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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燃油系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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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 Automobile Standards Internationalization Center 49 CFR PART 571

FMVSS No.301

FUEL SYSTEM INTEGRITY Development of Standards

No.

Revised Issue Date Effective Date Date Presented by JASIC Remarks 1.

40FR483531975/10/152.

53FR499901988/12/133.

58FR56331992/1/221993/4/234.

58FR517881993/10/51993/10/29 5.61FR192011996/5/11996/5/311996/5/246.

63FR289221998/5/271999/5/271998/6/26

7.

8.

9.

10.

11.

12.Effect after 180 days

No.Revised Issue Date Effective Date Date Presented

by JASIC Remarks

Sec. 571.301 Standard No. 301;

Fuel system integrity.

S1.Scope.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requirements for the integrity of motor vehicle fuel systems.

S2.Purpose.

The purpose of this standard is to reduce deaths and injuries occurring from fires that

result from fuel spillage during and after motor vehicle crashes, and resulting from

ingestion of fuels during siphoning.

S3.Application.

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passenger cars, and to 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 trucks

and buses that have a GVWR of 4,536 kg or less and use fuel with a boiling point above

0 degrees C, and to school buses that have a GVWR greater than 4,536 kg and use fuel

with a boiling point above 0degreesC.

S4.Definition.

Fuel spillage means the fall, flow, or run of fuel from the vehicle but does not include

wetness resulting from capillary action.

S5.General requirements.

S5.1.Passenger cars, and 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 trucks, and buses with a GVWR of 10,000 pounds or less.

Each passenger car and each 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 truck, and bus with a

GVWR of 10,000 pounds or les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6.1. through S6.4. Each

of these types of vehicles that is manufactured to use alcohol fuels shall als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6.6.

S5.2.[Reserved]

S5.3.[Reserved]

S5.4.Schoolbuses with a GVWR greater than 10,000 pounds.

Each schoolbus with a GVWR greater than 10,000 pound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6.5. Each schoolbus with a GVWR greater than 10,000 pounds that is manufactured

to use alcohol fuel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6.6.

S5.5.Fuel spillage; Barrier crash.

Fuel spillage in any fixed or moving barrier crash test shall not exceed 28 g from impact

until motion of the vehicle has ceased, and shall not exceed a total of 142 g in the 5-

minute period following cessation of motion. For the subsequent 25-minute period, fuel

spillage during any 1 minute interval shall not exceed 28 g.

S5.6.Fuel spillage; rollover.

Fuel spillage in any rollover test, from the onset of rotational motion, shall not exceed a

total of 142 g for the first 5 minutes of testing at each successive 90degrees increment.

For the remaining test period, at each increment of 90degrees fuel spillage during any 1

minute interval shall not exceed 28 g.

S5.7.Alcohol fuel vehicles.

Each vehicle manufactured to operate on an alcohol fuel (e.g., methanol, ethanol) or a

fuel blend containing at least 20 % alcohol fuel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6.6.

S6.Test requirements.

Each vehicle with a GVWR of 4,536 kg or less shall be capable of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any applicable barrier crash test followed by a static rollover, without

alteration of the vehicle during the test sequence. A particular vehicle need not meet

further requirements after having been subjected to a single barrier crash test and a static

rollover test.

S6.1. Frontal barrier crash.

When the vehicle travelling longitudinally forward at any speed up to and including 48

km/h impacts a fixed collision barrier that is perpendicular to the line of travel of the

vehicle, or at any angle up to 30degrees in either direction from the perpendicular to the

line of travel of the vehicle, with 50th-percentile test dummies as specified in part 572

of this chapter at each front outboard designated seating position and at any other

position whose protection system is required to be tested by a dummy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Standard No. 208, under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S7., fuel spillage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S5.5.

S6.2.Rear moving barrier crash.

When the vehicle is impacted from the rear by a barrier moving at 48 km/h, with test

dummies as specified in part 572 of this chapter at each front outboard designated

seating position, under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S7., fuel spillage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S5.5.

https://www.docsj.com/doc/8611459963.html,teral moving barrier crash.

When the vehicle is impacted laterally on either side by a barrier moving at 32 km/h with

50th-percentile test dummies as specified in part 572 of this chapter at positions required

for testing to Standard No. 208, under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S7., fuel spillage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S5.5.

S6.4.Static rollover.

When the vehicle is rotated on its longitudinal axis to each successive increment of 90

degrees, following an impact crash of S6.1., S6.2., or S6.3., fuel spillage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S5.6.

S6.5.Moving contoured barrier crash.

When the moving contoured barrier assembly traveling longitudinally forward at any

speed up to and including 48 km/h impacts the test vehicle (school bus with a GVWR

exceeding 4,536 kg) at any point and angle, under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S7.1. and

S7.5., fuel spillage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S5.5.

S6.6.Anti-siphoning test for alcohol fuel vehicles.

Each vehicle shall have means that prevent any hose made of vinyl plastic or rubber,

with a length of not less than 1,200 millimeters (mm) and an outside diameter of not less

than 5.2 mm, from contacting the level surface of the liquid fuel in the vehicle's fuel tank

or fuel system, when the hose is inserted into the filler neck attached to the fuel tank with

the fuel tank filled to any level from 90 to 95% of capacity.

