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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1.1 电子商务概述 (3)

1.2 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4)

1.3电商合同的特殊性 (6)

2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7)

2.1 电商合同的缔约主体 (7)

2.2 电子要约和承诺 (8)

2.3 电子错误法律问题 (9)

2.4 电商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 (10)

3 电商合同立法探讨及建议 (10)

3.1 电商合同的立法现状 (10)

3.2 完善电商合同立法的必要性 (11)

3.3 完善电商合同立法建议 (12)

3.4 重视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司法法实践 (13)

结语 (14)

致谢 (15)

参考文献 (16)

摘要

电子商务目前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商务模式,电商合同的也随之得到广泛应用。电商合同是合同形式上的新元素,它与传统合同一样具有一般属性。电商合同与传统合同在一些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但由于电商合同的特殊性,电商合同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给合同本身的立法带来一定的挑战。我国虽然已经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立法,但还远远不够。于此,本文对电商合同订立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是电子商务合同概述。通过对电子商务的概念研究得出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并讨论了电商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第二章是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第二章是电商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电商合同的缔约主体,从电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进行说明;其次分析了电商合同的要约、承诺及电子错误;第三分析了电商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最后分析了电商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第三章是我国电商合同立法探讨及建议。首先说明了我国电商合同的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完善我国电商合同立法的必要性;最后是完善我国电商合同的立法建议,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选择、司法实践方面完善来构建。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商合同法律问题立法

ABSTRACT

In the era of e-commerce growing for electronic contracts are becoming more common and widespread. Electronic Contract is a new way of contract, but it can also have the general properties of the contract. That is, the general contract law principles and theories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till apply. However,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contract, electronic contract is unique, this difference to the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norms brought certain challenges. Our e-business has a certain legislation, but not enough. This paper on electronic contract-related legal issues to discus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overview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Firstly, the concept of business; and then come to an overview of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e-commerce, it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lassifica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The second chapter is a special legal issues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Firstly, the contracting body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electronic capacity to be explained from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electronic agent; secondly analyzes offer electronic contract, commitment and electronic error; third analyzes the time and place Electronic Contract; Finally the legal effect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The third chapter is China's electronic contract and discuss legislative proposals. First, on the status of legisla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then we analyze the necessity to improve legisla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and finally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the main Legislative mode Select from legislative principles, i supporting measures to improve judicial practice and perfect to build.

Keywords:E-commerce; Electronic Contract; the law problem; legislation

引言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和顺应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而诞生的产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其交易高效性,成本低、周期短的优点受到现代经营者的青睐,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各国关系的重要问题,电子商务赋予了商务新的活力是传统商务所不能给与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保证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意义,而电子商务合同由于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在终端之间达成的合同,其特殊的谈判方式和合同协议,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尽管电子商务合同的便利性我们是不可否认的,但在便利的同时如何做好相关法律的完善才值得我们真正注意。我国点子上商务合同立法目前较少,特别是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规定更少,所以研究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有着现实价值。

1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概述

1.1 电子商务概述

就目前世界范围内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它将商务活动为主体,应用计算机硬件和互联网通信技术实现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是传统的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在互联网经济形势下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

