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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城市发展的历史文化特征



5.2,农轻商.,文史轻技艺
儒家重农轻商,重文史轻技艺的思想,唐宋以后实行的科
举制,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影响科技的发展,阻碍了新的
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产生,使中国落后于西方。
隋唐实行科举制,当时中世纪的欧洲还是贵族世袭统治。
科举可以公开从平民中选拔优秀的知识分子,并成为官吏,强
化了官徐体制,但形成“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
观,使科技工作边缘化。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实行八股文,更束
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弱化学术文化。
马克思曾在
《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货币是天生的比商品更进一步的平等派”,
“货币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差别都消灭了”。而以交换和贸易为目的之商品经济的运
作,又将平等自由的观念萌芽外化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反映商品交换双方经济关系的
一种意志行为,人们通过契约关系的形式,对商品的价金、数量、质量、种类、规格、性能、交货时
间、地点以及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自主平等的协商,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契约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它使人们能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者,投身于
社会和市场,通过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贸易,追求实现自己的利益。“契约是交换关系的法律表
现形式,但更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深藏于人的思想观念中内在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
则。’心〕‘P37)以自由平等、自主负责为原则的契约文明远在公元前的罗马法时期已初具雏形,十
二铜表法就有关于缔结契约的规定。至查士丁尼时,其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学阶梯》中
也有明确规定:“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关于这些契约,当事人彼此之间应依公平原则履行债务”。川因此,契约的自由平等作为一个法律原
则,这是商品经济自身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要求的必然反映,也是商品经济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而商品经济的交换原则也规定了依赖商品经济的市民社会中契约关系发展的重要意义。故商
品经济越发达,契约法也就越发展,社会普遍追求自由平等的心理也就越强烈。因此有学者提
出:“可以把契约文明视之为法治文明的文化源头。或者说,契约范畴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历史
起点”。川‘P2”)所以城市市民阶级大力弘扬契约自由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不仅促进了工商经济发
展和城市法秩序的稳定,而且推动了近代西方民商法私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
作为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
由于与欧洲

的重商主义政策相反,中国大一统的专制封建政府历代对商品经济政策在很
大程度上以服从政治稳定和保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目的出发,采取重农轻商的和对工商
以“重租税以困辱之”的政策。如傅筑夫先生曾把汉代的抑商政策作如下概括:(l)贬低商人社
会地位,并加以各种形式的人身侮辱;(2)加重商人的赋税负担,尽可能使他们的经营无利可
图,或获利甚小;(3)实行“均输平准”等统购统销的国营商业政策,同时实行盐、铁、酒等政府专
卖政策,垄断最有利的商业经营,缩小商人的经营范围;(4)用不断改变币值的办法,使商人积
累的大量货币财富丧失或减少价值;(5)出告缉令,直接没收商人财产。圈唐长孺曾指出,各种
官营手工业,“在封建社会前期的城市手工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除了官府作坊以外,城市中私
人手工业是微不足道的”。〔6〕至明清时,这种官营工商状况仍未根本改变,例如明中叶时,景德
镇仍“多官府造作之所”,官窑多达58座,民窑则仅有12座。在商业方面,明清时湖广城市是
“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通衙诸细布店,俱系宗室”。明代南方大城市中开大商店的都是
宗室,明明末苏松一带的商业,竟多为大官僚徐阶、董其昌等占有。大量史料表明,明清工商业
的生产者少数是雇工,多数为奴、徒和系官人匠,“家人奴仆”则是行商主要人员。而在明清以前
的历朝财政收人中禁榷(专卖权)、土贡又占居比较突出的地位。如汉初土特产献纳折算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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