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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实用】医院制度-药师审核处方用药医嘱制度

【2020实用】医院制度-药师审核处方用药医嘱制度
【2020实用】医院制度-药师审核处方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1。药师在电脑上收到处方或用药医嘱,先查看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给药方法、处方日期、处方医师等内容是否完整,确认其合理性。确定处方医师的处方权限,是否超权限处方。

2。药师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静脉输液确定溶媒的适宜性;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药师经处方审核后,对处方或用药医嘱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请其调整并签名。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确认。对用药错误或者不

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4。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5。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实用医院制度

加强制度完善,冲刺等级评审

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水平

齐心协力、鼓足干劲、全力迎接“三甲”医院复审。

创“三甲”是每一个人的事,重在全院参与。

以“创三甲”为契机,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全面提高医疗水平。

人人都是得分手,“三甲”复审作贡献。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争创“三甲”医院称号。

热烈欢迎三甲评审工作组莅临检查指导

全院参与,共创“三甲”。

加班加点只争朝夕时不我待誓过三甲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转以评促管

三甲目标困难大,创建要靠你我他。

争创三甲院,全员齐努力。

树岗位新风,争“三甲”荣誉。

加强细节管理,推进学科建设。

提高医疗质量,构建和谐医院。

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服务行为。

以医院等级评审为契机,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抓机遇,凝心聚力谋发展;重实效,全力以赴迎评审。

促进医院的内涵建设,提升医院的社会形象。

处方审核制度

处方审核制度 1.处方审核是指处方审核岗位的药师对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IS)发送至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师开具的静脉用药医嘱(处方),就是处方药品的遴选、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以及选用的溶媒、载体的适宜性、相容性等进行适宜性审核,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技术服务过程。 2.处方审核岗位应由主管药师以上药学人员担任,对处方的正确性和适宜性负责。 3.所有处方必须经过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放行摆药调配。 4.处方审核岗位药师对电脑医嘱要核对患者姓名、病区、所用药品的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以及调配批次。 5.处方审核是指药师应依据《药品管理法》以及《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处方内容的适宜性和正确性进行科学的审核和评价。主要包括:处方信息是否完整:给药剂量及用法、给药途径、选用溶媒与载体是否适宜、体积是否正确、合理(药典、药品说明书);配伍是否合理(药物相容性、稳定性、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给药输注速度、遮光或避光给药等特殊要求等,确保成品输液质量。 6.发现不适宜处方或不合理用药应及时打电话联系病区

处方医师或主班护士,反馈请临床医师修改。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审核合格后方可放行进入下一步程序:摆发药品。临床医师拒绝修改有明显的配伍禁忌或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方,审方要适应拒绝放行,登记并向药学部门主任和医务处(科)报告。 7.如患者病情需要超常规剂量用药时,应由处方医师双签字,审方药师应进行充分风险评估,确认对患者无损害。并将其处方信息存档备案后方可放行。 8.审核合格的处方必须有处方审核岗位药师签字确认,打印出一式二份标签按患者、病区分类集后交与摆药人员,准备摆放药品。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依法经营,做好处方药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和销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2、依据:引用标准及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范围:适用于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的全过程。 4、职责:处方调剂员、药师、执业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处方审核: 5.1.1人员要求:处方审核人员要由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担任,西药师不得审核中药处方。 5.1.2审核内容: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首先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其次要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以及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5.1.3处方拒收:处方审核人员对项目不齐或字迹辨认不清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对用量、用法不准确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对处方所列药品本店没有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 5.2处方调配: 5.2.1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并将处方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调配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 5.2.2调配处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同时要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诊断证明。 5.3处方复核: 5.3.1调配人员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予以更正。复核无误的,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还调配人员发药。 5.3.2调配人员发药的同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并将留存处方,按月进行装订。

