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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消费品有关的追溯的法规和标准

国际上消费品有关的追溯的法规和标准
国际上消费品有关的追溯的法规和标准

国际上消费品有关的追溯的法规和标准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2008》(CPSIA)多项重要规定于8月14日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于规例实施当日或之后出售的专为12岁或以下儿童而设产品,含铅量限制由百万分之六百下调至百万分之三百。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面漆的含铅量限制亦于8月14日实施,由百万分之六百减至百万分之九十。事实上,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标准难以实行,否则CPSIA 的含铅量标准于2011年8月14日前将进一步降至百万分之一百。

生产商须于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而设的消费品加上追溯标签,或其他明显的永久标记。这项规定适用于8月14日或之后制造的产品,8月14日之前生产的存货毋须有关标签,仍可继续出售。上述标记必须可让生产商、零售商及消费者断定产品的生产商或私家品牌商、生产地点和日期,以及该批产品的资料(如批次、生产序号及其他识别特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并无规定划一的追溯资料展示方式,只要求生产商自行判断,制作最适合业务和产品的标签。安全委员会拟于产品回收方面引用追溯标签条文,酌情决定是否惩罚不守规的生产商。若属初犯,而且生产商并非故意漏掉所需资料,委员会未必会施以惩罚。

近期,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联邦纪事》内公布儿童产品中触摸不到的零部件最终裁决,并于8月14日生效。CPSIA包括一项豁免儿童产品中触摸不到的零部件含铅量限制条款。此外,最终裁决亦提供指引,订明儿童产品中触摸不到的零部件定义。

最终裁决包括决定儿童产品的零部件是否不能触及的多项程序。例如: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48至1500.49条所指的可触及性探棒,会用来评估儿童产品的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51至1500.53条所述的使用及滥用测试,会用来评估产品被儿童合理使用和滥用时,其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儿童产品的含铅量部件若是由布料包覆,而该布料并通过合理使用及滥用测试,则视作不能被儿童触及,除非该产品或产品部分的某边尺寸不足5厘米。此外,8岁以上儿童以一般幼童不懂的方法(例如使用工具)故意拆散产品,在评估含铅零部件可接触性时不在考虑之列。最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8月14日前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并咨询消费者团体以及生产供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12种特定育婴产品制造商的意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后,必须每6个月颁布最少两项产品类别标准,产品类别优先次序由委员会决定。标准必须与现存的自愿标准大致相同,但若委员会认为更严格的标准可进一步减少产品对儿童造成的伤害,则可收紧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必须定期检讨及修订上述标准,以确保产品符合最高安全水平。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提出议案,为上述特定育婴产品制定登记规则,咨询期截至9月14日为止。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正着手处理多项与外国出口商及美国进口商利益息息相关的事宜。委员会于7月16日通过建议,拒绝对用于儿童产品的水晶及玻璃珠豁免含铅量限制。美国服装鞋业协会(American Apparel and Footwear Association)、美国零售协会(National Retail Federation)、安全实惠童装联盟(Coalition for Safe and Affordable Children wear)、人造首饰业协会(Fashion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以及美国鞋类分销商和零售商协会(Footwear Distributors and Retailers of America)于7月31日联署去信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主席特南鲍姆(Inez Tenenbaum),要求于8月中至下旬举行会议商讨上述决定。

特南鲍姆表示,委员会执法时会以常识判断,集中处理主要为6岁及以下儿童而设的水晶及玻璃珠产品。不过,行业协会并不认为执法方式为会员提供实际帮助,希望法例可澄清以下多个问题,包括零售商现时能否销售供7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水晶产品;是否需要合格证书才可销售用于7至12岁儿童产品的水晶零部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会否拒绝调查有关含水晶莱茵石的7至12岁儿童产品的投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会否与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合作,释放仅因水晶部件超出含铅限制而现受扣押的适合7至12岁儿童使用产品;为7至12岁儿童而设的水晶莱茵石产品是否可供外销出售;水晶莱茵石执法时,会否遵从首饰或其他产品的年龄标签;含铅标准是否凌驾于州法律(加州及明尼苏达州已为儿童首饰制定标准)。