S7.Test conditions.

The requirements of S5.1. through S5.6. and S6.1. through S6.5. shall be met 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Where a range is specified, the vehicle must be capable of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at all points within the range.

S7.1.General test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pply to all tests.

S7.1.1.The fuel tank is filled to any level from 90 to 95 % of capacity with Stoddard solvent, having the 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of type 1 solvent, Table I ASTM Standard

D484-71,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Hydrocarbon Dry Cleaning Solvents.''

S7.1.2.The fuel system other than the fuel tank is filled with Stoddard solvent to its normal operating level.

S7.1.3.In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S6.1. through S6.3., if the vehicle has an electrically driven fuel pump that normally runs when the vehicle's electrical system is activated, it

is operating at the time of the barrier crash.

S7.1.4.The parking brake is disengaged and the transmission is in neutral, except that in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S6.5. the parking brake is set.

S7.1.5.Tires are inflated to manufacturer's specifications.

S7.1.6.The vehicle, including test devices and instrumentation, is loaded as follows:

(a)Except as specified in S7.1.1., a passenger car is loaded to its unloaded vehicle

weight plus its rated cargo and luggage capacity weight, secured in the luggage

area, plus the necessary test dummies as specified in S6., restrained only by

means that are installed in the vehicle for protection at its seating position.

(b)Except as specified in S7.1.1., a 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 truck, or bus

with a GVWR of 4,536 kg or less is loaded to its unloaded vehicle weight, plus

the necessary test dummies, as specified in S6., plus 136 kg or its rated cargo and

luggage capacity weight, whichever is less, secured to the vehicle and distributed

so that the weight on each axle as measured at the tire-ground interface is

proportional to its GAWR. If the weight on any axle, when the vehicle is loaded

to unloaded vehicle weight plus dummy weight, exceeds the axle's proportional

share of the test weight, the remaining weight shall be placed so that the weight

on that axle remains the same. Each dummy shall be restrained only by means

that are installed in the vehicle for protection at its seating position.

(c)Except as specified in S7.1.1., a school bus with a GVWR greater than 4,536 kg

is loaded to its unloaded vehicle weight, plus 54 kg of unsecured mass at each

designated seating position.

https://www.docsj.com/doc/8611459963.html,teral moving barrier crash test conditions.

The lateral moving barrier crash test conditions are those specified in S8.2. of Standard

No. 208, 49 CFR 571.208.

S7.3.Rear moving barrier test conditions.

The rear moving barrier test conditions are those specified in S8.2. of Standard No. 208,

49 CFR 571.208, except for the positioning of the barrier and the vehicle. The barrier

and test vehicle are positioned so that at impact -

(a)The vehicle is at rest in its normal attitude;

(b)The barrier is traveling at 48 km/h with its face perpendicular to the longitudinal

centerline of the vehicle; and

(c) A vertical plane through the geometric center of the barrier impact surface and

perpendicular to that surface coincides with the longitudinal centerline of the

vehicle.

S7.4.Static rollover test conditions.

The vehicle is rotated about its longitudinal axis, with the axis kept horizontal, to each

successive increment of 90 degrees, 180 degrees, and 270 degrees at a uniform rate, with

90 degrees of rotation taking place in any time interval from 1 to 3 minutes. After

reaching each 90 degrees increment the vehicle is held in that position for 5 minutes. S7.5.Moving contoured barrier test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pply to the moving contoured barrier crash test.

S7.5.1.The moving barrier, which is mounted on a carriage as specified in Figure 1, is of rigid construction, symmetrical about a vertical longitudinal plane. The contoured impact

surface, which is 629 mm high and 1,981 mm wide, conforms to the dimensions shown

in Figure 2, and is attached to the carriage as shown in that figure. The ground clearance

to the lower edge of the impact surface is 133 mm +/- 13 mm. The wheelbase is 3,048

mm +/- 50 mm.

S7.5.2.The moving contoured barrier, including the impact surface, supporting structure, and carriage, has a mass of 1,814 kg +/- 23 kg with the mass distributed so that 408 kg +/-

11 kg is at each rear wheel and 499 kg +/- 11 kg is at each front wheel. The center of

gravity is located 1,372 mm +/- 38 mm rearward of the front wheel axis, in the vertical

longitudinal plane of symmetry, 401 mm above the ground. The moment of inertia about

the center of gravity is:

Ix = 367 kgm2 +/- 18.4 kgm2

Iz = 4,711 kgm2 +/- 236 kgm2

S7.5.3.The moving contoured barrier has a solid nonsteerable front axle and fixed rear axle attached directly to the frame rails with no spring or other type of suspension system on

any wheel. (The moving barrier assembly is equipped with a braking device capable of

stopping its motion.)

S7.5.4.The moving barrier assembly is equipped with G78-15 pneumatic tires with a tread width of 152 mm +/- 25 mm, inflated to 165 kPa.

S7.5.5.The concrete surface upon which the vehicle is tested is level, rigid, and of uniform construction, with a skid number of 75 when measured in accordance with 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and Materials Method E: 274-65T at 64 km/h, omitting water

delivery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7.1 of that method.

