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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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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

《人民论坛》(2012年第20期)张丽

【摘要】客观处罚条件是限制刑罚权启动的消极的实体事由,是犯罪客观方面实行行为伴生的非逻辑性危害结果,将客观处罚条件契入我国刑法理论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冲突。因此,可将该概念引入我国刑法,还原我国立法中某类特殊要素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以解决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

【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论

问题缘起

随着现代刑法调控范围的日益扩大,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大量经济犯罪,其中部分罪名的罪过形式认定出现疑问。如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法条规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该罪中,行为人对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持故意心态,这毫无疑问。但造成贷款不能收回(重大损失)的后果却可能是故意、过失甚至没有任何预见。由此,学界在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界定时存在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故意与过失并存说三种观点,争执不下。类似问题在我国刑法多个罪名中存在。为解析这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和路径进行研究,以期达成共识。有学者受德日刑法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的启发,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逻辑性因果联系的危害后果界定为客观处罚条件,排除在主观罪过认定范畴之外,仅依据行为人对客观方面实行行为及逻辑性危害结果所持心态界定整个罪名的罪过形式。

德日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有责性、违法性即成立犯罪应当受到刑罚惩罚。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同时具备犯罪构成三要件后,行为最终是否被确定为应受惩罚,还取决于构成要件之外的其他附随条件,如个人之阻

却(解除)刑罚事由及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即客观处罚条件。①客观处罚条件,指存在于违法和责任要件之外,决定着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但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无关的一些情况。

客观处罚条件源于古代社会当权者依据犯罪人的特殊主体身份(如贵族、僧侣)或某种政治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后随社会文明进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确定性原则限制,上述自由裁量权被禁止适用。但某些虽非构成要件要素却能决定某些犯罪的应罚性的客观条件仍然需要被考虑,法律即将其规定为构成要件之外决定这些犯罪应罚性的条件。

无论是古代社会为谋求特定政治利益,还是现代社会为寻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和价值,客观处罚条件的产生及发展均与刑事政策理由有着难分难解的关系。换言之,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附加某种特定情状决定行为的应罚性,以灵活调整刑法打击面及适用范围。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要求被肯定,其与对行为的评价及犯罪的成立无关,与追求刑法以外的目的相关联。②因此,客观之可罚性条件即有如一种刑罚限制事由,而把本来仅由不法与罪责即可决定之应刑罚性,附带地加上不法与罪责之外的条件,而限制刑罚之范围。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我国刑法典虽未明确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规定为法定原则之一,但其却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鲜活地运行着,由此,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犯罪构成定义为: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学界从不同角度出发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给予了多重解释,形成以下观点:一是定罪基础说。该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一系列客观外在活动,从整体上可将其划分为主观面及客观面两个部分。由此,认定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故意或过失),同时需要产生该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两者缺一不可。二是定罪行刑统一说。该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犯罪认定及刑罚适用两个阶段均需得以体现,即同时统摄犯罪论与刑罚论。在犯罪认定阶段,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界定需兼顾主客观两个方面。在刑罚执行阶段,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各要件具体掌握刑罚从轻或从重处罚尺度,以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良好结合和平衡。

刑法领域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在定罪过程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能有效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仅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忽视客观的外在行为和结果;或只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而不考察与之相对应的主观罪过状态。二是正确对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相互关系。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其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不仅可以统一并存,亦能相互独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是基于该客观事实,强调在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同时考虑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因素,防止片面地依据游离独立的某一方面要素界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使刑罚的适用更为合理。由此可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质在于对犯罪的评价采取主观与客观双重因素一体标准,避免片面归罪。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耦合

客观处罚条件在概念内涵上排斥主观罪过,然而,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肯定客观处罚条件并非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背离。

适用客观处罚条件并不等同于客观归罪。即使在犯罪认定中肯定客观处罚条件要素,仍未背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质要求。仍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分析。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持故意心态;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规放贷行为且造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被违反、贷款处于失控状态的结果。即使不考量行为人对贷款未收回的重大损失的心态,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仍然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两方面内容,同样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其次,虽然生活中行为人对贷款不能收回的重大损失(客观处罚条件)所持的心态不尽相同。然而,行为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对违法发放的贷款可能不能收回的后果至少存在预见可能性,即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该结果,行为人对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亦存在主观罪过。因此可见,即使在犯罪认定中肯定客观处罚条件要素,亦不同于仅依据行为客观方面要件进行归罪认定的客观归罪。

客观处罚条件是限制刑罚权启动的消极事由。客观处罚条件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刑罚权积极扩张的正当事由,犯罪归责的实体依据,即入罪条件。客观处罚条件却与之相反,其基于一定的刑事政策理由被肯定,是刑罚权限制依据,实际上起着行为出罪的作用。对立法设置了客观处罚条件的行为,即使行为已经具备刑罚可罚性,但基于缩小刑法打击面的刑事政策的考量,若客观

处罚条件事由并未出现,则限制刑罚权的启动。由此可见,附加客观处罚条件的行为本身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制裁,客观处罚条件却成为排斥行为入罪的理由,对行为人有利,因此,不考量行为人对之的主观罪过与入罪适用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矛盾。

客观处罚条件与实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系。我国刑法规定的客观处罚条件要素表现为与实行行为相伴随的某种附随情状,即附随结果。该附随结果与实行行为的逻辑性危害结果有所不同。如杀人罪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两者存在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对这类犯罪,只要确定行为人对实行行为所持的主观心态就能自然界定其对行为的逻辑性结果的心理态度。然而,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危害结果与实行行为的因果联系却与之存在差异: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危害后果是否会产生尚处于或然状态,尚取决于其他外部条件或第三人的行为实施情况。由此可见,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危害结果并非实行行为的逻辑性组成部分。

客观处罚条件要素的适用恰当衡平了犯罪人人权保障与社会法益保护,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在要求相一致。刑罚为一柄“双刃剑”的属性被现代社会所肯定,因此刑罚的恰当适用,刑法控制范围的适当设定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评判一刑法规定及制度设计良莠的重要标准之一也在于其能否实现犯罪人人权保障与社会法益保护之间的良好平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样承担着这样的任务—一般而言,主观归罪倾向于社会保护、客观归罪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需整体考量两方面要件,由此实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设置客观处罚条件的犯罪,行为人对实行行为及逻辑性危害结果均有明确的故意,客观方面已产生相应的行为及结果,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附加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将未产生非逻辑性危害结果的部分行为排除在刑罚处置之外,正是基于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考虑,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在要求相一致。

注释

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673页。

②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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