另一方面,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7月24日投票通过,批准7家合格评定机构成为“防火墙”第三方化验所,其中两家为中国化验所。所谓“防火墙”第三方化验所,是??制,但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以免受到不恰当影响。

最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表政策声明,说明零部件内的邻苯二甲酸

盐测试问题。CPSIA第108条已禁止使用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CPSIA订明,由2月10日起,不得售卖、分销及进口含有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苯酯(BBP)浓度超过0.1%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物品。可以放进儿童口腔的玩具及物品,若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暂时亦不得售卖、分销及进口,直至最终规定公布为止。此外,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定义,“儿童玩具”是“由生产商设计以供12岁或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即“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政策声明中称,测试应局限于塑胶部分或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其他产品部分。委员会指出,生产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使用的物料及零部件成份,若产品或零部件含有其中一类被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盐,负责认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测试零部件或产品,以确保符合CPSIA。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以CPSC-CH-C1001-09.2测试方法检测邻苯二甲酸盐。

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于8月25日举行公听会,就2011年财政年度(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的工作日程、工作优先次序以及现时的策略性计划向相关人士收集意见。

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品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3 职责 3.1生产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3.2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3.3车间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工作程序 4.1通则 4.1.1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1.2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

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库。 4.1.3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悉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4.2生产和使用 4.2.1公司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2.2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2.4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4.3安全技术和个人防护 4.3.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散。 4.3.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3.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4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5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新法规修订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EC号指令及第1907/2006号法规。新法规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的准则或责任做出规定,填补了REACH法规具体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内容的缺失,并与其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欧盟抵御危险化学品的绿色壁垒。20l0年12月1日依照本法规对物质进行分类;于2015年6月1日对混合物进行分类,现行的相关法规、法案、指令拟从相应的过渡期结束后予以废止。 新法规重点对化学品分类的方法、要求及时间限定等进行了解读。标签方面,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该提案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和我国现有化学品 分类和标签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将对我国化学品行业造成影响。该法规与GHS 及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以联合国GHS制度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GB 20576-2006~GB 20602-2006)具有明显差异。由于分类体系的不同,该法规的实施将会涉及REACH相关要求的修订,增加REACH的实施难度,势必进一步对我国化学品贸易产生巨大冲击。 10.1 CLP法规与欧盟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区别 欧盟是当前世界上对化学品控制和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区域,欧盟通过立法体系、管理体制、主要制度等对化学品实施了有效的监管。 欧盟现行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第67/548/EEC号指令:危险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1999/45/EC号指令:危险配制品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91/l55/EEC号指令:安全数据表要求,该指令则确保了物质和配制品的供应商向职业消费者提供化学品的危险信息及安全使用指南。 欧盟REACH法规第11篇规定了化学品分类和标记目录的有关要求,将上述三项指令纳入其中,要求注册者以上述三项指令为依据,按要求向化学品管理局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新法规与现有法规相比,最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危害类别、判定阈值及标签要素不同;涉及的物质条目大幅增加,与原法规相比新增条目896种;增加了更多混合物分类的要求。 10.2CLP法规与GHS制度之间的差异

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DOC 13)