S7.5.6.The barrier assembly is released from the guidance mechanism immediately prior to impact with the vehicle.

Fig. 1-COMMON CARRIAGE FOR MOVING BARRIERS

Fig.2-COMMON CARRIAGE WITH CONTOURED IMPACT SURFACE ATTACHED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美】Philip Blumberg, 美国公司集团法的实践:以控制概念为核心:吴越摘译

【美】Philip Blumberg, 美国公司集团法的实践:以控制概念为核心:吴越摘译 “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是法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仅以投资到法人中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这就是伟大的法人制度,它已经延续了数百年。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法人理论正面临巨大的挑战,不对法人理论结合当今的世界经济形势进行补充和完善,将有损于法人制度的生命力。本文可以说为美国的法人理论的变迁和美国康采恩的法的发展画了一个简明的轮廓。作者菲利普布鲁门伯格(Philip Blumberg) 为美国公司法专家。 第一节美英法中的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极其起源 一、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 二、公司之间对份额的取得 三、母公司:纯粹的资本投资者吗? 第二节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的界限极其克服 一、康采恩有关的领域 二、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的局限性 第三节“直通责任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 一、传统判例法中的直通责任 二、现代判例中的直通责任的自由形式 第四节在统一征税中的“一体化经营学说” 一、构成“一体化经营”的条件 二、“一体化经营”学说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成文法:引论 一、一般法 二、特别法 第六节一般法对康采恩的调整 一、在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和(联合)“企业法”(enterprise law)之间的选择 二、进一步的成文法解释 第七节特别法对康采恩的调整:引论

一、成文法群 二、特别法对康采恩的定义 三、作为核心构成要件的“控制”概念 第八节论特别法中对“控制”概念的解释 一、包含康采恩一般规范的成文法 二、对单个的公司类型进行选择性规范的成文法 三、税法 四、“控制”概念之外的其他标准 五、结语 第九节诉讼法 第十节破产法 一、破产中债权的顺序 二、可撤消的对债权人的优惠 三、合并计算 第十一节其它的法律领域 一、混合型康采恩 二、共同占有的子公司 三、跨国公司与域外管辖 第十二节小结 第一节美英法中的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极其起源 美国著名教授飞利普?布鲁门伯格认为,在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中有一种称之为美国康采恩法的现象。在他写给欧洲的康采恩法学者的一篇题为“美国康采恩法”的文章中,他简要介绍了美国康采恩法的历史和现状。美国人自己虽然称“企业集团”为“corporate groups”,但是布鲁门伯格教授在给欧洲的同行们所写的关于美国的公司集团法的介绍中却称之为美国的康采恩法,可见公司集团和康采恩在的布鲁门伯格眼中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关于美国的康采恩法的详细介绍,都体现在飞利普?布鲁门伯格教授所著的五卷本《公司集团法》“the laws of corporate groups ”及他的其他学术著作中。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千差万别的,但是在公司法方面其基本原则又无一例外地相趋同。基于共同的法律渊源即罗马法,所有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并有着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与持有该公司的份额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简介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含义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注意义务衡量董事是否“称职”,美国现代公司法对此义务的衡量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评判董事的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仅要考虑该董事的技能和经验,还要考虑其职责范围,做出决策时所处的环境等。只要是依据普通审慎人所具有的常识、智慧对情况所做出的判断,即使是缺乏经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他也不应受到谴责。其二,着眼于董事履行义务的方式来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每个董事在对有关事物采取行动前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了解基本情况,包括阅读有关报告和报表,出席会议听取汇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等。概括来说,除了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的要求外,还要求董事努力工作,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尽到相应的勤勉义务。具体来讲,在美国,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谨慎行事标准 出于对商业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考虑,一般而言,各国大多都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对董事进行审查。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较为宽松的态度慢慢地显示出其不适应性。美国的商法逐步显示出其严格性。 美国在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上一直坚持客观标准。通常被引用的标准有两个,如前文在论述注意义务的含义时所述,一个是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8.30(a)项规定,“(1)怀有善意;(2)尽到一个普通的审慎之人在相同处境之下应有的注意义务;(3)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为不少州的公司立法所采纳。 另一个是宾夕伐尼亚州Selheimer诉美国Manganese公司案确立的标准,即“通常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注意与技能”。这具体是指:第一,善意,公司董事必须持有真诚的信念,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第二,注意,即应当尽到像处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须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这要求董事在决策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或是信赖其他经理、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等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等。董事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对其他董事、高级职员

