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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展服务合同

布展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BZ-2018-05 需方: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沈阳福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布展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经大连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

喷绘、装裱、设计,视频制作、展架、展板等布展相关工作

二、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2、服务期限届满,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服务良好且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且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续签书面服务合同,每年续签一次。

三、服务项目报价及折扣

详见乙方投标文件(招标编号:LHZB2018-037-1)。

四、提供服务方式和结算数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将采购服务项目以《订单》(详见布展服务合同附件1)形式发送给乙方。

2、每次采购服务时,甲方应提前 1 天将《订单》发给乙方,《订单》发送乙方之日,该《订单》即生效,乙方即有义务按照《订单》要求向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发送《订单》之日起_7_日内在《订单》上签字,并于签字当日先将签字后《订单》传真或邮件发送给甲方,后将原件邮寄给甲方备档。

3、乙方基于甲方《订单》送货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接收单》(详见布展服务合同附件2),《接收单》载明的产品数量是结算货款的依据。甲方出具的《接收单》只表明甲方对乙方所送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质量无异议,不能据此认定乙方交付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技术标准。

4、甲方如遇突击布展时,可不提供《订单》,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前进行布展相关工作。

五、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编号:LHZB2018-037-1)第三章所列技术标准、乙方的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标准为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本条第1款所列其他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如甲方认可的,则乙方在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时应注明该标准是何种标准化组织的何种标准、规范或何种级别的行政文件,并提交该标准、规范或行政文件的正式文件。

六、付款方式

1、甲方出具《接收单》之日起15日内,乙双方应按照《接收单》载明的产品数量结算货款。甲方核对结算金额无误且对产品质量无异议后通知乙方开具发票。

甲方开票资料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12210200341169752A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80号

电话:0411-********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西岗支行

账号:305170307375

2、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指定的账户如下:

户名:沈阳福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账号: 0612500104003968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七、交货地点

由乙方负责送货到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八、运费及包装

1、运费由乙方承担。

2、包装

(1)包装要求:乙方应根据所提供产品特性妥善安排包装。

(2)包装费由乙方承担。

九、质量判定和异议期限

1、检验标准: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标准。

2、质量异议:

(1)如经甲方检验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所列标准的,甲方应将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以传真、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

(2)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异议,并认可甲方的质量异议。

(3)乙方对甲方的质量异议提出书面异议的,双方同意共同指定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检验结论为最终判定依据。检验费用由乙方先行向检验机构支付,败诉方承担检验费用。

十、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优先服务和不高于投标报价的优惠价格。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因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还有权在此后应付乙方货款中扣除已支付的所退产品货款。

(3)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或修理,乙方自接到甲方调换或修理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不能调换或修理的,视为乙方未交货,乙方除自《订单》中约定的应当交货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交货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本次《订单》货款总金额的1‰违约金

(4)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的布展服务定点单位采购本合同所约定服务项目。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产品货款。

(2)乙方有权拒绝提供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

(3)乙方保证以优惠的价格为甲方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如甲方发现乙方所报价格高于提供同类服务的同类企业价格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订单》货款总金额的1‰违约金。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委托服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次《订单》货款总金额的1‰违约金。

(5)如乙方逾期或未按期交付产品的,逾期每日,乙方应按本次《订单》货款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十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订单》货款总金额的10‰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各具体订单的,不属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对方损失,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及附件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符合本协议特别约定外,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招标代理机构及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送达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备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验收报告(一份)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4、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订单

(5)接收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80号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

事处大淑堡村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赵立才

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新宇

电话:0411-******** 电话:133********

传真:0411-******** 传真:

邮政编码:116000 邮政编码:11010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于洪支行

账号:305170307375 账号:06125001040039685

签订地点: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签订日期:

布展服务合同附件1:

订单

订单编号:需方: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

1、需方采购服务项目明细

需方: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供方:

需求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___ 供货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_____

布展服务合同附件2:

接收单

(编号:)

根据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_________的《布展服务合同》,大连市规划展示中心接收_____________的如下产品:

验收:复核: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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