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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碑东街下穿通道商品混凝土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TH- )号绵阳市商品砼

工程名称:高新区双碑东街延长段铁路下穿通道建设工程需方: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印制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购货方(甲方):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舒天兵联系电话:156******** 供货方(乙方):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

联系人:温光平联系电话: 152******** 工程名称:高新区双碑东街延长段铁路下穿通道建设工程

施工地点:高新区双碑东街购货收料人:彭勇

合同签订时间: 2015年12月30日地点:腾晖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甲方承建的高新区双碑东街延长段

铁路下穿通道建设工程由乙方供应混凝土。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

质量,特订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标号、单价、浇筑方式、供应数量、交货地点:

序号

标志外

浇筑

方式

供砼

数量

(m3)

单价

(元)

备注强度等

坍落度

骨料

规格

水泥

标号

1 砂浆275

2 C10 225

3 C15 235

4 C20 245

5 C25 255

6 C30 275

7 C35 295

8 C35P8 315

6 C40 315

7 C45 335

8 C50 355 1.基本单价说明:

(1)上表单价为含电泵泵送基本单价,若使用汽车泵,则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20元∕m3,60方保底。52米以上(含52米)天泵另加5元/m3。甲方工程补尾料一批次浇筑限一次,若出现2次及以上(或当天单次使用)5方以下2方以上补贴运费150元/次,2方以下补运费200元/次。

(2)上表单价含代购水泥、砂、石泵送剂等材料费,含搅拌、运输费用,不含抗裂纤维、膨胀剂,以及甲方指定的其它材料,不含混凝土泵所需用的用水、用电费,不含占道费、施工配合费。施工现场配合费指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架设、拆除、转运固定混凝土输送泵及泵管,以及泵送过程中需甲方提供配合的人工费和周转材料费等。

(3)若需用5-20㎜的细石混凝土,则在以上相应混凝土等级基本单价的基础上增加20元∕m3。

(4)纤维混凝土所用纤维按照甲方图纸设计要求。纤维混凝土另加20元/m3

(5)若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价格波动,混凝土单价不作调整。

二、混凝土量计算方法:

(一)按供货量结算:供货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员签收后的送料单中所记载立方米之和计算。甲方可随时派人抽查运输车的装载立方米数。按施工图计算混凝土用量。

户墙桩、基层挖孔桩、换土、护壁、垫层、塔机基础等主体以外的零星预拌(商品)混凝土均按实际车次立方米计量。

(二)按实际容量计算:每批次抽检不少于3车,由抽检结果计算平均单方混凝土容重,从而计算出实际供货方量。双方约定容量为:C30(2400kg/m3)。

(三)甲方对运输混凝土车辆进行抽查,如果抽查后发现方量不够,则该工地该批次搅拌车均按扣除同等不够数量计算。

三、付款方式(双方约定)

每月按使用商砼货款的(60%)80%支付,尾款在使用商砼结束后(半年)两个月内付清。

四、资料移交:

乙方在全部货款收回及时向甲方移交全部混凝土工程资料。

五、技术标准

(一)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二)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J1007{混凝土强度验收标准}为准。六、供货方式:

(一)甲方每次要货时,必须提前24小时以商品混凝土订货单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写明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和所用部位。由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以乙方调度的记录为准。

(二)甲方在订单以外增加混凝土使用量时(如施工图纸发生变更、将混凝土用于订单以外的地方、地基土层有大孔洞或软土、跑模等),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乙方发货单要求准确填写车号、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使用部位和签发时间。

七、验货方式:

(一)甲(乙)方应在有监理人员作见证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对混凝土进行抽样检验。试件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养护至规定龄期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以此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

(二)甲方应在施工现场派专人指挥车辆进入和卸料,提供夜间照明,保证车辆安全;并派专人冲洗搅拌车,确保不带泥上路。

(三)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甲方应派专人签收,确认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和使用部位,防止其他工程的混凝土或不同程度等级的混凝土用错地方。一经签收,因使用所出现错用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八、供货方责任(乙方)

(一)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预拌混凝土标准组织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如果商品混凝土因强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按甲方提供的混凝土通知单,安排拖泵、指导施工方布管、组织生产,按时送货,乙方提供混凝土输送泵、泵管及100米电缆、3米软管各一根。