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王悦忠 一、欧盟注册的历史 1、1994年以前,过去的欧共体对进口和出口的食品由各成员国独立控制。自1980年起,我省的兔肉获得德国、英国、法国等各个成员国的注册,一直出口欧共体;1984年,中国参考欧共体的做法对出口食品厂库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原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就是参考原西德的标准制定的;猪肉七十年代曾出口意大利;禽肉91年获得德国、法国、意大利注册,出口至96年8月;肠衣、蜂蜜等传统商品,多年来一直出口欧盟。 2、1994年,欧盟正式全面负责进口食品的控制,成员国仍然负责出口控制。欧盟第一次派出动植物方面的考察组,分成动物和植物两组,对中国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进行一般性考察,植物组考察了广东,动物组考察了山东、上海,重点是禽病,考察组对中国的印象尚好。1994年12月31日,欧盟发布94/298/EC决议,中国被增补到94/85/EC决议的允许进口鲜禽肉的第三国名单。 3、1995年11月,欧盟第二次派出考察组,对山东、上海禽肉加工企业、禽病实验室、养鸡场等再次考核,认为新城疫和禽流感的控制情况良好,工厂条件良好,基于此次考察,欧盟提出对山东的青岛、临沂、潍坊,上海(崇明岛除外)区域化注册的政策,并通过94/984/EC 决议,上述地区从动物卫生的条件方面符合欧盟的要求,列入允许出口的地区。 4、1996年4月,我国其它省份在欧盟通过山东、上海的条件下,积极申请欧盟注册,纷纷要求国家再次邀请欧盟考察他们省份,欧盟在中方的强烈要求下,第三次考察了吉林、北京、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在考察过程中,各地根本不了解欧盟的要求,出现严重问题,欧盟当即以中国兽医体系存在严重问题为由,立即取消94/984/EC决议,发布95/456/EC决议,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停止中国禽肉进口,从此,中国禽肉陷入低谷,欧盟注册的方向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好把握。 5、1996年-1997年,中国政府为恢复欧盟注册,做出对欧盟答卷(1稿)(2稿),并做出了诸多承诺。后来还有水产品答卷、禽流感答卷、残留监控答卷、疯牛病答卷等。 6、1997年7月,欧盟对中国的禽肉、肠衣、水产品、兔肉分三个小组第四次进行考察,考察后欧盟发布97/871/EC决议(修订决议为97/467/EC决议)山东的3家兔肉加工厂获得注册,肠衣仍然继续出口欧盟。 7、水产品:欧盟1997年通过97/20/EC决议,决定停止中国的双壳贝类进口至今;1997年,欧盟在暂停中国进口一段时间后,通过97/368/EC决议,决定对中国水产品采取批批检 验微生物的严格检验措施;1998年中国有多家水产品加工厂获得欧盟注册;2000年,欧盟通过2000/86/EC决议,取消对中国水产品的严格检查措施;2001年欧盟通过2001/699/EC 措施,决定对中国和越南的虾产品采取严格的检查措施。 8、1998年9月,欧盟第五次派出考察团对中国进行考察,目的是再次检查中国的兽医卫生体系、禽肉、兔肉以及残留控制等,结果发现中国己烯雌酚问题、中国没有残留监控计划问题。 9、1999年3月,国家两部一局邀请欧盟专家在济南举办全国残留监控培训班,介绍欧盟的残留监控计划、指令,帮助中国建立了第一个残留监控计划。

食品标准与法规

. 食品标准与法规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3技术法规的特点 4、法律法规的分类原则 5、主要的食品法律主要食品法规 6、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8、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0、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 11世界卫生组织 12世界卫生组织的任务 1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14、粮农组织的主要职能: 15、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法典 16、《食品法典》的成就 17、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 18、世界贸易组织与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协定(TBT)19、国际语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20、标准的定义 21、标准化定义 22、标准化的基本原理 23、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根据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 25、标准体系与标准体系表 制定标准的原则 27、论述题: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与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28、食品基础标准 29、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 31、概述 绿色食品标准 3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工业一切领域(生产、销售、运输、储藏、新产品开发等)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1)获得最佳秩序 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是一个归纳与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强制而自愿遵守。 2)实现生产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标准还是生产需求的正确反映,只有将消费者的功能转化为标准中的质量特性,再通过执行标准将质量安全特性转化为产品的固有特性,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4)促进技术创新 标准使一项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能迅速得以推广和应用。 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 标准确保了产品与产品之间、产品与部件之间的兼容与匹配,使消费者能享用更多的可用产品。 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借助标准,可以表示出产品所满足的最低要求,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产品的质量,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标准是降低生产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有

危险品法律法规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食品标准与法规.doc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和战略地位 一、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法规属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不难想象法规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和法规。具体来讲就是法规的产生、规定要求、实施以及变化的规律等。食品法规就是专门研究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各类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等。 食品标准研究的对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它与食品标准化研究对象的层次、加工门类和加工过程要素三维空间有着十分重要的必然的联系。 二、标准化的战略地位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在视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时指出:“一个好的标准胜过十万精兵”。足见技术标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一个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而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行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标准战略地位。 (一)标准化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 2.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主要依靠标准化 3.市场经济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二)标准化与市场竞争 (三)标准化与WTO (四)标准化与市场准入 第二节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与学习方法 一、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研究食品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配送等全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食品标准与法规研究对象是“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与农产品相关产业链,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市场贸易、规范企业生产。食品标准与法规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准则,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的共同行为准则。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内容有: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功能和相互关系;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市场和贸易的影响;标准的编写与标准化工作

