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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一、《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

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以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

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将成为各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以下有关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相关关税和国内税率,相关费用,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有关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惩罚规定,申诉程序,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各成员还应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以下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说明,需要的表格和单证,咨询点的联络信息等。

2.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每一成员应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定期磋商。

3.预裁定。预裁定指一成员在货物进口前向申请人提供的在货物进口时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

4.上诉或审查程序。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每一成员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这包括一成员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情发布增强对食品、饮料或饲料边境监管的通知;如进口货物被扣留,成员应迅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首次检验结果不利时,可第二次检验并酌情接受第二次检验结果。

6.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一般纪律指规费和费用、征收原因、主管机关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应予以公布;特定纪律指海关服务的规费和费用应限定在服务成本以内且不得与特定进口或出口相关联;处罚纪律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7.货物放行与清关。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每一成员应尽可能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一成员应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每一成员应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每一成员应允许对申请人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为防止易腐货物损坏或变质,每一成员应规定对易腐货物在最短时间内放行并在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放行。

8.边境机构合作。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各成员应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

9.受海关监管的进境货物的移动。在满足所有管理要求下,每一成员应允许进境货物在其领土内、在海关监管下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领土内另一海关。

10.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及过境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程序的依据;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各成员不得强制使用报关代理;每一成员应在其全部领土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适用共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如拟进境货物因未满足卫生或技术法规被一成员主管机关拒绝,允许进口商重新托运或退运至出口商;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税区复出口,除正常折旧未发生任何变化,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货物出口加工复进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货物进口加工复出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或退税。

11.过境自由。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不得对过境征收费用,但运费、行政费用或服务费用除外;各成员不得对过境采取任何自愿限制;每一成员应给予从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此类产品不需过境应享受的待遇;鼓励各成员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过境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最多为保证确定货物及符合过境要求;货物被送入过境程序,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在该成员领土内目的地结束过境过程;各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过境单证和数据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领土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该海关应立即结束过境操作;担保仅限于为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或为后续货物对担保予以展期,使公众获得其用以设定担保的相关信息,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可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过境协调机构,可向该机构提出咨询和建议。

12.海关合作。鼓励贸易商自愿守法并对违法实施严厉措施,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为管理守法措施在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中开展合作;每一成员对进口或出口申报信息的请求要严格保密,考虑答复信息对被请求成员资源和成本的影响。

13.机构安排。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对所有成员开放,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给予成员就有关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实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的机会,并与贸易便利化领域中的其他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每一成员应建立一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国内协调和协定条款的实施。

(二)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成员应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实施《贸易便利化协议》条款的程度和时限应与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能力相关联。仅要求最不发达成员作出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一致的承诺。

具体条款共分三类:第一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实施的条款,或对于最不发达成员在协议生效后1年内实施的条款。第二类是发展中或最不

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条款。第三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同时要求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以获得实施能力的条款。

二、《贸易便利化协议》的影响分析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达成将大大推进WTO成员间的贸易便利化。通关成本一直是参与国际贸易主体重要的经营成本之一,发展中成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得不为繁琐的通关程序付出更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妨碍了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便利化将使各国获益,特别是发展中成员获益更大。经合组织的贸易便利化指标显示,如果全面落实《贸易便利化协议》,发达国家贸易成本将缩减10%,发展中成员贸易成本将缩减13%-15.5%。

《贸易便利化协议》作为多哈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在协议生效后将受其规则约束。目前,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在世界的排位却并不乐观,为此,笔者认为,实施该协议后具体的影响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为履行WTO透明度义务做好准备。《贸易便利化协议》在各成员提供贸易便利化方面强调了WTO的透明度原则,例如:各成员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迅速公布,并设立咨询点答复相关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向贸易商提供评论机会、磋商机会,并在生效前尽早公布;各种规费和费用的征收方式和时间应当公布;等等。我们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深化口岸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贸易便利化协议》提倡口岸行政管理的“单一窗口”制度,协议第10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