1.1.1电子商务的主要内涵

电子商务从表面的字面来理解,可理解为电子化和商务化两个方面。电子化主要指商务贸易互动中的进行形式和应用的技术手段或者其实现的具体方式是以电子设备和网络信息技术作为载体和信息传播,这些电子设备通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和电子信息等形式在设备间进行信息交换,整个过程表现为设备间的电子数据交换。商务化说明电子商务其实还是一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本质上依然有着紧密的联系,其都是交易主体和交易的对象之间通过一定的交易程序来达到交易内容的实现。所以在电子商务的问题讨论中应当在商务和交易的整体大框架下展开,认真对比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的的创新和内在的必要联系。因此,在讨论电子商务的内涵时,应当从电子化和商务化这两个方面入手,以商务化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核心内容,以电子化作为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的诞生是电子技术、网络技术和商务活动的相互结合的结果。由于它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目前世界各界对电子商务的研究和了解程度不尽相同,各界权威人士和学术讨论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概念没有明确和权威的表述,所以这导致电子商务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在整体模式上与传统商业模式的不同,其主要是运行在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它已经不在局限于简单的购物活动,各界对电子商务的观点也开始涉及到各种方面,这些观点主要是从电子商务的属性、形式、特征、发展变化方向等来展开讨论的,目前主要有分为两种说法,一种在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工具进行;另一种狭义则认为电子商务是依靠Internet才可以完成商务活动,两种观点的不同主要在与对电子商务的理解角度不同,广义上认为,电子手段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是整个商务活动的基础,人们利用各种各样的电子工具如传真、电报、互联网等传播交易信息、达成交易协议,实现了电子业务信息共享,这种观点主要在于在交易过程中电子工具发挥了交易信息传递的主要功能,而不是通过这些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哪些问题。狭义上认为,电子商务过重中的重心仅表现在信息在网络中传播的这一过程,无论广义还是狭义,都讲的是借助通讯设备来达到交易双方之间相关数据、信息传递以实现交易的新的商业模式。

1.1.2 电子商务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经济形式的出现,是互联网世界下商务的重大创新,因此电子商务有着其自己的特征。

普遍性:就目前互联网发展来看,我互联网普及率较大,已达到总人口数的50%以上,足见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程度甚为广泛,许多企业、商家都争先恐的开发了自己的门户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更是层出不穷,许多市场经济主体旗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网上去购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方便性: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受到交易时间、地点和繁琐的交易程序的限制,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空间距离上相隔较远的交易主体来讲,交涉次数决定成本的增加倍数。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人们不再受时间空间的等条件的限制,买卖双方只需要两台终端设备就可以将繁琐的交易过程在互联网上以非常简洁的方式完成,大大节省了交易的时间和交易的成本,使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高。

整体性:电子商务对事物的处理有其自己独特的工作流程,人工协调管理和电子信息的高效处理的结合使它们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整体性提高了人力物力的利用率,同时电子工具的合理运用加速了商务的自动处理过程,避免了传统商业的内部分工。企业借助互联网便利的服务于消费者,拉近了彼此的距离。电子商务经济活动领域已不再像传统商业那样各行各业都具有自己的经营界限,而是涉及到各种领域,因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安全性:安全问题是每个商务活动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也不列外。安全性要求电子商务要有足够的手段保证交易信息在设备之间的传递是安全的。包括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分布式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安全Web服务器、防病毒保护等等。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很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标准和方案研究,例如SET(安全电子交易)和SSL(安全套接层)等,这些标准和协议保证了商务活动的安全进行。

协调性:系统的信息灵敏度可以迅速反馈用户各种相关信心,以便企业领导人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调整。电子商务使客户与公司内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协调运行,有效地促进了现代物流活动和金融支付实现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促使供应链中的各个公司俩更加紧密,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缩短了物理流动时间,显著太高了现代物流的效率。

机会均等性:在Internet的技术层面上不存在中央控制问题。它是各个企业不论大小可通过互联网这一方式在同等机会下监管市场动态,拉近了大中小企业的在信息获取技术上的距离,保证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集成性:电子商务是一个高度集成的系统,它具有传统商务的所有功能,同时又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主要渠道,由于它借助互联网交流使平台直接通过互联网参与商务活动的这种方式也变得高度集成,这样一个集成化的模式促进了商务活动的效率,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1.2 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电子商务合同指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它是双方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纸质表现,是对各方在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特征和含义,电子商务合同较传统商业合同有着特殊的含义和特征。

1.2.1 电子商务合同概念与特征

我们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知道,合同主要是当事人经协商后有共同意思所形成的规范行为准则的意志体现。结合实际生活,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口头合同,顾名

思义就是通过口语表达没有任何实物作为载体而订立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合同,这种是比较严格,是双方在列出具体书面条款并加盖有效证明的合同。这两种合同表现形式在传统合同法律法规中已经可以包揽我们现实生活中所有合同表现形式。然而,随着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商务模式的到来,传统合同的口头和书面表达形式已经不能够电子商务的要求,于是电子商务合同因其独特性质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