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

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

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消除或降低在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处理危险化学物品、处置废弃物过程中潜在的危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全院。 2.政策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实施患者安全目标指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2 危险化学品分类:详见国家经贸委2010年《危险化学品目录》。 4.流程 4.1安全教育、培训 4.1.1 岗前教育: ①国家有关安全法规; ②医院的性质、特点、有关安全医疗的规定; ③安全的基本知识、消防知识; ④典型事故与应吸取的教训。 ⑤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⑥安全设施、急救器材、消防器材及个人保管的消防用品性能及使用方法;

4.1.2 日常教育: ①特殊安全教育。 ②入院前安全教育。 4.1.3 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领导、有记录,不能随意不参加安全活动。 4.1.4 检查安全有关标准,贯彻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1.5 讨论分析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岗位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1.6 举行安全技术讲座、交流。 4.1.7 特种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由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进行。 4.1.8 危险化学品对生理和健康的毒性及接触后所产生的症状、体征。 4.1.9 如何找到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资料。 4.1.10 如何发现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的方法。 4.1.11 员工可以采取的自我保护方法。 4.1.12 接触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个人防护设施。 4.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4.2.1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入库 4.2.1.1 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购买危险原料或危险化学品,确保实行定量采购和限量库存。 4.2.1.2 负责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部门或人员应在购买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本地相关机关办理好相关手续。 4.2.1.3 危险化学品进入医院时,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应同时到达收货现场核实数量并签字认可,由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4.2.2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领用 4.2.2.1 在危险化学品发放、领料过程中所涉及的领料单必须经过使用单位和发放部门的领导签字批准。

食品标准与技术法规复习资料

食品食品标准与技术法规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 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水平决定食品质量,5年更新一次) 2.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 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最值准确可靠的测量。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 测对象量值得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4.测量不确定度: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值之间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称 为测量不确定度。 5.认证与认可:认证第三方根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与书面保证(合 格证书)。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的一种。认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个人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证书承认。 6.标准物质:在规定条件下具有一种或多种经确定了的高稳定的物理、化学或计量学特性, 并经正式批准可作为标准使用,以便用来校准测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物质或材料。 7.公正数据: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 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8.测试(检测):测试具有一定试验性(探索性)的测量。测试(检测)只提供一个数据, 没有明确的结论。 9.检验:是按照严格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测量,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必须法定有效。检 验通常要提供一个数据,并要有明确的结论。 10.计量: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11.计量检定:为了评价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12.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3.食品安全指标:一般指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因素而设置的指标。如重金属、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等。 14.计量认证: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 测试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15.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6.食品的特性指标:指能反映食品特点并能对其质量起到控制作用的指标。 17.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 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8.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9.技术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 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20.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1.产品质量:指产品满足人们的有权期待的产品明显或者潜在要求的各种特征、特性的总 和。包括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和经济性的总和。 22.合格产品: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

危险品管理制度

危险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管理区域内危险品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危险品的管理 3.定义 危险品是指对人身、自然环境和财产有直接危害的物品,具有易燃、自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是各部门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管理处的危险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办)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危险品管理员负责危险品管理的具体操作 5.方法及过程控制定: 5.1易燃易爆品:天那水、柴油、汽油、酒精、油漆、液化气罐等。 带毒性药物:敌敌畏、农药等。 5.2管理处应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列出具体的危险品清单进行控制。

5.2.1危险品的采购需由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进行。参见《采购管理程序》。 5.2.2对于没有设定供应商的危险品,采购需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 5.3危险品的运输、搬运 5.3.1对辖区内使用的危险品由安全员监督搬运、存放和使用,并记录在《安全部巡视记录表》中。 5.3.2 对外包方使用的危险品原则上要求其每天使用后带离辖区,不允许其存放在辖区内。 5.3.3对业主装修使用的危险品,要求其妥善保管,具体执行《装修现场监控办法》。 5.3.4公司工程施工涉及使用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施工。 5.3.5对现阶段节日业主有燃放烟花、炮竹的习俗,安全部应划定区域,要求业主指定地点燃放,当法规、法令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炮竹时,按法规、法令执行。 5.3.6轻拿轻放,防止碰击、拖拉和倾倒。 5.3.7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混合装运。 5.3.8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设施。

