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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出口未收汇的业务如何进行退税和账务处理?

出口未收汇的业务如何进行退税和账务处理?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有一笔2013年的货款,一直未收汇,按照政策做免税处理,具体如何操作。退税和账务两方面?

您公司应该原已申报出口退税,且已办理退税,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有一笔2013年出口的货物未收汇,需做免税处理。原来已办理的退税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规定:适用3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操作: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录入负数,业务类型代码选择“HZCJ 红字冲减”。举例:原未收汇金额20000元人民币,当期需申报的免抵退税销售额10000元人民币,需要录入的负数“出口金额”,就录入-10000元,换算出相应的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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