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核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等。第三十六条则规定“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近年来,门诊药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认真审核处方,对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 药师对于处方审核的方法及成效 1.1 处方审核流程及措施,门诊医师对病人处方后即向药房提交纸质处方,并在药房审核处方,审核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收费,转入调配窗口调配处方;如发现处方不合格,则立即退回医师处修改,并附以简单的出错信息,如剂量错误、用药途径错误、重复用药、溶媒选择不当等,医师修改完毕则再重复上一步骤。药师在调配与发药过程中则对处方进行再次审核,发现不适宜用药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患者高峰时则交待患者到门诊药房咨询窗口处理。 1.2 门诊药师在处方审核中发挥的作用,以往由于不合格处方未能及时发现,而患者通过交费、取药等排队后才发现处方问题而不能及时取药,则易引起患者不满甚至投诉。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减少了此类问题,提高了患者满意度,并为药师赢得时间和主动权。每个月由咨询药师收集不合格处方,进行统计分析所发生问题,并定期在门诊药房开会讨论,分析原因及解决办法,从而提高药师的处方审核能力及业务素质。 2 药师审核处方时存在的问题探讨 2.1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1.1 超适应证用药超适应证用药是指用药对象不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征标明的临床诊断、症状、体征和用药指针,Conroy等在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科病房的调查中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征用药的情况。如一处方临床诊断为肥胖症,处方二甲双胍片,该药说明书适应证是用于单纯饮食控制不满意的2型糖尿病,而临床却常用于多囊卵巢综合征、月经不规则、肥胖症等,属超适应证用药。类似情况在临床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药品说明书与现代医学发展相对滞后,医师在临床上更多参照相关的治疗指南及医学进展做出选择。药师在审核时,经常发现医师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而药品说明书与诊疗规范也出现诸多不一致的情况,对此,药师审核时难以判定其合理性。 2.1.2 临床诊断不明确在疾病的诊治过程中,由于临床的复杂性,许多疾病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明确的诊断,医师只能以“发热待查”、“头痛待查”、“腹痛待查”等症状作为初步诊断,治疗上则先对症治疗,涉及的药品种类较多,药师仅凭简单的诊断,则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2.1.3 疾病并发症的用药问题一个患者的疾病往往有多种并发症,但医师因工作繁忙或电脑使用不熟悉等原因,在处方诊断中只录入了一个诊断,而与处方药品不符,如诊断为糖尿病,处方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降压药,该患者为糖尿病合并高血压,ACEI 的使用合理,但药师若仅凭处方诊断判定则为不合理用药。 2.2 用法用量错误 2.2.1 超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如对于急诊破伤风感染的患者,医师会用破伤风抗毒素(TAT)2万U静滴治疗,临床考虑对于已经与神经组织结合的毒素,该药无中和作用,但血中可能存在一些游离的毒素,治疗用时仍主张采用静脉滴入破伤风抗毒素每次1万~10万

处方医嘱审核制度

处方医嘱审核制度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医院药师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制度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做好“四查十对”,力争准确率达100%,出门差错<% 。(一)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者就诊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并登记在药师临床合理用药干预表上。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发代用药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度,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并与医师联系请使用专用处方笺重新处方。(三)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检查药 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四)调剂、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保障用药安全。 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 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 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2.药师应接受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最新药师技能大赛-处方审核题

审核处方题 1. 处方审核 处方分析:配伍禁忌 原因:药物合用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相互作用,容易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故禁止与胺碘酮合用。 2. 处方审核 处方分析:配伍禁忌 原因:头孢曲松钠与含钙的药品同时静脉给药,可在肺或肾中形成头孢曲松一钙盐的沉淀,

从而可导致致死性的不良事件。静脉给药时,应避免头孢曲松钠与含钙的溶液同时使用。如必须联合用药时,应分开使用,之间应有其他静脉输液间隔。 3. 处方审核 处方分析:遴选药物不适宜,患者有药物禁忌的疾病史。 原因:高血压患者禁止服用甘草酸二胺,因为甘草酸二胺中的甘草成分可使血压升高。 处方分析:配伍禁忌 原因:西地那非可能增强单硝酸异山梨酯的降压作用,使发生低血压的风险增加。两药禁忌

合用 5. 处方审核 处方分析:配伍禁忌 原因:司来吉兰与氟西汀具有协同作用,合用时,可使中枢神经系统的5-羟色胺活性增加,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如中枢神经系统毒性或5-HT综合征,甚至死亡。两药禁忌联用。

