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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对象监护

困难对象监护

现如今社会老龄化愈发严峻,通过数字化管理,归集民政各类救助对象、救助信息,构建一个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服务的平台。为业务运营提供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提高民政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依托数字化管理,实现可以相对精准监护困难对象。

针对困难对象监护问题,对不能自理的老人,残疾人等困难对象,通过佩戴手环等智能设备,进行远程的关爱和监护工作,确保监护对象出现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主要功能包括:远程血压监测、心率监测、GPS定位、语音通话、SOS求救、语音通话、留言等。数据统一归集,集中管理、集中存储,统一标准,统一维护,让数据管理和使用变得更高效、简单。救助业务专题分析、报表统计、救助历史明细查询、重点对象管理、业务异常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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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标准(3页)

丙酮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接触丙酮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丙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丙酮acetone 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的辛辣气味。易溶于水和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吡啶等有机溶剂。易燃、易挥发,化学性质较活泼。 3.2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3.3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4.2检查内容: 4.2.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症状;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目的 职业健康监护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职业健康监护属于职业卫生第二级预防的范畴,其重要内容是职业健康检查,此外还应和环境监测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健康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护。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医学检查的方法,发现职业人群中一些敏感个体存在的健康改变、早期检查出疑似职业病人(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者,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调离职业禁忌症者,以免遭受永久性损害,并通过群体健康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观察间接起到环境监测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在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其检查对象可分为如下四类: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这是指用人单位应安排将从事接触某种或某些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新招工进厂准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从无害岗位准备调到有害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从甲种有害作业岗位准备调到乙种有害

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某些特殊作业的人员(如高温作业,潜水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要对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劳动者上岗的岗位安排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为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之前健康状况建立基础数据。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这是指对已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即目前已在有害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的目的是早期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医疗观察、诊断、治疗、调换作业岗位、疗养等,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发展。早期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以便及时调离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检出高危人群,作为重要监护对象并采取措施防止其他人员健康受损。这类检查要根据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要对检查的结果及时进行分析,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结合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及时发现疑似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影响的对象,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这是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在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包括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3、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三、职业卫生管理各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项目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上岗,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内容与要求 1、总则 1.1、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在业务上纳入公司安全部管理。 1.2、安全部需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生产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1.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照顾女工的

2021版职业健康监护科岗位职责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版职业健康监护科岗位职责

2021版职业健康监护科岗位职责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目的 明确职业健康监护科各岗位职责,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科各岗位全体医务人员。 3科主任职责 3.1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科室管理,充分调动全科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按质、按量完成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2熟悉职业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心质量手册与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 3.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科年度工作计划,并逐月落实,年终总结、评比。 3.4按中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科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健康评价全过程的质量

管理工作。 3.5制订科室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并确定其发展方向;组织科员学习、掌握、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新标准和新技术。 3.6负责制定全科各岗位职责,并合理安排、协调各岗位工作。 3.7组织并参入长沙市企业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现场调查、处置和救治工作。 3.8负责科室经济责任制考核,带领全科人员认真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3.9掌握全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基本情况。 4副主任职责 4.1协助科主任做好各项工作。 4.2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心质量手册与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 4.3负责指导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 管理)。 4.4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网络建设与运行管理。 4.5负责对外联络、业务洽谈工作。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的实际,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018年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2018年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为了促进我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工作顺利进行,特制2018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杜绝安全生产人员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公司总经理是我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职业健康科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职工澡堂、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和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公司职业健康科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及时申报。 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健康科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职业健康科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职业健康科要依据公司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科要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

职业健康监护控制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控制程序 受控号: 审批人: 持有人: 2013年4月30日发布 2013年4月30日实施 广 东 华 泰 纸 业 有 限 公 司