电脑和网络的出现让纸面的在人们心中地位变得不再像以前不可动摇,人们开始将各种写在纸上的东西储存到计算机中,这也包括法律文书。由此,也就有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商务合同也可以称作电商合同。电商合同的具体定义目前也没有明确,主要有两种说法,广义说认为,交易的各方主体之间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当中所有的电文数据往来和必要信息沟通所构成的一系列完整的能够反应交易各方主体意志的信息记录。也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所有可交换并且一致的信息都是电商合同的构成要素,它贯穿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区别于传统商务合同的明确性。狭义上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进行沟通后在双方对对方意思确定并达成一致时形成的合同文本,它不是以纸质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通过电子技术储存于存储器中,这包括交易过程中所有详细的电子记录和数据电文,但是仅是电子数据和数据电文不能称之为电商合同,它们作为电子商务过程中信息交流的的手段是达成电子商务合同的基础,不是构成要素,只有双方通过这些信息达成一致形成新的文件和文本才能叫做电子商务合同。手网络环境不同影响,交易双方可通过不同的网络方式来达成合同订立,当然通过具体平台通过合理程序来完成是最好的选择,总是订立合同的的方式很多,具体怎么选择要看双方的方便程度。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及时性,使得合同双方的可以以极短的时间了解对方的意向,所以,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更注重合同在时间方面和效率方面的意思表达,做最大努力来提高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效率。广义学说和狭义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多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定义,它们界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不同表现形式,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是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人们对合同行为属性的重要性有不同侧重,所以,只有详细了解和认真研究电子商务合同的整个订立流程,才会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有更高层次的理解。

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是互联网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结果。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由于它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储存于媒体介质中,所以它在形式方面差异于传统合同,并对传统合同产生了很大影响。电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因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电子商务合同是保证双方法人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享有自己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是民事行为的依据和准则。但由于电商合同的独特存在方式,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

电子商务合同的无形性。电商合同不像传统合同那样以纸面作为载体,它是交易双方终端交流过程中数据电文和信息的集合,它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储存于媒体介质和互联网当中,人类无法借助具体的感官直接来感受电商合同的具体存在形式,它只能间接通过设备和软件的运行来呈现,电商合同表现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分类。

电子商务合同具有高效性。我们知道目前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的的通讯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完成一次信息的传输只需要几秒的时间,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流几乎是实时到达的,这种高效的特性使得合同各方主体能第一时间掌握对方的意向,以便对合同进行变更,加快和合同的达成,提高了合同的订立效率。

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是广泛的和普遍的。电子商务普遍性和广泛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电子商务解决了交易双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问题,解决了交易因时间和空间造成的高成本问题,实现了交易无门槛、无限制。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人们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抱着节约成本的目的,可能仅仅局限于本地交易,电子商务合同技术的出现有效的扩大了交易的范围,人们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寻找不同地方的交易对象,所以电子商务可以使更多的交易主体获得更广泛的交易对象和商机。

电子商务合同有标准的规范的技术体系。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能够开展顺利沟通的前提是双方具有相同的或可兼容的技术规则,只有完善可行的技术标准才能保证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意思表达不一致的问题。比如交易过程中各种代码和数据符号如果不一致,可能会造成对方终端不能识别导致交易中断,所以电子商务合同的技术实现遵循一定的标准。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很大差异。传统合同的订立是具有一定的流程,分为不同的节点,包括承诺送达、合同撤销、承诺撤回等,这些节点有着各自的明确的时间点,彼此之间在时间上可能有明显的的跨度。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则不是这样,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的,双方意思表达实在同一个很短时间区间内完成的,双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同时在场,只需要在规定有效时间内完成回复即可。

1.2.2 电商合同的种类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存在形式决定了其分类不能够按照传统的分类标准来进行,根据其本身的特点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可分为: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商合同(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用户之间的电商合同(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的电商合同(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商合同指企业和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的合同;用户之间的电商合同指消费者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的电商合同指企业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的合同。

根据电商合同的订立和怎人义务的履行方式,,可以将电商合同分为完全电商合同和不完全电商合同。完全电商合同是指电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通过电子方式来完成。不完全电商合同是指利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而通过传统方式履行的合同义务。

