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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

《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

的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产权移交以及办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时,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每千居民有40名适龄幼儿入园和生均净用地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模,并在规划条件书中明确。最小用地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净用地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配套幼儿园不足4个班的,可不划拨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镇小区居住人口数量按以下方式测算:湘江路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东二环线以西、南二环线以北之间的区域按10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其他区域按12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书的要求划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幼儿园配建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以及《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做好核费收费工作。对配套幼儿园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税费减免。

第八条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无偿将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接收移交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将配套幼儿园房屋产权办理至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产权登记结果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分割手续。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城镇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0日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 行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8]9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3 【实施日期】201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8〕9号) 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供给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智慧政务云建设系列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紧迫感,将其作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创新生态的重要举措。切实提升“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度,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供给方式,接受群众监督,让政务服务更精准、更便捷。切实强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执行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应用,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全面推进政府改革,做好行政权力的“减法”和政务服务的“加法”,努力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只上一张网、只看一张表、只进一个厅、最多跑一次”,把长沙建成“行政审批事项最少、行政办事效率最高、行政运行成本最低、行政审批过程最透明”的城市。 二、工作原则 (一)最多跑一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窗办成多项事”,牢固树立群众和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服务群众的水平,让政府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智慧。 (二)标准先行。建立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标准化、线上线下办事服务机制标准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望办发…2012?37号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 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创建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和谐新望城,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治理行动,力争通过100天的奋战,实现城市管理井然有序,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为确保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治理行动组织领导,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成立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综合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国龙 副组长:孔玉成、骆志平、谢进、余学辉、周志军、杨金其、王华英、秦国良、姚建刚 成员:程德明(区公路局)、韦树恒(区公安局)、凌立霞(区纪委)、杨利成(区政府办)、文德霖(区委办)、李树发(政府办)、黄定(区政府办)、姚家和(政府办)、杨毅(政府办)、周志国(政府办)、邓建华(区委组织部)、周志敏(区文明办)、高明(区发改局)、朱起志(区城乡建设局)、甘志武(区民政局)、黄辉宏(区财政局)、刘勇军(区国土资源局)、莫科明(区环保局)、刘洪波(区交通局)、王彬(区水务局)、刘宏伟(区文广局)、佘亚军(区卫生局)、郭文波(区行政执法局)、周国如(区规划局)、李颂武(区住房保障局)、舒勇(区市政管理局)、郭昌(区法制办)、任树标(区爱卫办)、刘群英(经开区社会2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11-12-19 信息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长沙市政府的政务大楼

长沙市政府的政务大楼 篇一:长沙市委市府机关大楼投标书 竟标口号 致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公司于二○○○年十二月七日收到贵局发出的招标《入围通知书》后,经过慎重研究和详细考察,同意接受《长沙市委市政府机关新大院物业管理招标 书》及有关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全部条件,并据此编制本投标书。如投被接受(中标),将成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投标书中的所有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表达我公司志在夺标的诚挚态度,确保长沙市机关大楼物业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有关地方法规,信守投标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包含的约定内容。 ——大楼日常管理工作由新组建的深业物业长沙公司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物业总公司的双重监管下实施,并接受长沙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严格按照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和《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考核标准》进行管理,两年内达到“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三年内获得“全国物业管理

优秀示范大厦”称号。 ——拟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待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通过考核、培训、再考核的方式,优先聘用原机关事务管理局属下员工加入新组建的管理班子,量才录用、按劳计酬,充分发挥员工的专长和潜能。——配合、依靠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发挥优势、善用资源,共创全国党政机关大楼管理的经典品牌。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 第一章总体设想及管理思路 突出机关大楼庄严、质朴、开放的形象特征 满足安全、高效、优美的功能需求 1.1基本情况 长沙市委市政府机关新址位于湘江北桥西侧2.67公里处,大院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办公大楼和会展中心、新闻中心等建筑组成,是长沙市未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根据招标书规定,本次招标物业管理的范围是即将建成的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和大楼南面广场。 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位于规划片区的中央,南面是一个硕大的绿地广场,北面是一个宽阔的人工湖泊。整个大楼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长沙市各区街道乡镇名称

各位医生:上报传染病病例时请根据下述街道、乡镇名称,询问患者具体地址,必须精确到小区名称、楼栋、房号及联系电话,请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2017年湖南省长沙市各区街道乡镇名称 一、望城区(15个): 金山桥街道、大泽湖街道、白箬铺镇、雷锋街道、黄金园街道、乌山街道、月亮岛街道、靖港镇、乔口镇、、铜官街道、茶亭镇、丁字湾街道、桥驿镇、高塘岭街道、白沙洲街道。 2014年,将廖家坪街道成建制整体委托给长沙市高新区管理。2015年,将靖港镇和格塘镇成建制合并设立靖港镇; 将新康乡和高塘岭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高塘岭街道; 将茶亭镇和东城镇成建制合并设立茶亭镇; 将东城镇慎家桥社区五杉片(含跃进、染匠、禾家、姚家、五杉、大官、鱼心7个居民小组)划入铜官镇华城村,将茶亭镇郭亮村划入铜官镇,将铜官镇和书堂山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铜官街道; 将乌山镇和喻家坡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乌山街道; 将雷锋镇和廖家坪街道成建制合并成立雷锋街道。

二、岳麓区 16个街道、2个镇:望月湖、桔洲、银盆岭、岳麓、西湖、观沙岭、望城坡、望岳、天顶街道、东方红镇、咸嘉、坪塘街道、含浦街道、莲花镇、雨敞坪镇、洋湖街道、学士街道、梅溪湖街道。 三、天心区(12个) 坡子街、城南路、裕南街、金盆岭、新开铺、青园、桂花坪、大托镇、赤岭路街道、文源街道、先锋街道、南托街道。 四、开福区 17个街道:望麓园街道、清水塘街道、伍家岭街道、湘雅路街道、东风路街道、新河街道、通泰街街道、秀峰街道、四方坪街道、芙蓉北路街道、洪山街道、捞刀河街道、新港街道、青竹湖街道、浏阳河街道、月湖街道、沙坪街道。 五、芙蓉区 定王台街道、文艺路、韭菜园、朝阳街、五里牌、火星镇、马王堆、东屯渡、湘湖、东岸街道、荷花园街道、马坡岭街道、东湖街道。 六、雨花区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 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

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 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2008-07-18 长发(2003)19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为充分激发我市各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活力,增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降低外资和民营经济的准入门槛 1、放宽外资和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对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全面放开,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为重点,打破行业垄断和保护,放开资本、经营和智业市场,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道路、桥梁、轻轨、地铁、港口、公交、自来水、燃气、污染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受政府委托,实行特许经营,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放宽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对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式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式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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