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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盛期英国神判法析略_阎照祥

中古盛期英国神判法析略_阎照祥
中古盛期英国神判法析略_阎照祥

收稿日期:2009-11-20

作者简介:阎照祥(1949-),男,山东成武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有关讨论和争论可见:John Con tren is 'R evie w i n Speculu m 63(1988)709-714.

如杜文忠的 神判起源考略!( 思想战线!2002年第6期)、夏之乾的 神判!( 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李交发的 论中国古代神判法的历史嬗变!( 求索!1992年第2期)等。

?如盛宏意的论文: 中世纪教会对神命裁判法的终结!,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第43卷##第2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V o.l 43##N o .2

J OU RNAL OF Z HENG Z HOU UN IVERS I TY

M ar .2010#

中古盛期英国神判法析略

阎照祥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是英国中古时期司法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它流行于7-13世纪。除司法决斗外,常用的神判法主要有火判法和水判法两类,其他有吞食判法、饥饿判法、寒冷判法、十字架判法等。神判法具有残忍、荒谬等非理性特点,易引发被告对执法者的贿买,同时因它归属于司法体系,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它还具有维护无辜者、惩戒罪犯、减少积案等效能。神判法之所以能在英国长期实施,归因于其特定的社会发展水平。由于君主、教会和民众的反对,神判法终于在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上被废除,代之以陪审团之理性方式。

关键词:中世纪英国;司法决断;神判法;火判法;水判法;拉特兰宗教会议

中图分类号:K 56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0)02-0155-05

##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是中古时期司法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决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其形式分为?单方神判%(unilateral ordeal)和?双方神判%(bilateral ordeal)。单方神判仅有被指控的一方,即被告接受神判;而双方当事人一起接受神判裁决的,主要是指司法决斗[1]。司法决斗是中古后期神判法的流行形式,已有多种著作探究,本文仅对单方神判法作简略探析。

英国神判法研究起码可溯至19世纪中叶。1866年亨利&李出版了 迷信与武力:论宣誓、司法决斗、神判及刑讯!,在此前后另有若干论文发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神判法研究再现热点。其中罗伯特&巴特莱特的 中世纪神判法!(R obert Bartlett ,T ri a l by F ire andW ater ,The M edieval Judicial O r deal)影响相当广泛,它使用了多种文字资料,对神判法的起源、功能及其废弃原因等项提出独到见解,论述范围遍及欧洲,涉关男女两性[2]。到了21世纪,其引用率仍居学界前列。于此前后,诸多相关论著问世,如彼得&布朗的 社会与超自然:中世纪变化!、丽贝卡&科勒曼的论文 中世纪的理性和非理性!、保罗&海厄姆斯的 神判:早期普通法证据要旨!、 论英国法律和习惯!、查理&雷丁的 迷信到科学:自然、运气和审判的通过!等。它们或附和、或辩论、或另辟蹊径。例如,雷丁在他的论

著里,反复强调神判法实施及最后废除的欧洲局势,如11世纪以来法学院的兴建、大众理性观念的成熟,以及对审判法的批判扬弃等。这多与巴特莱特的观点抵

牾,属少数派论点 。它们形成了一道史学争论的风景线。尤其是一些著作,流露出有关英国法律体系早熟性的信息,这对于我们了解英国中世纪法律制度的衍变、英吉利民族的早期发展不无作用。

在中国,神判法研究成果丰硕,多是围绕少数民族的法律行为而进行的

。几年前,曾有世界史专业研究生撰写这方面的论文?,但与上述巴特莱特的论著一样,多是研究整个欧洲或西欧的神判法,涉及范围较大。本文拟对英国神判法稍作探析,着重分析11-13世纪英国神判法的起源、种类、实施和废除的原因。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教。

一、神判法的效能和种类

关于英格兰的神判法的历史,有的著作从诺曼征服写起,但这并非意味着神判法的起点是在1066年之后。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就有采用神判法的案例,其源头是在欧洲大陆。欧陆的神判法可溯至6世纪早期,即法兰克人的沸水神判法,随后传到其他日耳曼部落,再传入英格兰。19世纪前期,有学者认为英国的水火神判法最早是由伊纳法典所提到[3]。也有著作将神判法的早期使用确定在628-727年间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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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时代[4]。两类观点大同小异。980年,即艾塞尔雷德在位时,两种神判法???火判法和水判法???已较为流行,并被称为?重要判决%,其中火判法为具有自由身份的人所设置,水判法用之于农奴和乡下人[5]。而且,当时规定由主教们监督神判法的实施,诺塔伯兰教士法!规定,对不称职的神职人员处以罚金[6]。在那种情况下,上帝既是法官,又是陪审者。

神判法能被长期实施,是它具有两项功能。一是惩罚功能:中世纪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剧烈痛苦的方式,较大程度地惩罚犯罪者,以表达社会公愤,造成震慑和警示效果。神判法作为涉关神鉴的苦痛方式,旨在发现被隐蔽的事实真相。以下一段关于热铁神判法的文字尽显被告的极度痛苦:

被告双手都被烫出红色瘢痕之后,用谷物摩擦,他(法官)当用7片树叶敷在上面,下有谷粒和

凝乳之物,用细绳环绕扎紧。接着法官用一副钳

子夹来烧红的铁块,将之放在被告(用树叶覆盖

着)手上。然后被告当用双手捧着烧红的热铁块,

慢慢地走上8圈。再后法官将摩擦其双手上的谷

粒,当后者未对在伤口上的摩擦表现出迟疑,并且

伤口上没有创面时,当日结束时他将被宣告无罪。

[7](P19)

多数神判法毫无?无罪推定%或?验明正身%的含义。其中沸水神判法即便是无辜者也要遭受撕心裂肺的疼痛,实际上全无事后无恙的可能。

再是决断功能。使用神判法的前提包括:1.无正式原告而有疑犯;2.无足够可信的证据去判决疑犯;3.被告不承认犯罪事实;4.不能由较高地位的法官和教士通过誓证方式决断[8](P60)。

