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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41家信贷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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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41家信贷金融公司,60家门店详情

一、平安易贷:1.经三路东风路金城国际广场平安保险大厦

2.大学路陇海路北200米长城康桥6楼

3.花园路广电路信息大厦1703室

4.金水路英协路楷林国际608室

5.郑汴路城东路东300米康桥商务13楼

6.郑汴路玉凤路南300升龙环球大厦C座18楼

7.建设路秦岭路西园国际广场A座1220室

8紫荆山路陇海路方圆创世B座1131室

9桐柏路陇海路金中环大厦8楼

二、证大速贷:1.金水路未来路东200米兴业大厦2310室

2.经五路农业路国际企业中心A座1007室

三、证大财富:1.金水路英协路盛润国际东塔18楼

2.桐柏路陇海路金中环大厦19楼

四、宜信:农业路经五路西200米国际企业中心B座12、14、15楼

五、陆金所: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A座1409室

六、恒昌: 1.花园路农业路招银大厦1201室

2.未来路青年路豫茶大厦1602室

3.陇海路桐柏路金中环大厦A座1803室

七、信和:1.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B座908室

2.经三路广电路金印现代城6号楼709室

八、捷越: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B座1407室

九、友信:1.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A座2101室

2.花园路国基路居易摩根中心6号楼1805室

3.陇海路桐柏路金中环大厦2201室

十、森昊(好时代):金水路未来路东200米兴业大厦2108室

十一、维信:经三路广电路金印现代城6号楼1603室

十二、民信:1.金水路未来路东200米兴业大厦1005室

2.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B座1601室

十三、望洲:花园路农业路招银大厦1507室

十四、信而富:农业路政七街省汇中心2610室

十五、融通汇信:福元路英协路华悦时间广场B座1306室

十六、汇中: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A座1201室

十七、利信:花园路农业路招银大厦1601室

十八、华澳:经三路广电路金印现代城6号楼16楼

十九、海华:花园路农业路招银大厦21楼

二十、中安:1.建设西路万乘国际1404、1405室

2.金水路未来路曼哈顿11号楼409、410室

二十一、万鸿:郑汴路玉凤路南300米升龙环球大厦C座14楼二十二、鑫信:农业路经三路财富广场2号楼1101室

二十三、安信:金水路英协路河南信息广场5楼511室

二十四、阳光:福元路英协路华悦时间广场1509室

二十五、你我贷:经三路丰产路财富广场4号楼1302室

二十六、融易宝:金水路玉凤路浦发国际B座1207室

二十七、新新贷:紫荆山路商城路裕鸿国际C座508室

二十八、同城e贷:经三路东风路金城国际B座1505室

二十九、网商贷:经三路丰产路财富广场5号楼1102室

三十、银谷:文化路北三环瀚海北金A座1306室

三十一、普惠:经三路广电路金印现代城6号楼1605室

三十二、信用宝:经三路农科路金成国际广场1号楼907室

三十三、中辰:郑汴路玉凤路南300米升龙环球大厦C座2508室三十四、众惠:经三路东风路金城国际6号楼中单元502室

三十五、中腾信:金水路未来路东200米兴业大厦2301室

三十六、中兴微贷:1.金水路未来路东200米兴业大厦2106室

2.农业路经五路西200米国际企业中心B座2608室三十七、华商贷(华富恒通):农业路政七街省汇中心A座904室

三十八、泛辉:郑汴路英协路升龙环球大厦A座2306室

三十九、玖富:金水路未来路东200米兴业大厦2010室

四十、腾信嘉华:经三路农科路金城国际A座17楼

四十一、巨汇财富:人民公园西门豫港大厦18层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你知道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知识

第一章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知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货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规则: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2、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压线) 3、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的借贷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底线) 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关系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岛开展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 “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

业务知识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非银行机构比较研究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何处?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一、基本含义 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同质化的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各类机构的基本含义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独立企业法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