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

一、多选题 1. 国际商法是调整(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国际贸易关系 B 国际商事关系 C 国际经济关系 D 国际投资关系 2 德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 学理 B 判例法 C 成文法 D 习惯 3 下列哪个国家不属于英美法系() A日本 B加拿大 C英国 D美国 4.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5 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国家是 ( ) A 英国 B 法国 C 美国 D 加拿大 6 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中,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 A 意定代理 B 法定代理 C 明示的指定 D 默示的授权 7我国的外贸代理属于() A 委托代理 B 法定代理 C 司法代理 D 指定代理 8.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中,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明示的指定 D.默示的授权 9 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超出他的通常权限的.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行动,这种代理叫( ) A.意定代理 B.追认的代理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法定代理 10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定是否存在事实合伙时,一般不会主要依据哪一个因素( ) A 合伙人是否有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 B 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C 合伙企业名称是否根据合伙人姓氏命名 D 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11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的企业所负债务( ) A 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B 不承担任何责任 C 以其入伙时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承担一切责任 12.下列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B.一人公司C.外贸公司D.个人独资经营企业 13 在下列哪个国家合伙企业可以具有法人资格() A中国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7年第40号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全能上帝的恩赐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 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 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 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 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 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 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 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 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 众议院 以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已经决议 以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 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3.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以提高生活和环 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4.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公 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5.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权力 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6.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也向董 事会提供建议。 7.发行人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上市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 8.上市公司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符合股份数额和实缴资金数 额的数额标准的公司。 9.并购指一个或者多个公司为了并购其他现有的公司而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 法律的运作,会导致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不存在董事注意义务,直到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才增加了勤勉义务。这一简单至极的勤勉义务条款留下了诸多疑问,例如,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是否就是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是否具有可诉性?如果具有可诉性,其责任标准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董事注意义务是英美公司法上的概念,对该制度追本溯源,从判例法和成文法两个层面上对其进行考察,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长期存在的疑惑,进而为董事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认识论上对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加以宏观考察,出发点在于,尽管中美两国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中国的公司制度毕竟是舶来品,与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理论必然存在某些共性。 因此,对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进行认识论上的宏观研究对我国公司法肯定具有指导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概括介绍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法。正文第一章从历史角度对董事注意义务这一问责机制加以考察。通过考察发现,美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渊源是判例法,早期判例法关注勤勉义务而非注意义务。 随着实践的发展,董事注意义务受到更多的关注。目前约定俗成使用注意义务这一概念,但通说认为注意义务包含着勤勉义务之要求。董事注意义务不但适用于决策职责,而且适用于监督职责。法官在审查董事注意义务案件时保持相当谨慎,尤其是审查董事决策行为时,经营判断原则使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从侵权法中的一般过失标准降低为重大过失标准,董事免责制度更是使董事注意义务名存实亡,但股东仍然有权寻求董事会决议撤销之救济。 即使是董事履行监督职责的场合,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也明显低于侵权法中的一般过失标准。令人惊讶的是,特拉华州董事注意义务姗姗来迟,成文公司法中至今都不见董事注意义务的影子。注意义务在《示范公司法》中经历了艰难的立法过程,主要矛盾集中在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原则的关系上。《示范公司法》1998年行为标准与责任标准二分法比较清晰地将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原则成文化,但同时引发了新的问题。

美国国家技能标准简介

美国国家技能标准体系简介 刘永澎 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争夺愈演愈烈,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霸主地位发生了动摇,大多数工业产品出口竞争力下降。美国劳工与经济界人士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劳工素质低下,新增劳动力普遍缺乏就业的基本技能,高新技术尤其信息技术发展所需的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美国会1994年通过了《国家技能标准法案,The National Skill Standards Act》。根据这一法案,美国于同一年成立了由工商界、劳工、雇员、教育界、社区及民权组织领袖组成的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National Skill Standards Board, NSSB,以下简称委员会)。该法案提出:委员会要成为刺激开发和实施非强制的国家技能标准、鉴定和证书制度的催化剂。 一、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国家技能标准的作用 委员会根据制定国家技能标准的需要,针对美国的产业结构现状,划分出15个行业部门,并且要求有关方面围绕这15个行业部门中的相关工种或职业群来制定技能标准。委员会本身并不为这些部门制定技能标准,它只负责制定指导方针和整个体系的总体框架结构。 委员会不强制任何部门加入国家技能标准与鉴定证书体系,这是这一制度非强制性的体现。当行业部门认定加入国家技能标准、鉴定和证书体系符合他们的利益并且准备加入时,需组成一个预备工作小组,负责达标工作,达到特定标准后,他们就可以成为委员会的志愿

伙伴(Voluntary Partnerships, VPs)。 志愿伙伴承担各自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任务,由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代表组成:雇主组织、劳工组织、政府、雇员组织、民权和社区组织以及教育和培训机构。委员会为其志愿伙伴提供资金,同时监督他们的开发工作,并对他们开发的技能标准进行审批。目前已有四个志愿伙伴开始投入到国家技能标准开发中来:制造业技能标准委员会(MSSC)、商业和服务业志愿伙伴、教育和培训业志愿伙伴、旅馆和旅游业技能标准委员会。 近年来美国很多机构都认识到建立一支高技能劳动者队伍的重要性,纷纷开始组织制定技能标准。但是如此之多的标准也让雇主们、政策制定者、雇员、学生和教育培训工作者有点不知所措,不知道到底应该使用或相信哪一种标准。由委员会以吸收志愿伙伴的形式组织制定统一的国家技能标准,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了资金,并且为所有美国人提供了一条非常准确的信息:当前的工作现场究竟需要什么。 委员会认为,标准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作用:对雇主而言,有了技能标准和职业证书后,他们可以用技能标准和职业证书,准确而可靠地判定求职者和在职人员知识与技能的水平,减少他们在招聘新雇员和提升在职员工中的支出和风险;对求职者和在职人员而言,有了技能标准,他们就能知道从事某一个职业必须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同时可以将本人现有的知识和技能与雇主的要求进行比较,从而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且可以根据这些要求对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评价和选择;教育和培训机构则可以使用委员会颁布的技能标准作为课程设置和调整的依据,做到用工作