输送泵机械操作及指挥人员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现场泵送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服从施工单位现场调度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等的正确指挥。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混凝土产生离析及塌落度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运送混凝土途中的安全和其它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每期供混凝土时,随车将配合比通知单及出厂质量证明书送到甲方现场。

(五)现场取样,并承担试件的制作工作,其标准养护试件的制作、养护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标准养护试件的质量承担一切责任。

(六)乙方混凝土从出厂到工地的时间不应超过60分钟。

(七)混凝土运输、卸料过程中乙方不得加水,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

(八)若因混凝土运输泵车运输过程中时间超时,或配料不合理引起的质

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若因乙方原因中途断料或无法及时供料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造成

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购货方责任(甲方)

(一)甲方使用混凝土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组织安排生产,供混凝土通知应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供混凝土数量、强度等级、时间、浇筑部位、泵送与否等内容,并由合同确定的负责人签章。

(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铺设、拆除、清洗泵管并做好混凝土的接受、检查、签字等工作。

(三)甲方应将该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混凝土任务委托供方生产,每月26日双方对账结算。若由于甲方原因在25天内未能对账结算,视为双方已对账,甲方按供方所提供的结算单位结算依据。

(四)需泵送混凝土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距泵机100米以内且不低于90千瓦的动力电、清洁的水及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和道路畅通,并负责现场架管、跳板和安全设施的搭建,如因以上几个方面出现问题而造成不能按时浇筑混凝土,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按照标准对当次浇筑的混凝土进行振捣,确保实心密实,浇筑后的混凝土要按照混凝土养护的基本要求进行及时养护,因振捣和养护不当而造成浇筑后混凝土构件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按国家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标准,现场必须实行同条件养护试件。其试件的制作、养护、送检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标养合格但因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原因造成的回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商品混凝土送到甲方工地时,因甲方准备工作不到位造成商品混凝土超过初凝时间而报废,该车次商品混凝土损失费按本合同单价全部由甲方承担。

(七)车辆、泵机、泵管、电缆等设备在甲方工地期间的保管与安全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应提供水源,若甲方不能提供水源,由乙方搅拌车送水至甲方现场,按300元/车水计费,砂浆由甲方现场搅拌,如由乙方提供,按C30等级计价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不按合同付款时,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取消此条)

(十一)当合同已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则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十二)混凝土卸料及浇筑过程中甲方不得加水,否则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十三)若本工程中途出现停工,甲方需在停工之日起(三月内)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乙方应增加此条)

(十四)甲方有义务搞好或排除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隐患,尤其是与泵车及罐车施工相关的现场作业面,如电线、泵管牵引工的安全绳、道路、场地、夜间施工照明等,乙方发现安全隐患后有权拒绝施工,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双方协商必须以书面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协议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

(二)已开工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建、缓建。或甲方与工程发包方建设合同解除,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已送实际送货方量结算收清货款。

(三)在甲方。

1、不能提供混凝土供应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合,经乙方通知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2、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

3、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以上原因解除合同时,双方按照实际送货方量进行结算。

(四)在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不能提供混凝土供应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合,经甲方通知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2、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

3、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以上原因解除合同时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甲方保留追究由此引发的损失及其他责任的权利。

十一、争议、违约与索赔

(一)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向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外,凡未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因停供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⑴资金不到位,不能按约定支付货款。

⑵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⑶双方协议同意停止供应。

⑷仲裁机关要求停止供应。

⑸法院要求停止供应。

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寻合作单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⑴供料不及时,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⑵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⑶双方协议同意停止供应。

⑷仲裁机关要求停止供应。

⑸法院要求停止供应。

(二)违约与索赔

1、甲方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责任或者有其它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总价 %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导致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总额的利息等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

2、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暂时停止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上的时间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约定的标准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导致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及支付占有资金额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未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部位仍应继续进行,直至施工规范所允许停止的部位。(此条取消)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经双方书面确认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5、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另一方具有正当理由或能出具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应答复索赔方或要求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及证据。如10日内不予答复,应视为违约方已经同意索赔方的索赔要求。

十二、合同终止: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

同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办理完毕结算且支付完全部货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二、特别约定:

甲方(章):地址:法人代表: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税号:电话:传真:乙方(章):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安县黄土盐井村

法人代表:蒋理洪

代理人:

开户银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荄分社账号:88070120007325315

卡号:9559980482529398315

姓名:蒋理洪

税号: 510724675796932

电话:138******** 4622288 传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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