从电商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指合同当时人委托其合法代理人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亲自参与而订立的合同。

从电商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指,主体之间通过标准商定电子信息传输,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订立的合同,由一方将其通过计算机传递给另一方。电子邮件是指以缔约主体通过邮件服务器以因特网协议为基础,以电邮方式输入信息、声音、图片或者文件等从一个终端传递到另一个终端机上。

1.3电商合同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是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合同的虚拟化,合同的虚拟存在传统观念上来讲无疑是一种挑战,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互联网的虚拟化导致双方没法以面对面的有效方式来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健全的主题资格,是否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且无法通过感官信息来确定对方的诚信,难以验证身份。其次,通过网络发起的合同要约是否是对方真实的意向,可信度难以评估,并且缺少当事人对其发送信息内容的承认机制,有无二次验证。这是商务活动不可逃避的问题。

电商合同的高效性是因其摒弃了纸质化合同办公,这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增加了资源利用率,由于其采用的是电子数据的方式来表达合同要约,会存在以下问题:一,缺少有效可靠的证明附件。传统合同订立都有纸质文本来作为有效凭证,即使交易过程会修改合同也会有相关的纸质修改印件,而电商合同是以磁性存储的方式放在存储器中,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稳定性差。二,电商合同因其电子化的特性具有极强的复制特性,一旦发生纠纷,没有意义上的原件复印件之风,因而其作证据的有效性成为问题,如何衡量电商合同的证据价值值得我们深思。

电商合同的签订依靠电子信息技术,双方主体只需要通过专门的电子技术标准以很简单的方式就能够生成有效合同电子文本,而发送过程更是简单只需要点击下鼠标就可以,快速的传递过程务必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在发出要约后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中存在问题,此时想要撤回更改已经不可能了,因为电商合同是及时到达的,这与传统合同的要约或承诺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到达对方来相比无疑是一个短板。

2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从当下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来看,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和互联网联系紧密,当然互联网也时人类的生活质量发生着质的变化。生活中的人们通过与电子商务的紧密接触,其所具有的交易信息具象化、交易订单自动化、和交易过程便捷化等优点深受人们的喜爱。电商合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它独特的订立方式与传统合同相差甚远,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履行规则和有区别有于传统民法合同,所以,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关系到国电子商务的的健康发展。

2.1 电商合同的缔约主体

2.1.1 电商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的达成有着很严格的规定,它要就合同的签名人要具备独立完整的人格,如:当事人必须在行为方面健康独立,在判断方面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有完整的思维,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格健全的人才能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同样,这样的要求也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时,应该确认对方是否具备完备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能通过自我评判行为能力后签订合同并承担合同法律效力的资格叫做缔约能力。

互联网的便捷性使得签订双方不必会面就能够完成合同的签订。因而可能会出现交易双方了解对方不够彻底的情况,造成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所以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手段去了解对方的详细信息成了问题。例如:对方是否收受到强迫、恐吓,当时是否有头脑清醒,对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对方是的年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这些情况网络中间服务商都难以把控。

交易中存在风险很正常,如何解决风险才是关键,电商合同的签订是在网络上发生的,当然借助网联网手段才能有效控制。电子机构认证和后台实名认证的诞生有效的降低了风险的发生,它们保证了电商合同在法律方面的效率,同时解决了虚假身份对双方当事人的造成的损失。尽管目前我国没有明确法律来规定电商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但我们仍然能够依据技术方面从法律角度来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判断,当然,这个过程借鉴于传统的评判标准,电商合同只有经过法律方面有效的管理约束,合同本身才具有法律效力。

2.1.2 电商合同中电子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指“由人工触发,系统提前设置好先关程序,具备发动发送和回复功能以完成电商合同的内容的系统”。通俗的讲电子代理人就是一种技术手段,它相当于生活中的公用电话,在法系领域不具备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承认电子代理人这一订立合同的形式,但是不承认它是民法权益上的代理人,由于它缺少人格和判断能力只能将其作为一种行驶程序。电子代理人的自动回复是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所以电子代理人所缔结的合同在法律上有效,一旦发生问题,当事人、设计者、使用者会承担法律责任。

