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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林鸿姣

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林鸿姣
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林鸿姣

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

案件基本情况中国A公司、中国B公司与甲国C公司均系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中国A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在该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甲国C公司在甲国亦

在同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注册,且甲国C公司在甲国享有的注册商标与中国A公司在中国

享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极为相似。

某日,中国B公司接受甲国C公司委托,以定牌加工贸易方式生产了带有C公司注册

商标的商品一批,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目的国为甲国,收货人为C公司。中国A公司以该批货物涉嫌侵犯了A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申请海关

查扣,并以商标侵权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分析商标权

是有地域性的,通常认为,商标权仅在其注册国内有效。商标权主体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同时禁止他人不经自己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和与

之相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原告A公司商标系在中国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而被告B

公司在其加工商品上标注的商标虽系甲国C公司在甲国合法注册,但因未在我国注册而不

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依照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本条可以看出,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我国商标法采严格责任,即不以主观过错的存

在为必要,只要未经许可而作“混淆性使用”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若机械地适用商标法52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似乎毫无争议。但笔

者认为,本案远非表面看来那样简单。从商标法体系及法学原理作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实

际上B公司并不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首先,本案不存在误导公众的事实。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功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

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商标法律保护的根本意义正在于此。商标权人

对商标的使用,其主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不致对其商品或服务与其它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标的主要作用领域应在流通领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标

法第52条之“使用”应包含“为商标目的而用”的应有主义,而不能只作机械的简单理解。《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其他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

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误导公众的。在这一

规定中,将对公众的误导作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要件。笔者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实

质在于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从商标的功能和商标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以

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A公司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商

品的销售地在中国,而B公司的定牌加工的商品的销售地在甲国,根本不可能导致相关公

众混淆和误认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导。因此,不能认定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

其次,本案不存在侵权损害后果。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虽采严格责任,并不以主观过

错为要件,但损害事实的存在应为必要。然而本案中并没有、亦不可能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本案被告从事的是定牌生产业务,委托加工方为甲国C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销往甲国

而不在国内销售,也就是说,被告商标仅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出现,并未进入消费流通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被告商标只是在国内过了一下境即返回甲国。而在甲国,该商

标为C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享有在甲国的商标专用权。换句话说,原告商标的注册国

是中国,所面对的消费公众是中国消费者;而被告所标注商标的注册国是甲国,所面对的消费公众是甲国消费者。这两个商标权的注册、保护国不同,所面对的消费公众亦相应不同,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也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观点认为,没有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并不代表不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而尚未产生损害结果的,可以责

令停止侵权行为,但可免于赔偿损失,此即“即发侵权”理论。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中的此种“即

发侵权”系指损害后果将要发生而“尚未”发生的,为避免损害的实际发生而制止侵权行为;本

案中的损害后果则根本就不会发生,因而不适用即发侵权理论。

最后,定牌加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加工承揽行为。承揽行为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

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

中B公司虽然在其加工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了该商标,然而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使用”,应与一般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同。我们通常所说的使用,只是“用了”的同义词,代表的只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和动作;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除此之外,还应包含“为商标目的而用”的词中应有之义。尽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

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中使用了“用于”一词,似不考虑行为目的,然而笔者认为不应仅作片面的理解,在判定商

标侵权时,法官应综合考虑商标使用人是否系基于商标目的而为的使用,而不应仅着眼于行为的表面。B公司的定牌加工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在传统的生产和贸易

方式下,商品首先由生产者加工制造出来,而后由生产者向销售者流转的;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其流转与商品的流转是同向的,在这一流转环节中的任意生产者或销售者,只要在商品上实际标注了商标,在客观上均产生识别其生产或服务的功效,相应地也就具有商标法上

的责任。然而,在现代OEM生产方式下,商标的流转与商品不再是同向的,商品虽然仍

是从生产者向销售者流转,而商标则是从销售者(即委托生产者)到实际生产者再到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提供加工制造劳务的生产者来说,其在商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客观上