神判法实施的再一原因,是当时英国一般不能采用刑罚逼供。加上原告提供的根据不能被有效证实,被告又不肯认供,尤其是一些引发民愤或重大损失的杀人、抢劫、情事、财物毁损、恶性事端等,若不将求助神明作为最后的补救手段,则难以结案。固然,悬案不决也可暂时应付,但不能屡屡如此,否则积案过多,给人以司法无能的印象,既受到原告抱怨,还要遭到国王、官员和民众的谴责。这样以来,神判法势在必行。

神判法的种类难以详述。笔者曾见一著作列举了7种神判法,但仍不够周全。还有一些著作莫衷一是。它们提到的验证办法有如下数端:

一是吞食圣餐枣饼。据说当某人是伪证者时,尤其是在恐惧和紧张的情况下,会致使口腔喉咙干燥,造成咽喉堵塞难以下咽,从而被认定为败诉。

类似的神判法还有吞咽面包。教士要求当事人(即禁食数日的被告)一次吞咽一盎司的干面包,或者一盎司的干奶酪。若未能成功,即为败诉。哈罗德 的父亲肯特伯爵就曾被控告犯有弑弟罪,被迫吞咽此类食物。他大呼一声?假如我有罪将会被面包堵塞咽喉!%登时倒地而亡。后世分析其死亡原因,是久饿导致食道萎缩粘连、吞咽困难。可当时人们却认为是当事人冒犯神明、罪有应得。此案作为疑案流传后世[9]。

再是冷水浸泡法。被告身体被绳索紧紧捆绑,由神职人员决定投入的方向和位置,沉入7英尺深的水下。当教士亲看到被告已沉入水下时,即宣布其无罪。而未能沉入水下者,是为罪责所困,不被上帝所接纳,判为败诉。

还有一种是沸水判法,实验者必须从滚水中迅速抓取出石块,手臂却不得被烫伤;若被烫伤,须在规定时间内痊愈,否则被视为败诉。

最流行的是热铁神判法,试验者手持烧热的铁块或铁圈(通常为3磅重,也有1磅或2磅者)走过规定距离,然后将他被烫过的手和胳膊用布包扎,3日后解开,若是完好无伤,该人被视为无辜。若伤口糜烂,则视为有罪,将被施以重罚,甚至处死;其财产被国王没收,地产归还原有领主[10]。若为轻罪,则判支付罚金或缴纳部分财产、驱逐出境或流放[11]。有的地方,被告受指控的罪名较轻时,使用大约450克的铁块;罪名较重时,用5000克重的铁块。

与热铁神判法仿佛的验证,是被告将一只手伸入烧热的铁质手套中,倘若无伤,则被视为无罪。还有一种是嫌疑人须从火焰上走过,腿脚不被烧伤者视为胜诉。再一种类似的神判法,是当事人从9个烧红的犁头上越过,无恙者无罪。另一种做法是让被告蒙眼,从火红的煤块上走过,然后把烧伤的伤口包扎起来。三天后查看伤口,愈合者无罪,溃烂者败诉。这种验证注定对被告不利[12](P22)。

与热铁判法相反的是冷冻判法,即在冰雪天气置被告于寒冷之地,只穿很少的衣服,长时间忍受冷空气的侵蚀,冻到全身僵硬、大脑迟钝、讲话吃力[13]。被告若能活命即被视为无罪。

其他不常用的神判法还有饥饿判法、干渴判法、渡海判法和十字架判法等。其中渡海判法是要求当事人在大风之际冒险乘船出海,接受生死考验[14]。而十字架判法是使两个当事人面对十字架张开双臂挺直站立,直到其中一人站立不住,即为败诉[8](P59)。

上述神判法中,以热铁神判法和沸水神判法使用最为广泛。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热铁神判法多用于具有自由民身份者,而沸水神判法主要用于农奴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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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后成为?诺曼征服%的丧国之君哈罗德国王。

身份低下者。

神判法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司法机构与宗教机构结合在一起,神职人员亲自监督和指导神判法执行。神父作用如此突出,一是由于当时他们的中上层兼掌教权和政事,再是他们也是封建领主,同样占有大量地产,其经济实力堪与世俗贵族比肩。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不少修道院控制着百户区,直至把它们变为私产。例如,恰值诺曼征服之前,阿炳顿修道院控制着伯克郡的霍默百户区,切斯特修道院掌管着萨里郡的高德利百户区,拉姆塞修道院拥有诺福克郡的克莱克百户区。据统计,当时英格兰大约四分之一的百户区由教士控制。在如此情形下,英国司法事宜常由神职人员控制和参与,则是可以理解的了。

二、神判法的缺憾和存在依据

后人看来,神判法无疑属于迷信行径,愚昧、荒诞、残忍、武断,事先未能刨根问底,仓促处理案件,容易酿成冤情。只是由于它属于宗教事件,由教堂神父参与,多在教会中举行,并赋予庄重的礼仪形式,有了郑重宣誓,得到宗教会议的准许,方有实施的可能。

神判法盛行时,原告提出的各类神判的要求容易得到法庭的支持,被告却难以拒绝。若原告善良无辜,往往不会提出辅助审判的要求。倒有一些恶迹昭彰的被告,惟恐法庭判决对自己不利,尽力要求实施神判法,企图借助侥幸改变败诉的命运[8](P17)。

除司法决斗之外,诸多神判法的再一不合理之处,是它们在多数情况下,只验证被告而不验证原告,不体现二者选一的公正原则,违背了司法中立、司法独立的精神。这等于不承认原告具有被诬陷的可能,并在很大程度上将司法人员与原告置于同席之地。无辜被告即便侥幸通过验证,也只能免于处罚,却不能使原告败诉、获罪、受罚。

