题或实验报告)、实验课旷课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或实验课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和学期初补考。

(二) 凡擅自旷考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不给予学期初补考。平时测验擅自旷考者,取消该次平时测验成绩,不给予补测验。

(三) 学生考试违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不给予学期初补考。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评定和管理。

考核成绩评定及报送、成绩更改和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广东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查询

学生考核成绩通过二级学院学生办向学生公布。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会同主讲教师查阅试卷和评定情况,一周内向学生做出答复。

二、学分绩点与学习质量评定

第十七条为了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专业自选课及公共选修课不纳入计算范围)。

(一) 课程绩点的计算及要求。

90-100分折合为4.0-5.0(90分折4.0绩点,91分折4.1绩点,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及要求。

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修累积课程学分绩点除以所修累积课程学分数。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修业期间所修累积课程学分绩点除以所修累积课程学分数。

第十八条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分以上者(其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为学习优秀生,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获取奖学金的优先条件之一。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4.0分以上,作为评定优秀毕业生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参加各种科技、文体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设立综合素质学分,具体按《广东药学院综合素质学分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留级

第二十条留级

(一)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5(含)学分,必须留级。

(二) 留级学生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关专业班级学习,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学校给予承认。学费按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四、缓考、补考

第二十一条缓考

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核,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一份于考试前交课程主讲教师,一份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保存备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缓考与下学期初补考同时进行,学生凭《缓考申请表》参加,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补考

补考包括学期初补考、学年重考、毕业补考和结业换证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二级教学单位(中山校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一) 学期初补考

学生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实践课正常考核不及格或申请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初安排考核。

(二) 学年重考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课程学分累计低于15学分,可以参加学校每年秋季组织的学年重考。在校期间学生每门课程允许重考1次。

(三) 毕业补考

学生未参加学年重考或学年重考仍不及格,本科插班生未通过全国成人学位英语统考,可以参加毕业补考。

(四) 换证补考

未达到规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只准予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旷考或仍不及格者不再有补考和换证机会。

第二十三条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按总评得分记载成绩和计算绩点。补考不设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得分记载,但及格以上的课程均按60分计算绩点。

五、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

(一) 免听。允许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在开学第1周提出申请,经开课教研室同意,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主要课程不得免听。每个学期免修学分不超过6(含)学分。

(二) 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成绩及格,开课教研室同意,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可以免修。

1、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如果所修读的学时数及课程的层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一致,可在开学第3周前申请免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考核成绩证明,申请获准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通过自学申请免修下一学年的某些课程,可在该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年开学后第3周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由开课教研室审核,申请获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相同专业上一年级的期末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三) 政治理论、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不得免听、免修。

学生因伤病残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体育部批准后,可以免参加部分或全部体育项目的训练和测试(或换测其它项目)或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体育部应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的成绩合格,体育部在上报此类学生体育成绩时应注明原因。《体育免考申请表》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表由体育部存档,

在学生毕业时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放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五条考勤及要求。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实验、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其中:学生实习期间,每天按8学时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及军训等,每天按4学时计。

(二)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三) 班主任或辅导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对缺课(包括上课、实习、军训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较多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学生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学生请假,必须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病假要有学校医疗部门证明,事假、公假要附交有关证明),分级审批。

(一) 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学生请假单交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登记,由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二) 请假1周以内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加具意见后,学生请假单送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登记后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三) 请假1周以上的,学生请假单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加具意见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单返回后,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登记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四) 学生因故必须续假,须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

(五) 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二级学院销假。

第二十七条学生旷课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旷课2天以上,班长立即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办报告,以便及时了解情况,针对性教育。

(二) 一学期旷课累计80(含)学时(2周)以内者,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根据其旷课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2周)者,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报主管校领导,并提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处理决定交学生本人一份,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因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重大活动请假,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附请假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批,交学生所属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登记后,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学生不得因其他活动请假。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准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4.0及以上,根据高考选考科目符合专业指定科目的及拟转入专业学位数,允许其在全校范围内选择转专业。并在第三学期第2周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及第三学期之后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一般院校转至重点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专科转至本科);

