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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期: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

第十五期: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
第十五期: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五期课题(法制系列)报告

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

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吴志攀教授

课题研究与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王升义

课题研究员:彭冰李清池吴飞顾军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

2005年2月

目录

导言 3 1 证券交易信息制度的实践与潜在问题 5

1.1 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和分类 5

1.1.1 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5

1.1.2 证券交易信息的分类 6

1.2 我国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8

1.2.1 我国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制度 8

1.2.2 我国交易所交易信息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践 9

1.3 潜在的问题 10

1.3.1 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归属不明晰 10

1.3.2 相关规定零散,未构成完整的交易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10

1.3.3 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主张与信息公布责任 12

1.4 本报告的研究重点 12

2 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 13

2.1 证券交易信息的生成机制与功能 13

2.1.1 证券交易信息的生成机制 13

2.1.2 证券交易信息的功能 14

2.2 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 14

2.2.1 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交易信息 14

2.2.2 证券交易所的根本是交易信息 15

2.3 交易信息产权归属的争议及其解决 16

2.3.1 信息使用人的看法 16

2.3.2 证券交易所的看法 16

2.3.3 证券交易所的权利与义务 17

2.4 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法律规范的意义 18

3 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属性 20

3.1 信息的财产权理论及其应用 20

3.1.1 传统的财产权理论 20

3.1.2 知识产权理论 20

3.1.3 信息的财产权理论 21

3.1.4 理论的应用 21

3.2 现有的法律保护框架及其不足 22

3.2.1 《著作权法》保护及其不足 22

3.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26

合同法的救济26 3.2.3 ―――――――――――――――――――――――

3.3 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26

3.4 证券交易信息的有效供给 27

4 证券交易信息制度的比较研究 29

4.1 美国的实践 29

4.1.1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制度的变迁 29

4.1.2 纽约证券交易所 32 4.1.3 纳斯达克市场 32 4.2 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 33 4.2.1 伦敦证券交易所 34 4.2.2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34 4.2.3 东京证券交易所 34 4.2.4 香港交易所 35 4.2.5 台湾证券交易所 35 4.3 对国际经验的几点小结 36 5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保护措施 38 5.1 交易信息产权现有的保护 38 5.2 加强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合同的执行 39 5.3 重新厘定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41 5.4 其他可行的努力 41 6 结论 43 附录:加强证券交易信息保护的行动纲要 45

导言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会影响公众对市场的信任与信心,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有序与繁荣要求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播进行有效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制订“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与管理”的具体规则。据此,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其管理规则中明确,“证券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证券交易所所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人不得对交易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传输、转让、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金融、信息产品。”实践中,证券交易所授权其下属的公司为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除证券交易所会员可在其证券经纪业务中于合法营业场所现场公布交易信息外,任何需要接受、使用或经营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均须向授权公司申请许可。

现行的制度实践确立了一套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的体系,出售证券交易信息可以给证券交易所带来可观的收入,但同时也不乏潜在的问题:

(1)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属性和归属不明晰,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也很难判断法院是否会采纳交易所业务规则作为交易所享有交易信息所有权的依据;

(2)相关规定较为零散,尚未构成完整的交易信息法律保护体系,难以对市场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对于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显得无能为力;

(3)如何平衡证券交易所的财产权主张与交易信息的有效供给,保证投资者有平等、充分的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

此外,法律对于交易信息产权性质和归属规定的不明确,带来了交易信息收费标准的问题,证券市场上各方因对交易信息产权有不同的理解而有不同的主张。

本报告的第一部分将描述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的制度实践,指出潜在的问题,进而提炼出将进行深入研究的重点。

第二部分分析了证券交易信息的生产机制,指出交易信息对于证券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并讨论交易信息的不同产权归属对证券市场不同参与方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核心问题是明确证券交易信息的产权性质及其归属,合理配置证券市场各参与方对交易信息的权利与义务,使证券交易信息得到有效的利用,以保障和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提出,交易信息产权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完善而出现的概念,它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证券市场客观发展的必然产物。证券交易信息产权与传统的财产权利在客体、法律性质、保护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它应当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欧盟对于数据库的“特有权利”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四部分对证券交易信息制度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通过考察,我们发现,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都主张其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合同是目前各个主要的交易所明确其与信息供应商、信息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手段。为了保障交易所在信息服务方面的收入、防止交易信息被滥用、保证合同的履行,各个交易所要求实施申报与核查措施。

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证券交易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

改进方案和措施。

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是对本报告的要点进行了总结。

1.证券交易信息制度的实践与潜在问题

信息是金融市场生命力的源泉。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关系到市场的发展。本部分将描述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的制度实践,指出潜在的问题,进而提炼出研究重点。

