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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布(2012.3.14)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布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正式废除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责任免除条款予以删除,并进一步明确了车险“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制度。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实保实赔”,这一举措是指,在保期之内,投保后车辆若出现毁损,因被保险人是按照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额,在赔偿的时候都可以按照保额得到充分的赔偿。

《示范条款》中也明确,因为第三方车辆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驶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求偿”,也就是说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应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向第三方请求赔偿。

新条款也在免赔方面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不计免赔”附加险。投保20万元的车损险,出险后有15%~20%的免赔额,所以,车主会再投保一个不计免赔附加险,新条款中取消了这一附加险,可节约13%~15%的保费,大概400多元。在现行保险条款中规定,“车损险中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只赔付70%”,而新条款中删除了这一项。此外,新条款中由于车辆违反指定驾驶人、约定区域行驶的绝对免赔额从10%下降至5%。也就意味着,今后发生同类事故后,免赔的金额将减少5%,车主可获得的赔偿更多。

根据《通知》规定,以后所有商业车险的费率都将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而保险公司则根据所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与违章来调整车险费率,最高可上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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