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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屋顶光伏电站)

第一部分总则

甲方:

乙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节能方案》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乙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相关节能项目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以实现甲方节能减排目的。双方订立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1.1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

1.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

1.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为。1.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1.1项目名称:屋顶光伏电站系统节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节能项目)。

1.2项目内容:乙方提供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提供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包括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配电柜、线缆等。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备案、申请

2、主材采购、安装

3、并网报验、送电

4、政府补贴资金申请

1.3项目目的

1.3.1 乙方投资实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达到甲方节能减排的目的;

1.3.2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3.3 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收益,甲、乙双方共同分享。

2.投资与收益

2.1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

2.2甲乙双方通过节能项目实施,所获取的节能收益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收益分享期为25年,所发电全部由甲方使用,余量上网销售,就双方收益分享按照下述方案执行:

2.2.1电站并网发电后,第一年至第五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9.5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2第六年至第十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9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3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8.5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4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8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5第二十一年至第二十五年,甲方按照自身当月消耗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按市电价的7.5折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用电费用;

2.2.6国家补贴部分在到位后归乙方所有。收益分享期满后,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2.3节能收益包括:项目实施直接降低的能耗费用、节能理财收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A。

2.4节能量和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A。

3.项目实施

3.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节能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甲方收悉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个工作日内相关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甲方验收后乙方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3.2 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办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环评审批、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全程办理,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等。因未获施工审批而影响工期的,工期自动顺延。

3.3 乙方实施节能项目时,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运营为前提,如工程确需甲方暂停生产配合施工的,停工时间不超过天,且需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给予配合。

3.4 根据甲方经营生产的实际情况,正常节能项目实施工期为个月(即

个工作日)。在施工期内,非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则工期顺延。

3.5 在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在工程施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4.项目验收

4.1 在本项目通过国家电网公司验收并网后,即开始执行本合同收益分享事宜。

4.2 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归乙方所有。

第二部分节能收益确定、回收及项目融资担保

5.节能收益的确定

5.1节能收益的确定

依据项目月实际计量数据,即为当月节能收益额。

5.1.1节能收益分享期内,依据项目月实际计量数据,,即为当期节能收益额。

5.1.2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项目月实际计量数据,即为当月节能收益额。

5.2能耗量的检测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各委派专职人员对各能耗设备的能耗量进行检测,对各期能耗量有异议的,以电网公司出具的电能消耗收费单据为准。

5.2.1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于每个月的8日前,组织人员对上个月的节能量、节能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上个月节能收益计算的依据。

5.2.2甲方的经营状况、生产状况、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确需调整的,甲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调整相关的基准线数据。

6.节能收益的回收

6.1 节能收益的支付

节能收益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次日起,按5.2条规定依据电网公司出具的收费单据进行测算甲方本月实际消耗光伏电站发电量数量,于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直至分享收益期限届满。

6.2 节能收益的支付

甲方无故延迟付款超过十五日以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并经乙方书面催缴仍不支付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拆除节能项目设备或进行其它处置,同时甲方按9.1条承担违约责任。

6.3 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

及节能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付清乙方节能收益款的,乙方仍保留该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所有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且在此过程中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4 甲方以票据结算或乙方认可的其它结算方式支付节能收益款。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融资及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1节能项目的回购

甲方愿回购乙方未来节能收益的,乙方给予的折扣;甲方愿回购但出现临时资金短缺的,乙方可为甲方融资提供便利。回购后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

7.2节能项目的买断

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买断节能项目乙方未来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宜。

7.3节能项目的融资

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将节能项目的未来收益权通过质押、转让等方式进行融资,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

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

8.节能项目执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能够提供光伏电站所需的屋顶面积。

2)甲方确保所提供的基准年能耗数据真实准确,否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甲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接洽。

4)为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实施,需甲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方案文件、技术文件、施工文件等,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

5)甲方对方案、设计、施工等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函件通知乙方。6)节能项目实施前,原系统的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实施过程中,若原系统设备出现问题且非乙方原因所致,则由甲方负责处理。

7)施工期间,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水电供应,并安排合理的施工时间段。

8)按第4条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安装完成的确认文件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9)配合乙方每天对节能系统和设备运行情况作出记录。

10)发现与本项目相关的系统、设备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10)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

12)如乙方相关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13)允许乙方以本项目的节能设备及乙方的预期节能收益对外担保、融资及实施金融租赁业务,但不得影响甲方对节能设备的使用,否则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4)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甲方应对本项目全部设计资料承担保密义务。15)对于乙方符合合同约定的资产抵押、融资及金融租赁等,应给予配合并签定

相关文件等。

16)合同期间,甲方应做好人员管理,避免屋顶光伏电站人为破坏。

8.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接洽。

2)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设备进行采购、安装调试及服务,按期完成施工(受甲方影响的除外)。

3)负责项目设计、项目融资、项目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工程、项目监测、项目培训等服务。

4)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协商确认后的节能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进度表提交给甲方。

5)节能项目实施时对甲方原系统造成的损坏或破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6)负责易燃、易爆、易漏物品的存放和保管。

7)施工期间的氧气和燃气等由乙方负责。

8)需乙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等,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

9)确保节能项目正常运行,达到预期节能目标。

10)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服务。

11)按第4条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完整的验收文件。

12)及时将《节能项目管理服务手册》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掌握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3)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服务,确保甲方操作人员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1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15)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16)定期派人检查、监管和记录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定期汇总给甲方。

17)乙方承诺对节能设备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9.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9.1提前解除合同

9.1.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及赔偿乙方其他损失,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乙方以分享的款额)

乙方的其它损失指的是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因甲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乙方依法定及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2合同的变更、终止、转让