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协议同时要求:“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我国目前的口岸制度包括海关、边防、商检、检疫、海事等多部门,是

互不隶属的多头管理体制,与协议的上述要求不相符合。现实中,企业完成通关流程往往要多次往返不同的部门之间,不仅需要重复填报信息,而且易导致不必要的差错,通关效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口岸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把多头管理体制合并到单一窗口下。

第三,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贸易便利化协议》贯彻了WTO贸易自由化的这一原则,并在多方面细化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在协议生效后,上述规定将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需要我们在国内管理程序中切实落实,否则将可能招致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投诉。

第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贸易便利化协议》对各国负责货物通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进口货物的预裁定制度、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审查规则等。根据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

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这些规定为我国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第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贸易便利化协议》作为一项多边国际协议,倡导各成员间开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相互合作。包括协议规定在WTO机制内设立负责协调贸易便利化事项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并要求各成员设立或指定一个相应的机构促进协议的国内实施和国内协调;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并就专业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等开展合作;鼓励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以帮助后者完善贸易便利化设施和提高相关的技术水平。由于国际贸易必然涉及到货物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因此贸易便利化的推进离不开国家之间的紧密合作,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国际合作的义务确定下来,将从多边层面有力地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中国贸易便利化协定A类承诺

WT/PCTF/N/CHN/1 1 July 2014 (14-3789)Page: 1/1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Original: English NOTIFICATION OF CATEGORY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COMMUNICATION FROM CHINA The following communication dated 30 June 2014 to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is being circulated on behalf of China for Members' information. _______________ Pursuant to the Ministerial Decision of 7 December 2013 (WT/MIN(13)/36, WT/L/911),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General Counci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shall,inter alia, receive Member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y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With reference to the abov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the honour to notify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by designates all the provisions in Section I of the Agreement as Category A commitments except for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6 of Article 7: Establishment and Publication of Average Release Times; -Paragraph 4 of Article 10: Single Window; -Paragraph 9 of Article 10: Temporary Admission of Goods and Inward and Outward Processing; and -Article 12: Customs Cooperation. __________

广州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

广州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19〕31号)和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广州市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建设,实现跨境贸易便利化再提升、再创新、再突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9年底,将进口边境合规时间压缩至40小时,费用降至332美元;单证合规时间降至8—12小时,费用降至110美元。将出口边境合规时间降至16—18小时,费用降至285美元;单证合规时间降至6—8小时,费用降至76美元。实现机场、海港口岸“7×24”小时常态化通关。中国(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和降低口岸收费。 1.完善规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准收费。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在“单一窗口”网站动态实时更新公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港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港集团) 2.深化全市港口口岸和白云机场口岸实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免除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减免优惠引航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港务局,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集团) 3.推动规范降低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白云机场口岸进出口货物公共处理平台,推动货站运营单位分步实施降低货站处理费、货物保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推动降低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集团,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4.推动降低报关报检服务和检疫处理收费。在深化关检业务融合、推进货物报关报检实现一次申报基础上,推动整合降低报关报检服务费用。落实检疫处理降费政策,推动开放检疫处理业务市场,充分实现合法准入、公平竞争;推动停止邮政、快件检验检疫业务咨询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5.推动降费政策措施红利惠及更多外贸企业。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船公司及船代货代公司的协调沟通机制,推动相关环节降费政策措施红利惠及外贸企业。加强降费政策措施宣传推广,使外贸企业了解并用好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港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海事局) (二)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最新 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认识及提升建议-精品