美国联邦螺纹标准

与螺纹型式有关的术语 螺纹(Screw thread)螺纹通常是指在内、外圆柱面上按螺旋线形式制出沟槽或在内、外圆锥面、截头圆锥面上按锥螺旋线形式制出沟槽而形成的具有均匀截面的凸起。在圆柱面上形成的螺纹称为直螺纹或平行螺纹,以便与圆锥面或截头圆锥面上形成的锥螺纹相区别。 螺距(thread)螺牙是一个螺距范围内包含的螺纹部分。 单线螺纹(Single Start thread)单线螺纹是导程等于螺距的螺纹。 多线螺纹(multiple start thread)多线螺纹是导程为螺距的整数倍。 外螺纹(external thread)外螺纹是在圆柱或圆锥的外表面上形成的螺纹。 内螺纹(internal thread)内螺纹是在圆柱或圆锥的内表面上形成的螺纹。 右旋螺纹(right-hand thread)从轴向看,按顺时针方向向前旋绕的螺纹为右旋螺纹。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否则螺纹被认为是右旋螺纹。 左旋螺纹(left-hand thread)从轴向看,按逆时针方向向前旋绕的螺纹为左旋螺纹。所有左旋螺纹应标记LH。 完整螺纹(complete thread)完整螺纹是指螺纹长度内牙型剖面具有完整的牙顶和牙底形状的螺纹。 不完整螺纹(imcomplete thread)不完整螺纹是螺纹牙型上牙顶或牙底由于同工件的圆柱面和端面相交,或同尾锥面相交而引起的未完全成形的螺纹。不完整螺纹出现在螺纹的两端。 引导螺纹(lead-thread)引导螺纹是指在内、外螺纹的旋入端出现的牙底完全成形而牙顶未完全成形的那一部分不完整螺纹。 尾扣螺纹(vanish thread)尾扣螺纹是指牙底未完全成形或牙顶和牙底均未完全成形的那一部分不完整螺纹。它是由螺纹成形刀具的头部倒角产生的。 有效螺纹(effective thread)有效(或有用)螺纹包括完整螺纹和牙底完全成形而牙顶未完全成形的不完整螺纹部分(在锥管螺纹中还包括所谓的矮顶螺纹),但不包括尾扣螺纹。 总螺纹(total thread)总螺纹包括完整螺纹和所有的不完整螺纹,因此包括尾扣螺纹。 螺纹等级(classes of threads)螺纹等级是按规定的不同公差和容隙值划分的。 螺纹系列(threads series)螺纹系列是对确定的直径规定每英寸不同的牙数而形成的不同直径—螺距组合系列。 结构螺纹(structural thread)结构螺纹要明确规定外螺纹芯部拉断或螺纹付中内外螺牙拉脱时外螺纹芯部的强度值。结构螺纹不是为满足辅助连接要求制订的,但它可以用于辅助连接。(UNC 和UNF螺纹系列就属于结构螺纹,其公差值是按等于一倍直径的旋合长度计算的。 辅助连接螺纹(attaching-purpose thread有时也成为constructional或retaining thread)辅助连接螺纹不规定螺纹付中内外螺纹件的芯部强度值。辅助连接螺纹通常不用于结构连接。(12UN和16UN不变螺距的螺纹系列就属于辅助连接螺纹,其公差值是按等于9倍螺距的旋合长度计算的。)

通用电器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规划产品组合的又一种企业经营方法,因通用电器公司于1970年在公司战略计划中首先应用而得名。作为大规模多种经营型的通用电器公司在50年代率先采用了分权化的事业部管理体制,随之公司事业有了惊人的增长。但没过多久,随着美国经济于60年代中期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公司业务也在6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期间增长缓慢,其中公司每股平均利润及投资利润率甚至呈现下降趋势。 造成这种局面的部分原因是公司新领导人在引入核动力及商用喷气式飞机引擎等资本密集产品时造成巨额亏损。其根本原因是公司的发展超出了控制范围。到1968年,全公司的业务单位增加到200个,划分成50个事业部,各部门间的业务与计划互不衔接,甚至完全脱节,使经营效率迅速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上层认识到为达到减小风险,提高收益的战略目标,非得有一种能够统一规划、指挥各项事业经营的手段,使公司各种分散的业务从总体上取得平衡与衔接,实现产品、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为达到以上目标,通用电器公司以当时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董事长R·约翰为主,开始加强计划体制,制订新的战略事业计划。其核心之一就是采纳由波士顿集团公司顾问小组提供的“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对公司业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由公司咨询部长罗斯查尔德把本公司的有关指标按“公司实力”和“市场