小额贷款公司会计业务处理

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发放贷款时,财务部门依据贷款合同和《贷款发放审核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做以下会计分录:借:贷款;贷:银行存款。如果贷款属于抵押贷款,则要对抵押内容在备查账中予以登记。 贷款收回时,做以上相反的处理。如果收回的款项中含有以前预提的利息,应同时给予冲销;属于本期的利息,计入本期的营业收入。借:银行存款;贷:贷款(本金),应收利息(预提利息),营业收入(本期利息)。 二、贷款计息 贷款利息可以采用分次结息和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分次结息又分为按月结息和按季结息。在实际操作中,为降低贷款风险,无论采取何种结息方式,小额贷款公司都应该按月计息,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计息时:借:应收利息;贷:营业收入。收回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三、贷款的期末计价 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在每年年末对尚未收回的各项贷款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回收风险的贷款,根据其可能的回收金额与贷款额之间的差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一定要按照当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的要求计提,其账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 对已经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以后其可能回收额得以增加的,在原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金额范围内,按增加的金额对“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转回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和计提相反。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转销。转销贷款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贷款。 四、银行借款 当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在各地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拆借。借入资金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拆入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向银行拆借的借款利息,不是计入“财务费用”,而是计入“利息支出”,会计分录如下:借:利息支出;贷:应付利息。 应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利息也不冲减“财务费用”,而是计入“营业收入”之中。借:银行存款;贷:营业收入。 以上四项业务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一般企业所独有的业务,除了这四项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核算方法,按照一般企业的核算方法即可。○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务 会计核算流程 贷款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所谓逐笔核贷,是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逐笔填写借据,经信贷人员逐笔审核,一次发放,约定期限,一次或分次归还的一种贷款方式。发放时,贷款应一次转入借款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收回时,由借款单位开具支票,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贷款利息一般按月(季)计收,个别为利随本清(即还本时同时结清利息)。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向公司提交借款申请书,经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审会审议通过后,双方商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利率等,并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填写一式四联借款凭证。其中:第一联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信贷部门留存,第四联借据。客户在在第二联、第四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的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报送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等基本信息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和附件3,指标校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报送自年初至报告期的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汇总损益情况及年度审计后本外币利润情况,反映金

融机构的经营成果和盈利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4和附件5,指标说明详见附件6,指标检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四)专项统计指标,从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多角度全面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7)。 三、报送时间 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报送。南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报送频度为年度,于年后20日前报送上年末情况,首次报送为2009年9月14日前报送2009年8月末情况。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报送频度为月度,于月后3日12:00前报送上月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7日12:00前报送2009年9月末数据。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季度损益表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2009年3季度末数据;年度利润表报送频度为年度,于次年5月8日前报送上年末审计后的法人本外币数据,首次报送为2010年5月8日前报送2009年末审计后的数据。 (四)专项统计指标,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

【经典案例】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经典案例】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受该规定的 规制 1、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款项,以年利率36%为限先用以抵充利息,后以多余部分抵充本金,并无不当。其中,抵充24%至36%的利息部分,属于偿还“自然之债”,在债务人已经实际给付的情况下,不得再主张返还。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其规制的范围是民间借贷即民间资金融通行为。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再学,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税务*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

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俊岐,男,194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乡胜水村于大架子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高俊岐系父子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占芝,女,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乡胜水村于大架子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武占芝系母子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英宏,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政府*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马英宏系叔嫂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翔宇,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政府*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高翔宇系叔侄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用版本)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与(下称“债务人”) 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保证主合同项下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1.1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关于主债权的具体内容根据主合同约定。 1.2 本合同第1.1款所指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在全部主合同中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确定。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中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2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2.3为避免歧义,本合同第2.1款约定的甲方所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是指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额度,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仍属甲方所担保之范围,而不论该借款本金余额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之和是否超过甲方所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也不论除本金之外的其他债务发生时间是否处于主合同约定的期间之外。 第三条抵押物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路径展望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路径展望 小额信贷这一微型金融模式,近年来在中国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都获得了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的有力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8月25日在2016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分论坛——“中国—拉美微型金融高峰论坛”上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动微型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发展,让金融改革的成果更多惠及普通民众。 现状:高速增长到明显放缓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白雪梅在论坛上表示,2008年至今,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高速增长到明显放缓的发展过程。 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小贷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到2013年,小贷公司数量增长已近15倍。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810家,实收资本8380亿元,平均每家0.95亿元,贷款余额为9364亿元。 2013年以后,小贷公司增速减慢。2015年的小贷机构数仅比2014年增长了1.4%,2016年6月,机构数、实收资本,贷款余额比2015年末都下降了1%左右。这表明小贷行业增长规模明显放缓。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表示,小贷公司成立的前几年,赶上了中国经济正高速发展的好时机,但近两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市场竞争加剧,小贷公司的经营环境较前几年更为严峻,部分小贷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陆续退出了市场。