1.1 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和分类

1.1.1 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

证券交易信息的上位概念是证券(市场)信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布的信息。证券信息包括上市公司公告信息、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公布交易规则、交易所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与证券交易信息相比,其他证券市场上公布的信息并不是基于证券交易过程而产生,与交易信息在产生过程方面存有本质上的区别。限于篇幅和主题的要求,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证券市场上公布的信息不在本研究报告讨论的范围之内。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信息的范围,这里从网络上随机下载了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单支股票和整个市场的交易信息为例。下列图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单支股票的行情信息和整个市场的指数信息。

上海证交所“飞亚达A”实时行情

飞亚达A(000026) 2004-10-19 15:00:00

 实时行情 

当前价5.920 涨跌额

+0.540

涨跌幅

+10.04%

昨收盘

5.380

今开盘

5.600

最高价

5.920

最低价

5.550

竞买价5.920 竞卖价

0.000

成交量

17887

成交额

1040.75

52周最高

11.89

52周最低

4.80

一年涨幅

48.79%

图示1: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实时行情(来源:新浪网,2004年10月20日访问)。

上证指数(000001) 2004-10-19 15:01:09 实时行情

当前价1337.618 涨跌额

+2.224

涨跌幅

+0.17%

昨收盘

1335.394

今开盘

1339.064

最高价

1361.814

最低价

1334.465

竞买价0.000 竞卖价

0.000

成交量

130404

成交额

844442.47

52周最高

1783.01

52周最低

1259.43

一年涨幅

2.08%

图示2:上证指数实时行情(来源:新浪网,2004年10月20日访问)。

1.1.2 证券交易信息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券交易信息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信息内容分为行情信息、统计信息、交易记录信息、单个证券停复牌信息等。

行情信息指即时行情、延时行情等。统计信息包括证券交易所编制的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等,以及交易所每日公布的A股和基金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成交情况等。交易记录信息包括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营业部清算数据、投资者交易数据等。单个证券停复牌信息指单个证券因发行人发布有关公告、交易异常波动等而实施停牌、复牌的信息。

2、按信息是否公开分为公开信息、非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包括即时行情、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的前5只证券成交情况等信息。非公开信息主要是交易记录信息,包括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营业部清算数据、投资者交易数据等。

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是就营业部所有投资者每一笔交易情况(包括申报、撤单、成交等)盘中实时打包发送的数据。营业部清算数据是盘后打包发送的投资者及营业部据以办理交易清算的数据。投资者交易数据是指投资者申报、撤单、成交、清算等交易数据。

3、按信息发布的时间分为即时信息、延时信息。

按照目前的做法,我国证券交易所向市场公开披露的交易信息为即时行情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延时信息则是指比即时信息迟延一段时间(通常情况下为15至30分钟)的证券交易信息。

股价指数一般也被视为实时信息。1股价指数信息从总体上和各个不同侧面反映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品种价格的变动情况,可以反映不同行业的景气状况及其价格整体变动状况,从而给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组合分析参照系。按照编制

1吴辰:“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研究报告》,第495页。

股价指数时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样本数量,可以将股价指数划分为全部上市股票价格指数和成份股指数。前者是指将指数所反映出的价格走势涉及的全部股票都纳入指数计算范围。成份股指数,是指从指数所涵盖的全部股票中选取一部分较有代表性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称为指数的成份股,计算时只把所选取的成份股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成份股指数有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等。

上述几种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分类有所交叉,如即时行情信息既是即时信息也是公开信息。目前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为即时行情信息。

证券交易信息的分类对于交易信息产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界定范围的意义。对于交易记录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因为法律规定不予公开,所以主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具体来说,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和营业部清算数据既是内幕交易信息,又是国家秘密,应进行双重法律保护。一方面,这些数据具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性质,符合《证券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要件,应受到相关规定的保护。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和营业部清算数据进行认定,将其纳入内幕信息的保护范畴。2另一方面,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和营业部清算数据应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保密规章、证券交易所保密制度的保护。因为该类数据集合到一起,能够反映整个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向以及交易的持股分布、地区分布等情况,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走势和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鉴于此,需要修改证监会与国家保密居联合发布的《证券监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营业部实时成交回报、营业部清算数据列入国家秘密范畴。3

至于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申报、撤单、成交、清算等投资者交易信息,属于隐私类交易信息,4应受到《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保护。

基于这些情况,本报告研究的市场交易信息的保护主要围绕公开信息来进行讨论。但是,在产权的界定方面,由于上述交易记录信息的产生机制与市场交易信息相同,其产权归属也应当与市场信息相同。