引力”两大类因素进行细分,并重新组合,将其整理成可进行多种因素分析的九象限图,以便能切实地根据当时的环境变化,从多种因素中及时地找出主要影响因素。由此,诞生了企业产品战略分析的新方法——通用电器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引用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原理,扩大其考核内容而形成的一种规划企业产品组合、评价企业发展方向的战略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市场容量、利润率、市场销售增长率等看作刺激企业生产的引力,把企业的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推销能力、产品质量等看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根据以上要素对企业产品加以定量分析、评价,划分出九种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列出相应的发展、维持及淘汰等对策,在此基础上调整产品结构,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 通用电器公司法的工作步骤如下: 1.制订标准 首先确定企业全部产品的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中各具体项目及其加权值,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的大、中、小范围。市场引力指市场对企业的吸引力,包括产品市场容量、利润率、销售增长率、市场垄断程度、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市场细分化的水平等项目。企业实力指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市场占有率、资金、产品能力、服务等等的状况。 2.评分

美国应用标准体系(ANSI)

美国应用标准体系(ANSI) 美国国家标准ANSI B16.5《钢制管法兰及法兰管件》是一个比较完整、比较成熟同时也是国际上比较流行、比较通用的先进标准。该标准与其它相关的ANSI、API 、ASTM、MSS 组成的压力管道应用标准体系形成于大量的试验研究基础之上,并经历了数十年的实践检验,因此不失为一个科学、先进的标准,并广泛为各个国家所接受。 管子:大外径系列(ANSI B36.10和ANSI B36.19) 公称直径范围:(DN6~DN2000)mm 壁厚表示方法: 1)是以管子表号"Sch"表示壁厚; 2)是以管子重量表示管壁厚度。 管法兰:美式法兰 压力等级:CL 150 300 400 600 900 1500 2500 Psi 7个等级 公称直径:DN15~600mm 法兰密封面:凸台面(RF)、凹凸面(MF)、榫槽面(TG)、金属环连接面4种 法兰型式:平焊式、承插焊式、对焊式、螺纹连接式、松套式及法兰盖6种 ◆美国应用标准体系ANSI中常用的标准有: ANSI/ASME B36.10 无缝及焊接钢管 ANSI/ASME B36.19 不锈钢无缝及焊接钢管 ANSI/ASME B16.9 工厂制造的钢对焊管件 ANSI/ASME B16.11 承插焊和螺纹锻造管件 ANSI/ASME B16.28 钢制对焊小半径弯头和回弯头 ASME/ANSI B16.34 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和焊接连接的阀门 ASME/ANSI B16.5 管法兰和法兰管件 ASME/ANSI B16.36 孔板法兰 ASME/ANSI B16.42 球墨铸铁法兰和法兰管件 ASME/ANSI B16.47 大直径钢法兰 ASME/ANSI B16.20 管法兰用缠绕式、包覆式垫片和环槽式用金属垫片 ASME/ANSI B16.21 管法兰用非金属平垫片 ASME/ANSI B18.2.1 方头和六角头螺栓和螺纹 ASME/ANSI B18.2.2 方头和六角头螺母 API std605 大口径法兰、法兰盖 API std526 法兰连接钢制泄压阀 API std598 阀门的检验与试验 API std599 法兰连接和焊接连接的金属旋塞阀.果 API std600 法兰和对焊连接的钢制闸阀 API std602 小型钢闸阀(紧凑型闸阀) API std603 150磅耐腐蚀用法兰阀 API std608 法兰连接和对焊连接的金属球阀 API std609 支耳型和对夹型蝶阀 API std6D 管道阀门规范 MSS SP-44 带颈平焊法兰

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美国示范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 1.21. 表格 §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 第三节州务长官 §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 第四节定义 §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 1.41. 通知 § 1.42. 股东人数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 申请文件应由下列人员来签署: (1) 本州公司和外州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者是总裁或是其他高级职员; (2) 公司还没有选出董事或公司还没有设立的,则由其中的一个发起人;或 (3) 如果公司处于接收人、托管人或其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的控制之中,则由该受托人签署。 * 签署申请文件的人应该在其上签字,并在其签名之下或对面说明其姓名和签署文件的权能。该文件可以但不必要包含公司的印章,鉴证和一段声明或证明文字。 *如果根据1.21节,州务长官已经规定了申请文件的强制格式,则申报文件应采用规定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州务长官办公室。在州务长官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送。如果申请文件是采用打印或印刷形式而不是电子形式,州务长官可要求递交原文件及其一份准确,一致的副本(5.03节和15.09节的规定除外)。 * 文件提交至州务长官办公室申报时,申请人应按照州务长官要求的支付方式,随之支付本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适当的申报费、特许(权)税、许可费或罚款 * 任何时候,如果本法允许计划书或申请文件可以不将可以查明的事实列入其中,那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计划书或申请文件应规定上述事实按照计划书或申请文件的条款运作的具体方式。 (2) 这些事实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 可以在全国具有普遍影响的新闻或信息媒体上获得的,不管是以印刷体还是电子文本的形式表现的事实材料,包括:统计或行销指数,任何证券或证券组的市场价,利息率,货币兑换率,或类似的经济或财政数据; * 由自然人或实体,包括计划书或申请文件中所涉的公司或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决定或行为;