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认识及提升建议 一、引言自二战结束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世界各国发展水平得益于此也正不断提高。以关税为代表的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进行更加自由化贸易的障碍,虽不时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但在整体上程下降趋势。在贸易壁垒日渐减少的同时,贸易便利化成为了各国和相关组织关注的热点。高层次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于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可以降低双方的成本,对于国家而言则能促进更大规模的贸易发生,根据相关研究可以发现,贸易便利化措施每改善10%,出口则增加5%;如果监管环境和基础设施质量分别提高10%,则出口可以分别增加9%-11%和8%。贸易规模的增大,常常意味着国家GDP的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二、贸易便利化水平测度OECD对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测度体系主要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第一部分叙述内容,包括信息出版、上诉复核程序、货物的清关及海关合作等12大项内容。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十一维度测量体系,十一维度紧密结合《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条款,故其测算的维度较两种测算体系更加全面,而且OECD的数据来源权威内容详实。来自152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利用十一维度逐个按0-2(贸易便利化程度从低到高)评分,通过加权计算得出最终的得分。于是可以依据各国的得分高低来适当评价相应的贸易便利化水平。OECD 提出的十一维度分别是,信息可获得性、贸易团体的参与、预先裁定、上诉程序、费用、单证手续、自动化手续、手续(程序)、外部边境机构合作、治理和公正。 OECD对该国家此维度下进行加权获得该国贸易便利化最终量化评分。三、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与澳美俄罗三国的比较截止到2016年根据商务部贸易数据,与中国有重大贸易往来的分别是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它们的贸易便利化平均得分分别是1.6、1.7、1.6、1.2和1.8,中国自身的贸易便利化平均得分为1.4。和中国有重大贸易往来的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平均水平都是比较高的,但俄罗斯除外。从中国与澳大利亚和美国的贸易便利化雷达图中可已看出,中国在信息可获得性上、费用和程序手续上表现良好,这说明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在此三个方面做的比较好。但是明显不足的表现在内、外部边境机构合作和治理公正上,这三个方面得分远低于三个国家,得分仅有1.0左右。单证手续上,中国的得分仅有1.0。这四个方面表现较差,说明了中国的内外部边境机构合作不充分,贸易商处理事?沼龅蕉嗖棵判?作处理时,常常会因为中国的边境机构合作不充分导致贸易成本变高,而且中国的单证手续较其他国家复杂,这也会增加贸易成本,可能使得原来有竞争力的商品在国际市场市场上失去了价格优势。也会使得外国价格价美物廉的商品难以到中国市场销售。对于有着十四亿人口的消费群体和一个全球性的贸易大国而言,这几个贸易便利化方面的短板会大大影响到中国的贸易规模的增长和消费者福利水平。四、政策建议根据OECD的数据测算,可以看出当今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对于全球而言是处在一个中等偏下的水平的,而中国又是一个贸易大国,这两者之间是不匹配的。中国时至今日的贸易规模在全球而言已属前列,当前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改进仍有很大的潜力,若改进后的水平能够走在全球中上水平的话,中国的贸易规模还将持续扩大,经济规模也会随之扩大,从而带来的福利水平的提高是可以预见的。前文提到,中国在十一维度里,与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相比,内、外部边境机构合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及发展策略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及发展策略 作者:天天论文网日期:2016-6-21 11:10:42 点击:1 2015年3月28日,中国政府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开创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一带一路”方略不仅传承了古代丝绸之路亲善交流、开放包容的精神,更结合当代国内外局势,超越了传统丝绸之路,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国家战略,其重点是实现“五通”,其中“贸易畅通”即与贸易伙伴在协调透明的贸易环境中展开更加密切和广泛的合作。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14年11月宣布《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通过,我国于次年9月正式接受该议定书,在国际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同时也加速了中国与主要伙伴国的贸易便利化改革。 一、贸易便利化的提出及发展 贸易便利化最早是1923年在国际联盟的议程中被提出的,当时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各国之间的双边贸易体系,尽可能地降低国家间的交易成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创新,贸易便利化的内涵也在不断充实,并逐渐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的重要议题,受到各类组织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认为贸易便利化是对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和协调,包括了国际贸易货物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即国际贸易程序和文件的系统化与合理化;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对贸易便利化中贸易程序的界定更加具体,即指海关程序、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手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提出贸易便利化通常是指运用新技术和其他相关措施,简化和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程序及行政障碍,降低成本,推动货物和服务更好地流通;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涵盖国际贸易全过程的可以使贸易流动更便利的信息流及相关程序的简化和标准化。 世界贸易组织在1996年召开的首届部长级会议中开始将贸易便利化纳入其工作议程,在2001年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中细化了在该领域应该开展的工作,2002年根据《多哈宣言》的授权,进一步提出了确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贸易便利化的优先权等工作重点。2004年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谈判工作组成立,正式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但由于牵涉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对贸易便利化文本一直未达成共识,进展缓慢。在经历了激烈和漫长的多轮谈判后,僵局终被打破,世界贸易组织在2014年11月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这也是多哈回合谈判以来取得的重大成果。世界贸易组织推动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体现为贸易程序的简明化、法律规范的透明化、数据传输的电子化及贸易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其最终目标是协调各国独立的贸易体系,创造一个更透明、更简单的环境,推进全球贸易更便捷、更有效地发展。 二、相关文献梳理 国内外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侧重于贸易便利化的经济效益研究;其二主要是对贸易便利化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其三是对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和相关议题的研究。 (一)在贸易便利化经济效益方面的研究 基姆(Kim)等[ 1 ] 通过研究发现,在海关程序上的改进,可促使APEC内的新兴工业化国家进口有一定的增幅;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也发现,只要海关程序方面的便利化条件有所改善,则APEC区内进口就会有相应的升幅[ 2 ];弗朗索瓦(Francois)等[ 3 ]在测算关务费用对经济的影响后发现,如果各国的海关费用下降,则全球GDP总值将相应增加;菲利普(Felipe)等[ 4 ] 运用物流绩效指标值测算了提升贸易便利化质量的绩效,发现在出口国该指标值每增加1%则会使出口增加5.5%,在进口国该指标值每增加1%则会使进口增加2.8%,并且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影响最大。王慧彦等[ 5 ] 认为,贸易便利化能带来增加商业机会、节省通关时间等至少六方面的利益,同时以发展中国家秘鲁为例,分析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20年)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xx)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五周年之际,由对外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世贸组织研究院以及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发布及专题交流会xx年12月6日下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 此次发布的《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中英文纸质及电子文本是由对外经贸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合作,组织业内专业人士,耗费一年多时间编撰完成。 据悉,《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参考WTO提供的贸易便利化自我评测方法,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内容,逐条逐项对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测评,提供了较为详尽的事实依据并提出了商界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报告》总策划及核心撰稿人江小平认为,入世十五年,中国的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中国海关和质检系统在信息公开、商界参与、行政救济、行政性收费的清理整顿、特别是通关制度改革、边境机构合作等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江小平认为进出境货物管理部门在预裁定、抵达前业务办理、减少通关单据、单一窗口建设等方面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以及发达国家最佳实践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海关总署原关税司司长,中国入世关税谈判代表吴家煌表示,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提高全球贸易政策透明度、降低贸易成本、推动全球经济复苏