统计信息、单个证券停复牌信息等也因其对于投资判断的价值与行情信息相比较低而较少遭受侵权,所以这两种信息在本报告中没有详细讨论。

即时信息因为信息的即时性而对证券投资判断具有重要价值,延时信息则由于其时间上的滞后性商业价值衰减,其商业运作方式(是否收费)和权利遭受侵犯的状况都与即时信息不同,因而法律对即时信息和延时信息的保护程度应有所差别。

实践中,对于交易信息的产权归属有不同意见并产生纠纷的主要是行情信息中的即时行情信息以及根据即时信息编制的其他信息产品如股价指数。综合上述对证券市场信息的讨论情况,本报告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证券市场即时行情信息。

2张政燕:《试论我国证券交易信息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载吴志攀、白建军主编《金融法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页354。

3同上注,页354-355。

4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03] 65号文件:《关于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报告》。

1.2 我国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1.2.1 我国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制度

1.2.1.1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和“公布”证券交易信息的职责。《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其目的是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6同时,也对证券行情表的制作、涵盖内容和公布方式做了规定。7此外,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8具体到信息公布方式的要求方面,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9而且,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10

1.2.1.2 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于证券交易信息的传播和管理,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11、《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12、《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13等,对证券交易信息的发布和利用以及交易信息权保护作了规定。例如,《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从事代理业务的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6《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最初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0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批复》于2001年12月12日重新公布。

7《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8《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2条。

9《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4条。

10《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7]17号),1997年12月12日。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证监交字[1998]12号),1998年6月5日。

13《证监会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证监机

构字[1999]105号),1999年9月21日。

员应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未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1.2.1.3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证券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14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专门的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对由于本所集中交易而产生的行情及其统计资料享有所有权”,“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易所有义务向会员单位及证券主管机关提供信息外,一切证券信息服务均实行有偿服务。”15证券交易所也对交易所会员使用交易信息设定了限制。会员在未经交易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利用本所的行情信息及本所已公布的各种统计资料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与其有关的商业性活动或其它再传播。”16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对交易信息也采取大体相似的规定。17 1.2.2 我国交易所交易信息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践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始阶段,证券交易信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向市场发布。1996年以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授权经营证券信息的公司负责管理和向社会发布证券交易信息,进行商业化运作。此时,证券交易所、券商(本报告中交叉使用“券商”和“会员公司”两个概念,它们都是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信息经营商、投资者等证券市场参与者对交易信息产权的主张并不明确。

2003年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交易信息问题专门发布了联合声明,主张其对证券交易信息的排他性的所有权,并分别授权其下属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证券交易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18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在联合声明中明确,“除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在其证券经纪业务中于其合法经营场所现场公布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外,任何需要接收、使用或经营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均须向其授权公司申请许可;除法律法规确定的例外,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人不得对交易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传输、转让、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金融、信息产品。”

实践中,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发布系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证券交易所通到会员公司,由会员公司在其证券经纪业务中于其合法营业场所公布。

另一部分是由交易所发布给信息服务商或个别投资机构,如有线电视台、商业性网站、电信服务商等。后者需要接受、使用或经营证券信息,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授权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申请许可,由全权经营机构与信息经营商之间通过《证券信息经营许可合同》建立许可和服务关系。至于授权体系中的权益转让,目前基本上是以著作权为核心、转让不同的附属权为界定来签署合同及收取费用,其中包括复制权、存储权、转播权等。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29条,2001年8月31日。15《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和第6条,1993年1月1日发布。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

17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15日。

18《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声明》,2003年12月24日。

证券信息经营许可的收费标准也是实践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1996年制定收费标准时,主要考虑因素是经营商获得的行情产品的经济价值,根据信息经营商技术通道能力影响信息量完整性和时效性的差异来进行定价。因此,按一个信息服务公司、一个信息转播技术系统进行差异化报价。IT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一个信息公司可非常容易地将一个行情数据库转发到多种跨媒体系统中加以应用,且这种行为日益普遍。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2004年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向经营商收取无差异化授权费、向信息内容用户按信息能否被存储和加工处理进行差异化收费(按用户终端类型分为PC类和非PC类)。19

1.3 潜在的问题

1.3.1 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归属不明晰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属性和归属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和公布”信息的职责。

实践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作了自我界定。这种情况下,潜在的问题是,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主张所有权的依据效力层次太低,一是证券交易所是否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存有疑问,二是难以对市场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也很难判断法院是否会采纳交易所业务规则作为交易所享有交易信息所有权的依据。