处方分析:遴选药物不适宜 原因:盐酸利托君用于预防妊娠20周的早产,不适用于孕10周的妇女。 处方分析: 1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原因:盐酸胺碘酮注射液禁忌证中有甲状腺功能异常,该患者有甲亢,应禁用。 2溶媒选择不适宜。 原因:盐酸胺碘酮注射液仅可以使用等渗葡萄糖注射液配制,而处方开具的溶媒为0.9%氯化钠注射液。应换用5%葡萄糖注射液。 3溶媒用量不适宜。 原因:盐酸胺碘酮注射液1支溶解于250ml以下的溶媒中,而处方开具500ml浓度过低。 8. 处方审核

处方分析: 1没注明皮试结果; 2 用法用量不适宜 原因:头孢曲松应每日两次; 3.配伍禁忌 原因: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中含有氯化钙,可与头孢曲松钠形成不溶性沉淀,属化学配伍禁忌。 9. 处方审核 处方分析: 1.给药途径不适宜 原因: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应改为深部肌肉注射 2.遴选药品不适宜 原因: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含有苯甲醇,注射本品可引起臀肌挛缩症,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 10. 处方审核

处方医嘱点评制度

处方、医嘱点评制度 为加强门诊处方、医嘱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合理用药,保障处方质量及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院处方点评制度。 一、成立医院《临床药学质量考核评价小组》。 二、考核评价小组职责:负责对门诊处方、医嘱书写的规范性、处方用药及配伍的合理性、用药时间、用药适应症及处方费用等进行考核及点评。 三、检查方法: 1.每月由医务科、药剂科对门诊处方、医嘱进行一次随机检查,抽查7日以上处方量; 2.通过平时门诊药房检查发现问题并核实; 3.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及结果反馈。 四、质控指标: 1.处方书写规范、项目齐全。 2.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日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用药量可酌情延长的适应范围(医师需在处方注明理由):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行动不方便病人、肿瘤患者的某些辅助用药、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当地又无此药),处方用量可延长至15日用量,对慢性病中药处方可开10日用量。 4.药物使用适当性:准确判断,选药正确、剂量恰当、给药途径适宜、单剂量给药间隔时间合适、适当的联合用药、适当的治疗天数。

5.用药基本目标的有效性:结合患者病情、心理状态、药物相互作用、并发症、药敏情况等进行“个体化给药”。 6.药物的经济性:对大额处方(单张处方费用超过150元,执行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制度),根据医师在处方中书写疾病的诊断内容,结合药物的使用,分析是否合理。 7.用药安全性:临床必须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选择用药,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以及使用方法,合理配伍用药。 8.抗生素处方合理用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品合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参照《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五、责任追究: 临床药学质量考核评价小组每月将质量考核结果及处方点评情况在全院质控简报上进行通报。对不合格处方,每张扣罚处方书写者10元/张,司药审核遗漏者扣10元/张;经司药审核不合格而退回修改,处方书写医师拒不修改者罚50元/张,情节严重者取消本院处方权。

医师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

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黄良乡卫生院

医院医嘱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医嘱处方审核制度 1.目的:审核医嘱处方合理性,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2.范围:医院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处方。 3.定义:无。 4.权责 4.1药师: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对处方和药物医嘱的审核。 4.2医师:规范开具处方与药物医嘱,对药师反馈的意见及时处理。 4.3护士:获得资质的护士使用备用药品时,进行初次审查。 4.4医学工程与信息部:及时对在线合理用药软件进行系统更新维护,设定医师开方权限。 5.制度内容 5.1采用合理用药软件和药师实时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医院所有处方和药物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查。 5.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理性。 5.3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5.3.1药物使用禁忌症。 5.3.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5.3.3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 5.3.4规定必须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结果。

5.3.5给药途径、剂量、频次及疗程的正确性。 5.3.6选用剂型与规格的合理性。 5.3.7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3.8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一药物、药物一食物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3.9结合患者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如体重、年龄、妊娠、哺乳、肝肾功能等)进行处方审核。 5.4 药师审核处方后,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若发现严重不合理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 5.5药师在审方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性处方,处理方法参见《争议性处方处置流程》。 5.6审方药师审核医嘱处方后应确认。 5.7护士使用备用药品时完成初次适宜性审查后,药师或资深医师应在隔日进行再次审查。 5.8适宜性审查不适用的情况 5.8.1急诊时或有医师在场(如在手术室或急诊科)为患者开立医嘱、给药和进行监控时。 5.8.2采用口腔、直肠或注射造影剂,且药品本身就是操作程序组成部分的介入性放射或诊断成像时。 5.9培训:医院应针对护士进行备用药处方适宜性审查的相关内容培训。

