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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备案实行全国海关联网管理。

第九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在海关办理备案的,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提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并同时提交上述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

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条《运输工具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持《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撤销备案,海关也可以依法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海关对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所有企业、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运输工具管理

第一节进境监管

第十二条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第十三条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也可以在运输工具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进境运输工具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第十五条海关接受进境运输工具申报时,应当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证。

国定进境运输工具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第二节停留监管

第十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按规定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海关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应当征得值守海关人员同意。

第十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的1小时以

前通知海关;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时的,可以在装卸货物以前通知海关。

海关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完毕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第十九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期间更换停靠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三节境内续驶监管

第二十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办理驶离手续。

第二十一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驶离地海关应当制发关封。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关封,抵达另一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提交目的地海关。

未经驶离地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改驶其他目的地;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二十二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海关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实施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抵达目的地以后,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达手续。

第四节出境监管

第二十四条出境运输工具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在车辆出境前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

第二十五条运输工具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六条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

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运输工具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第二十七条出境运输工具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第二十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物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海关核准后,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添加、起卸、调拨下列物料:

(一)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

(二)供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

(三)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

(四)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

(三)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运输工具之间调拨物料的,接受物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物料调拨完毕后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

第三十二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物料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除下列情况外,进出境运输工具使用过的废弃物料应当复运出境: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声明废弃的物料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列明,且接收单位已经办理进口手续的。

(二)不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供应物料,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产生的清舱污油水、垃圾等,且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接受单位能够自卸下进出境运输工具之日起30天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

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物项未办理合法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海关可以责令退运。

第三十五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口货物全部交付收货人。经海关核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扫舱地脚,可以免税放行:

(一)进口货物为散装货物;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确认运输工具已经卸空;

(三)数量不足1吨,且不足进口货物重量的0.1%。

前款规定的扫舱地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章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七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十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需携带物品进入境内使用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输工具负责人,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所有企业、经营企业,船长、机长、汽车驾驶员、列车长,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人员授权的代理人。

运输工具服务企业,是指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物料或者接受运输工具(包括工作人员及所载旅客)消耗产生的废、旧物品的企业。

扫舱地脚,是指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确认进出境运输工具已经卸空,但因装卸技术等原因装卸完毕后,清扫进出境运输工具剩余的进口货物。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是指在进出境运输工具上从事驾驶、服务,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实习生。

第四十一条经海关总署批准只使用运输工具电子数据通关的,申报单位应当将纸质单证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海关对驮畜的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和公路车辆的监管,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列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

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模板】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在口岸国门一线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海关在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对涉及安全准入等需进行拦截处置的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前置预防性检疫处理(含检疫处理监管)、前置辐射探测、先期机检等顺势及非侵入的探测和处置作业。 三、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前置拦截作业要求,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核生化处置区、人工检查作业区、检疫处理区、暂存区(库)及技术用房等功能区域,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设先期机检作业区。 对于因口岸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功能区的,可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功能区域,满足海关前置拦截作业需求。 四、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集中设置,对于因口岸监管区的面积、口岸原有设置布局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集中设置的,可结合口岸或监管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区,组合形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五、具备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当根据其口岸类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第二章水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场地建设 (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轮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泊位或检疫锚地,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 1

海关、边防、检疫常识

海关常识 一、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的规定 (一)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出入境旅客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物品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三)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对进境旅客携带的海关规定免税限值(量)内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放行。 (四)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物品的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如下原则验放: 1.进境旅客 (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3)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携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出境旅客 (1)携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其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1年 B.2年 C.3年 D.永久 2.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 A.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 管货物的 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 C.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D.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日内 B.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 C.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日内 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 5.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998年1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 A.1998年10月14日 B.1998年10月23日

C.1998年10月15日 D.1998年11月9日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 B.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 C.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 D.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 7.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8.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行为,海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何种罚款: A.进口货物等值以下 B.偷逃税款一倍以下 C.进口货物价值三倍以下 D.偷逃税款三倍以下 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D.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当关税纳税义务人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税额的征税、减免税、补税或退税等持有异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列》的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 暂行办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涵盖“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的内涵、包括《保税监管改革方案》第1、2、3、4精神) 第十条【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执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会计、稽查及信用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账册和报表,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

案例-海关对于进出境快件的监管规定-2检验检疫案例.