2.1.3 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及合同效力

电子商务网站的全天工作的性质,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加快了企业内部的工作效率,因而它要求电子代理人同样具备24小时工作的特性,由于电子代理人是预先设定的和自动完成的,所以电子代理人代替当事人进行交易。电子代理人特殊性导致其从法律方面来看不具备主体要求,它不具备任何偿债能力和刑事承担能力,所以法律层面上不具备缔约能力。但是,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成本低利润高的特点使众多厂商难以抗拒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积极开展了关于电子代理人的研究对电子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也有了法律方面的草案,以便明确电子代理人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负责方,所以,电子代理人虽然目前在法律方面的主体资格不被承认,但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法律所接受。

2.2 电子要约和承诺

一个完整的合同必须具备要约与承诺过程,电商合同特殊的存在与签订方式使电商合同的这些基础与传统合同有着很大差异。我国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立法,但电子商务过程中的问题不得不解决。

2.2.1 电商合同要约

要约指“合同订立时,双方对对方提出的要求,是要求的意思表达方式。”电子要约指通过电子信息方式传达的合同订立意向,例如通过邮件或聊天工具等。传统要约对于电子要约最大的区别在在于其交流方式使面对面的。

(1)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

电子要约作为电子商务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整个商务活动有着积极的作用,电子商务能否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大小可以保证商务活动出现的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尽管目前关于电子商务没有完善的立法,但我们从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等中可得到的共同观点是都承认电子代理人的操作过程。我国亦将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传统要约的效力相对无二。

(2)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

传统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电子要约也是如此。传统要约分为对话式要约和非对话式要约,由于电商合同的签订不是通过面对面的方式来完成的,所以这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电子要约,不过我们可以根据电子要约的接受方是否及时查看这一特性,将电子要约分为实时要约和延迟要约。至于电子要约具体的生效时间则要根据接受要约的方式和时间来判断。对于实时要约,具体讲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能够及时送达信息的聊天工具所签订的要约如QQ、微信等,由于双方通信是在线及时显示的,所以要约生效时间为双方对话时间生效。对于延迟要约,即接收人处于离线状态,要约的接受是有专门的文件系统来完成的,该过程的通讯存在一定的延迟时间,例如使用邮件接受文件和QQ 接受离线文件等,由于接受人是时候才会看到要约的,所以要约的生效时间以对方看到要约起生效。

2.2.2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具体生效时间,国际上秉承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发信主义,以英美法为主要代表,它强调发出即生效,详细讲就是,一方一旦将承诺发出,此承诺立即生效,不管对方是否接受到和以何种方式接受,此承诺生效时间迅速但违背双方的信息公平信理论。

另一种注重最后的结果,即承诺的生效时间实在接受方在接受并详细看过之后才会生效这种方式虽然生效时间长但不违背双方的公平性原则,我国就采用这种方式。但这两种都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由于网络即时性的传输方式承诺的生效时间都不符合这两种标准。电子承诺具体生效时间以对方打开并看到为准,这免除了要约人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即时解说承诺的问题,保证了合同双方的权利。

(1)电子承诺的生效地点

传统合同法的订立一般是在某个地区,双方当事人在经过面对面详细沟通后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生效地一般就是合同的达成地。这往往不会存在什么争议,但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合同签订的双主体并不在统一区域,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承诺的生效地为承诺的送达地。

由于电商合同的签订是在终端与终端之间完成,我们无法界定承诺的具体生效地。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我们能够通过IP地址来追寻用户所,在地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网络技术手段来确定用户的位置当然我们也可以来伪装我们的位置,所以传统的合同承诺生效地的评判标准不适用电子商务合同。互联网的虚拟使承诺的生效地变得不确定,如何界定电商合同中承诺的生效地成为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结决方法,它采用虚拟化转化为实体化的方法,因为对于电子商务网站它有实际的办公地点,而消费者有居住地,因此它规定:发件人合法营业地视为发出地,接收人合法营业地视为接受地。生效具体地点依据传统规则判断。