证券交易信息产生于市场交易自身,其外延与内涵的确定并不容易,实践中有明确其法律性质的需要。而且,即便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将来对证券交易信息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也面临着如何界定交易信息法律属性的问题。

1.3.2 相关规定零散,未构成完整的交易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不仅没有就交易信息的产权性质和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也缺乏关于信息利用和保护的具体条款,仅仅依靠证监会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不足以对交易信息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对于不符合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公司的规定获取和使用交易信息的行为,能否引用《合同法》、《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证券交易信息权的依据尚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20随着数据化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发展,侵害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专

19传播方式是考虑交易信息价格的主要因素,如一级信息经营商转发给二级信息经营商,二级信息经营商再转发给最终用户和信息经营商直接发给最终用户的信息价格是不一样的,前者要高一些。在国外常用的传播方式是一级信息经营商转播给二级信息经营商,二级信息经营商再播发给最终用户。但是,上证所信息公司在国内没有用这种方式,主要原因一是价格模糊,二是二级信息经营商的传播能否被监控以及一级信息经营商转播给二级信息经营商时是否申报,都难以确定,这样就会派生出很多侵权源。上证所信息公司现行的做法是在国内只允许信息经营商给最终用户,不允许转发给二级信息经营商。在国外则由于许多信息经营商信誉好,许可合同中规定可转发给二级信息经营商,但转发前二级信息经营商必须得到上证所信息公司的授权,一级信息经营商也须向上证所信息公司申报。

20参见王升义:“关于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证券法制视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

有权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多,而保护的渠道和方式却还是明显过于单一,对于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显得无能为力。

根据本课题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实地调研的结果,证券交易所的行情信息被侵权的局面相当严重,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合法取得准确性、时效性和内容完整性保障度最优的行情信息后,从事以下活动:

在券商品牌的网上交易服务或电话委托服务系统中提供行情信息服务;

以合作形式,提供给银行“银证转账”或理财系统开展传播活动;

以合作形式,提供给信息经营商开展行情信息传播或经营活动;

(2)信息经营商侵权:

未经交易所授权开展行情信息经营活动;

信息经营商突破授权范围经营交易信息;

部分信息经营商偷盗券商服务系统中的行情信息,开展转售活动;21

(3)最终用户非法经营交易信息:

部分最终用户以最终用户的身份接收信息后,又非法以信息经营商的身份传播、经营交易信息

(4)境外机构未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部分境外机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交易信息开发信息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望以上市事实迫使交易所认可。22

在上述几种侵犯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情况中,上证所信息公司指出,会员和信息经营商在接收信息之后中间环节的主动播发是交易所难以控制的,也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根源于证券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公司提供证券交易信息是一种义务,还是商业服务?此外,在相关的文件中也没有明确会员费是否包含信息内容、或者所包含的基础信息内容到什么程度。由于会员公司派生的信息源多、技术上侵权容易实现,因此

部),第197页;吴辰:“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研究报告》,第498页。

21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有网站盗取保密性证券市场信息的案例,比如某网站“龙虎榜”案。在该案中,该网站在其“绝密数据”专栏载有大量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帐户的交易数据和持股数据,供访问者下载。这些资料属于证券市场的秘密信息,该网站按正常途径根本无法获得,更无权发布。同时,网站还以“龙虎榜主力买卖动向解密等名义,向访问者提供各种未经正式的统计数据和投资信息。另外,网站还向付费会员提供交易数据,开展证券投资资讯等非法活动。最后,证券交易所以该网站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内幕交易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罪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22比如,早在1999年,标准普尔就与中信证券合作编制中信普尔中国指数,并于2000年正式推出,目前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指数产品;2004年3月1日,标准普尔推出与中信证券合作编制的中信标普300指数和中信标普50指数;1996年,道琼斯公司推出了道琼斯中国指数系列——道琼斯中国88指数、道琼斯中国指数、道琼斯上海指数和道琼斯深圳指数;2004年9月6日,道琼斯指数联合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推出综合性基准指数道琼斯第一财经中国六百指数,成份股包括沪深交易所的六百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004年10月18日,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正式推出中国股指期货;新加坡交易所正在计划推出中国A股股票指数期货;还有,文莱国际交易所(IBX)和香港骏溢期货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策划,“中国统一指数”;等等。详细情况可参见新闻报道,“中国股市统一指数缺失海外中国指数风起云涌”,《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30日。