白雪梅表示,小贷公司经过10年的发展,即将步入成熟期。从我国小贷机构的存在情况来看,小贷公司的发展具有社会贡献大、风险外溢小的特点。自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组织,10年来小贷公司作出了较大的社会贡献,基本符合“小额、分散”的行业定位,已经成为中国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在改善农村金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都发挥出积极作用。此外,由于小贷公司放贷资金主要来自股东出资,不吸收公众存款且对外融资少,行业风险对外溢出较小,极少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困境:内部问题与外部挑战并存 小贷公司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问题暴露愈发集中。就内部问题而言,公司治理不规范、风险内控能力不完善、商业模式不成熟影响着我国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贝多广直言,本质上,我国小贷公司的商业模式是严重依赖于银行“生物链”的,一定程度上吃了银行的“残羹剩饭”,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提高了对小贷公司放贷门槛,融资难上加难,部分小贷公司生存压力凸显。 针对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白雪梅表示,立法及政策等外部环境的不利因素造成了当下小贷公司的发展困境。首先,行业立法存在滞后性。目前,全国性层面上指导小贷行业发展的文件,仍只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这已难以满足和适应整个小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其次,现有政策的严格限制加剧小贷公司对外融资难的困局,造成行业缺乏稳定的外源性的、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最后,和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小贷公司的税负较重。和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相同业务的小贷公司难以享受税收减免、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从而加大了小贷行业进军农村金融的税负压力。 路径:政策与技术双驱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现状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1、发展迅速,小贷公司风起云涌,但发展面临融资规模和利率上限的瓶颈,发展前景堪忧。小贷公司自2008年5月试点以来,发展的速度及范围都可谓惊人。长沙的天心,芙蓉,开福,雨花四区以及周边的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株洲,湘潭,郴州,娄底,衡阳,岳阳,永州等地均有小贷公司成立。从新华网湖南频道信息长沙4月21日电,面向中小企业、三农贷款和个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基层呈现出勃勃生机。据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统计,当地进入该机构统计的40家小额贷款公司,3月底贷款余额已达19.1亿元。一季度这些机构新增贷款4.9亿元。除担保、典当业外,涉及房地产、化工等行业在内的产业资本都开始关注并谋求设立小贷公司。但是小贷公司面临的困境也不容小觑,融资规模的限制、较高的税率及较低的投资回报率仍叫小贷公司深感担忧。严格的经营限制造成资金来源单一,其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资金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长远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同时,缺乏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利率水平近似“一刀切”。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利率管理水平不足,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目前尚未建立。贷款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期限长短,无论贷款方式如何,基本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有的利率已经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转制成村镇银行,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突围的理想方法。然而,要实现这一跳跃仍需迈过两道门槛:更改股权及保证连续盈利。前者关系到运营者的心态,后者则取决于运营者的能力。 2、小贷公司在制度安排上面临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省目前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首先,是定位不明。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但是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目前湖南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是外部监管体系“多头化”,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目前由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和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这种多部门的多头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的漏洞。地方政府金融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上面临的困难 (一)税负较重收益偏低。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业,但性质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这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资金年收益率为 6.78%。就算按照资金100%的使用率计算,收益率也只有7.8%左右,比传统的制造业还低。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方案 为了加强我行与贵公司的合作,提升金融服务品质,我行特制定本方案,通过资金供给、信息获得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合作,在中小企业客户的信贷、结算服务方面发挥联动机制,实现贵我双方风险可控、互利双赢。 一.融资服务 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按照我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要求,为贵公司核定最高额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授信敞口。同时在信贷资金及资本金的使用过程中,我行提供资金托管、监管等金融服务,确保信贷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支付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最大限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 二.帐户管理及结算托管服务 通过开立帐户、提供对帐单以及贷款收回资金托管等方式在我行搭建结算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功能互补。我行通过自身的结算功能,可为贵公司及贷款客户提供银行的帐户管理、结算服务,同时通过帐户管理、结算服务,我行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其资金运用的明细状况以及其贷款客户每笔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同时设立贷款回