1、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职业危害,改善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活动,包括防毒防尘、防暑降温、防噪声震动、合理采光照明、防射线与防高频辐射等。 3、职责 3.1总经理对本公司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企业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及标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与安全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问题。 3.2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同时分管职业健康工作,具体负责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日常决策。严格按照“五同时”原则,经常检查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安排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组织解决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3安全部 3.3.1负责组织辨识和确定生产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 3.3.2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3.3.3负责对职业卫生设施、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定期的监测。 3.3.4具体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或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3.5参与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的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3.3.6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原则,制定本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4项目部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5技术部 负责在技术改造、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尽可能以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努力加强通风排毒,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生产3.6设备部 负责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优先安排防尘防毒设备的更新改造,定期维修保养。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检查对象包括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

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等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XXX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明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 3编制依据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公司 4释义 4.1 职业健康监护 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4.2 职业禁忌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5职责分工 5.1 公司领导 a)依据国家法规与其他要求对本制度的持续改进提出要求,提供指导; b)管理评审时须审核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5.2 各单位、部门 a)组织本部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 b)提供本部门员工岗位职业信息; c)开展本部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3 物业管理部医务室 a)组织现场急救培训,参与职业危害因素调查分析; b)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 c)保存员工的健康档案,报告体检结果趋势分析。 5.4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a)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实施细则; b)指导、协助单位、部门开展本实施细则的培训; c)组织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施审核,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议; d)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部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情况。 6管理要求 6.1 职业健康监护一般要求 6.1.1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6.1.2按照公司采办相关规定,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系统、连续地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6.1.3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同时,应要求检查机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在检查完成后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分为“目前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其他疾病或异常”。 6.1.4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和一般健康检查合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 6.1.5职业健康监护应覆盖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作业人员。对于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单位员工统一管理。对于使用承包商,应要求承包商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督促、检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人力资源&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建立并维护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1、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的健康资料。 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员工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工作场所空气及工作场所环境的检测报告。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医务室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四、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五、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定期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

医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及方案

XXXXX医院 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及方案 一、目的 为观察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并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人。 二、适用范围 不同类型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员工就业前、在岗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与上级部门沟通协商,制定我院全年职业性体检工作计划,与用人单位商定检查项目、经费和体检日期等事宜,并签署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 2、体检准备工作: (1)要求各受检单位在体检前30日向我院提供受检人员花名册(及工人体检情况一览表)。 (2)我院科室根据名册进行统一编号,填写在每位受检者的体检表化验单、检查报告单上,交用人单位发给每位受检者。 (3)做好体检人员安排,检查器材,下厂检查时与用人单位配合,预先布置好体检场所以及车辆安排等。 3、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凡来我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就业人员都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并在体检表上张贴本人近期小二寸彩照,经体检中心核实后方可体检。体检结果必须有医生签字、

检验单或检查报告单上必须有检验或检查医生的盖章或签字方生效。 4、体检表的总汇与核查:体检结束后,由体检中心汇总体检表,检验单、检查报告单,按编号、姓名整理后,逐个登记并将结果填写到体检表上,逐个写出检查结论。 5、体检结果的发放: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填写汇总一览表,并编制体检结果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体检目的、检查结论,具体处理意见,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单位盖章等。在体检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反馈到用人单位。体检异常的,在发放体检表时告知进行复查,复查后在将最结论写在体检表上,盖章后发给本人或用人单位。 6、企业用人单位团体体检结果的信息传输:对企业用人单位团体体检,在体检完成后尽快告知初步结果,提出进行复查的前来我院复查,复查结束后,体检结果做出最后结论交给体检单位。 7、体检资料的存档:体检结果、表格、单据全部整理成册,由资料室分类存档,保存至少15年。 8、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上报到网报系统中、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9、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10、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