并不对消费者产生标识识别自己生产的功能,而是对委托方的标识识别功能。可见,商标的使用归根结底体现为一种销售行为,无论这种销售是一种面向销售者的销售,还是一种直接面向消费大众的销售,只是销售层级的区别,客观上均使产品得以走入流通领域,从而使产品

上商标发挥其功能。而本例中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是一种产品销售行为,而只是一种加工承

揽行为。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此时的商标使用者应为委托生产者而非定牌生产者。实际上C公司以委托第三方加工制造并在加工制造的产品上标识其注册商标的方式,实际行使了对

自己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既然商标的实际使用方为甲国C公司而非中国B公司,B公

司自然无谓侵权。

思考本案系经济全球化趋势与商标地域性特征发生冲突的具体体现。它引发了这样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在世界经济日益走向一体化的背景下,国与国之间的商标权冲突及商标侵权判定问题。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在传统的以一国为单位的经济环境下,由于经济发展与商标权利具有相同的地理范围,所以这种冲突并未体现出来;而在经济发展日益超出一国范围而走向世界的大环境下,经济的全球化与商标的地域性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

现实中,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平行进口,二就是定牌加工。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平行进口是商标权的现实冲突,已被法律界公认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TRlPS协议也规定,各成员国应“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即禁令措施。对于定牌加工,国际贸易中具体情况干差万别,笔者依据委托方权利性质和加工方行为性质二个要素,对复杂的国际定牌加工贸易进行简单粗略的分类,列在表一中,即:(1)定牌加工委托方为合法权利人或经合法授权,加工方只进行加工制造而不在国内销售的情形;(2)定牌加工委托方不是合法权利人或未经合法授权,加工方只进行加工制造而不在国内销售的情形;(3)定牌加工委托方为合法权利入或经合法授权,加工方进行加工制造,同时在国内销售的情形;(4)定牌加工委托方不是合法权利人或未经合法授权,加工方进行加工制造,同时在国内销售的情形。前述(1)、(2)即为严格意义上的定牌加工,即只根据委托加工合同进行加工制造而不涉及产品销售,我们称之为狭义的定牌加工。(3)、(4)的委托合同中不仅包括产品加工制造,亦包括销售,内容上有些类似于商标的许可使用,我们称之为广义的定牌加工。本文案例即为第一种情形。在此种情形下,由于二商标均为合法注册商标,有各自的销售地域和权利保护地域,且其销售地域和权利保护地域各自分离,互不交叉,因此并不构成侵杈。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在TRlPS协议中亦并未要求对出口商品采取与进口商标相同的“禁令”措施。因此,有学者认为在这里并非商标权发生了现实的冲突,而只是一种虚拟的假想的冲突。这种冲突并不在现实的商标使用领域发生,而只发生于国与国的商标法律制度间。

当然,如果定牌加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话,那就会产生现实的冲突。表1所列(3)(4)项即为商标的现实冲突。对此,我们应依法保护中国商标权人的利益。当然,若中国商标系恶意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则另当别论。由于定牌加工方销售行为的存在,该两类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与定牌加工委托方构成共同侵权。而在第(2)类定牌加工委托方不是合法商标权人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由于加工方虽未在国内进行销售,然而其定牌加工行为由于合法权利基础的不存在,也就在根本上失去了其合法性。若委托方构成侵权,则加工方构成帮助侵权。

签于此,在对外签订定牌加工合同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的权利注册文件或授权文件,以避免意外商标侵权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商标权的保护亦应限定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若一味机械套用商标法52条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在司法

实践中加以扩大保护,则无疑将大大限制定牌加工贸易,阻碍我国加工制造企业走向世界的脚步,影响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x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x〔x〕1号)要求,结合目前我区传销活动发展趋势和特点,区人民政府决定自7月3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x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原则,抓实抓好“打、防、管、控”各个环节。将创建无传销城市纳入“六城联创”工作统一部署,继续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加强防范,严防传销人员向本区流入和蔓延。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案件查处。及时查获非法传销活动的苗头和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露头就打,决不允许以“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等为幌子的“拉人头”传销、网络传销、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港澳台人员的传销案件发生。 (二)抓好舆论宣传。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同步,广泛、深入宣传行动进展和成效,揭露传销本质,更好地发挥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三、工作步骤