另一种不具备?选择性%的神判法是冷水判法。因被告沉入水中可视为无罪,几乎所有的被告都可以顺利过关,同样无验证效能。比起热铁判法和沸水判法来,此种神判法不太常用。

被告在神判法面前的处境是如此凶险,有的便设法钻法律程序的空子,或在程序之外曲意打点。有钱的被告收买法官、教士和证人,最易于化险为夷。于是,验证前的贿赂屡见不鲜。在热铁神判法中,谋得好处的执法者设法降低铁块的温度,使当事人轻易通过验证。

由于神判法总被神职人员监督实施,除了迷信和荒谬之外,难免会有弊端。比如,在神判法实施中,铁块的形制、重量及被火烧的时间等等,均由神职人员决定,这也给他们以徇私舞弊的机会。有的教士受贿徇法,使被告轻易通过、免于追究[15]。

阅读是无力行贿的被告躲避灾难的办法之一。识字且记忆力优秀者具有莫大优势。他只要将规定的某首赞美诗背诵下来,便可获得赦免。为此,基督教世界流行的第51首赞美诗被称为?脖颈赞美诗%,它使一些人保住了脖颈上的头颅[12](P22)。文盲和记忆力较差者只好含恨踏上绝路。

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之后,为了证实自己是信士爱德华的合法继承人,没有制定新法律,而是在保留的基础上略加改造,使之成为诺曼底和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混合体,神判法继续在海峡两岸使用,但司法决斗在地产纠纷的案件中普遍使用[16]。

虽神判法弊端如此之多且极易被后人嗤之以鼻,但若较为全面地考虑到当时的种种情况,还不应漠视其存在的依据和相对合理之处。

其一,神判法的实施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具有理论根据的。其中权威依据可以追溯到圣经故事上所谓亚当的堕落,人类因而应该受到惩罚。神判法为基督教信条所围绕,试图借助于上帝的?正义判决%,在善恶正误之间得到公平的求证。幸运的是,处罚并非报复,而是为了祛除罪恶。而且,在神判法履行之前,未武断地、先入为主地确定是非,没有使被告或原告不加区别地承受恶名。尤为重要的是,它避免了无端的和武断的认定。如此一来,法官去惩罚某人或某人被处罚,都不失为一个好主意[7](P19)。

中世纪的图书馆里保存了大量的有关神判法案例的祈祷文。有如:?唯有您可以拯救苏珊娜摆脱错误的控告%;?如果他是无辜的,上帝将宽宥他的生命%,等等[8](P65)。

其二,是神判法归属于司法体系,并受司法程序体制的制约,除了俗界有关司法人员和神职人员的照章操作之外,业外人士不得随意滥用。这就在某种程度上使社会上的权势人物包括封建领主等不得使用酷刑刑讯农奴和敌对者,客观上维护了司法制度。若是某司法人员在实施审判法时擅违成规,原告和被告均可指正,或向上级司法机构提出申诉。

另外,对被验证者也有严格要求。即某人将要经受神判法检验之前,需根据神职人员的要求,节食3日,戒食面包、食盐和蔬菜,然后在公众面前郑重宣誓,申明自己无罪,情愿根据普通法接受上帝的仲裁[17]。这也在形式上展现了司法事务和案件审理的神圣和严肃性。

其三,从实施效果来看,在某些弊端较少的地方,由于神判法以其严酷性张扬着警示作用,也使一些顽徒无赖望而生畏,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其四,也是较为重要的一点,是神判法具有其相对合理的实施理由和前提。神判法不仅是由司法人员和神职人员确定实施的,还是一些无辜当事人的主动选择[18]。尤其是一些弱者,如遭受冤屈的老人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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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有头债有主%的原告,在被告明确而又缺少旁证之时,可借助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惩罚犯罪者、伸张正义。

三、神判法的废除

神判法弊端种种,长期遭受非议。最响亮的非议来自君主和教会。

威廉二世是公然指责神判法的公正性的英国君主。他宣称:上帝不是公正的判官,因他习惯于保护那些显然有罪的人。他还发现,总是那些地位低下的人容易在神判法中失利。他质疑道:既然上帝无所不察,为何还使当事人在经受痛苦之后才能给予决断?[8] (P70)

后人分析,威廉二世很可能是一位无神论者。他反对任何人的所谓?上帝的意愿%的说法,亦不赞成上帝的权力大于王权。他坚信向圣徒祈祷全然无用,反对神判法[19]。尤其在一次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目睹50名行迹可疑的被告全部通过热铁判法,威廉嘲笑神明懵懂失察,但未实行司法改革措施。

英国司法制度改革方面成效卓著的王者是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在英格兰,他位居至尊,极力将案件审理权从领主那里收回,推行司法令状制度,使诉讼人到国王的法庭起诉,并支持国王法庭和巡回法庭采用陪审团审理案件[20]。这不仅一步步取消了封建贵族的司法特权,还逐步剥夺了教会神职人员对法律事务的干预,使神判法渐渐遁形,为英格兰司法体系注入了理性因素。陪审团由知情邻居组成,他们对两造品行和基本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可以做出较正确的评判分析。当一方得到陪审团全体12人的支持时,必胜无疑。起初,陪审团主要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尤其是关于土地问题。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提出的证据要经王室司法机构或巡回法庭的审核。上级机构在复审案件时,常许召唤12位或24位自由人,他们必须履行忠诚宣誓,然后接受司法官的质询,并据实禀报有关事实。由于他们通常是提供一些不利于犯罪一方之证据的证人,其行为作用和效果显然要强于过去的神判法。这种履行公诉和调查的陪审团,是后世陪审制的先驱机构[21]。

