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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基本原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法与政策、习惯、道德、宗教等同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但后者是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法律规范;国家认可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公共行为准则以法律效力。认可还包括国家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而产生的规则与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以法律效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强制性是法与其他规范的最大区别所在。法是以军队、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法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社会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权威性表现在:任何国家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相关链接:“法”与“法律”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又称,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言,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区别,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称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资料来源:张文显 .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二、教育法的概念和特征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教育法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条例等。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本书所指教育法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均指广义教育法。

教育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同时,教育性是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教育法为所有参与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教育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

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范。有的法律条文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不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不属于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实践中,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不一定只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法律规范。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了《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法定条件(假定),指法律规范运用的条件和情况;二是行为准则(处理、指示),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三是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

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定,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中,这才能保证其准确实施。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中,“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就是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禁止)做什么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应当做什么。如《教育法》第4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2.可以做什么。如《教育法》第12条:“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不准做什么。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法律后果就是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肯定式后果如《教师法》第33条第三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符号。”中的“授予荣誉称号”。否定式后果如《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是其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

而创制的还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教育法律发展至今,以初步形成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①根据制定机关和法律形式的不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专门(部门、单行)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和发布的教育基本规范性文件,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专门法律即部门教育法或教育专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如《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四)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可以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由国家教育①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P58

部门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共同制定的,以自己的名义或和其他部委以共同的名义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如《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级教育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

五、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和谐有序,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法律关系的性质。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在我国,能够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公民(自

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374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这里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通过各级国家机关行使的教育立法权,或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表现形式。法律关系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但是,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为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结果、非物质财富。教育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教育活动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如教育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权而依法实施的通知行为、批准与拒绝行为、许可行为、免除行为、处罚行为,以及委托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具体颁发学历证书的授权行为等都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对权利人利益产生某种影响,从而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等。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法律权利,指教育法律规范对其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教育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社会生活不断发生变化的,教育法律关系也具有动态性。教育法律关系的动态性表现为一个产生、变化和消灭的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如取得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如学校的合并或分立。客体的变更是指指标的变化,如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的地点、面积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是指权利、义务的变更,如学校之间签订的协作合同,经过协商后修改某些法定义务或履行期限及条件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如某教师依法辞职后其与原来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起重要的两个条件是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没有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教育法律关系。但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规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教育法律事实。

2.教育法律事实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按照其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如某教师的死亡,导致该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法律行为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如考试舞弊、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聘任教师、父母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是作为行为;而校舍失修倒塌伤人、明知某个事物或活动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却不采取预防或制止措施等是不作为行为。

法律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无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能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如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校,就会引起办学者与学生、家长等相关主体之间相应的教育法律关系,教师侮辱学生,就会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侵权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规范是判定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导致的结果,也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关系的表现。六、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1.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相当于法律义务,如每个公民都有守法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狭义的法律责任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人们通常也是从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的。

相对于其他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性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2)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当责任人不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国家可以动用其国家机器强制要求责任人履行。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就是行为人对其教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所应该承担的具有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除了是存在于教育领域外,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一般认为,一个需要当事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应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如《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教育法律中,责任主体有时并不是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不应承担惩罚性法律责任。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积极的作为是直接实施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消极的不作为是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如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具有客观性,不同于人的单纯的思想活动。单纯的思想活动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思想只有外化为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学校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的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如教师因教育方式不当给学生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

4.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方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客观事实。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损害必须是确定的,而非臆想或虚构的。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救济,也只有在行为致人损害时,行为人才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的种类,也是法律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划分。如以责任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以责任人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而最常见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将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教育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主要是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来划分。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行政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有时也叫纪律处分。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根据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纪律处分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五种。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P322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般来说,在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几种:(1)克扣、挪用教育经费;(2)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情节严重的;(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5)招生中徇私舞弊;(6)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的;(7)体罚、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

4.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简称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息息相关。教育活动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违宪责任。1999年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案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首例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6

4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P746

5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367

6孙宵兵.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P534-537

教育法心得体会篇

《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 《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

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

高等教育法测试试题

高等教育法选择题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_____。A、16世纪的欧洲国家B、17世纪的欧洲国家C、19世纪的欧美国家D、20世纪5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_____。A、教育现象B、教育法律现象C、行政现象 D、行政法律现象 3、_____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A、《国家与教育》B、《学校法学》C、《法院与公共学校》D、《教育法》 4、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的法律是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外国教育法的兴起是在______。A、古希腊时期B、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C、二十世纪初D、二战之后 6、1947年______义教育。A、《教育基本法》B、《教育敕谕》C、《学校教育法》D、《社会教育法》 7、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是______。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 8、建国以来_____。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高教六十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教育法最主要的渊源是_____。A、宪法B、国际法C、法律D、行政法规 10、我国教育法体系是以_____为主体。A、宪法B、教育基本法C、单行教育法D、教育行政法规 11、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是_____。A、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C教育行政法规D、教育规章 12、有关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名称、条文格式和用语逻辑等方面的结构是教育法的_____。A、形式结构B、层次结构C、部门结构D、内容结构1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法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 B、承担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D、追究违宪责任 1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5、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______。A、承担民事责任B、追究行政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6、人民法院受理教育行政案件______ 内立案。A、3日B、5日C、7日D、10日 17、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______。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18、对于教育行政处分、教育人事任免争议______来解决。A、教育行政复议 B、教育行政诉讼 C、教育民事诉讼 D、教育申诉制度 19、在市场经济体制下______。A、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B、高等学校的管理者C、高等学校的办学者D、高等学校的举办者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老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

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

2018教育法心得体会4篇

2018教育法心得体会(4篇)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为了使学校和老师领会党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对照新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学生和自己的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我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通过学习,我对教师这个神圣的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与体会. 1、教师应继续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必须不断的充实自己,不断的更新自己的学识,必须传为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才能具备广博的知识,紧跟时代的发展,满足学生的需求? 2、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坚决贯彻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做什么?就是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让孩子们全面发 展,不是简单的应试教育、分数教育,而是以素质为导向,培养有思想、有道德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着眼于学生自身的潜能开发,使学生的知识、人格、智力、能力、个性等都能得到全面和谐发展. 总之,我们教师一定要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依法从教.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

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与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与体会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新义务教育法是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自从《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要准确把握新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 __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

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 ___的 ___。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 ___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

2020《教育法》心得体会7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下面和一起来看看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理解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职责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透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证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好处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用心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学校办学带给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期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好处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超多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 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 文昌市迈号中学龙茉莉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 的合格教师应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 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 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 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 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 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 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 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 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

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 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 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 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 楷模。”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 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等,既是师 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不仅要在自 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 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 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 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 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 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 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 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 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

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

教育法》心得体会 6 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等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文是《教育法》的心得体会,仅供参考。 《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 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 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 法治化轨道。20 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 著成就。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 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 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后溪中心小学林银清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

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现解读如下: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 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6篇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6篇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 __的 __。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理解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职责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透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 __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

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证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好处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用新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 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 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心得体会6篇

《教育法》的心得体会6篇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等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文是《教育法》的心得体会,仅供参考。 《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义务教育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 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

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实施近20年,我国首次修订《义务教育法》 现行义务教育法施行于1986年7月1日,仅有8条。今年2月,当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时,曾引起外界普遍关注,因为公众及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反映强烈。短短4个月,连续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反复修改。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分8章、63条,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解读: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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