(2)电子承诺的撤销与撤回

在传统交易中,如果合同的要约不满足对方需求,承诺是可以撤回的,原则很简单,只要承诺撤回文件先于承诺书到达对方手中承诺就可以撤回,这点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知道,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是在瞬间完成的,人们只需要简单的动几下手指,交易就会马上达成,这就导致许多消费者没够足够的时间去考虑电子承诺,甚至有些消费者根本还没有读完承诺文书,而承诺的生效是在承诺被对方接收阅读后立即生效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已经错失撤回机会,显然,电子承诺的撤销不能直接套用传统的方式,为此我国有学者建议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给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去考虑,让消费者在深思熟虑后再进行决断,这段时间称为考虑期限,可以有效保证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的利益。

2.3 电子错误法律问题

2.3.1 电子错误的含义与要素

电子错误顾名思义是电子信息发生的错误,它在法律行为制度方面隶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电子错误总结下来有两种发生情况,一种是由人的疏忽,在交易过程中处理事务时发生的标示性错误和短缺错误等;另一种是非人为造成的,通常包括传输错误、后台运行错误、病毒修改等,电子错误的发生是缺少二次检测和纠正的的表现。电子错误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交易过程缺少合理的错误检测机制;二是消费者单方面个人疏忽导致的错误;三是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由系统运行产生的错误。

2.3.2 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的订立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的,也会从出现一些错误,这包括书面上的文本错误,或者合同本身言语表达存在重大误解等,一旦这些错误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会大大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上允许撤销这些错误的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电商合同也会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和高效率的特性吸引着大量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繁重的订单任务和利益会驱使在发生电子错误后承担方拒绝承担责任的现象,这

无疑会伤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阐述了责任承担方,它说明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电子错误,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合同,消费者不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同样存在问题,加入消费借助商家的错误,将消费周期进行无休止拖延,而根本不用担心事后的责任承担,这无疑会伤害到商家的权益。我国对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承担方也有着独到的界定,主要根据双方对合同的认可程度来判定,如果一方发生错误而否认合同,则负法律责任。总之,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方的判定一定要公平、公正,不能够偏袒任何一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和良性发展。

2.4 电商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

2.4.1 电商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商合同的在法律方面的完善必将对电子商务有着重大的意义,电商合同的法律效力已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完善电商合同的法律十分必要的。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来看,由于电商合同可以被引用,并且它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出来,所以不能否认电商合同在法律方面的效力,我国《合同法》也将电文形式的合同包含到合同形式中。这实际上说明了电商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

2.4.2 电子签名的效力

电子签名是一种加密技术,它通过电子信息标记来实现交易主体的身份验证,与传统签名不同的是,由于电商合同的特殊存在形式,电子签名被认为是一种新属性的签名方式。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使电子签名技术得到不断的提高,它在技术已经具备完善的保证机制,关键在于电子签名在法律方面是否得到认可,电子签名的标识是否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效力。从国际上来看,国际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设立电子认证中心,以方面电子文书的认证。我国同样也做出了反应,我国《刑法》第280条就将电子签名纳入签名的范围,另外在《合同法》中也明确说明电文属于文本,总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中是被承认的。

2.4.3 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指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条款规定,接收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进行修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商合同的要约就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呈现的,格式条款在电子格式许可合同中最为普遍。格式许可合同主要在规模较大的市场交易中被应用,是合同发起方对不特定的交易对象预设的一种许可条件。格式条款一旦被提供,对方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所以格式条款具有强制性。格式许可合同具有严格的成立机制,它要求接收方要做出明确的同意表示,这样才能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从目前法律体系来看,格式条款已经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了具体的规定,但针对电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我国在电子格式条款方面还需有更明确的法律。

3 电商合同立法探讨及建议

3.1 电商合同的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基本模型开始在我国初次展露头角,电子商务至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二十年多年蓬勃发展,虽然电子商务目前是最火爆的商业模式之一,但是与欧洲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只能算是刚刚起步。我国关于电商合同订立的立法规

定主要在在《合同法》中体现:第11条把数数据电文划分到为合同的书面形式,这确定了电商合同在法律中的地位被认可;第16条、第26条、第33条、第34条分别阐述了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电商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及电商合同的成立地点做出了规定。