欧盟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介

欧盟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介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 REACH制度影响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影响产业范围广:除了对化工企业有直接影响外,REACH将对包括纺织、机电、玩具、家具等所有的生产化工下游产品的企业产生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有100多万种。 二、企业出口成本大大增加: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三、要求的数据量大:REACH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安全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注册档案技术文件,涉及的数据量复杂庞大。 REACH注册流程图 注册Registration 要求年产量超过1吨的所有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及应用于各种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注册其基本信息。只有通过注册的物质才能在欧盟内生产或进口。 每一个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须向化学管理署提交该物质的注册档案,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是要求联合提交同一个物质的注册信息,即遵循“一个物质,一次注册”原则。作为联合注册的成员,可以与其他成员共同分摊注册的费用。 为了易于管理、接受大量注册档案的提交,提交给化学署的注册档案需电子化处理。化学管理署会给每一个收到的注册档案一个注册编号和注册日期,并立刻把这些信息传递给注册人。

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

高纲1139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1965食品标准与法规 江南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它是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与法治管理的科学,是食品科学与质量管理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学科。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食品法规、标准,认证等的基本概念,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了解并熟悉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并逐渐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食品违标违法事件的基本能力,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及工作实践打下宽厚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选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吴晓彤、王尔茂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全书分九章,教材篇幅适中,通过学习考生应掌握以下的内容。 1. 了解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掌握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 2. 掌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及应用。 3. 了解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法规体系来改进我国的法规体系。 4. 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分类、标准的结构、制定、编写和实施。 5. 了解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熟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掌握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6. 了解主要发达国家有关食品标准,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ISO22000和ISO9000及HACCP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7. 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的认证程序,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8. 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认证的过程和原则,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了解地理保护产品的申报。 9. 了解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内容,掌握HACCP 体系,学会实际生产中应用HACCP 体系。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先修课程有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食品卫生学、食品工艺学

食品标准与法规答案-(1)

食品标准与法规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 )。 A.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 B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 A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 D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6.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 C.用法用量 D.适用范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 A.药品 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A )。 A.承担连带责任 B.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 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D )处罚。 A.2倍罚款 B.3倍罚款 C.5倍罚款 D.10倍罚款 1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3.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D )。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 D.吊销许可证 1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 C )处分。

危险品管理规定

危险品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危险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管理区域内危险品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危险品的管理 3.定义 危险品是指对人身、自然环境和财产有直接危害的物品,具有易燃、自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是各部门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管理处的危险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办)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危险品管理员负责危险品管理的具体操作 5.方法及过程控制定: 易燃易爆品:天那水、柴油、汽油、酒精、油漆、液化气罐等。 带毒性药物:敌敌畏、农药等。 管理处应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列出具体的危险品清单进行控制。 5.2.1危险品的采购需由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进行。参见《采购管理程序》。

5.2.2对于没有设定供应商的危险品,采购需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 危险品的运输、搬运 5.3.1对辖区内使用的危险品由安全员监督搬运、存放和使用,并记录在《安全部巡视记录表》中。 5.3.2 对外包方使用的危险品原则上要求其每天使用后带离辖区,不允许其存放在辖区内。 5.3.3对业主装修使用的危险品,要求其妥善保管,具体执行《装修现场监控办法》。 5.3.4公司工程涉及使用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施工。 5.3.5对现阶段节日业主有燃放烟花、炮竹的习俗,安全部应划定区域,要求业主指定地点燃放,当、法令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炮竹时,按法规、法令执行。 5.3.6轻拿轻放,防止碰击、拖拉和倾倒。 5.3.7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混合装运。 5.3.8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设施。 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食品标准与法规标考题与答案汇总

一、填空(共20分,每题2分) 1、食品()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2、标准从本质上属于()范畴。标准同其他规范一样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但标准调整的重点是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它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尽量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和技术法则,其目的是要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秩序。 3、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的并()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术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 4、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所有活动最终表现为产品销售或交付,企业、顾客、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关注焦点集中表现为产品质量。因此,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标准中,()标准是核心标准。 5、()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①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②()、③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7、食品的安全性,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 9、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主要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进行控制。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