(一)线索排查阶段(7月3日-7月7日)。区公安、市场监管、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排查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活动情况,及时汇总、梳理传销线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排查出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进行筛查、甄别,确定传销人员和传销窝点,正确判别本地传销种类和特点,制定有效打击措施,为x打击行动奠定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3日-7月25日)。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主流媒介,通过LED显示屏、发布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多角度广泛宣传传销活动危害性、欺骗性,揭露传销活动骗人的本质和危害。每个社区悬挂不少于5条宣传横幅,水城民生、静安、静宁社区等重点区域不少于10条宣传横幅,并在每个单元楼张贴《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7月6日至7月10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区公安分局在重点区域设立固定宣传咨询服务点,开展为期一周的x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营造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各部门要利用门前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打击传销宣传标语,营造氛围,提高群众识别防范意识。 (三)打击整治阶段(7月8日-7月28日)。区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等部门要认真甄别摸排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采取坚决行动,予以严厉打击,对参与传销的人员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库并强制驱离,组织传销者依法予以严惩,确保x行动取得实效。

贴牌生产协议范文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生效日期: 页数:第页共页OEM协议*********有限公司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产品定牌生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交货时间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见价格表,此价格包含:内、外包装箱、标识、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铭牌、商标印刷品等内外包装物(由乙方提供样版)。乙方首付印刷定金万元人民币,待双方合作终止,一切费用清算完毕,甲方返还定金。 2、数量和交货时间以乙方定单为准,乙方每次下定单采取传真方式(盖章生效)给甲方,甲方收到传真个工作日给予盖章确认并回复。乙方款到后天内交货。乙方必须在个月内将生产完成的冰箱提完,否则甲方按收取滞纳金。若甲方未按自己确认的时间交货,超出自己确认时间满______,甲方承担对乙方欠发货物价值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1、甲方应提供产品技术质量企业标准,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甲方提供乙方所签订产品的样件作为封样件。 三、乙方产品商标及其产品管理 1、乙方委托甲方定牌生产的指定产品应严格执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生产,没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甲方不得私自生产乙方的产品。乙方对所需产品的生产向甲方下授权定单,甲方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和授权有效期内生产。 2、乙方授权甲方印制的专用件(指含有“乙方产品”商标字样或其他乙方产品专用的图案、标识、铭牌、说明书、包装物等),甲方应妥善保管,决不允许流失给第三方,如发生流失给第三方现象,乙方有权按商标法相关之规定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四、产品的规格型号、款式及花色品种的要求 1、甲方提供给乙方可以作为定牌的产品其规格型号、款式及花色品种等须经乙方授权确认方可在外观及装饰上设计乙方产品专用款式,产品效果图出来后,经乙方确认即视为该产品为乙方定牌之产品,标注乙方产品专用型号。今后若有改动再协商解决。 2、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无论是甲方或第三方是否申请过专利,乙方都可以使用,如有追究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的模具除外)。 五、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1、甲方须按双方确认的时间交货,付款方式:可用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同等金额货款。 2、乙方每次下订单时,预付货款总额的做定金,本批次货提完,定金转入货款结清。 六、质量异议 1、乙方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冰箱有生产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无条件将该批次货物返工。 2、乙方在甲方所生产的定牌产品出现批量的质量问题时,其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需返厂来回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甲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并有直接后果的,经双方调查核实或由权威部门调查认定的,其全部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的外包装要求 内外包装由甲方协助乙方设计,经乙方认可后由甲方负责制作。 八、售后服务 主要零部件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易损件配送方法:以年度计算,甲方应按冰箱部件的_______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络传销组织吸收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12年4月,邓世蕾创设名为宝马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郭艳等被该组织吸收并成为该组织传销网站元老级会员。2012年6月,郭艳等在该公司推出的动态系统中注册了17个动态账号,并以这些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宝马公司传销模式:即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积分,进而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裁判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宝马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一、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 1、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积分回馈变现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是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支付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因此,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是其惯用的引诱方式,而骗取财物是本质目的。(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传销通过发展参加者,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它计酬的特点。(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传销组织通常将成员分成不同等级,只有发展一定数量下线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实行层级管理是其组织结构特点。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定牌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模板)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定牌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模板)