《电子签名法》作为电商合同订立方面的重要立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和重要意义。这避免了在商务活动中一些无法提前预测的问题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它保证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益,有利于各方人员的利益实现,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可否认,《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时电商合同在法律方面的效力得到大大提升,并保证了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当然,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是在不断完善,在继《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后,一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陆续出现,各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为电商合同合法地位做出了保障,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总体来讲,关于电商合同订立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主要在以上种集中体现,但是,仅靠这两部典法两部法难以解决电子商务中众多复杂的问题,例如:电商合同法律条文单一,电商合同法律内容过于简略,难以应对实际生活中复杂的问题,电子商务法涉及的范围比较狭窄,众多商务区域得不到法律保障,且目前电子商务法还处于立法的探索阶段,法律漏洞较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电商合同的法律地位虽然在我国得到承认,电商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通过各个相关法典得到解决,但我国电子商务方面还缺少专门的法律,这是导致电商合同严重拖拉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需求。另外,我国电商合同来法规范采用整体对待原则,针对性太低,司法部门职权相互交替,造成之间相互行政干扰,电商合同在具体实施上和管理过程中与理想中存在很大偏差。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法律需求我国须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要以先了解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来完善立法,从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去不断完善法律,只有这样,电商合同法才会具有法律上真正积极的作用。

3.2 完善电商合同立法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电商合同立法还不够完善,缺陷众多的电子商务法使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极大瓶颈,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传统的合同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的需求,所以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晚上,刻不容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 时代条件要求完善电商合同立法

电子商务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大家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在国际上处于上游水平,但相比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来讲,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却落后于其他国家,这说明电子商务的立法已经上升为一种时代的需求。在世界经济大环境下,目前主张世界经济一体化,电子商务的出现就是这种需求的真实写照,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的实务引导和政策上的所获得的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各国之间发展的相互竞争。所以当前时代要求我们,国家法律法律的制定不能按照以往的传统模式来进行,国家的领导意志不再是一味的按照问题去规范立法。我们应该更多的去注意到电子商务的超前性和强大引导性。电子商务合同法属于电子商务法,可以说电子商务合同法是电子商务法的基础典法。当然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表现的非常积极,大大小小的立法研讨会已经为我们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律的规范和完善关系到我国不指电商乃至众多行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是顺应时代的表现了。

3.2.2 电子商务立法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但这不能说明我们的决心,我国各个部

门积极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立法发展迅猛。生活中我们知道,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手段去结决问题的案例却很少,归根结底是司法上可执行的标准规范的援用太少,这同样给是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带来问题。如:电子程序错误责任归属问题、网络不可抗里造成的合同承诺丢失、网上支付问题等。电子商务特殊的性质使电商合同给人熟悉又陌生的神秘感,对于传统立法来讲,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新挑战,所以我们必须规范电子商务立法,加快电商合同的司法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实践当中发现法律所存在的问题,才能让电子商务合同法在时间生活中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目前电商合同法的立法方面争议颇多,笔者相信,只要我国紧跟世界的脚步,注重司法实践与司法纠正,我国电商合同法就会得到完善的订立。

3.3 完善电商合同立法建议

3.3.1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的核心,每项法律的制定应该有其精神表现,并始终追寻它的精神宗旨。电商合同的立法也不例外,电商合同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证交易双方有一个安全公正的交易环境,使交易双方能够顺利的讲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下去,保障了双方该享有的权益。电子商务合同立法者立法过程中在以安全保障为目的的前提下,又遵从自治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体现:

一,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所有法律的基本属性,电商合同也不例外。电商合同的是作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凭证,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在体的,而互联网的虚拟化使得电子商务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不但涉及到交易订单、交易合同、在线支付、货物发送接收等环节,外加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不可控因素会成倍发生,交易的安全问题就更加凸显,所以,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立法的安全性原则尤为重要

二,鼓励交易原则,电子商务的目的在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是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所以电商合同的立法应该遵循电子商务的原则,电商合同应该保证双方交易主体的自由度,给予交易双方足够的空间,合同本身应该以保证各方利益为前提,提高交易者的积极性,最大程度满足交易主体的需求,鼓励交易发生。