向交易所信息公司申请许可的信息经营商的比例非常低。

1.3.3 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主张与信息公布责任

交易信息是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依据,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未来的法律和规则必须考虑如何平衡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主张与证券市场交易信息有效供给之间的关系。实践中,交易信息的产生源于证券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集中交易,证券交易所在主张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时必须照顾到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交易信息产权性质和归属规定的不明确,带来了交易信息收费标准问题,证券市场上各参与方因对交易信息的产权存有不同的理解而持有不同的主张。23目前,对于证券交易信息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和程序尚不明确。

1.4 本报告的研究重点

针对上述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法律制度和实践中潜在的缺陷,本报告重点讨论以下问题:

(1)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以及交易信息的不同产权归属对证券市场各方及证券市场运作的影响;

(2)如何合理配置证券市场各方对交易信息的权利与义务,使证券交易信息得到有效利用;

(3)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性质,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保护;

(4)国际上可资借鉴的经验;

(5)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措施。

23丁洁:“交易所信息收费谁来监管?”,《证券市场周刊》2004年4月12日。

2 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

本节分析了证券交易信息的生产机制,指出交易信息对于证券市场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同时也考虑了交易信息的不同产权归属对证券市场各方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基于经济学和组织理论,我们认为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证券交易信息的产权性质及其归属,合理配置证券市场各方对交易信息的权利与义务,使证券交易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利用,进而保证和推动证券市场有序的、健康的发展。

2.1 证券交易信息的生成机制与功能

2.1.1 证券交易信息的生成机制

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以投资者填写买卖证券申报单为起点,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所设定的数据输入规则和程序,将申报单据的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申报数据记录,所有零散的申报记录传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后汇总并按一定规则进行排队,形成申报数据库。投资者申报的内容经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后形成成交记录,汇集为成交数据库。与此同时,行情系统生成软件在申报数据库和成交数据库中进行指定指标抽取,结合部分指标的统计计算,形成固定数据格式的行情数据库。

在撮合的过程中,交易系统自动把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发出的交易指令加以汇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加以撮合。撮合之后,交易行情则是一种对交易指令和信息加以汇编、采样和编辑的过程。行情的汇编、采样有两种方式:(1)快照型,采不同的时间点(如每5秒一次),抽取一定数量、结构的样本,以一张快照的方式提供行情信息;(2)信息流型,每成交一笔就发布一笔,发布的行情是连贯性的信息流。例如,可能一秒成交8000笔,但8000笔可以排序,是一个队伍,也可能是一秒钟成交1笔,信息流型行情是将所有成交信息都发布,在这种情况下发布的行情就是一种信息流。目前上证所信息公司提供的行情信息是快照型行情信息。

通过分析交易信息产生与形成过程,可将其分类为申报信息数据库、成交数据库和行情数据库。通常向投资大众披露的即时交易行情信息也就是上述三类数据库中的信息:申报信息,成交信息,行情信息。

交易信息的编辑方式及其衍生信息产品对证券市场有重要的影响。不同的交易信息的编制方式会对证券市场投资理念带来很大的影响。交易所的行情信息采样是带着一定的观点去进行的,若是基于短期投资的理念采样,那么推出的信息产品是促进短期交易,则交易所的交易量在短期内会急剧上升。若采样是基于长期投资的观点,则会促进市场的长期投资。多样化的交易信息产品将使投资者在投资时有足够的参考依据(信息产品),使其投资行为更加科学化。此外,交易信息可以与投资理财相联系,如将交易信息产品点对点播发,则会对投资者的投

资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

对于信息服务产业来说,证券交易所发布带有概念性、观念性的信息,信息服务提供商会因应这些概念开发出许多变型的交易信息产品,能给投资者、信息生产商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交易信息产业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2.1.2 证券交易信息的功能

信息是金融市场活力的源泉。证券交易信息可以反映单只证券、某类证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以及走势,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必不可缺的依据。在一个信息充分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及其经纪人对证券的买卖以及交易价格、数量会有及时的了解。只有维持交易信息的透明,才能保证证券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市场交易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降低交易成本,增进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信任,从而提高证券交易的数量和投资者对市场的参与。

可以说,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交易信息就没有证券市场。准确和及时的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质量的一个体现。

2.2 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

从证券交易信息的生产机制来看,证券交易所在其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这一点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1)证券交易信息由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2)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在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

2.2.1 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交易信息

从理论上讲,金融交易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等——是一类降低交易成本的组织,同时也是一种制度安排。24根据罗纳德·科斯的研究,企业组织以内部的组织协调取代了市场上的个别交易,其存在的基础在于减少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成本。25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也不例外。证券投资者可以不通过任何组织的代理——比如证券交易所来买卖证券,但是通过交易所可以有效节省交易的成本。