美国标准体系概览

美国标准体系概览 长期以来,买国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的标准化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参与民间团体的标准化活动,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多元化标准体系。自愿性和分散性是其两大特点。 美国大约有700见个机构在制定各自的标准,其中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政府机构,诸如标准化机构、科学和专业协会、工贸协会、其他社团组织,以及非正式标准制定机构等。现行的美国标准体系,实际上由3个子体系组成,即以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为协调中心的国家标准体系;联邦政府机构的标准体系; 非政府机构(民间团体)的标准体系。目前,美国全国大约有9.3万个标准,其中4.9万个(52.7%)是由620个民间组织制定的,其余标准则为联邦及各州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 ANSI认可的标准制定机构有180多个,总共制定了3.7万个标准,占民间标准总数的75%。这些标准中,有一部分经ANSI批准同时使用ANSI代号。而ANSI自行制定的标准则为数有限。以l996年为例,当时有现行标准1.1万多个,其中1600个左右是ANSI自行制定的标准。 在美国标准化发展过程中,民间团体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84年,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民间组织有420个,其制定的标准占全国标准总数的40%;而l998年这类组织达到620多个,其中一半以上分布在华盛顿、纽约、芝加哥、费城4个城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SAE)等20个主要非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占民间标准总数的71%(1984年占21%)。这些民间组织制定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不仅在国内享有良好的声誉而颇受青睐,在国际上也得到高度评价而被广为采用。

国际标准代号一览表

常见标准代号一览表 国际标准: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JSO/R-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 IIW-国际焊接协会标准 J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 ICRP-国际射线防护委员会标准 美国标准: ASTM STD-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AASHTO STD-美国国家公路及运输公务员协会标准ANSI STD- 美国标准协会标准 AIAG STD -自动化工业行动集团标准 API STD-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 ASNT(SNT) STD -美国无损检测协会 AREA STD- 美国铁路工程协会标准 ASME STD-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AIA STD- 美国航空学会标准 AWS STD- 美国焊接协会标准 FAA STD- 美国联邦标准 MIL-STD - 美国军用标准 MSS STD- 美国制造商标准化协会标准 ASA-美国国家标准 NCRP STD - 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理事会标准SAE-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标准 NAS-美国国家航空航天标准 AMS-美国宇航材料规范 ABS-美国海运局标准 AES-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标准 AISI-美国钢铁协会标准 DOD-美国国防部标准 AIA-美国宇航工业协会标准 DOE-美国能源部标准 NBS-美国国家标准局标准 123本标准: JIS-123本工业标准 NDIS- 123本无损检测协会标准 HPI-123本高压技术协会标准 加拿大标准: CSA STD- 加拿大国家标准 CAN CGSB - 加拿大工业通用标准

IRS-加拿大标准化协会标准 英国标准: BSI-英国标准协会标准 DTD-英国航空材料规范 BS- 英国国家标准 法国标准: NF- 法国国家标准 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AIR-法国国防部标准 德国标准: LN-原西德航空标准 SEL-原西德钢铁产品交货技术条件DIN-德国工业标准 其他: UNI-意大利国家标准 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ГОСТ-前苏联国家标准 EFNDT-欧洲无损检测联盟 STAS-罗马尼亚国家标准 A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 中国标准: CB- 中国船舶行业标准 CH- 中国测绘行业标准 CJ- 中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Y- 中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中国档案工作行业标准 DB- 中国农机工业标准 DJ- 中国电力工业标准 DL- 中国电力建设行业标准 DZ- 中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 中国核工业行业标准 FZ- 中国纺织行业标准 GB- 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 GB/T-中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GJB-中国国家军用标准 GY-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A- 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HB- 中国航空工业行业标准

公司法必读推荐书目(最新最全经典书目大全)

《公司法》参考书目 基础理论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米尔霍普、[德]皮托斯:《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第二版),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马丁·利克特:《企业经济学:企业理论与经济组织导论》(第三版),范黎波、宋志红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荷兰]乔治·亨德里克斯:《组织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协调、激励与策略》,胡雅梅、张学渊、曹利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斯蒂文?G.米德玛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董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克莱因、[美]科菲:《企业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第八版),陈宝森等译,岳麓书社2006年版;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杰弗里·N·戈登、(美)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一章注册公司的法律特征 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A REGISTERED COMPANY 本章主要讲述了注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及其发展的历史。 公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虚构的实体,它只不过是其管理者和员工按照团体模式经营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依照大陆法系的分类,这种观点似乎可以被看作是法人拟制说。但是在法律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的公司,这种虚构的本质在这种程度上被忽视了,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它就是一个公司实体。正因为如此,注册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像一个自然人那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是公司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 除此之外,大量的公司都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公司的有限责任分为股份的有限和保证的有限。(除有特别说明,本书将主要讲股份的有限。)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一旦(以股票的名义价值)完全出资认购了所持有的股份,他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成立导致了公司和其股东地位的分离。因此,公司的存在不再依赖于其成员的存在于否。成立这样一个公司最大的好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最大的缺点是商业隐私的缺失。与合伙不同,注册公司必须满足许多关于披露信息的要求。 公司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中期,但在此之前,就已存在现代公司的前身。首先产生的是特许公司。从17世纪起,随着世界船舶贸易的发展,特许的股份公司产生了。股份公司是一个通过王室特许产生的,有着复杂形式的合伙企业。特许状通常授予其在特定贸易中的垄断权。这种公司虽然也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但是除非特许状有特殊规定,这种企业的成员没有任何形式的有限责任。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交易也日益增多。到18世纪前期,股票成为一些公司投机的手段。大量公司都是通过购买其他已消亡的公司的特许状成立的。许多有欺诈目的的公司被起诉,议会也开始试图控制公司形式的滥用。 随着公司作为商业媒介的衰落,19世纪兴起了大量依据议会的个体法产生的非公司企业。这些企业的成员以股份公司成员的方式向企业投资,并对其享有股份。但是企业的资本和财产不是由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持有的,而是由托管人持有的,他可以为企业的利益起诉或应诉。因此,非公司企业的成员不享有有限责任,其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也是有疑问的。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司有限责任。因为那时有限责任被视为小资产企业运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和公众投资者的手段。 尽管对小企业有限责任的授予有严格的限制,1855年公布的有限责任法还是对一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享有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产生,鼓励了公司的产生和成长,这对国家经济是极为重要的。