处方核对制度

药剂科处方核对制度 为加强中心处方管理,规范药房处方发药流程,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 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卜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管理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管理制度Ⅰ目的: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适当、经济,提升药师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Ⅱ范围: 药学部涉及处方审核及用药医嘱审核的各部门、各岗位均应遵守本规范的相关内容。 Ⅲ细则: 医师处方需经药学专门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发药。药师审核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审核处方,特别注意用药不适宜及超常处方的审核。处方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和质量审核两个方面。 一、形式审核即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评价,既处方的自然项目,其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的名称;

2患者的门诊号、就诊科室、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是否填写完整; 3处方医师姓名(签名或盖章)、代码; 4处方药品金额是否正确;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还应包括患者的身份证号码,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6处方所开具的药品、药品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7开具的处方日期,处方期限的有效性。 二、质量审核及对处方的合理性及科学性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 1.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是否书写完整正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对于易引起过敏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规定皮试的药品包括:①青霉素类;②头孢类;③胸腺肽; ④细胞色素C;⑤TAT;⑥蛇毒血清;⑥STM;⑦荧光素钠注射液、⑧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PPD)、⑨有机碘造影剂(碘吡啦啥、醋磺苯酸钠、泛影钠、泛影葡胺、胆影钠、碘化油等)、⑩门冬酰胺酶等。 3.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处方用药是否为说明书适应症外的用药,若为老药新用,是否有相关文献支持; 4.用法、用量、疗程等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要求; 5.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审核处方制度

处方核对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审核试题

一、填空: 1、(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2、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5、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6、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简答题: 1、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2、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是什么? 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处方医嘱审核制度

医院药师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制度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做好“四查十对”,力争准确率达100%,出门差错<0.01% 。 (一)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者就诊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并登记在药师临床合理用药干预表上。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发代用药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

度,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并与医师联系请使用专用处方笺重新处方。(三)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检查药 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四)调剂、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保障用药安全。 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 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 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2.药师应接受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最新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

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2)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

最新-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员岗位试题及答案

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员岗位试题及答案 本资料新东方在线医学网分享,通过整套试题没有在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员岗位工作过的药学人员也能了解! 一、填空题(46*1.5=69) 1、营业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时挂牌明示,不能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2、营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3、营业员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4、销售药品时,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5、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6、非本公司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宣传、推销等相关活动。 7、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内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销售。 8、处方由(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调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难以鉴别,已被涂改,药味重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并向顾客说明,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后,可以调配。 9、驻店药师为(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处方审核员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处方审核员)资格。 10、处方销售按照(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发药)的程序进行。 11、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12、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件),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1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处方、医嘱用药执行制度处方和医嘱在转抄和执行中的审核程序

文件名称:处方和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中的核对程序文件编号: 起草部门:护理部起草人:王瑛 审定人:王瑛发行日期:2016/1/24 变更原因:版本号:2016 质量和医疗安全。 2.依据: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医疗核心制度》 3.范围:临床科室 4.责任者:王瑛 5.规定内容:3.5.2处方或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并由转抄和执行者签名确认 3.5.2.1 处方、医嘱用药执行制度、处方和医嘱在转抄和执行中的审核程序 一、护士必须严格根据医嘱给药,不得擅自更改,对有疑问的医嘱,应了解清楚后方可给药,避免盲目执行; 二、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疗目的,熟悉各种常用药物的性能、用法、用量及副作用,向患者进行药物知识的介绍; 三、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1、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 2、八对:床号、、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时间、有效期。 四、做治疗前,护士要洗手、戴帽子、口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给药前要询问患者有无药过敏史(需要时作过敏试验),并向患者解释以取得合作,用药后要注意观察药物反应及治疗效果,如有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医师,并记录护理记录单,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附表1)。 六、用药时要检查药物有效期及有无变质,静脉输液时要检查瓶盖有无

松动、瓶口有无裂缝、液体有无沉淀或琢絮状物等,多种药物联合应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七、安全正确用药,合理掌握给药时间、方法,药物要做到现配现用,避免久置引起药物污染或药效降低; 八、治疗后所用的各种物品进行初步清理后,由中心供应室回收处理。 九、如发现给药错误,应及时报告、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 处方和医嘱在转抄和执行中的审核程序 ↓ ↓ ↓ ↓