定牌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模板)说明:本协议书适用于协议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协议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本定牌委托加工协议书由下列各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市订立: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定牌委托加工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向乙方发出定单并汇出货款,乙方在___日内必需发出,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定货时间和定货数量。 2.乙方按经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计划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___%,若超过___%,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最大限度满足甲方订单要求。 第二条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原料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乙方提供的产品企业标准; 2.乙方负责对甲方产品的终端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一年内免费维修,终身维护),以上产生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售后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乙方各承担一半; 3.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4.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各种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应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单。 第三条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箱设计图案由甲方提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020年(直销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班试题及

(直销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班试题及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课后练习) 一. 单选题 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努力成为“四个模范”,即成为勤奋学习的模范、团结实干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A.服务发展的模范 B.勤政廉政的模范 C.廉洁自律的模范 D.作风优良的模范 ★标准答案:B 2. “四化建设”就是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A.科学化 B.标准化 C.法治化 D.信息化 ★标准答案:C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把()作为第一职责。A.市场监管 B.服务发展 C.消费维权 D.依法行政 ★标准答案:A 4. “四高目标”,即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A.高水平 B.高效能 C.高效率 D.高水准 ★标准答案:B 5. “四个只有”理论的核心是()。A.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 B.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职到位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 C.适应形势任务、推进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 D.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行法定职责规律性认识的科学总结和发展深化 ★标准答案:D 6.落实“五抓”措施,大力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就是抓领导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抓各级机关建设、抓基层工商所执法队伍建设、( ).A.抓基础设施建设 B.抓信息化建设 C.抓法制建设 D.抓党风廉政建设 ★标准答案:D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的统一、监管与

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A.改革 B.发展 C.稳定 D.和谐 ★标准答案:B 8.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核心和基石是()。A.“四个统一”理论 B.“四化建设”理论 C.“四个转变”理论 D.“五个更加”理论 ★标准答案:A 9.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是()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A.科学发展观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标准答案:B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包括()。A.市场主体准入 B.市场秩序维护 C.消费者权益保护 D.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标准答案:D 二. 多选题 1.下列理论中,深刻阐述干部队伍建设的有()。A.四个统一 B.四个只有 C.四高目标 D.五个更加 ★标准答案:B,C,D 2.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具有的主要特性是实践性、抽象性、合理性、()。A.系统性 B.时代性 C.发展性 D.排他性 ★标准答案:A,B,C 3.总局党组提出的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是()、()、鼓励先进、淘汰落后A.增加数量 B.抓好质量 C.增加总量 D.扩大规模 ★标准答案:C,D 4. “四个转变”是指()的转变。A.监管领域

隐茶杯委托加工生产合同

委托加工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及履行地 委托方:南宁象牙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一次性隐茶杯的生产和销售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产品及责任 甲方同意自乙方采购、且乙方同意为甲方生产一次性隐茶杯(以下简称合同产品),并贴牌甲方标识。经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县 全部订单的代工生产厂家,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现甲方违约由他人代加工甲方南 宁市区业务,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二)合作方式 2.1、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凡是甲乙双方因为合同范围内产品而发生的生产,均适 用本合同。具体定牌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外观、颜色、数量等) 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定牌产品生产合同或通过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有效定牌产品订单 执行;合同范围外的产品定牌生产参照合同执行。 2.2、甲方每月 _____ 日之前向乙方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发出一个月以 上预期采购量的滚动订单。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滚动订单自行组织和安排生产时间。 滚动订单只供乙方生产参考,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2.3、甲方应以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下正式订单,每次品种、数量、产品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单价、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内 容均以书面正式订单为准。如乙方对正式订单有异议,则应在收到正式订单后3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接受该正式 订单全部内容。 2.4、定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