出境快件报检案例 2006 年6 月27 日,四川检验检疫局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邮件分拣现场查验出境邮件时发现四川B公司寄往日本的邮寄快件(EMS)一批,货物名称为宜宾芽菜,共计16箱,301.41公斤,货值1600美元。根据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属法定检验商品,检验检疫人员即要求寄件人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该公司不能提供。检验检疫人员将该批芽菜抽样送四川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作进一步检测,其结果含有日本国禁止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为此,四川检验检疫局对四川B 公司逃避检验检疫违规邮寄出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处理 当事人邮寄的出口食品来自非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厂,出口前也未按规定报检,进行检验检疫。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四川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280元的处罚。 二、对本案的评析 1.违法行为的认定:经调查四川B公司邮寄的宜宾芽菜不是在该企业生产加工的,是在成都某食品批发市场上采购的,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该企业加入的。因此,该企业借此强调该食品不是自己生产,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其企业所为,不应该对他们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据查生产该批宜宾芽菜的工厂未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发货人四川 B 公司却长期从事对日本出口食品的加工,明确知道国家法律法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当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当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设备选型、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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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标 签】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4号 【发文日期】2003-11-18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物品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署监[1998]48号)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已获准开办进出境快件业务的。 (二)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 (三)内资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快件。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卡口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卡口设置及数据联网标准 1.卡口设置标准 (2)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3) 3.电子车牌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4) 4.IC卡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5) 5.电子栏杆系统技术指标 (7) 6.电子关锁技术指标 (8) 7.卡口数据联网方式及标准 (9) 8.卡口验收标准 (10)

1.卡口设置标准 (1)卡口分类 设置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货运量)分类:月进出口量1万标箱以上或货运量10万吨以上的监管场所设置A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至1万标箱或货运量5万至10万吨的监管场所设置B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标箱以下或货运量5万吨以下的监管场所设置C类卡口。 A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集装箱箱号识别设备、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B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C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 (2)卡口通道设置数量 设置A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确定通道数量:月进出口量大于1万标箱、小于5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4道;月进出口量大于5万标箱、小于1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8道;月进出口量大于10万标箱、小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2道;月进出口量大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8道。

设置B、C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不少于2道。 (3)卡口通道设置要求 海关监管场所要分别设置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海关,在进出场所的货车通道分别设置转关、直通、空箱、空车通道。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进出卡口的客车、人员通道数不少于1道,有条件的海关应预留扩展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量确定后,卡口两侧应预留2-4道的扩展空间,以备在业务量大幅增长的时候增加卡口通道,缓解卡口通行压力。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1)自动记录识别进出卡口的集装箱号,一车两箱时,能分别记录识别。 (2)能识别出10英尺、20英尺、40英尺、45英尺以及超高箱箱号。 (3)能判断所记录箱号箱体是否掉包。 (4)通过联网,与报关单、转关申报单或 IC卡中的集装箱箱号以及其他物流数据核对,检验集装箱合法性。 (5)当识别失败时提示人工干预,对经人工干预的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

快件监管流程

1.空运进口快件申报流程 流程说明 1、境外飞机起飞后,快件公司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预申报。

2、快件到达停机坪,由航空地面代理公司将货物从空侧运至“进口国际货站”,快件公司到货站办理提货手续后将货物运至快件中心。 3、货物进入快件监管中心,快件车停放在快件中心分拣线上线查验区。 4、审单退单、快件公司自行入仓的快件以及普货入进口监管仓。 5、海关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由快件分拣系统进行分拣,审单布控查验、在线捕捉查验和没有申报的快件将传送到进口详查区,正常放行的快件将传送到进口放行区,超大、超长、超重等不符合上线要求的快件在大件货物查验区。 6、未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实行过X光机查验,审单布控查验和过机捕捉查验货物送至查验区。 7、海关对需要查验货物实行开拆查验,查验不符的货物扣入公共扣货仓。查验正常货物放行。 8、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情况录入(反馈)查验结果。 9、放行货物装车,由武警加封快件专用封志,填写放行条。 10、凭放行条和车辆园区IC运出海关监管区。 2. 空运出口快件申报流程

流程说明 1、空运出口货物,通过卡口进入监管区。同时,快件公司提前3个小时发送相关电子数据。 2、进入快件中心后,出口普货由武警监装办理入仓手续,进入各公司租赁的出口监管仓,按普通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出口快件运送到出口快件查验区等待验放指令。 3、海关审核快件公司申报的出口快件数据,下达验放指令,并将指令发送到分拣系统。

4、海关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由快件分拣系统进行分拣,审单布控查验、在线捕捉查验和没有申报的快件将传送到出口详查区,正常放行的快件将传送到出口放行区,超大、超长、超重等不符合上线要求的快件在大件货物查验区。 5、未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实行过X光机查验或挑单查验,审单布控查验和现场捕捉查验货物送至查验区。 7、海关对需要查验货物实行开拆查验,查验不符的货物扣入公共扣货仓。查验正常货物放行。 8、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情况录入(反馈)查验结果。 9、放行货物装车,运往国际货站。 3.货物进出仓流程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 设置规范 第一章通用查验场地 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 (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

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 (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1

任务一出入境知识(证件、海关).