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协定》的过程中,各成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本国、本地区贸易便利化现状的评估,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找到问题和差距,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有效地提高自身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的编撰不但对推动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也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可以用《贸易便利化协定》“这把尺子”以及报告编撰所采用的方法来测评各个相关国家的通关制度状况和差异,为沿线国家相互学习和提高奠定基础。 据悉,《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将以蓝皮书形式逐年更新并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 相关链接: 加入世贸组织(WTO)近15年来,中国海关和质检部门在信息公开、自动化通关等方面有明显改进,但在降低收费、减少通关单据、单一窗口建设等方面距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还有不小差距。 这是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6日在北京发布的xx《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的研究成果。 该报告参照《贸易便利化协定》,逐条逐项对中国贸易便利化情况进行测评。报告核心撰稿人、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江小平称,入世15年来中国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海关和质检系统在信息公开、商界参与、行政救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与沿线各国贸易便利化问题分析 (1)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与沿线各国贸易 便利化问题分析 摘要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推进,标志着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与对外合作即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发展。在国际大环境中,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作用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亦将走向一个更高平台。本文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意义、贸易便利化的现状和“一带一路”对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的影响及对策分析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下与沿线各个国家进行对外贸易所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得出符合我国与沿线国家现实情况的结论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国际贸易、贸易便利化 1.绪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内容及框架 1.4研究方法 2.贸易便利化的理论基础 2.1交易成本理论