多数神职人员不是神判法的参加者,他们对神判法的残忍和荒谬心知肚明,常有不满,有时在宗教会议上严词指责,逐步形成对神判法实施的压力。

广大民众不乏判断能力,深知神判法的荒谬严酷,虽然不敢当场指责,却常嘲笑、私下非议、偶尔抗议,对执行者形成无形压力。唯惜文献对此类事实记载不详,以至于为后世学者忽略。12世纪以来,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欧诸国,开始兴建大学,并设立了法学专业,在不同程度上倡导传播着法治思想和理性意识,呼吁官方和教会废除神判法。法学者人数虽少,但他们的声音强度往往要超过民众。

神判法还受到教皇的鄙视和质疑。1215年的第四届宗教会议上,教皇英诺森三世(1160/1161-1216)作用突出,他不仅主持会议、力主废除神判法,还依靠自己的威望,轻易得到与会者的响应[22]。众人谴责了神判法的残酷性,呼吁限制和终止此类行为。其第18条宗教立法明确反对?血腥判决%[8](P126)。

此后,使用?血腥判决%的案件在英国逐步减少。1219年,即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在位初年,王室法庭指令法官寻找新方式去调整司法审判,取代神判法,解决司法争执。尤其禁止使用?热铁判法%和?水判法%。接着,亨利二世时期一度使用的陪审团方式开始推广,并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取代了神判法[8] (P127)。可见,普通法的兴起和发展是削弱乃至终结神判法的关键因素。

另一方面,神判法的废除并非一蹴而就。在审判法出现后的一段时间内,神判法并未立即消失,而是作为残余继续保存着,即新旧法系同时存在。

神判法继续保留的原因之一,是人们考虑到虽然有了陪审团,但其成员也不过是一些普通人,缺乏司法经验和相应的权威性,对案件很难做出深刻的审理,理应借助神判法由万能的上帝仲裁[23]。

总体看来,诺曼征服后的最初几代君主虽对神判法有非议,但对司法改革无动于衷,司法评论全是学者的事。随后的亨利二世确是一位伟大的法律和制度改革家,他设计了对全国各阶层实行统一法度的王家法律系统,以代替诸多贵族领主法庭。他一再强化了?国王秩序%的法律观念,把所有重要的刑事案件划归王家法庭审理,并将这种做法推广到英格兰的所有地区。

具体而言,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包括三个主要因素,其一是普遍使用陪审团制,对有争议的问题做出决断,取代实施多年的神判法,使司法审判理性化。其二是使用巡回法庭定期到各处巡视,评估各地法庭工作,纠正错判案件,清理冤狱,更改错误法律。在清理与土地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特意申明:唯有国王能够合法地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领主,从国君手里得到土地。这实际是在申明国王司法权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其三,命令有经验的法律人员,以国王的名义到各地监督法令的实施[24]。亨利二世本人也经常骑马巡游,调查各类不端行为。因为他来往很快,英格兰面积又不太大,给人的感觉是在英国各地都可以见到他。

如何看待主要历史人物在废除神判法中的作用?英国学界颇有争议。巴特勒特断定:神判法废除的时空因素反映了中央权力的强化以及教皇影响力的强大[25]。所以,神判法的废除不是英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而主要是人为因素,其中包括罗马教皇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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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王的反对,尽管其动机有别。人们提出的问题是, 1215年之后,神判法是否嘎然而止。巴特勒特认为各国有着不同的废除时间,比如丹麦最早在1216年就放弃了神判法,英国则晚了3年,而欧洲其他国家的响应时间则在13世纪30年代,甚至更晚。为此他断言,在拉特兰会议后,神判法依旧兴盛。

不可否认,巴特勒特的解释有一定道理。但他对社会因素的漠视也是值得反思的。所谓社会因素并非要有诸多的时事史实去证实,仅从神判法显著的荒谬性来看,它们的废除会成为必然。由此看来,教皇和英王的行为只是顺应了社会历史趋势。倘若断言神判法废除主要归结为他们的英明果断,是显得偏颇的。

1215年后,神判法作为残余形式保留数年也不奇怪。当时交通、通讯落后,政策实施的效能昔非今比,纵有司法和宗教体制所形成的权力网络,从罗马到英国的法律条文落实也需耗费时日。况英王亨利三世正处童年,要事决断须仰仗顾命大臣和其他贵族商议,除决斗之外的神判法的废除经历了三四年的短暂过程,是应被后人所理解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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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Chr i stopher D an i e l,l F rom N o r m an Conquest to M agna Car

ta:1066-1215[M].R outl edg e,2003,p.129.

[25]R obe rt Bartlett,T r i a l by F ire and W ater,T heM edieval Ju

d i c i a l O rdea l s[M].Ox ford U niversity P ress,1986,p.132.

(责任编辑#陈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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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

适用法律规则是日耳曼法颇具特色的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着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法典。 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为普通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缺陷 惯例在宪法中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制X 衡平法也是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是英国法的早期历史渊源 诺曼征服后,英国确立了以衡平法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X 经典的法律权威着作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 英国革命的妥协性使其法律传统被废弃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制定法是现代英国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其适用并无限制X 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判例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不明显X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着,委托立法出现 美国也有通行全国的普通法X 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意义不大X 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 统一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前提。

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方式是宪法修正案 日本二战后的新宪法又称"和平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巡回审判和陪审制的确立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15世纪以前的德国,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15世纪后全面继受罗马法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宪法X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戴高乐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衡平法对于英国法的发展作用不大。X 与法国法相比,德国封建法律发展相对较快 日本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实质上是天皇专权X 人权宣言是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X 1793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宪法。 二战后德国曾长期分裂,东、西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从内容到形式都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强烈影响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后期则主要以德国法为模式近代法国法是资产阶级多次失败的产物X 日本资产阶级法典编篡的初期以德国法为模式X 二战后的日本法更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内容X 以明治宪法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进入到德国化阶段 1875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法国共和制政体 日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是以不成文的习惯和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固有氏族法