标准美国黄卡体系

标准美国黄卡 前言 叫牌是桥牌运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桥牌搭档通过叫牌法在叫牌过程中互相传递信息,并通过这种沟通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定约。一个好定约是取得成功的前提,经过研究表明,大部分桥牌的胜负是因叫牌引起。 桥牌的叫牌体系或者说叫牌法主要有两个主要的流派。一个是人工约定性叫牌法,一个是非人工约定性叫牌法。人工约定性叫牌法主要的是通过人为地约定大量叫品的含义来传递信息;而非人工约定性叫牌法则主要是通过叫品之间的逻辑关系来构建整个体系。两者各有特点,后者出现比较早,而且目前大部分的桥牌朋友都使用它。前者在强牌的情况下,能做到更精确的信息描述,意大利兰队在60、70 年代称霸桥坛的十多年里使用的兰梅花叫牌法就是人工约定性叫牌法。 人工约定性叫牌法包括魏重庆先生创建的精确叫牌法,意大利的兰梅花叫牌法和大方块叫牌法,台北的中华精准制等。非人工约定性叫牌法包括高伦自然叫牌法,美国标准自然,标准美国黄卡,二盖一叫牌法和英国的埃柯(Acol)叫牌法等。 标准美国黄卡(Standard American Yellow Card)是一个标准的自然叫牌法,在国际上有大量的使用群体,具有很好的通用性。 总的来说叫牌法对于桥牌初学者来说显得很复杂,但是自然叫牌法由于里面逻辑非常严密,只要掌握了其中的原则,就能很轻松的记住各个叫品的含义。对于一个有一定桥牌基础的人,只需要15 分钟就能熟悉本体系。 什么是美,桥牌的叫牌逻辑就是美。这也许是对美最好的诠释,尽管美在哲学上是没有定义的。

1. 名词解释 高花(Major Suit):桥牌中的黑桃和红心两套。 低花(Minor Suit):桥牌中的方块和草花两套。 墩(Tricks):桥牌使用52 张牌,每人手上13 张,出第一张牌的人为定约庄家的左手防守方,这个防守人的第一次攻牌叫首攻。首攻后,其余三人依次跟牌,谁的牌大,谁就获得这一轮出牌的胜利,也叫得到了一墩。每轮牌的赢家将成为下一轮的出牌方,直到13 墩牌全部打完。 阶(Level):桥牌中定约的阶次从1 到7,阶次加上6 就是你所需要获得的赢墩数目。 级(Rank):同一个阶中分为5 个级别,从高到低为无将、黑桃、红心、方块和草花。五个级别的英文表示:无将(NoTrump,简写为NT),黑桃(Spade,简写为S),红心(Heart,简写为H),方块(Diamond,简写为D),草花(Club,简写为C)。 桥牌叫品:桥牌叫牌过程中叫牌者表达信息的一个单位。叫品由“阶”和“级”两部分组成。如3H 就是一个叫品,读作“3 红心”,表示以红心为将牌可以得到9(3+6)墩牌。另外还有一些特殊叫品,如加倍(Double)和再加倍(Redouble),以及PASS。桥牌叫品共有38 个,在叫牌过程中,后叫的叫品一定要保证“价位”高于前一个叫品。两个叫品的阶不一样时,阶高的“价位”高,如果阶一样,则级高的“价位”高。 定约(Contract):通过叫牌过程,最终确定一个双方认同的打牌目标,比如一方说“能以红心为将牌,得到9 墩”就是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叫定约。定约就是叫牌过程中最后一个非PASS 叫品。或者说在叫牌过程中,当某一个人叫出一个叫品,其余三个人全部PASS 时,就将这个最后叫品定约为这副牌的定约。正好完成定约叫Make,超额几墩完成定约叫超几,差几墩完成定约叫宕几。 5 张高花开叫(Five-card Major):桥牌叫牌法早期流行4 张高花开叫(只要有4张某门高花就可以开叫1 阶高花),以高伦叫牌法和Acol 叫牌法为代表。四张高花容易找到高花的4-4 配合,但是随着叫牌法的发展,到了上个世纪后半叶,越来越多的牌手使用五张高花开叫,5 张高花开叫更安全,容易寻找5-3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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