[案情]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与姚某、魏某、张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张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同时会员每介绍一个人买一瓶酒,可提成20元,最高可提成2000元。姚某代表公司负责向会员返款并对销售模式进行宣传、讲解。四被告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销售“多尔太”酒62000余瓶,经营酒款数额24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本案争议罪名为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评析]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2)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3)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骗取财物的目的性。任何传销组织的参加人员都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但无论传销组织的发展结局如何,组织者最终目的都是谋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案中,四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采取消费商品高额返利及发展人员参加给予提成的经营模式,诱骗参加者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钱财。从表面上看,本案所形成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不具有“金字塔”式的层级特点,给参加人员返利也不是直接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主要依据。但在本质上,该组织依然是通过不断发展人员购买产品以维持给予加入人员的返利,这点与一般传销组织无异,一旦发展成员数量较少,参加成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达不到一定的程度,该组织就会因为没有能力返利而崩溃。且所经营商品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其销售价格,实质上是借虚假的经营活动骗取他人财产,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加工合作协议(产品委托)律师拟定版本

加工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人委托代表: 营业执照证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产品委托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加工情况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委托代为加工产品,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本合同约定加工质量要求供应产品,并保证为甲方代工产品质量最新国标,并配合甲方进行相关产品认证(以双方封装的样品为准)。 二、保密约定 1、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样品、设计图、模具、工艺资料、原材料、配方、图纸等资料。 2、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享用所有权,乙方必须按照双方制定的做工要求及制作时间完成加工任务,不得降低质量及拖延,否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3、乙方不论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标的物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知悉。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做宣传。 5、委托加工期间,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方式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安全。 6、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而不论这些信息有无价值。 7、乙方在加工完成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公开时止。 三、知识产权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甲方品牌、模具、设计图、图纸、样品等资料所有权属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加工生产、销售和宣传甲方上述所有权的产品。 2、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或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设计图、图纸、样品等近似或相同产品侵权行为,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3、加工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企业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销售甲方加工产品的情况,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定牌合作的产品、数量及订单 1、定牌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颜色、运输包装方式交货日期、时段、单位、总量由订单的形式另行规定,具体可见《委托加工订单》。 2、甲方应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向乙方传递、下达《委托加工订单》,委托加工订单需加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3、原则上订单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变更。 4、乙方应在甲方下达订单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特殊情况下的交货时间,逾期未确认及反馈视同认可自收到订单之日起天内完成交货。在订货周期和确保供应量范围内,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订单,不得无故不接受甲方订单。 5、甲方认为需要订单变更时,甲方需及时以电话并书面传真通知乙方,因此造成乙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条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四商标权及其利用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的表现形式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符号商标 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 商标有什么作用? 标识来源 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着不同的商标 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 保证品质 商标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 广告宣传 消费者口碑相传 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的功能 生活阶层、社会地位、个性风格甚至生活方式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3. 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 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构图为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选材要求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属性不同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 改变 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 装潢图案和文字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以贵溪市检察院对非法传销活动快捕为背景 二〇一二年,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非法传销活动而涉嫌犯罪的14件64人全部予以批准逮捕。相比近五年来,20XX年非法传销案件1件1人,20XX年2件6人,20XX年和20XX年为0件。办案人员深刻分析此类案件后发现,与以往不同,非法传销活动出现了新动态、新特点。 首先,非法传销组织开始由一二线特大城市向中西部三四线城市转移。刚开始兴起时,非法传销组织往往选择一线发达城市,比如广州、深圳、上海,因为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多,易于发展下线成员,并易于隐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当他们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并被世人皆知其危害性时,当地政府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导致传销组织无处藏身,只好撤离这些地区转移至相对发达的二三线城市,但选择城市的前提还是没有变,即这个城市流动人口多,当地政府不易发现。 其次,非法传销组织的触角从城区延伸到了乡镇农村。从贵溪市查处的非法传销活动发现,传销组织不仅仅局限在城区活动,还把“窝点”发展到乡镇农村。因为乡镇农村往往警力有限,传销组织的活动难于被发现,相对在城区活动安全的多。 再次,被处理的传销人员大部分是中下游的底层传销人员,中上游的组织“头目”不易发现。这与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有关。首先传销组织往往将传销参加者带往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受骗者入会后,传销团伙头目还对他们进行精神和出入控制,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其行为外,还迫其层层发展下线,诱惑更多的人加入该组织。所以,从其管理和活动方式上看,甚至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其次,活动更为隐蔽。非法传销活动,大多是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幌子,打着推销产品的棋子,为防止暴露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单线,以各种绰号代替姓名,交易也以付现金为主,偶尔也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汇款等方式交易,但是一般不会留下任何手续和凭证。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人员组织结构,是部门之间相互隔离,人员和经营管理更加严密。 最后,受害人以年轻人居多,并且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人员有低学历向高学历转化的趋势,大学毕业生加入进来就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代加工协议书