项目管理(全英文)试题 - 有翻译

一、名词解释(5*2=10) PMI,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美国项目管理学会 PMP,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认证 PMBOK,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PLC, project life cycle, 项目生命周期 RFP, Request for proposal, 需求建议书 WBS, Work Breakdown Structure, 工作分解结构 CPM, Critical path method, 关键路径法 PERT, Project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计划评审技术 AOA, Activity-On-Arrow, 双代号网络图法 AON, Activity-on-node, 单代号网络图 CPI, Cost Performance Index, 成本绩效指数 (挣值(EV)/实际成本(AC)) RAM, 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Matrix, 职责分配矩阵 P&L, Profit and loss损益 VAT, value-added tax, 加值税、增值税 QA, Quality Assurance, 质量保障 二、填空题(5*2=10)。 1. A project is an endeavour to accomplish a specific objective through a unique set of interrelated tasks and the

《中国古代神话体系》讲义

首先,中国上古时的确没有专门的,权威的,成体系的上古神话的整理著述,所有神话传说都来自于各种笔记,诗文,散文,个人著述等等的片段,包括《诗经》《楚辞》《山海经》《左传》《国语》《庄子》《墨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三五历记》《帝王世纪》等等,因此众说纷纭,版本复杂,我能轻易列举十几种三皇五帝的说法,且相互矛盾,涉及他们的世系就更是一团乱麻了,我要是在这里分门别类讲一遍,别说我自己就觉得烦,诸位读起来也肯定要大呼用户体验太差。 因此在这里所记述的,是我从中整理出的,以主流性,多数性和不自相矛盾性为原则的上古神话体系,我会尽量都说明出处,做到有理有据,挑战到大多数人的固有印象的,也会论述清楚。下面开始正文: 古希腊神话有神话时代和英雄时代,其实中国上古神话也可以这么分,以帝尧为分界线,之前可以称之为神话时代,主线故事是创世,造人,三皇五帝的三次神战、妖神鬼怪及其纷争,帝尧之后可以称之为英雄时代,主线故事是羿和禹等人的英雄事迹及部落纷争。腹黑男帝尧是连接两个时代的关键。 下面开始神话时代的主线剧情叙述:天地始于混沌(奇点?),其中孕育了一个神祗,后人称之为盘古氏,盘古氏是什么样的呢?“盘古之君,龙首蛇身,嘘为风雨,吹为雷电,开目为昼,闭目为夜”注1 龙首蛇身,也就是没有爪的龙的样子,然后他撑开了混沌的天地,每天撑开一丈,撑了n年后,直到天地增长为九万里,盘古死掉了,身躯化为大地,双目化为日月,血液化为江河,肌肉化为田地,皮肤化为草木。注2 盘古死后,孕育盘古的先天混沌之气产生了中国古代神话的最高神明——昊天上帝,更常见的叫法是:天帝,也叫太一,皇天等,利玛窦翻译耶和华时就借鉴了这一称呼,翻译为上帝。在楚国,昊天上帝被称为东皇太一。在古籍中,昊天上帝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天帝。昊天上帝人格不显,应当是全知全能的神,而非人格神。当然你要说昊天上帝就是鸿钧老祖我也没办法,太一和鸿钧含义的确相似。 盘古“开目为昼,闭目为夜”的功能被烛龙所继承,烛龙也就是烛九阴,住在钟山,人称钟山之神,长的是人面蛇身,显然和龙首蛇身的盘古有亲缘关系,另外一个和盘古有亲缘关系的,是住在雷泽的雷神,长的是龙首人身。雷神很重要,一定要记得。注3 盘古死后,精气孕化为人类,开启了五氏时代,这五氏分别是(按时间顺序)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女娲氏,神农氏。有巢氏教人建筑房子来躲避猛兽,燧人氏教人钻木取火结绳记事,他们都被推举为领袖,开启了自己部落的统治时期,被人称作圣人,圣王。注4,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当我用氏字跟在后面的时候,指的是整个叫做某某氏的部落,在上古时,姓是大型部落的标识,氏是由姓分化出来的有功绩或者身份高贵的分支部落的标识。 而伏羲,女娲,神农三人就是传说中三皇五帝中的三皇注5,三皇是怎么来的呢,话说燧人氏当政的时期,风姓的华胥氏部落有个妹子,就叫她华胥吧,她跑到雷泽去玩,看到有个巨大的脚印,是的,正是上文提到的住在雷泽的那个大人物留下的,于是乎悠悠然踩了上去,估计妹子想的是踩一踩又不会怀孕,悲剧的是,她怀孕了。注6

英国合同法复习资料

英国合同法复习资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Lecture 1 Offer and acceptance I What is an offer? Key principles: An offer is a statement which objectively indicates that the offeror is prepared 900 pounds”P:“We agree to buy for the sum of 900 pounds asked by you” D refused to sell. Held: D is not b ound. P’s first telegram asked two questions and D answered only the second. D had made no promise, express or implied to sell. A statement of the minimum price at which a sell the house to you” and invited Gibson to fill in a form. Gibson filled in but council refused to sell. Held: No contract. The words “may be prepared to sell” are fatal to this. The Council did not make an offer but only invited offers and the tenant made a firm offer which was rejected by the Council. The tenant’s application was an offer rather than an acceptance. Recognized instances of invitations to treat Advertisements Key principles: Advertisements are normally invitations to treat because it is clear that the each. No details as to quantity. Held: The ad did not amount to an offer to sell. after using the smoke ball as directed and that to show its sincerity it had deposited £1000 in a bank account. P used the smoke ball, but nevertheless caught flu. Held: the ad was an offer to the world which was accepted by P when she used the smoke ball as directed. She was entitled to the £100. Shop displays Key principles: the display of goods for sale on a supermarket shelf is an invitation to treat, and Held :As a general rule, display of flick knife in a shop window is an invitation to treat and not supervision of a registered pharmacist. In this shop, the pharmacist could refuse to allow the purchase at the cash desk.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中国古代神话故事