(三) 校内其它专业或专业方向不得转入省级名牌专业;跨校区原则上不予转专业;高考选考科目不符合专业指定科目的,不得转入相应专业;学生能否转入要求的专业视其专业学位数而定。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专业方向、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转专业。广州校区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后,经校长会议研究同意,予以转专业;中山校区学生转专业申请,由中山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提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转专业手续须在转入学期开学第2周前办理完毕。因病提出申请的学生必须附上学校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 同专业下转不同专业方向。对于同一专业学生转入不同专业方向的申请,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 转学。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报批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习成绩单;

3、最近3个月的体检表;

4、操行评定意见书;

5、转出(入)学校的审批意见(跨省转学还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6、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四)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一般应从一年级读起。转入相同专业不同方向的,由教务处根据其程度编入相应专业方向和年级。凡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应补修,已修读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可申请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免修手续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如原校实行学年制,可按其学时、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如原校学分制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重新计算学分。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须经学校附属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后按照新生入学要求,办理缴费、注册等各项手续,填写学籍卡等,由二级学院发给学生证、校徽等,取得本校学籍。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或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次数不限,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四年,专科不得超过学制的三年。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休学期满可申请续休,但学生中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其它原因休学的,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八条程序及要求。

(一) 因伤病或因故需休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办、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 因请假、缺课原因需休学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 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

籍,逾期不办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的本科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延长学制的四年,专科学生可延长学制的三年。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和往返路费自理。

(三)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和《休学证明书》、学生证向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方可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复学申请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 在学期中途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的该学期开学初,提前办理复学手续。申请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具有学籍的时间内,本科学生超过规定学制的四年、专科学生超过规定学制的三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规定学制的四年,专科超过规定学制的三年)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学校说服教育无效者(必须有学生家长签字)。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接到《退学证明书》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毕业与学位

(一) 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全面测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的鉴定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负责,并存入学生档案。

(二) 学位。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 证书发放。毕业时,由学生本人按学生工作处《毕业离校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完离校手续后,领取证书。领证书时,须交回学生证等证件。

第四十七条结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但未达到规定学分(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者操行评定不及格,可选择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一) 结业。

1、选择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可申请换证补考。

2、换证补考。未达到规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只准予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旷考或仍不及格者不再有补考和换证机会。

(二) 延长学习年限。

1、选择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教务处审批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缴交学费后,办理相关手续,可参加秋季学年重考,未参加学年重考或学年重考仍不及格,可参加毕业补考。若在下一年的六月底前取得学分,则跟下一年级相应专业一同毕业。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2、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延长年限,作自动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3、每次延长学习时间以一年为限,在学习年限内经批准可继续延长学习时间。在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三)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满一年后可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由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批准,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才能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八条换发(及延长学习年限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肄业。学生没有学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经连续2个学期的学习及考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五十条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律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向学校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称号(包括上级机关授予的称号)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等。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将开除学籍。

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必须附上本人的思想汇报,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根据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做出书面的综合鉴定,并将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条件的学生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

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可解除留校察看;学生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程序同上。对在毕业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才能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束即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能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八条处分的有关要求。

(一) 处理权限。

1、一般批评教育,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执行;通报批评,须写出书面通报,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必须认真审查,与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决定后,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签执行,并书面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记入学籍卡,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登记。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根据事实材料,复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留校察看即可执行,开除学籍须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正当,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三) 处分的时间要求。对学生的处理,要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

(四) 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职能部门应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从2009级开始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药学院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常青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二条学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通过联合办学的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高中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2+3)。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六条学校校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 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学生手册考试自测试题

学生手册考前专项复习 梁劲仁 此文档为学生手册的考察热点题目,并且在此为大家圈划考试常考的篇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广州大学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4.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5.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6.广州大学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7.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题页(请复习后自测) 一、填空题 1、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要给予_____;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给予________,督促其改正错误。 2.根据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学生不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凡参与者,___________。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____________。 3、根据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学生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 4、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集体宿舍留宿异姓或在异姓宿舍留宿,违犯者给予__________________。 5、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_。 6、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_____________。 7、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至人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_______________。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105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属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为每生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博士生导师要在学校发放奖学金的基础上,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每月为博士研究生支付补贴200元。该标准自2010年9月起执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106 行。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的,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所),院(所)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处审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于每年5月、11月按半年标准划拨到个人。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被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 规定

广大〔〕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够

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一般高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中,坚持健全治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舞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进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形,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治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我校录用通知书和录用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用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样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够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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