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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能效分级标示卖场配合事项说明会简报

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及其管理 系統應用說明會
99年5月
主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能源與環境研究所
Copyright 2010 ITRI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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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
場次 日期 地點
99年5月6日(四)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4樓 北區 上午10:30~12:00 ,4006會議室 99年5月7日(五)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 中區 上午10:30~12:00 廉明樓7樓,704會議室 99年5月11日(二) 高雄市一心一路243號4樓之1, 南區 上午10:30~12:00 A教室 99年5月13日(四) 花蓮市公園路40-11號,101會 東區 下午13:30~15:00 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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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
時間 議題 報告人 高紹惠 林玲如 20分鐘 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整體說明 20分鐘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應用說明 30分鐘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後市場檢查方式 說明 自願性節能標章後市場檢查方式說明 20分鐘 綜合討論
林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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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及其管理系統應用說明會
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 整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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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耗能器具能源效率管理架構
Bottom 從供應端切入 BottomUp Up 從供應端切入 認證高能源效率產品 認證高能源效率產品 單一圖像標示 單一圖像標示 宣導品牌形象 宣導品牌形象 鼓勵性質 鼓勵性質
自願性 節能標章 90.12
強制性質 強制性質
強制能源 效率基準 88.12
強制能源 效率標示 99.7
宣導杜絕冒用 宣導杜絕冒用 效率分級標示 效率分級標示 淘汰低能源效率產品 淘汰低能源效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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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Down 從法規面規範 Top-Down 從法規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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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易讀性與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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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能源效率標示概況
? ? 揭露產品能源耗用量及其相關資訊,以引導消費者於汰舊換新時認明 揭露產品能源耗用量及其相關資訊,以引導消費者於汰舊換新時認明 高能源效率產品,達到節能、省錢、減碳之三贏局面。 高能源效率產品,達到節能、省錢、減碳之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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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行能源效率標示實施架構
法規面 執行管理面 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體系 建置 建置
政府頒布實施法規以規定相關管理辦法、能源效率 分級標準、測試方法、認可檢測試驗室、授權機構
運行機制和管理 運行機制和管理 程序建置 程序建置
執行面上運作所需之相關作業辦法、運作流程與管 理程序確立
? 政府主管機關 法律法規建置 ? 授權執行機構 制度運作與管理 ? 認可檢測機構 接受委託進行檢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後市場查核機關 能源效率標示檢查 ? 製造商或進口商 測試產品、申請和使用標示並接受監督檢查 ? 銷售商和零售商 確定所上架與販售之產品均有加貼能源效率標示 ? 消費者 標示的目標群體,也是標示社會監督的重要力量
相關組織機構的 相關組織機構的 分工和合作 分工和合作
利害關係人權利 利害關係人權利 和義務確立 和義務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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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電器賣場張貼標示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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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標示法源依據
「能源管理法」修正條文:98年7月8日發布,7月10日法規生效
能管法第十四條條文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 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 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 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 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 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容許耗用 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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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1.規範指定能源設備或器具之容 許耗用能源標準(MEPS) 、能 源效率標示(新增) 。
2.規範進口商及製造商不得進口 或銷售不符合MEPS的產品。 3.規範販售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未依規定標示能效之產品。 4.政府必須公告受規範之產品種 類及MEPS、能效標示規定及其 檢查方法。
能管法條文參考網址:https://www.docsj.com/doc/5e602179.html,.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02 10

母法

年月

99年7月1日起

廠商陳列或銷售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或電冰箱時,應於展示機種正面處張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不得隱匿、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

須以彩色原尺寸(180mm*120mm)揭露,並得等比例

放大

99年7月1日起

廠商應在清晰可辨的條件下,將能源效率分級圖示

標示於展示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上之產品圖型旁。

型錄上之產品資訊若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另註明產品年耗電量、能源效率比及能源效率等級。

型錄上之產品

資訊若以文字

或表格方式呈

現,應註明產

品年耗電量、

能源效率

第X級

能源效率

第X級

圖型之顏色及字型得

視需要調整,並可依

需要等比例放大,惟

圖示不得小於

7mm×10mm。

能源效率第X級

99年9月1日起

製造商或進口商須依法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附於產品說明書中,或張貼於產品本體正面明顯處。

方式一

向冷氣機與電冰箱之製造商或進口商索取。

方式二

99年9月1日後,可於產品說明書中取得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有些產品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會直接張貼於產品本體正面明顯處)。

方式三

通過核准之產品可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

(https://https://www.docsj.com/doc/5e602179.html,.tw/index.asp)下載標示圖檔後,以原尺寸列印使用。

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及其管理系統應用說明會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

應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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