药师审核处方与门诊合理用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6516774846.html, 药师审核处方与门诊合理用药 作者:卢彦 来源:《健康必读(上旬刊)》2018年第07期 【摘; 要】处方是医生为患者出具的集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于一体的用药凭证,审核处方是药师调配药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职责,是集法律,道德、知识、技能于一体的一项技术工作。本文就药师审核处方中存在不合理用药问题进行简析,以促进门诊理用药。 【关键词】药师;审核处方;门诊;合理用药;简析 【中图分类号】R47;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672-3783(2018)07-0058-01 引言: 处方医师和调配药师对患者用药负有共同的责任,医师对患者疾病诊断的准确与否以及对药物性能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处方用药的安全性。但是很多医师缺乏对药学专业知识和药物性能、药品法规、药学信息等的了解和掌握,造成开具处方的不准确、用药不合理,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临床用药事故[1]。药师审核处方必须认真严谨,一旦发现药物剂型、剂量、给 药时间、用药疗程等存在问题时,应该暂时停止发药,立刻和处方医师有效沟通,需经医生更改处方或双方签字,方可调配处方,确保门诊合理用药[2]。 1 对药师的要求 药师审核处方内容时,必须做到合理精准,药师必须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良 好的业务素质。能够根据处方实际情况,做出精准判断,以规避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事故[3]。药师必须掌握足够的临床用药知识和诊疗常规,要有扎实的药学专业理论知识及较强的 学习能力和实践工作能力,还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要求药师不断学习掌握药学领域新知识新信息,并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必须要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药事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及药品说明书等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的审核处方,为患者调配处方是做到“四查十对”[4]。 2 审核处方的内容包括: 必须要求做皮试的药物,医生是否按规定注明;处方中所用药物是否和处方诊断相符;药物的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等正确与否;是否有重复给药问题;联合用药是否有配伍不当等其他用药不安全情况。 3 药师审核处方时经常遇到的问题简析 3.1 处方用药与诊断不相符

开具医嘱制度

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患者安全 在住院患者的常规诊疗活动中,应以书面方式下达医嘱。 按规定开具完整的医嘱或处方。 【C】 1.有开具医嘱相关制度与规范。 2.医护人员对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医嘱,有明确的澄清后方可执行的流程。 开具医嘱相关制度与规范 一、医师查房后一般要在上午10点前开出常规医嘱,要求时间、床号、姓名等项目准确无误,内容清楚,层次分明,合乎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开具、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到时、分。 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虽已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所开的医嘱必须要有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由进修、实习医师记录的医嘱必须经上级医师认真核对、签名后方可生效。 三、医嘱书写顺序是长期医嘱在先,临时医嘱在后。长期医嘱的内容及顺序是:护理常规类别、护理级别、病情、体位、饮食,然后是各种药物的用法等。值班医师开出临时医嘱后,需口头向护士交代清楚,立即执行,避免遗漏。 四、医师开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

要及时补记医嘱,执行护士签名并注明执行时间。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 五、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认真查对后,方可执行。 六、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七、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行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经治医师补开正式医嘱。 八、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杜绝严重差错,下班前要查对执行情况,防止遗漏。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九、医师除填写医嘱外,同时负责开出处方、化验、放射等各种申请单。进修、实习医师填写的,由上级医师盖章或签字后方可有效。特殊治疗和检查及患者出院。应提前一天下达医嘱。 关于医护人员对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医嘱须澄清的执行流程 1、在住院患者的常规诊疗活动中,应以书面方式下达医嘱。 2、医生所下医嘱应清晰规范,护士方可执行 3、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抢救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口头医嘱只在抢救或手术中可以执行。 4、医嘱模糊不清,有疑问时,护士应征求医生核实准确无误后方可执行,未澄清前不可执行。 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患者安全

药师处方医院药师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制度

药师处方医院药师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制度 医院药师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制度 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做好“四查十对”,力争准确率达100%,出门差错 (一)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者就诊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 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登记在药师临床合理用药干预表上。药 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度,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并与医师联系请其使用专用处方笺重新 处方。

(三)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检查药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 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四)调剂、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保障用药安全。 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 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_共10篇 .doc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_共10篇 范文一: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 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

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黄良乡卫生院 范文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核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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