中国古代神话故事、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 读中国古代神话故事(七绝三首) 女娲补天 苍穹罅漏万民灾,忍教慈亲不自哀。 彩石补将天一角,九州从此笑声来。 夸父逐日 傲气由来不服天,踏云追日试争先。 此身何惧成灰烬,化作青山到永年。 精卫填海 发鸠有鸟唤其名,衔尽西山欲海平。 休道精灵微薄力,总缘水滴石穿成。 1、神话的产生与神话的本质特征。 在原始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们的知识水平也有限,在她们同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能科学地了解自然规律与生产中的矛盾与变化,如宇宙的起源、日月的运行、火山的爆发、洪水猛兽的危害、暴风骤雨的袭击等,都让人们感到惊奇、恐惧与神秘,因而把自然界各种变化的动力都归于神的意志与权力,认为这些变化莫测的现象都被一个至高无上的神指挥着、控制着。在她们心目中,一切自然力都被她们的想象形象化、人格化了。随后,她们又依据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出现的英雄人物,通过新奇奔放的幻想而创造出许多神的故事,在人们的口头广为流传。这就就是神话的起源。 2、中国古代神话的分类及代表作品。 对神话大体上可以按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分类: (1)按历史形态:可以把神话分为原始社会神话(即原始神话)、奴隶制社会神话(即帝王天命神话)与封建社会神话; (2)按功能:可以把神话分为祭祀礼仪神话、解释性神话、巫术神话与物占神话; (3)按性质:可以把神话分为原生态神话、次生态神话与再生态神话; (4)按内容:可以把神话分为创世神话、洪水神话、英雄神话等。 中国上古神话按内容分为以下七类:创世神话、洪水神话(鲧禹治水)、民族起源神话、文化起源神话、英雄神话(夸父追日、精卫填海、后羿射十日)、部族战争神话与自然神话等。这七类神话虽不能说把中国上古神话包容净尽、毫无遗漏,但说它概括了其主要内容却就是毫无疑问的。 我们人类的祖先,究竟就是从哪里来的?古时候流传着一个盘古开天地的神话,说的就是在天地开辟之前,宇宙不过就是混混沌沌的一团气,里面没有光,没有声音。这时候,出了一个盘古氏,用大斧把这一团混沌劈了开来。轻的清的气往上浮,就成了天;重的浊的气往下沉,就成了

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编号:QJ-HT-0465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委托翻译合同范文一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给乙方完成的xx申报中文材料翻译成英文材料事项签订如下合同。 一、翻译稿件名称:xx材料。具体包括:1、拟建xx考察报告(含建设发展规划及规划图册);2、xx申报书;3、xx申报自评报告;4、xx风光片解说词。 二、工作时间:甲方于x年x月日前将需翻译的中文定稿材料交付乙方。乙方应于x年x月x日前将翻译好的英文成稿交付甲方。 三、交稿方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英文成稿打印件及电子文本(文件格式:coredraw9.0排版)各一份。

四、合同总金额:合同全部工作任务总费用为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支付x万元,余款在乙方交付成稿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五、翻译质量:乙方保证翻译成稿质量,做到忠实原文、翻译准确、语句通顺、行文流畅,达到甲方提供给乙方的《xx综合报告》(英文版)的翻译水平。如双方对译文水平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判。 六、其它事项:乙方负责为甲方在xx申报国际评审会上作英文陈述,陈述费用不再另付。乙方在申报材料的英文翻译稿进行电脑排版时,需就排版格式等有关问题与甲方提供的印刷厂技术员进行联系沟通,以保证英文成稿的电子文本符合甲方印刷要求。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翻译合同范文二

判例法

判例法 成长中的“中国判例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严格说来,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或许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名词一样,有人将中国的法律体系列为中国式的大陆法律体系中。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体系中缺少了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这个活泼元素。但是随着中国法律的进一步健全,中国的判例法不断地发展着,虽然可能情况并不乐观。 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源泉,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百度百科关于判例法的解释)举一个例子来说吧,强奸是犯罪,在梦游中强奸他人,算不算犯罪?英国一法庭近日宣判了一个特殊的案件,这是英国“梦游强奸”者无罪获释的首个案件。本案的被告是22岁的詹姆斯·比尔顿。事发当晚,他和女友外出喝酒,然后回到了比尔顿的公寓。女友在客厅的沙发上睡着了,比尔顿将她叫醒,扶她睡在卧室的床上,自己则睡在客厅的沙发上。不知什么时候,姑娘被惊醒了,她发现比尔顿睡在身边。女友认为他的行为够成了强奸,所以报了案。为了审理这个棘手的案件,法庭不得不求助于相关领域的专家。一位睡眠问题专家指出,比尔顿的家族有梦游症的病史,他本人也有这种病。最后由7名女性和5名男性组成的陪审团最后认定,尽管比尔顿确实强奸了女友,但都是在梦游状态下发生的,因而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确实是让我这个初涉法律领域的人心里不禁泛起阵阵涟漪。和中国的审判原则相比,其是大相庭径。由于在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善的情况下,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判断案情时,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条款的实质,在具体的解释之下,作出更具人情和说服力的判决。其实认真追溯起来,在古代,我国还是有类似于判例法的法例存在的。早在西周就开始运用类似于判例法的法例审理案件,当时称为“事”,“事”是法律规范的重心。 所谓“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在与英国普通法形成几乎同时期的宋代,出现了《熙宁断例》、《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到明清两代,判例的作用与地位更为重要。清同治九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个案例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但是由于中国经历了过长的封建统治时期,没有以正常的形式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致使中国的现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缺少中国式的元素,大多是借鉴外国法律并畸形地引用,有点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感觉。所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中国古代神话大全