首先,证券交易所可以把投资者发出的所有买入或卖出的要约信息收集在一起,通过集中竞价系统自动撮合符合各自意愿的买卖要约,提供了证券的流动性。大量的买卖要约汇集在一起,可以有效地发现相关证券品种的最优价格,从而为投资者节省寻找买家或卖家的成本。集中竞价产生的交易信息,便利投资者发现最优价格,也可以为所有的投资者提供指导。证券交易所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

24 Craig Pirrong, A Theory of Financial Exchange Organization, 43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437 (2000);Stephen Craig Pirrong, The Efficient Scope of Private Transactions-Cost Reducing Institutions: The Successes and Failures of Commodity Exchanges, 24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29 (1995)。

25 Ronald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4 Economica 386 (1937);关于经济组织安排如何节省市场交易成本的分析,具体可参见Oliver Williamson,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Firms, Markets, Relational Contracting (1985)。

也可以有效地保证证券交易合同的执行,抑制和惩罚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26另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设定了标准,发挥了根据质量来筛选上市交易证券的角色,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27

从行情信息的生成过程可以发现,证券交易所扮演着一个积极的而非消极被动的角色,由于不同的样本抽取方式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很大的影响,快照型行情信息体现了抽取、汇编(时间点、样本的选择)成交信息的人工智慧。证券交易所通过稳定可靠的技术和安排向证券市场和投资大众提供交易信息属于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2.2 证券交易所的根本是交易信息

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关于金融工具的市场,这个市场最重要的成分是准确的信息,而信息恰恰又是证券交易所生成的产品。很难想象,如果证券交易所不能控制其市场中生成的交易信息,或者这些交易信息被利用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外进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还有可能会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28

因为证券交易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存在着无法避免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信息提供者很难从这些产品的消费者那里中获得足够的成本补偿。只有允许证券交易所控制证券交易信息的传播,通过财产权保护或者其他一些排他性的限制措施予以保护,才能保证交易所可以继续提供这些信息。根据经济学理论,公共物品有两个基本特征:消费中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物品的排他性是指人们不管是否付费,都不能排除他们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如此一来,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为潜在消费者提供了不付费而能够获此消费的可能,从而不可避免地使效用最大化驱动下的消费者抱有免费“搭便车”的企图。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不能正确显示,表现为高度无弹性,甚至完全无弹性。此外,由于公共物品产权归属的不明确性,消费过程中的非排他性,使其无法排除其他人从中受益,该物品的产品归属难以明确,从而导致物品收益权及与之相关的物品交换、处置和资本化的权力无法确定。从结果上看,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在现实中将导致市场无力将其外溢的收益内部化,表现出公共物品特有的强烈外部性,最终导致市场对公共物品的无效配置。鉴于证券交易信息提供和消费面临的困境,赋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某种程度上的财产权是一个现实的解决方案,也是当前世界上主要证券交易所采取的做法。

利用证券交易所产生的交易信息进行的场外证券交易,将会削弱交易所作为一个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地位。证券交易所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比如发现价格、增加流动性、执行证券买卖合同等,也将随之弱化。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进一步生成交易信息的功能也被削弱。为了确保证券交易所可以继续扮演一个积极的降低交易成本的角色,从证券交易所建立开始,就把价格信息作为交易所的主要产品。法律上也逐渐承认交易所对其产生的信息享有排他性的产权。

26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3条就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27 Jonathan R. Macey & Hideki KandaThe Stock Exchange as a Frim: The Emergence of Close Substitutes for the New York and Tokyo Stock Exchange, 75 Cornell Law Review 1007 (1990)。

28 Harold Mulherin, Jeffry M. Netter & James A. Overdahl, Prices Are Property: The Organization of Financial Exchanges from a Transaction Cost Perspective, 34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591 (1991)。

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应当拥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权利,否则证券交易所将会不复存在。从上述的分析来看,将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利赋予交易所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

2.3 交易信息产权归属的争议及其解决

尽管从学理上可以说明证券交易信息同证券交易所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对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权归属并非没有争议。之所以产生争议,原因在于:(1)证券交易信息的生成机制,以及(2)证券交易所就交易信息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2.3.1 信息使用人的看法

由于交易信息生成于证券交易系统的指令撮合过程中,许多人将交易信息的产生认为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天然结果。特别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他们认为,证券交易所不应当垄断交易信息的财产权。