2.2区域性自由贸易与经济合作 3.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现状 3.1贸易情况分析 3.2贸易便利化现状分析 4.贸易便利化中存在的问题及阻碍 4.1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4.2物流速度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阻碍 4.3政策阻碍 5.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5.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5.2提高物流速度和通关速度1 5.3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6.结论 参考文献 1.杨军、黄洁、洪俊杰、董婉璐.贸易便利化对中国经济影响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5,09:156-166 2.毛艳华、杨思维.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贸易便利化合作与能力建设.[J].国际经贸探索.2015,04:101-112 3.孔庆峰、董虹蔚.“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测算与贸易潜力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5,12:158-167 4.段景辉、黄丙志.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研究[J].科学发展,2011,09:46-52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序言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协定如下: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一、《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 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以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 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将成为各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以下有关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相关关税和国内税率,相关费用,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有关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惩罚规定,申诉程序,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各成员还应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以下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说明,需要的表格和单证,咨询点的联络信息等。 2.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每一成员应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定期磋商。 3.预裁定。预裁定指一成员在货物进口前向申请人提供的在货物进口时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 4.上诉或审查程序。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每一成员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这包括一成员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情发布增强对食品、饮料或饲料边境监管的通知;如进口货物被扣留,成员应迅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首次检验结果不利时,可第二次检验并酌情接受第二次检验结果。 6.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一般纪律指规费和费用、征收原因、主管机关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应予以公布;特定纪律指海关服务的规费和费用应限定在服务成本以内且不得与特定进口或出口相关联;处罚纪律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7.货物放行与清关。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每一成员应尽可能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一成员应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每一成员应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每一成员应允许对申请人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为防止易腐货物损坏或变质,每一成员应规定对易腐货物在最短时间内放行并在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放行。 8.边境机构合作。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各成员应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

中国贸易便利化分析.docx

中国贸易便利化分析 1贸易便利化界定 随着国际组织的努力,自由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障碍逐渐减少。而伴随着各国间贸易联系的加强,关税壁垒逐渐减少,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人们开始注意到促进贸易程序的合理化“,贸易便利化”的问题产生。目前贸易便利化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从最初的物流港口效率和海关运输效率,开始拓展到金融设施、电信数据,通关效率等方面,贸易便利化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于贸易便利化,是指包括国际贸易流动所需要收集、提供、沟通以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等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与协调。目前国际上有关贸易便利化最权威的文件是《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贸易便利化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效率,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包括了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商业数据处理简化、单据提交、货物运输、海关通关、贸易保险等过程,为国际贸易提供一个透明、简化的环境。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和宗旨是对国际贸易程序进行简化,促进贸易向着更加自由、更加便利的目标前进。 2现实背景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主导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自成立以来,各成员方逐步降低关税,积极响应贸易自由化,世界平均关税水平不断下降,已经到了比较低的程度。通过降低关税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空间在不断缩小,各国将重点放在了非关税壁垒上,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贸易规则进一步规范,非关税壁垒也进一步得到限