收资金帐户,并通过帐户托管,实现其资金管理。还可以在此基本功能基础上,建立分期放款、还款的托管服务。 三.提供咨询、培训服务 我行可以为贵公司提供授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通过建立定期、不定期的交流方式,将我行在授信、风险管理等方面成熟的技术和经验与小额贷款公司分享,帮助建立内控管理、贷款评审、资产分类和拨备等相关的制度和业务流程。 四.客户成长的联动服务 2009年我行建立中小企业专营体系,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了15类金融产品,启动了“吉祥三宝”特色品牌。在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过程中,我行可以与贵公司建立客户联动服务机制,为中小客户提供银行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小企业的金融需求。 五.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合作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仅能够发放贷款,业务品种有一定的局限。而我行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在贸易融资、投行、托管、现金管理等方面能够提供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

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37号文 央行 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

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

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合作实现共赢

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合作实现共赢 现在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形式主要是提供批发贷款和提供担保的形式,两者进行合作可以实现互利共赢。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较大,两者之间的合作缺乏持久性。下面给出了加强两者进一步合作的建议:首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融资服务平台,推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联网监管,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促进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商行进行合作。 其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为了促进小贷公司和商行进行合作,政府可以考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该基金可以由政府在财政支出中列支,或者由政府承担一部分,再由合作的双方分别承担一部分。 补偿基金可以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存"的原则,专门用于对风险的补偿,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积极性。最后,建立健全金融服务环境。合作双方应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的征信体体系、信用评级制度、违约通报制度。并且要定时通报违约信息。还要改善司法环境,在相关的法律层面上给予合作双方更多的支持,比如减免营业税收或者返还所得税等等。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一方面可以解决自身后续资金的问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自身灵活的担保机制、多样化的放款机制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者的密切的关系,可以为广大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还具有一定的地域优势,它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对当地的企业的状况有很好的了解,能够快速了解到客户的资信状况,而且在后期的贷款资金管理上的运营成本很低。这样通过和商业银行合作可以很好的为小贷资金需求者服务,并且降低自身的运营成本和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 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和目的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和目的 为促进农村发展,我国近年来借鉴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发展了中国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但我们经过实践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在国内的实施并不乐观,除去几个试点,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普及。 本文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小额贷款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农村小额贷款的概况和国内外现状。第二部分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所学知识,从农户和银行两个角度总结小额贷款在大兴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农户方面存在对贷款需求少、信用等级差和认识误区等问题,银行方面存在宣传不足、贷款风险大等问题。第三部分根据上一部分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理程序、及时下放贷款和政策导向,希望能帮助农村小额贷款顺利实施,真正发挥作用。第四部分对实践进行总结。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国内外担保质押信用等级小额信贷风险 一、农村小额贷款概况和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1.国外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迅速发展,通过国有农业开发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将大量的补贴性资金投放到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国家的农村金融环境中具有许多不利因素,而实施

的传统的农村金融政策又未准确认识本国农村经济和金融,因此这些实践并未获得成功,反而造成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此后,这些国家不断摸索新的发展方法,小额信贷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演变成为小额贷款的模式,目的仍然是消除农村的贫困。小额贷款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作为一种发展工具,为解决农村发展和减少贫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案。因此小额贷款在过去三十年多年里迅速发展,已经从世界的某些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遍及亚、非、拉美等地。在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典型的小额信贷机构有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等,都在扶贫开发方面取得了相当成就。 2.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的未来趋势 随着小额贷款的不断发展,其未来走向逐渐显现。首先,低收入客户不仅需要传统的小额贷款,对全面的金融服务也有很大需求,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将逐渐过渡到微型金融。其次,传统的小额贷款被称为“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因其首先关注社会发展,并通过员工激励和严格财务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将会被以商业可持续性为首要目标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所取代。第三,关于小额信贷行业监管原则的一致意见将会形成,不断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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