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认为,自1990年成立证券交易所时,交易所就有义务向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即提供交易信息是交易所应提供的服务,并且会员公司还有权利以网络、电话等各种方式使用交易信息,促进证券交易。投资者认为,交易信息是基于其交易行为(申报)而产生的,没有其投资行为就没有交易信息,因此投资者有权无偿使用交易信息。而且,在他们看来,证券交易所通过授权许可合同来允许其他信息提供商使用交易信息,无异于是证券交易所垄断市场的一种表现,对整个社会来说没有任何好处。特别是,赋予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并禁止在交易所外利用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实际上是没有效率,压制了竞争,加大了投资者的成本。

2.3.2 证券交易所的看法

证券交易所则认为交易信息应当归交易所所有,国外交易所大多通过授权体系提供交易信息(行情信息)的有偿服务。针对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归属问题,在实地调研中,证券交易所提出,目前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并不是交易所应当无偿提供交易信息的理由。

首先,现实存在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也不是永恒的。证券市场也是如此,证券市场主体的培育应是一个过程,证券交易所应退去行政化色彩,还其本来面目,为其“正名”,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其次,垄断也不是免费的理由。例如天气预报由国家垄断的气象台提供,但是,一般性的天气预报信息服务是免费的,而个性化的天气预报信息服务则是收费的。因此,并不是行政化的、垄断的服务就一定是免费的。证交所提供的交易信息服务亦同。

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要根据使用对象、使用范围来确定是否收费,如何收费。例如,虽然交易所应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以方便其交易活动,但对于投资

者不是以交易为目的而将交易信息用于牟取利益的行为,则应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样,对于交易所向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即便获得交易信息是会员的权利,但也有交易信息的使用范围问题,超过了一定的使用范围,会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 证券交易所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认为,应当从法律上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不是绝对的权利,法律或者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证券交易所行使交易信息所有权的范围加以限制,施加在一定程度上公开披露交易信息的义务。

实践中,证券交易所需要平衡两种不同的需求:(1)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来吸引投资者,提供有效的股票价格信息,以及改善市场的透明度;(2)交易所支付运营成本以及提高设备技术水平的需求。如何平衡上述两种不同需求,我们必须考虑到交易所的性质:尽管交易所拥有相应的(有形)硬件设施——比如交易所场所、建筑、交易系统——和工作人员,但是交易所的最根本的组成是无形资产,比如交易规则和程序、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这些无形资产不像交易所的有形资产那样容易受到保护。传统的有形财产——比如房屋、牲畜、机器等——有具体的相对稳定的物理存在,在同一时间只能由一人或较少的人进行使用,而证券交易规则、交易信息等则与上述情况不同,它们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不同的人使用,而不会发生冲突,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显然,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很难控制这些交易信息的被下载保存和重新商业化。这种情况下,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将有助于确保交易所扮演其降低交易成本的角色。

此外,由于交易所发挥了市场监管的角色,有理由得到其在运作、管理和监管市场方面支出成本的补偿。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从市场交易信息收费取得的收入构成了交易所收入的重要部分。这些收入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证券交易所有能力来履行他们承担的监管职责。

至于证券交易所如何来实现其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是值得考虑的另外一个问题。由于交易信息的数据化形式和“公共产品”特征,交易信息可以很容易被传播、使用,因此对交易信息产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类似的保护方式,对交易信息的使用施加限制。29

随之而产生的问题是,如果交易所没有受到外部竞争的制约,交易所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来收取更多的许可费用,这就可能产生不利于市场效率的后果。这实际上是一对矛盾: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所的根本,但是交易所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来获取最大化收益,给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解决这一不良后果的一个方法是通过法律或由政府监管部门出面,为证券交易所来制订交易信息的使用规则,以促进一个更富竞争性和对社会有益的交易环境。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或法律介入控制证券交易所“盘剥”市场参与者的同时,不恰当的规则也可能抑制证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此外,作为会员制的事业单位的证券交易所也会受到来自会员公司的压力。

2.4 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法律规范的意义

29 Paul G. Mahoney, The Exchange as Regulator, 83 Virginia Law Review 1453 (1997)。

从实践来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界定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性质和保护措施相当有必要。

2.4.1 有利于形成公平的信息获取渠道,保证信息的有效供给

公平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投资者应当有平等机会获取有关交易信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交易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证券市场上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交易信息,破坏证券市场秩序。通过法律、法规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予以明确界定,合理配置证券市场各方对交易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交易信息的使用、传播秩序,遏制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