中国古代神话大全 一、《精卫填海》 “精卫填海”是古人颂扬善良愿望和锲而不舍精神的神话故事。 相传,太阳神炎帝有一个小女儿,名叫女娃,是他最钟爱的女儿。炎帝不仅管太阳,还管五谷和药材。他事情很多,每天一大早就要去东海,指挥太阳升起,直到太阳西沉才回家。 炎帝不在家时,女娃便独自玩耍,她非常想让父亲带她出去,到东海太阳升起的地方去看一看。可是父亲忙于公事,总是不带她去。这一天,女娃便一个人驾着一只小船向东海太阳升起的地方划去。不幸的是,海上起了风暴,像山一样的海浪把小船打翻了,女娃被无情的大海吞没了,永远回不来了。炎帝固然痛念自己的女儿,但却不能用医药来使她死而复生,也只有独自神伤嗟叹了。 女娃死了,她的精魂化作了一只小鸟,花脑袋,白嘴壳,红脚爪,发出“精卫、精卫”的悲鸣,所以,人们又叫此鸟为“精卫”。 精卫痛恨无情的大海夺去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她要报仇雪恨。因此,她一刻不停地从她住的发鸠山上衔了一粒小石子,或是一段小树枝,展翅高飞,一直飞到东海。她在波涛汹涌的海面上回翔阒,悲鸣着,把石子树枝投下去,想把

大海填平。 大海奔腾着,咆哮着,嘲笑她:“小鸟儿,算了吧,你这工作就干一百万年,也休想把大海填平。” 精卫在高空答复大海:“哪怕是干上一千万年,一万万年,干到宇宙的尽头,世界的末日,我终将把你填平!” “你为什么这么恨我呢?” “因为你夺去了我年轻的生命,你将来还会夺去许多年轻无辜的生命。我要永无休止地干下去,总有一天会把你填成平地。” 精卫飞翔着、鸣叫着,离开大海,又飞回发鸠山去衔石子和树枝。她衔呀,扔呀,成年累月,往复飞翔,从不停息。后来,精卫和海燕结成了夫妻,生出许多小鸟,雌的像精卫,雄的像海燕。小精卫和她们的妈妈一样,也去衔石填海。直到今天,她们还在做着这种工作。 人们同情精卫,钦佩精卫,把它叫做“冤禽”、“誓鸟”、“志鸟”、“帝女雀”,并在东海边上立了个古迹,叫作“精卫誓水处”。 精卫锲而不舍的精神,善良的愿望,宏伟的志向,受到人们的尊敬。晋代诗人陶渊明在诗中写道:“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热烈赞扬精卫小鸟敢于向大海抗争的悲壮战斗精神。后世人们也常常以“精卫填海”比喻志士仁人所从事的艰巨卓越的事业。

合作协议(中英文翻译)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作协议(中英文翻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Technic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甲方:XX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Party A: XX Grease Chemical Co. , Ltd. 地址:XX高新技术工业园 Address: XXHigh-tech Industrial Park 法定代表人:XXX Legal Representative: XXX 乙方: Party B: 地址: Address: 本协议合作双方就组建技术研发团队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 表达各自意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This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etting up of a techn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eam, is made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of PRC regulations and entered into through equal negotiation by both Parties as the free and full expression of their own wishes to mutual benefits, and to this end 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is Agreement as following. 第一条、甲方同意雇用乙方为新产品研发技术顾问。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技术顾问服务。 Article 1: Party A hereby agrees to employ party B as the technical consultant for the new produc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arty B hereby agrees to offer technical consultation service to Part A. 第二条、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的研究费用,包括:薪资、办公费、检测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Article 2: Party A hereby agrees to pay Party B for the research each month, including salaries, administrative expenses,detection cost, traveling expenses and other cost associated. 第三条、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相关国内外技术及市场信息,并及时答复甲方技术上所遇到的问题。 Article 3 : Party B is responsible to provide relevant technical and market information home and abroad and is ready to answer any technical problem frequently asked by Party A. 第四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要尊重乙方个人隐私,有义务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Article 4: Party B shall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Party A with any relevant personal resume and reference documents as necessary.Party A shall respect the personal privacy of Party B and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perly keep those materials. 第五条、乙方同意所研发的产品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相关技术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需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走向东方走向“混合法”——从中国法律传统的角度看判例法