制。而贸易便利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日益受到国内外学者、各国政F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广泛关注。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将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带来巨大的收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不断改善国内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19XX年WTO成立之初,贸易便利化已经被加入到当时的“新加坡议题”,随后WTO又开始了对贸易便利化问题的谈判。20XX年12月,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达成了“巴厘一揽子协议”,其中《贸易便利化协定》更是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再次关注。20XX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XX会议,基于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成员国领导人提议20XX年亚太地区实现贸易成本下降5%,对该提议的正式响应使得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TFAPⅠ)诞生。TFAPⅠ的成功使得APEC成员制定了下一个五年交易成本再降5%的行动计划Ⅰ(TFAPⅠ)。20XX年APEC会议批准通过的《互联互通蓝图》以及21个成员国10月24日在XX签约,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这些举措无不昭示着亚太地区对于贸易便利化问题的重视。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改善国内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不断做出新的尝试。如XX自由贸易实行“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无纸通关等使得口岸效率提高,申报流程简化,减少了中间处理环节。在海关申报的同时,X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借助电子平台约定同时到场进行查验,简化了流程。美国微软作为XX自贸区的第一批成员,表示我国的通关效率比其他国家都要高。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关注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的重要

海关对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探讨———以重庆自贸区为例

海关对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探讨———以重庆自贸区为例 作者:张灿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8年第12期 摘要:海关在整个贸易链环节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海关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 的核心环节。本文梳理了重庆海关促进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发展的政策现状,基于重庆海关在持 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重庆海关应在平衡贸易安全和便利的前提下进一步 改革海关监管机制、加强海关与商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加强海关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海关工 作人素质,同时注重海关便利化与其他便利化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海关;重庆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监管制度 2017年4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作为国家第三批自贸试验区之一,重庆自贸 区定位于建成“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物流枢纽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支点。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是促进自贸区全方位开放发展的关键。世界海关组织(WCO)对贸易便利化定义为海关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海关作为进出口商品、物流运载工具以及人员流动的政府监 管机构,其监管水平直接影响整个贸易链的流动效率。2017年3月,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支 持和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重庆海关根据重庆经济贸易发 展现状,自贸区内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功能定位特点,结合国务院关于重庆自贸 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关总署支持措施,制定出台《重庆海关推动重庆自贸试验区发展第一 批27项支持举措》。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正逐项落地,并不断探索和创新,持续推动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发展。总体上,重庆海关推进自贸区贸易便利化主要围绕保税监管制度、便利 营商环境、物流枢纽建设、新兴业态发展等方面展开。 一、重庆海关对自贸区建设的政策现状 (一)改革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 作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加工贸易成为重庆对外贸易主战场,为推动加工贸易向高 端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重庆海关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备案、核销困难,实行“四自一简”产业链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借助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 进行“自动备案”,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定补 缴税款”,通过赋予企业业务资质,“简化业务核准手续”,最大限度减少核准项目;对特殊 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为企业建立电子底账,对资信良好企业允许其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 用量;同时,为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保税货物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域、口岸之间便 捷流转,不再办理转关手续。 (二)便利营商环境 便利、高效的海关作业流程是促进跨境贸易流通,实现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手段。重庆海关 以“e”海关便利作业为目标,通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提升海关政务服务水平,使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平台端全程办理业务申请,简化核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利 用电子口岸公共平台,上线运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企业资质登记、贸易许可、报关报检、支付结算等全程无纸化,从而减少现场交单,降低企业时间成本;大力推动关检“三互”大通 关建设,通过资源整合,对监管区域现场查验实行关检“联合查验”、“限时查验”,推行一