三,技术公平性原则。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所有的交易细节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电商合同技术的使用关系到交易过程的利益倾向,所以规则的设计者应秉持着公平公正原则,让电商合同在时代的境况小保持中立。我国正政府一直贯彻这一原则:电商合同技术标准保持中立,防止特定技术。

四,全球化原则。互联网是全球化的,人们虽然处于不同的区域,但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相互沟通,所以电子商务发展为全球化十分必要,这也是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原则。从我国电商合同的立法来看,我国电商合同的立法目前只是保证了国内的基本情况,相比电子商务的全球化来讲,电商合同法的使用就显得力不存心了,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要求我国电商合同的立法要与国际接轨。

3.3.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模式选择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我国立法主要从综合和单个的角度去进行立法。综合立法主要是在电子商务大环境下,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所有模式的共同点和共同问题,针对电子商务整个整体进行立法,它使用所有电子商务的通病,能够解决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共同障碍,电子商务法的整体基本框架。单个立法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每个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都进行单独立法。综合立法宗旨是解决所有电商问题,这其中包括电商合同、消费者、经营者,从我国国情来看,综合立法更符合要求。

3.4 重视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司法法实践

从古至今我国就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成文的国家,尽管没有保存下完整的例法,但这不能否认我国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巨大作用。其实,一项法律的实践队司法案例有很大的指导作用,法律成为司法部门的量尺,实践为法律修改提供可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我们有目共睹的,在目前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电商合同法的时间就更成为必要,一方面它对司法执行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有为我国电商合同方面的立法探索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所以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司法实践意义非凡。电子商务合同司法实践应从电子商务基本原则出发,要深入了解电子商务其中的规律,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这样对于电商商务方面不断出现的新的问题,就可以给国家立法部门提出合理建议,为立法完善做出贡献。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电子技术有了强大的发展,电子商务也随之进入千家万户,市场经济发展显著提升,特别是电子支付系统和在线交易系统的产生,使商务交易活动已经变得不再需要纸质来作为合同介质,人们的交易模式和属性变得和以前完全不一样,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务模式让传统的交易程序和合同法律法规变得无所适从,传统商务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今,电子商务已经发展为与传统商务同等地位的商务活动,但关于电子商务的合同的立法却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势在必行。电商合同作为电商产业下的新的合同形式,必然还有很多缺陷,如何完善电商合同方面的立法来保证电商行业的良性发展使我们共同的任务。

本文在研究电子商务合同订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方的概念以方便在研究电子商务合同方面问题时对电子商务领域基本知识了解,然后具体分析了电子商务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会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这包括: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主体、电子承诺和电子要约、电子错误以及电商合同在法律方面的效力。电商合同在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来源于电商合同的形式与传统合同相差甚远,传统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于电商合同。最后分析我国当前电商合同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总结了我国电商合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世界环境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得出我国电商合同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最后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和电商合同方面的法律情况,提出建议:我国应该采用综合模式进行立法,立法过程应该秉承安全性、鼓励交易、技术公平性、全球化原则,并要注意司法实践。本文的核心在于对我国立法现状、电商合同理论的研究,就立法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电子商务当下的重要程度决定了电商合同在未来具有极高的合同地位,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在不继续,时代的发展也不是止步不前的,我们所需要研究的东西还有很多。最后笔者希望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法律能有更多人来研究,为我国电子商务方面法律的发展做贡献。笔者由于学术水平有限,研究不够深入,对于文本的研究还不够足,望各位专家想、和学者指正!

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此衷心的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支持和帮助我的人。首先,感谢我的论文导师***老师。从论文选题、开题答辩到整篇论文的写作到最后的定稿,导师都给予我细心的指导,一遍遍的帮助我修改论文,帮助我构建整篇论文的思路,再次向我的导师表示感谢。其次,感谢我的同学们。感谢他们四年年来一路的陪伴,在我论文创作的过程中给过我许多建议,让我有了更多的创作灵感。最后,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给了我生命,并一路陪伴我长大,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我不断前进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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