(完整版)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重点

第一章食品标准与法规概论 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法律效力不同;制定主体不同;制定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不同;形式不同;食品标准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具有相对统一性、民主性和可协调性。食品法规缺乏这种特性,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食品法规相对较稳定,而食品标准常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被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食品标准化与标准的制定 标准化的主要形式:简化、统一性、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 标准分类:按标准效力性质分类、按标准层次分类、按标准内容分类、按标准功能分类。 我国食品标准和标准制定中需要强化的环节?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标准的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有效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2)某些标准的制定过程过于草率,或前期研究薄弱,或缺乏对全国性同类产品的调研,或缺少科学依据,导致标准的实用性差,使企业难以遵守。 (3)部分标准之间不协调,存在交叉甚至互相矛盾。 (4)标准更新不及时,标龄过长,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速度,没有起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特别是某些陈旧的食品标准已经阻碍了企业的发展;部分重要标准缺失,某些重要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5)我国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相对缺口较大,导致对食品安全质量的严重影响。 (6)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国家标准应该能使用户在国家专业网站免费查询,及时了解新标准颁布,以及旧标准更新的信息,以帮助企业发展生产,而不应因为查询困难、不便或收费而造成障碍。 (7)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不能接轨,与国际通用标准的要求相比,总体水平偏低。 第三章食品质量与管理 食品质量指标:安全特性、营养性状、外观质量。 食品质量:包括所有影响产品对于消费者价值的特征,影响包括:影响食品质量的特征:如腐败、污染、变色、发臭;应该具有的食品质量特征:如色、香、味、质地以及加工方法。食品安全:是食品中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指预防所有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卫生: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区别: 一、范围不同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的安全。食品卫生通常并不包含种植、养殖环节的安全。 二、侧重点不同

欧盟法规178-2002

欧盟法规178/2002(EC 28 January 2002)摘要 此法规又称“一般食品法律”(GENERAL FOOD LA W) -自2005年1月1日起此法规成为适用于食品法律所有领域的一般性要求而全面实施,并且适用于各成员国。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年第3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 此法规主要描述: - 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 - 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 - 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件的的程序 本法规文章构架: 本法规以章节(CHAPTER),章节下为:单元节(SECTION) 来规划。而条款(ARTICLE): 则穿插在各个章节和单元节里,按顺序往下排列。总计包括五大章节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66个要点,位于法规的前面);这五章包括: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款 涉及我们需要了解的主要如下: 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 相应的定义如:食品(其界定了食品和非食品);食品经营者;风险;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危害;可追溯性;初级生产等对我们理解欧盟法规的要求很重要。 第二章:基本食品法 包括四个部分:制定法规的总原则(第一部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第二部分);食品贸易的基本义务(第三部分) ;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 需要我们了解的包括:第三部分:食品贸易基本义务 第11条规定:输入共同体的食品和饲料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介绍

第六章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一节CAC食品法典的概述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简介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3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一个单一的国际参考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的观念和知识,关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与GATT合作);1992年,举办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 2.CAC的组成 CAC由是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下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总体协调,每两年在罗马(FAO)或日内瓦(WHO)举行一次会议。自2001年起,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 CAC的具体工作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开展的。共有三类委员会: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和乳制品等;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以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在每个委员会之下又设专业分委员会,如食品卫生分委员会等。每一个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政府作为主席和东道主,并支付会议费用。委员会会议通常在主席国召开。如美国目前担任四个委员会的主席,即食品卫生、加工水果和蔬菜、食品中兽药残留、及谷类和豆类。 3.CAC的作用 CAC的主要职能或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 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 修订已出版的标准 4.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 截止2000年底,CAC制定标准、规定等情况如下: 237个食品标准 41个卫生规定或技术规程 185种杀虫剂的评价 3274种杀虫剂限量 25种污染物指南 5、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分类: 通用标准:包括通用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良好规范等由一般专题委员会负责制定 专用标准:针对某一特定或某一类别食品的标准,由各个商品委员会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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