贸易便利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贸易便利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过去遏制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作用在大幅度减少,贸易便利化于是成了新的贸易增长点。首先分析贸易便利化的定义,然后通过文献回顾分析了它对降低贸易成本和提高国际贸易量的作用,通过理论推导证明了它对贸易的促进作用超过了关税的作用。最后提出了应大力推行贸易便利化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建议。 标签:贸易便利化;贸易量;关税壁垒 1前言 当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合作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世界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量不断攀升,过去遏制了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和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 )已經大幅度减少。自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之后,通过各成员国几十年的磋商,现在全球的关税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实现自由贸易基本成了世界各经济体的共识,其进一步的发展取决于世贸组织和各个区域合作组织之间的多边或双边谈判。事实上,早在1987年,全年整体适用税率为25%,而在2007年这一数字仅为9% (Marquez-Ramos等,2011)。以中国为例,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所做出的保证而言,中国对所有进口产品的下调进口关税承诺早在2010年初都已经实现了承诺,中国的平均关税税率从加入世贸组织前(即2001年前)的15.3%降到9.8%,在今后若干年内大幅下调关税的可能性较小所以,通过降低进出口关税等方式来刺激贸易发展的空间较小未来,全球各经济体和国际经济组织迫切需要寻找一条新的促进贸易增长的途径,在此经济背景下,贸易便利化就成为各经济体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注意的焦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做所的研究表明,经过关贸总协定(GATT,世贸组织的前身)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削减的平均关税产生收益大致为全球贸易总额的2%,而实行贸易便利化将可以提供的收益约为全球贸易的2%—3%。同时在各经济体内部,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使得成员国在许多方面获得利益。例如:有利于促进提升管理效率;更合理地配置资源;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外商投资等。与此同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也将从实施贸易便利化得到利益和实惠,包括:减少贸易制度成本,简化国际贸易程序等。 进入21世纪以来,亚太经合组织(APEC)、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以及各经济体政府在贸易自由化谈判进展缓慢的背景下,越发强调通过贸易便利化来降低贸易成本,以获得贸易新的增长点,各国有关学者越来越重视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普遍认为贸易便利化将会促使国际贸易更加有效率地进行,提高国际贸易量,并把它纳入各个主要国际组织的谈判议题中来。 2015年九月,中国政府做出决定,正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

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法规汇编【模板】

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法规 汇 编 漳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二O一九年三月

编者按 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是衡量营商环境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我们应对当前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优化漳州市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增长,我们对国家、省、市出台的涉及跨境贸易便利化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汇总,方便企业参考使用,增加企业获得感。

跨境贸易便利化服务热线(投诉)电话

目录 第一部分口岸部门政策法规 1.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跨境贸易便 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的通知------------------------1 2.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 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6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 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16 4.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 -------------------31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88 号) -----37 6.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提升跨境贸易 便利化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口岸〔2018〕28 号)------52 7.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跨境 贸易便利化水平措施的通知(闽口岸〔2018〕44号)------58 8.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口岸办关于漳州市提升跨境贸易 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98号)----------65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与沿线各国贸易便利化问题分析 (3)

摘要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推进,标志着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与对外合作即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发展。在国际大环境中,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作用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亦将走向一个更高平台。本文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意义、贸易便利化的现状和“一带一路”对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的影响及对策分析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下与沿线各个国家进行对外贸易所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得出符合我国与沿线国家现实情况的结论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国际贸易、贸易便利化

1.相关理论概述 作为国际经济学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新新贸易理论和新兴古典贸易理论[1]。包括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在内的传统贸易理论主要解释的是产业间贸易,而新贸易理论及后续的发展则侧重于对产业内贸易的解释,其中可以作为国际商品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的理论基础的主要有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和产业内贸易理论等,现将其概述如下: 1.1比较优势理论 比较优势理论是在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绝对优势理论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对国际贸易原因进行的解释,其认为两国间的贸易源于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随着贸易的发展,该理论的局限性逐步凸显,它并不能解释现实中所有国家之间国际贸易的基础,即无法解释在所有部门的生产成本上均占据绝对优势的国家与均不存在绝对优势的国家间的贸易[2]。 基于此,大卫·李嘉图将该理论进行了升华,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其对技术绝对先进和绝对落后国家之间存在的贸易现象进行了合理解释[3]。他认为,各国间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异导致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的相对差别,进而产生国家