3.1.7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 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5月1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 188—2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5.2.2、5.4.4、5.5.5、5.6.5、5.7.4、5.8.2、5.9.4、5.10.2、5.12.2、5.13.2、5.14.2、5.15.2、5.17.2、5.22.2、5.24.2、5.25.2、5.27.2、5.29.4、5.34.2、5.36.2、5. 37.2、5.38.2、5.43.2、5.46.2、5.47.2、5.48.2、5.49.4、5.51.2、5.52.2、5.55.2、5. 58.4、6.1.4、6.2.4、6.3.5、6.4.4、7.4.5、8.2.2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Z 188—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健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修改为推荐性; ——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相应增加在岗期间的生物学监测频次,即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1次,健康体检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部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周期由2年改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C、原附录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职业健康监护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12017.6 职业健康监护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李 珏 2017.6.15 青岛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2 目录 一、现有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二、编制注意事项三、相关知识扩展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3第一部分现有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4 现有报告中职业健康监护内容的七宗罪 重视不够 目的不明 概念不清 专业不精 分析不全 建议不实 作用不大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5第二部分 编制注意事项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6 编制注意事项 标明类比企业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时间、体检机构和资质情况; 说明疑似职业病例的工种、接触时间、防护情况等; 体检资料和项目实际情况相对应(工种、人数、体检项目、危害因素浓度等); 类比企业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尽可能取多年的体检结果加以分析;不要取控制效果评价资料中的健康体检资料; 对健康检查结果的专业解读和分析; 根据健康监护结果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效果做出科学评价。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7第三部分 相关知识扩展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8 扩展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234职业健康监护在三级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1 复查需注意的问题目标疾病的概念和确定原则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解读6 不同危害因素需关注的项目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9§1职业健康监护在三级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第二级预防: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 ?第三级预防:是在得病以后,予以积极治疗和合理的促进康复处理。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10 1.源头控制-先进生产工艺,无毒原辅材料 2.对产生危害的设备采取防护措施 3.配戴防护用品 4.通过职业健康监护了解工人健康状况 概述 §1 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优先原则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11 §2 目标疾病的概念 ? GBZ188规定的目标疾病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 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共10大类132种。? 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GBZ188明确了所包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特殊作业的职业禁忌证;? 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明确了放射工作的职业禁忌证。 2017/6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12 §2 目标疾病的确定原则 ?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症的关 系及相关程度; ?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目的职业健康监护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职业健康监护属于职业卫生第二级预防的范畴,其重要内容是职业健康检查,此外还应和环境监测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健康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护。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医学检查的方法,发现职业人群中一些敏感个体存在的健康改变、早期检查出疑似职业病人(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者,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调离职业禁忌症者,以免遭受永久性损害,并通过群体健康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观察间接起到环境监测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在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其检查对象可分为如下四类: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这是指用人单位应安排将从事接触某种或某些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新招工进厂准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从无害岗位准备调到有害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从甲种有害作业岗位准备调到乙种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某些特殊作业的人员(如高温作业,潜水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要对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劳动者上岗的岗位安排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为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之前健康状况建立基础数据。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这是指对已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即目前已在有害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的目的是早期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医疗观察、诊断、治疗、调换作业岗位、疗养等,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发展。早期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以便及时调离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检出高危人群,作为重要监护对象并采取措施防止其他人员健康受损。这类检查要根据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要对检查的结果及时进行分析,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结合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及时发现疑似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影响的对象,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这是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在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包括从事有害作业的离休、退休、调离时的人员。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明确诊断,对职业病患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待遇或赔偿。 对准备离岗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或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人一档)[1]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说明及格式 一、档案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附表一),制定查阅、复印、告知等登记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一人一档,设专用的档案袋,放置在专用档案柜。其中胸片的存档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既可放入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可集中保存,但集中保存时必须注明档案编号和姓名,并编制目录。档案袋封面格式见附表二。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包括转岗到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时设立。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及时存档,长期保存,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伪造、篡改、毁损、随意借阅、销毁、遗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相关信息,要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5、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阅、复印本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并做好借阅记录; 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交接人双方必须签字;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格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并参照样表在相应表格后附加表格予以补充。 10、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二、档案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表1)。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2)。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3)。 4、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于2015年5月1日起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取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 主任李斌 2015年3月26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相关概念 1.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是不定期的医学监看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检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换岗前、离岗前和在岗时及应急健康检查。 2.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 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二.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早起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 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个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定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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