9.2.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9.2.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终止合同,但因此造成乙方投入的成本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9.2.3本合同签字之后满六个月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4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在结清全部应付款后,可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9.2.6甲方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或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所有设备与系统产权均归乙方所有,乙方可自行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变更和延续合同,该部分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第四部分节能技改系统的改进及停止运行

10.节能项目的改进及相关设备的拆除、损坏

10.1 系统及设备的改进

乙方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就项目设备或有关程序进行技术改进。

10.2系统及设备的拆除

除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技术改进、升级所需,否则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项目的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按本合同第9.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10.3系统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且乙方节能收益甲方还没支付完前,如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如果非乙方原因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10.4系统及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则由意外事件导致人承担责任,自然原因产生的意外事件由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11.节能设备的改造和新增

11.1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改造(如移除、更换和增加等)。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乙方为提高节能效率而对设备进行改造,甲方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同意,并另行鉴定补充合同。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更新

12.1如运行节能设备时发生影响安全生产情形的,可以临时决定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节能系统及节能设备,但应书面通知乙方。非除紧急情况,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运行的时限相应顺延为乙方的分享收益期。

12.2在分享收益期满前,甲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节能设备不能作为甲方的破产财产。

12.3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可停止关闭或拆除设备。第五部分乙方的服务保障

13.乙方的服务标准

13.1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收益。对甲方提出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合理要求,乙方可给予考虑;保持与甲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节能项目的安装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3.2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服务期为与效益分享期相同,且免费维修,但

人为损坏的除外。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工程技术人员赶到维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晚于48小时内到场维修。

13.3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13.4乙方为甲方提供终身免费的系统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1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甲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1.1甲方逾期付款时需支付应付款项20%的违约金。

14.1.2甲方提供的能耗数据不真实,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更正,拒绝更正的按本合同预期年收益予以补偿。

14.1.3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延长分享节能收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4.2乙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2.1在保修期内,乙方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节能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节能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则乙方构成违约。

14.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2)减少分享节能收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节能收益总额、设备系统恢复到节能改造前相应状况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

乙方的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的10内得以纠正,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5.其它违约责任

15.1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无法履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就本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15.2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部分其它条款

16.保密

16.l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6.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6.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6.4本项目的节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关键性技术信息,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其它关联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

17.保险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负责投保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已含税费用。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免除履行或解除合同

1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除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1.其它约定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附件A:基准年和基准线、节能量的确认、节能收益的确认

2)《。。。。。。。系统节能方案》

3)《节能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附件规定为准。

21.3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发出,一方通讯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传真自发出时视为收到,电子邮件自到达对方指定邮箱时即视为收到,邮件自特快专递寄出五日后即视为收到,一方未在函件约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函件内容。21.4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21.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文本壹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签定地点:签定地点:

附件A: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附件

1.节能效益核算基准年

本节能项目基准年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节能效益核算基准线

节能效益核算基准线定为基准年甲方月产品产量、月能源耗量、月单位产品能源耗量等数据。该数据来自于甲方基准年实际生产统计数据、现场检测数据和财务单据核对后给出的结果,相关的参数分别列于以下三个表内:《基准年能耗情况统计表》(表1)、《基准年产品产量情况统计表》(表2)和《基准年单产能耗情况统计表》(表3)。

表1 基准年能耗情况统计表

表2 基准年产品产量情况统计表

表3 基准年单产能耗情况统计表

3.1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约定:N表示月份序号(1~12),指结算月份。

依据双方认可的节能效益核算基准年的月能耗量、月产量及月单位产品能耗量,将基准年的各月单位产品能耗量与改造后效益分享年的各月单位产品能耗量对

比,对比的结果即为当月的单位产品节能量,再乘以当月总产量,即为当月总节能量;总节能量乘以当月平均能源价格,即为当月节能效益额。节能效益计算表详见附件B。

=N月份节电量=结算年N月份产量×(基准年单位产品耗电量-结算年单位产品耗电量)

=N月份节煤量=结算年N月份产量×(基准年单位产品耗煤量-结算年单位产品耗煤量)

=N月份节水量=结算年N月份产量×(基准年单位产品耗水量-结算年单位产品耗水量)

季度节能量=当季度3个月节能量之和。

年节能量=结算年12个月节能量之和。

3.2直接节能收益的计算公式

3.2.1月节能收益

N月份月节能收益=△

电×N月份平均电价+△

×N月份平均煤价+△

×N月份

平均水价。

3.2.2能源单价的确定

结算月能源单价取自于甲方财务在结算月实际支付能源费用的单据。甲方应如实出示对外结算能源消耗所支付费用的单价给乙方,作为节能效益的计算单价。如甲方财务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结算月的能源单价,则可使用结算月前一个月财务对外支付能源消耗费用的单价。

3.2.3季度节能收益

季度节能收益=当季度3个月节能收益之和。

3.2.4年节能收益

年节能收益=结算年12个月节能收益之和。

3.3间接节能收益

减排收益+降低排放费用。

间接节能收益=政府各项奖励款之和+CO

2

4.数据来源

基准年的数据以甲方基准年实际生产统计数据、现场检测数据和财务单据为准。结算年的数据以甲方结算当期实际生产统计数据、现场检测数据和财务单据为准。双方核对后给出结果、制成表格并签字后认可。

5.节能收益确认

按上述公式计算节能额收益,并经双方委托办理节能收益结算的人员签字确认。节能收益中的能源价格依据收益当期对应月份的能源平均价格计算。

基准年以后甲方新增设备的能耗数据不计入结算期。

附件B:节能效益计算表

表4:节电收益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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