代加工协议书 1、代加工协议书 甲方(供给方,受托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需求方,委托方): 甲方为各系列数字电测仪表专业生产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以OEM弋加工 方式委托甲方,定牌生产各系列数字电测仪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xx科技有限公司以OEMT式为乙方定牌生产各系列数字电测仪表,按甲乙双方所签订单(合同)为乙方生产产品。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产品。 2?甲方提供乙方或其客户的产品网络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对于乙方提供的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对产品升级。 4.对于乙方要求甲方对产品进行更改或功能扩充,双方进行协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甲方在最快时间内对产品进行修改并提供给乙方。 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OEM加工产品的价格,应低于甲方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及甲方给代理商的销售价格。 6?甲方若对产品代理价进行更改,须在半个月前通知乙方。 7 ?甲方不得泄漏乙方让甲方代加工产品的各种信息。 8合作期间甲方免费提供各系列代加工产品的成品样机给乙方,若双方解除合作乙方应在1个月内退回给甲方。 9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应及时免费更换。

10?甲方应向外界不泄露与乙方的相关合作事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产品的OEM加工价格,低于甲方产品对外销售价及给代理商的销售价格。 2?乙方可获得甲方的互联网在线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乙方销售过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坏甲方自主品牌产品的经营及品牌宣传等。 4?乙方可自行设定OEM产品的直接用户价。 5?乙方可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上门技术支持和服务,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尽力推广OEM产品,并及时支付款项。 7?乙方单位已不存在或变动,必须尽快告知甲方。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其产品,进行非法销售等。 第三条质量保证 1.甲方生产的定牌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并符合验收标准。 2.所有定牌产品甲方都须获得认证及提供权威机构出示的产品检验报告。 3.甲方须按乙方的要求在产品的机身、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4.甲方应进行严格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测试,以确保产品品质与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规 定的内容相符 5?乙方可以通过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同时有权利不定期检查与 定牌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质量控制。 6.甲方生产定牌产品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如果乙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需甲方书面同意。 7.如果定牌产品在交货后24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甲方应免费给予更换。 第四条产品交货及运输 1.合同交货履行地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使用中铁快运或快递方式由甲方负责承担运费,航空方式则由乙方负责 3.乙方收到产品后若有产品质量及发错货等异议,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及时处理或退回有异议的产品。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 主办:全国普法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 网络支持:搜狐新闻 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直销产品的范围由()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 2.《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消费者 B.最终消费者 C.购买者 D.零售商 3.《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经()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A.认可 B.备案 C.核准 D.批准 4.()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税务部门 5.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 A.3000万 B.5000万 C.7500万 D.8000万 6.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商务主管部门 C.税务部门 D.民政部门 7.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A.10 B.20 C.30 D.60 8.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后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直销企业。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除下列()单位外。 A.分支机构 B.直销企业 C.服务网点 D.培训员 10.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A.25% B.30% C.35% D.40% 1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4b11927184.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法律标准。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罪里的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的标准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对于传销,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发布10号令《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根据此复的精神,对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对于1998年4月18日之前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何处理?严格意义上说,是不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因为在此之前,传销行为是符合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仅中央立法而且地方立法均有规定。在行为方式上,传销行为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需要明确的是变相传销的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概括为四种,即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其他变相传销行为。 当然,传销行为与变相传销行为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执法时可参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至于非法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理解上应该从传销数额、传销后果、造成影响多方面加以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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