2.4.2 促进证券信息产品的开发,推动证券市场向新阶段发展

随着信息与知识时代的到来,信息与经济、信息与市场形成了紧密的结合。不断扩大的信息市场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信息产品最终转换为信息商品流通于市场。信息技术已应用于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的个人和机构对于证券信息内容的偏好已由单纯的股票交易基本信息变为将各类走势分析、投资建议等信息。投资人也越来越依赖经过研究开发的各类证券信息产品进行投资判断,证券信息产品的消费正在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型特征。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适应信息时代的挑战,开发证券信息产品、推动证券市场向新的阶段发展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2.4.3 增加证券交易所收入,提升交易所的竞争力

从国际上主要交易所收入情况的统计来看,经营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所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我国香港交易所的信息收入占其总收入的15%以上,从全球来看,信息收入也是证券交易所最主要的服务收入,约占其服务收入的45%,在北美和欧洲更是高达67%和51%。30目前,信息收入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总收入中占的比例较低,还不到1%。31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境外交易所通过降低交易手续费等手段逐渐向境内市场进行渗透,境内交易所日益面临境外交易所的竞争。因此,增加交易信息收入、优化交易所收费结构不仅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是我国证券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进行竞争的需要。如果证券交易所在交易信息收费方面有明显的进展,那么交易所就会有更大的空间和意愿来展开其他领域的创新,比如降低交易经手费。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利用我国法律对交易信息产权规定不明确和缺乏保护

30屠光绍(主编):《证券交易所:现实与挑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9页。

3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03年年报,经济信息服务收费只占交易所营业收入的0.5%,但是交易通讯和信息服务相关的信道费及通讯服务费则超过了25%。

的现状,未经许可使用我国交易所的行情信息编制指数期货,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潜在的竞争冲击。32

32唐君燕:“文莱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国际游资试探内地主板”,《经济观察报》2003年10月25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五环节规范农村产权交易

五环节规范农村产权交易 作者:吴兆明蔡琳娜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第11期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 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近日,江苏 省扬州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环节操作规范》,明确“前置审核、 公告报名、组织交易、公示鉴证、督查问责”五个环节的操作规范,推动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 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开展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防止违规暗箱操作,防范农村基层不正之 风和腐败问题发生。 前置审核——严把进场关口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着重对转让方提交的权属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承包农户委托村(居)组集体统一组 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还要审查承包农户出具的委托书。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由农村产权 交易市场与转让方签订委托交易协议。 公告报名——面向社会公开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将集体资产转让信息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 媒体上发布,同时在集体资产所属村组公开栏张贴公示,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发布期限 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接收并审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 条件要求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 组织交易——规范交易秩序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依据征集到的并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情况,组织开展交易 活动。在公告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底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 标方式进行交易,并邀请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单笔交易标底额5万元以上或单笔连片流转土地 面积300亩以上的,在县级或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其他的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公示鉴证——维护双方权利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媒体上及时公示交易 结果,同时要求集体资产所属村组要张贴公示。成交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 范合同,对合同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1个月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完 成对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督查问责——推进履职尽责 各级农经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全部进入市场交易。发 现场外交易、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 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如果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披露增资方式,同时披露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如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主要披露对外(委托)投资的意图,本次对外(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 七、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指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投资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调研

一、如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的成效 如皋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试点运行以来,获得了省委农工办相关领导的肯定,相关经验在全省工作会议上交流发言,一年来,如皋市委农工办先后接待了包括陕西省委农工办在内几十个县市的参观学习,成效显著。它的建成推动农村产权有序规范流转和交易,推动了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合,促进了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资产化、资本化、财富化,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发展。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成效。 (一)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如皋市有效引导和鼓励农村各类资产资源进场交易,利用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更大范围发布供需信息,实现农村资产资源要素流转收益的最大化。如皋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新华社区施庄老厂房出租”项目,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登记审核并发布公告后,3个受让方来到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竞标,竞标后,每年租金成交价比交易底价高出12000多元,按项目租期10年计算,该社区增加了12万多元的集体收入。平台运营一年来,全市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数共计195宗,其中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成交142个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75万亩,资产交易项目数32宗,完成年交易额3061.09万元。

(二)破解了农民融资无抵押的瓶颈。如皋市出台了《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创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银行-平台-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新模式,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创造了条件。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平园池村土地流转项目”,受让方不仅通过平台公平、公开、公正、规范交易获得了土地经营权,而且银行也认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可以作为抵押物,通过规定程序对其发放了200万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经营主体资金流通困难的问题。目前已有19家农业经营主体与农商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已经发放贷款19笔合计1784万元。 (三)推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规模经营的发展。引导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流转土地,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的区域价格指导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主体准入机制、纠纷调处机制等,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解土地对农村居民的束缚,有力推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截止去年底,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达37.75万亩,流转率36.22%。同时,也带动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快速发展。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之欧阳光明创编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 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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