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张永斌腐败案例讨论报告

张永斌腐败案例讨论报告

张永斌腐败案例讨论报告

讨论主题:权利腐败问题

“权力腐败”背景:所谓权力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犯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

“权力腐败”问题的现状有以下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在行政管理中把权力当作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二、在行政管理中把权力当作为生活作风腐化的桥梁。三、在行政管理中把权力当作为获取名利的条件。

案例概述

2010年4月13日,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10万元、美金1.3万元、欧元8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

张永斌利用掌握全市建设系统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大权,始终把获取非法利益的目光紧盯在那些有求于他的单位和个人身上,尤其是通过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曲线收取他人贿赂,还美其名曰“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

2004年底,海门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收下了张永斌的“借”款100万元。2005年初,张永斌又借给他200万元。自2004年至2009年间,徐某一共给了张永斌410万元的利息,实际利率已经高达40%。而在当时的海门市,同行业的民间拆借资金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

张永斌受贿案的特别之处,是他通过收取远高于银行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受贿,仅这一项,法院认定的款项就达150万元。

个人讨论提纲:

本小组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

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

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10万元、美金1.3万

元、欧元8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

第二,权力腐败的主要内容为寻租和造租。

张永斌借出去的实际利率已经高达40%。而在当时的海门市,同行业的民间拆借资

金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

第三,权力腐败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

现在腐败的范围涉及很广,几乎有点权力的,都会涉及到贪污。

第四,权力腐败的新形势不断涌现。

这个案例的腐败就是非常新的案例,腐败受贿以后还明目张胆的放高利贷。

小组讨论后提纲:(一)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

无论发生在哪个层次、哪个领域、以哪种手段为凭借的权力腐败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形成,这是我国权力腐败的突出特征之一。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任何政府都可能腐化,所以分权、制衡和正当程序原理就是极为有效的防腐剂。不管是恶意腐化还是善意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都应受到控制。法治主义对权力滥用的治理,是依靠法的支配原理,行政程序法在其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权力的过分崇尚和追求。从古到今,人们一直崇尚权力,如社会上一些人绞尽脑汁地追逐权力,跑官、要官、买官;对当权者趋炎附势,阿谀奉承,讨好巴结,表现出极大的羡慕;对通过不正当途径窃取权力者不觉可耻反而认为是“有头脑、有能耐”等等。

(二)权力腐败的主要内容为寻租和造租

“寻租”是我国目前腐败行为的现实特征之一,“它是经济主体为了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资源所寻求的政府庇护,目的是保证寻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

产或防止他人的侵犯。”

通过权力的介入,寻租和权力所有者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其结果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权力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还不仅在于寻租,更具破坏性的是有人不断“造租”。许多造租方案打着改革开放、搞活市场、转变职能的旗号出台,其实质就是权力商品化、腐败合法化、不正之风制度化。因此。其危害性更大。我国腐败的控制现状一是腐败总量巨大,影响严重,社会承受能力受到严峻考验。

(三)权力腐败的主客体趋势向的法人化与集团

从制度运作上看,表现为体制内的结构化,官僚群体形成为一个本身具有特殊利益诉求的集团。从交往上看,表现为行为模式的结构化,行为具有固定的程序和规律。

上述案件中,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10万元、美金1.3万元、欧元8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权力腐败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

行政权力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物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物品”。

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运用权力为他们自己谋取金钱、财物,甚至美色。行政权力的异化,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种腐朽思想,投射在社会价值观上,就逐渐演变成为“有利可图,又为何不图”的投机想法。以这种观念为指导原则,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优势地位或职位,抓紧哪怕一刻的时机,捞取大量的不义之财,最后受难的还是老百姓。

(五)权力腐败的新形势不断涌现

由于以往的隐蔽向半公开、公开发展,并往往穿着“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党的现行制度,为其权力腐败服务,腐败类型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复合的权钱、权色、权权交易,高官腐败行为不断涌现。

从上述角度出发,可以说,权力腐败发生变异的危害极大:一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制造干群矛盾,削弱人民民主专政的根基;二是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由于腐败分子从中作梗,许多正确的方针政策不是走形就是变调,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内在要求,吞噬劳动者辛勤创造的劳动成果,干扰政府的经济政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四是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的毒害,污染社会风气,防碍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五是断送一个人的政治生命。

思考与启示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本人认为权力腐败的罪恶后果十分明显。政治上,腐败引起人民的普遍反对而威胁着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上,腐败破坏着分配公平而阻碍着市场的竞争;文化上,腐败引起社会道德的沦丧而制约文明水准的提高;思想上,腐败腐蚀了人事制度的肌体,毁掉了一大批公务人员。特别是,腐败是一种超法律、反法律的行为,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因此,各国都把反抗权力腐败作为完成民族复兴、建设富强国家、净化社会空气的大事。权力监督的原理论证,乃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的限制问题,最终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超越、滥用、腐败、违法问题。其实质,在于倡导法治的方略,弘扬民主的精神,使我国不再走任人治主义倡行、任特权主义存在、任腐败行为泛滥的重复之路。

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党员干部的行为,这是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使之望贪却步。

通过以德倡廉,以监督保廉,以法护廉,为防范权力腐败筑起一道思想道德防线,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