贸易便利化协定

WT/L/940 28 November 2014 (14-6946)Page: 1/32 General Council PROTOCOL AMENDING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ECISION OF 27 NOVEMBER 2014 The General Council; to paragraph 1 of Article 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regard Having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WTO Agreement"); the functions of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in the interval between meetings Conducting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IV of the WTO Agreement; Recalling the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to commence negot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modalities set out in Annex D to that decision, adopted on 1 August 2004, as well as the Ministerial Decision of 7 December 2013 to draw up a Protocol of Amendment to insert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to Annex 1A of the WTO Agreement (the “Protocol”); Recalling paragraph 47 of the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f 20 November 2001; Recalling paragraphs 2 and 3 of the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nnex D of the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of August 2004 and Article 13.2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vision of assistance and support for capacity building to help developing and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Welcoming the Director General's announcement setting up, within the existing WTO structures, a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Facility to manage support that Members volunteer to provide to the WTO in furtherance of supplementary assistance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and to facilitate coherence of assistance with the Annex D plus agencies; Having considered the Agreement submitted by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rade Facilitation (WT/L/931); Noting the consensus to submit this 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Members for acceptance; Decides as follows: 1. The Protocol amending the WTO Agreement attached to this Decision is hereby adopted and submitted to the Members for acceptance. 2. The Protocol shall hereby be open for acceptance by Members. 3. The Protocol shall enter into for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X of the WTO Agreement. _______________

2016年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态势分析

2016年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态势分析 文章来源:商务部综合司 (一)外部环境 低增长局面难有根本改变。世界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尚未找到新的强劲增长点,全球劳动生产率增长减速,经济潜在增长率下降。经过多年的政策宽松后,各国宏观经济刺激政策的积极效应普遍递减,而负面影响上升,不少国家宏观调控陷入两难境地。在全球经济总体弱势复苏的大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经济状况的差异扩大。发达国家经济增速从低谷缓慢爬升,对全球经济的贡献增强;新兴经济体难以恢复到前几年的较高水平,大宗商品价格下跌、资本外流等还可能加大其下行压力。IMF 预计,2016年全球经济增速仅略有提高,为3.6%。其中,发达国家增长2.2%,较2015年上升0.2个百分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增长4.5%,较2015年提高0.5个百分点。 美联储加息可能引发国际商品和金融市场新一轮震荡。随着美国经济逐步恢复,美联储加息时点日益临近。美联储加息可能推动美元进入较长的升值周期,吸引国际资本回流美国,引发国际商品和金融市场深度调整。从历史经验看,在美元升值周期,大宗商品价格易跌难涨,新兴金融市场往往经历资金净流出局面。新兴经济体在调整中首当其冲,一方面能源资源出口收入锐减,另一方面资金外流导致外汇储备减少、货币贬值。目前不少新兴经济体经济正处于困难阶段,结构性改革进展迟缓,经济增长动力欠缺,财政金融状况比较脆弱,在美联储加息的冲击下,部分国家和地区不排除发生区域性危机的可能。 国际贸易格局发生重大变化。随着自动制造、智能制造技术的快速发展,劳动力成本在制造业竞争优势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部分跨国公司出于贴近消费市场等考虑,从离岸生产转向近岸、在岸生产,缩短全球供应链。与此同时,发达国家推进“再工业化”战略,国内生产能力提升。受这些因素影响,近年来国际贸易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对进口的拉动作用下降。在经贸规则领域,多边贸易体制艰难推进,2013年底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议”尚在落实之中(见专栏二),多哈回合仍面临较大阻力。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区迅猛发展,包括12个成员国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于10月5日完成实质性谈判,一旦建成将成为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见专栏三)。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自由贸易区具有贸易创造效应,对促进成员间经济融合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客观上也可能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对成员国与区外国家的合作造成一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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