内容提要作者认为,在法律样式上可以说,世界的大趋势是走向东方,走向“混合法”。“混合法”是这样一种法律实践的样式: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运用成文法来裁决案件。当无成文法或现有成文法不宜子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适用判例。当立法时机成熟时将判例加工上升为成文法条。在成文法条后面附以若干判例。今天法制建设的使命之一是,自觉重构与完善“混合法”体制。完善“混合法”的关键是完善判例制度。为此,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判例制度的八大要素。 1 人类法律实践的规律性表现在法律样式上,即是以“立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成文法”、以“司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判例法”,和上述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其代表便是英国法律传统、大陆法律传统和中国法律传统。 2 “成文法”的优点是统一和集中,便于理解和运用。其缺点是割裂了立法与司法间的内在联系,限制法官的主观能动精神,使法官形同一般官僚,成为依法操作的工匠。它既不可能包揽无余,又难以随机应变,其可比性不强。 3 “判例法”的优点是详细具体,可比性强,易于随机应变。其缺点是过于庞杂,使人难以理解和运用。这一特点使法律失去民众的基础而成为法律专业人员的专用品。法官的优越地位使他能够选择他认为合适的判例,从而给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留有大多的用武之地。 4 “混合法”是这佯一种法律实践的样式: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运用成文法来裁决案件。当无成文法或现有成文法不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适用判例。当立法时机成熟时将判例加工上升为成文法条。在成文法条后面附以若干判例(原始判例或经过加工的判例要旨)。“混合法”样式避免了“成文法”、“判例法”自身的缺欠而又集中了两者的长处,它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性。 5 中国法律传统的重要基石是“混合法”。古代先民从更为宏观的视野来认识法。古代的“法”字,正是法官决断争讼所形成的行为规范之义。古人既没有视法为神圣之物而顶礼膜拜,也没有轻视“判例法”的偏见。在“人”与“法”这个古老而普遍的法哲学命题上,古人的结论是“人法并行”,这就使“成文法”的权威——皇权,和“判例法”的精髓——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6 中国的“混合法”是以“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相互结合和转化来实现的。在数千年的法律实践中,中国法律传统既经历了“判例法”时代(西周、春秋),即“议事以制”(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不为刑辟”(不制定成文法典);又经历了“成文法”时代(战国、秦朝),即“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此后便是“混合法”时代(汉至清末),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苟子语,类即判例及判例所体现的原则)。 7 在“混合法”中,“判例法”起着重要作用。从西汉的“春秋决狱”,“决事比”,晋朝的“法比都目”、辞讼比”,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明清的“例”,及至民国初期大理院的判例,法官用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方法弥补成文法典之不足,填充其空白,并用判例具体详细可比胜强之长,助成文法之短,并为成文立法创造了前提条件。 [!--empirenews.page--]8 “分成文法”和“判例法”本来是对立的东西。在中国的“混合法”时代,两者之所以能够相安无事、并行不悸,主要原因是:一,皇权至上的集权政体谐调两者的矛盾,使两者围饶皇权这一核心来运转;二,封建王朝地广人众,导致政治上的集权,而在法律上则是既需要集权又难于集权,其结果是既需要成文法典又需要各级法官(地方行政官吏兼理司法)因地因时制宜,在法律实践上实际上是“人法”并重、“君臣共治”;三,在法律观念上,古人没有只承认成文法而无视判例的偏见,加之,重要的判例常常经过朝廷的审核和御批,判例的价值反而高于成文法典。 9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在救亡图存的民族斗争中进行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使得当时的法律家们不能全面地面向外国法律文化成果,从容不迫地加以评判和选择,从而使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实际上成了“大陆成文法系化”。在“三权分立”、“司法机关不得染指立法事务”等理论的影响下,主持“清末修律”的法律家们在引进西方进步法律原理的同时,抛掉了中国固有的“判例法”(比附援引)传统,开启了向“大陆法系”(成文法)一边倒的风气。 10 但是,法律传统是不能中断的。与清末法律家的愿望和设计相反,在民国初期,在封建法律不能用,清末移植的外国法律不便用的特殊社会条件下,大理院的法官们在“司法独立”的旗

工程项目管理中文翻译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 12 成本控制,监视和会计 12.1 成本控制问题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控制的常规程序和记录的保持已成为项目经理和其他参加者在建筑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这些工具提供了两个作用,它记录了项目相关的财务往来,同时给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项目控制的问题在项目的一个老的定义中总是被总结为“结束预算后大部分模糊相关的活动的汇集”。⑴项目控制系统的任务是给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程度一个公平的提示。 在这章中,我们讨论与项目过程中资源运用、会计、监控相关的问题。在这次讨论中,我们强调会计信息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项目账户的解释在项目完成之前通常不是很直接的。正因为这种账户说明太晚以至于不能影响项目管理,甚至到了项目结束之后,会计结果可能还是不清晰的。因此,为了成本管理的目的,项目经理需要知道要怎样说明会计信息。然而,在考虑管理问题过程中我们需要讨论一些常见的会计体系和条约,尽管我们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对会计程序的全面调查。 项目控制目标的局限性应该作为重点。项目控制程序主要是为了辨析实际与项目计划的偏差而不是建议可能的办法来节省成本。这个特征是项目控制变得重要的先进阶段的具体反映。项目成本的节省主要是在项目计划和设计期间,在实际建筑阶段,变动可能会推迟项目进度并代之费用的无节制增加。实际上,项目控制的重点是履行原定计划或说明实际与计划的偏差,而不是成本的重大改善和节省,它只是在建筑计划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动时的援助行为。 最后,要讨论一下与信息的综合化相关的问题。项目管理的活动和功能事务是紧密相连的,尽管许多情况下技术不能促进项目活动的全面或联合的考虑。

例如,项目进度表和成本账户通常是被分离的,结果项目管理者必须从关于项目的不同报告和他们自己的观察角度来综合一个全面的观点。特别是,经理常常被迫推测因改变进度表而带来的费用增加,而不是获得为进度表的调整而提供的帮助。各种类型信息的交流和综合化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有益作用,虽然他在项目控制规程的常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2.2 项目预算 为了项目的成本控制,建筑计划的伴生的现金流动估计可以为税后的项目监控提供参考依据。为了进度表,可以将各个单独活动的进展和完成重点工程所获得的成就与工程进度相比,以监控项目的进展程度。合同和施工规范为估计和保证建筑所必须的质量提供标准。最终或详细的成本估计为项目期间财政表现的评估提供参考依据。在将费用列为详细成本估计的基础上,可以认为项目是在财政控制下的。特定类别成本的超支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确切的提示。建筑计划和控制所发生的费用重点在于最终成本估计所包括的类别,这个焦点对一些少量活动或大量重复活动如铺车行道这类工程最为适宜。 为了控制或监测的目的,原始的详细成本估计被特地转换成方案预算,并且在随后被作为管理的指南。详细成本估算中的具体项目成为工作成本因素。项目过程中酸发生的费用被分类别记录在具体成本账户以便于于是成本比较。因此,单独的成本账户一般代表成本控制的基本单元。不可避免地,成本账户也许被分开也许被划入那些与特殊预定活动和特殊成本账户相关的工作元素中。 除了成本数额之外,关于每个工作账户上的材料数量和劳力投入也会被特别保留在方案预算中。通过这个信息可以将实际材料使用率和劳力与预期要求相比较。结果,可以分析出特殊项目上的费用超支或节约的原因,或许是单价的变化,或许是劳动生产率变化或材料消耗的变化。

英国合同法中文翻译版

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1999年11月11日) 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 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 (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 (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 “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 “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 (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 (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2)前款第a项所述的“同意”是指: (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 (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 (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 (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 (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 (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 (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 3.缔约方享有的抗辩事由等。 (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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