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合理配置医院的人力资源,确保人事相宜,人岗匹配,建立规范、有序的人事异动管理机制,促进医院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医院全体员工。
三、权责
1、制定责任
2、实施责任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四、内容
(一)异动原则与范围
1、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评结果为依据,慎重地进行人事异动管理。
2、异动范围包括员工晋升、降职、免职,调动。
(1)、晋升、降职、免职
【晋升】:晋升包括晋职和晋薪。通过合理、规范的晋升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不断提高管理、业务技能,实现选拔优秀人才的目的。
【晋职】:是指员工因业绩突出,由较低职位上升到较高职位,其责任、权力相应增大,薪资待遇、机会相应增多。
【晋薪】:是指不提升员工的职务级别,而通过提高员工的薪资待遇的一种激励方式。
(2)、降职、免职:降职、免职,是指员工从原有职位降低到责任较轻的职位或免去职位,同时削减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薪资和机会。
(3)、升降的依据
a.职位所要求的知识、技能;
b.相关资历和经验;
c.工作表现和品行;
d.适用性和潜力;
e.绩效考评的结果;
f.医院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4)、程序及审批
A.执行层员工的晋职和降职、免职,均须有医院相应部门经理或主管提议提名,同时备齐相关资料,填报《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医院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确定最后结果,并正式发文通知;晋薪则只需填报《员工职薪异动建议审批表》依照此程序保密办理,不公开发布。
B.中层及以上管理者的晋职和降职、免职,属于集团公司任免权限范围。
C.晋升、降职、免职引起的薪资调整依照《薪资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5)移交:职务变动的员工接到通知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变动移交清单》(附件5.4),办理移交手续,于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
(二)调动
1、调动的形式
【调岗】:因机构调整或业务需要,或为符合员工工作能力和发展意向,可根据员工的个人申请或工作安排进行员工调岗,包括所在单位部门内、跨部门及跨单位调动。
【借调】:因业务上的需要,可把员工短期调动到其他单位参与工作,包括所在单位跨部门借调及跨单位借调。
【待岗】:当员工被认为绩效表现及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需要,经过培训仍无法达到要求时,部门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安排其待岗。
2、程序及审批
(1)调岗
A 调岗是指同岗位等级、不同岗位员工流动,表现为医院部门内部不同岗位调动。
B 当医院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考虑内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虑平级调岗医院有关部门及员工本人均可提出调岗申请。
C医院科室提出调岗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的同意后,填制《员工职薪异动建议审批表》;员工提出的调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沟通确认后,由部门填写《员工职薪异动建议审批表》进行报批。医院决定的人事调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办理报批手续。
D 调动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和有关部门发出《调动通知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参照《离职管理制度》有关移交的条款执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务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予以延长,最长以15日为限。
E 工作交接手续: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和新工作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在原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持《调动通知单》或调令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
F 员工如不符合调动岗位条件,未被批准,相关部门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在原工作岗位好好工作。员工本人申请、领导同意调出,但因种种原因,应聘员工不能被新部门录用的,原单位应继续留用该员工。
G 由晋升或降职/级引起的岗位变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借调
a员工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其他部门,原工作单位保留其员工资格;
b由拟借调单位的管理层提出,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明确员工的借用期限和借用期间的责、权、利。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协调报批。
c报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向相关部门发出《调动通知单》。
(3)待岗
待岗应由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清楚说明待岗理由,交人力资源部,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同时由原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协调其工作安排,在两个星期内仍未能上岗的,进入离职工作流程。待岗期间发放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3、权限
(1)基层员工在同一部门内的科室间调动由员工或上级主管提出,部门经理或负责、分管领导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上报单位总经理签批;
(2)中层人员调动由总经理提出,由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上报总经理批准通过;
4、档案管理
(1)人员调动手续作为人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加在人员档案袋里保存。
(2)调动过程中如有需要转移员工档案,根据情况予以转出或转入。
(3)人员变动登记申报及档案转移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五、附则
a)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b)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相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