成长目标五知识拓展终身学习 项目十一导游业务相关知识 任务一出入境知识(证件、海关) 学时安排2课时授课场所模拟导游实训室 教学目标能力 目标 通过学习,学生能够: 1.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办理有效证件。 2.能运用所学知识告知游客限制出境入境的物品 3.能够争取分辨不准入境和阻止入境的情况 知识 目标 1.掌握出入境办理有效证件的条件及有效期 2.入境卫生检疫的要求 3.了解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的权利和义务 素质 目标 1. 具有主动、热情、甘于奉献的服务意识和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 业道德; 2.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表达观点,求同存异,不卑不亢。 3. 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具有适应行业变化、自我提升的潜质和继续学习的能力。 教学重点掌握出入境有效证件的办理程序及海关要求教学难点掌握不准入出境和限制入出境的情况 教学任务描述布置任务,游客出国旅游出现证件问题的案例请同学分组对这个事故进行处理并总结出如何预防。 教学组织与实施 环节教学内容学习活动过程教学形式资源应用 任务准备按要求提前划分学习 小组,每组以10人为 宜; 教师明确任务,为实现 目标任务做好准备; 学生依据教师布置任 务的引导,学习相关知 识点,为完成工作任务 做好准备。十人为单位分三组领 取任务 通过官方旅游网站、旅 行社网上咨询、手机电 子应用、旅游服务与管 理专业教学资源库进 行任务准备 任务驱动 小组学习 1.数字化教材 出入境知识 2.教学ppt 出入境证件-护照、 出入境证件-签证、 出入境证件-港澳居 民通行证、 出入境证件-台湾居 任务导入(10’)1997年春季,某省某 国际旅行社出境旅游 部领队小张,带一国内 旅游团赴泰国旅游,旅 游团安排在广州白云 国际机场出境。当游客 排 好队正准备办理出境 手续时小张发现,广州 方面旅行社发个游客 利用多媒体或案例案 例设置情境并引出任 务。 启发式教学

中国海关旅客出境注意事项

中国海关旅客出境注意事项 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 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doc 12页)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doc 12页)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

海关法练习题

练习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海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关境就是国境,是世界海关通用的一个概念 B.我国关境是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C.目前我国尚未存在法律已明确的单独关境 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2.下列不属于《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执法任务的是哪一项? A.查缉走私B.编制海关统计C.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管D.办理其他海关业务3.下列关于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错误的是: A.一般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结关放行止 B.一般出口货物自申报起至出境止 C.过运、转运、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 D.保税货物自进境起至监管年限期满止 4.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错误的是: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四十八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C.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D.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5.有关保税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保税是指对应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B.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按保税状态实施监管的进口货物 C.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经海关批准,办理注册手续 D.保税货物可以自由进出保税场所,无须办理手续,但必须接受海关监管 6.有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为半成品或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一种对外贸易方式 B.“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又叫“进料加工贸易”,是“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 C.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D.《海关法》对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海关备案;单耗核定;出口核销;内销补税补证 7.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A.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B.进出口许可证件 C.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D.有关单证 8.海关接受申报后,未经海关同意,报关单证及其内容: A.只能修改,不能撤消B.不能修改,只能撤消 C.可以修改也可以撤消D.不得修改或者撤消 9.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制定?

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doc

2018年收费站年终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2018年收费站年终总结 2018年,我站在管理所正确领导下,以紧紧围绕完成全年通行费征收为工作目标,以省高管局路域无垃圾三年整治及安全生产的工作思路为引导,以“三查三促”活动为基础,从文明服务、安全生产、全面稽查、精细管理、路域环境上下功夫,强化文明优质服务管理,进一步增强收费职工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招手礼、送行礼,及微笑服务。并认真贯彻学习高管局、酒泉处、管理所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不畏困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抓管理着手,在进一步增强职工责任感和紧迫感的同时,紧紧围绕通行费征收这一中心思想和全年工作目标,不断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认真分解全年通行费任务、安全目标责任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收费班组,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位职工的身上,激发站内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做到人人明确工作目标、人人明确工作思路,使得我站2018年前11个月年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通行费指标完成情况:2018年度通行费征收目标为4520万元,截止11月30日完成通行费收入2048.4655万元,为计划的45.32%,同比去年增长143.4%,日均通行费为6.1035万元,累计完成全年4520万征费任务的45.32%,1-11月年总出口车流量301834车次,日均车流量907车次。1-11月我站减免“绿色

通道”车辆共计1507车次,免征通行费金额为450547万元,追缴假冒“绿色通道”车辆90辆次,追缴通行费28064万元。 二、站务管理 1、每月召开站务、安全会议四次,及时传达管理所会议精神,及本周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 2、强化内业管理,严格按照标准上的要求认真、详细整理内业资料,坚持做到内业资料规范化、完整化、全面化。 3、在站内形成了人人讲管理、人人抓管理和有章必循、有制必依、照章办事、违章必纠的良好氛围,突出抓好监督考核,加大稽查力度,落实奖惩制度,努力形成管理到位,制度落实,工作提速提效的良好局面,我站以“百万元收费无差错”活动、“文明优质服务”活动、“铁人故乡、多彩嘉安”创优提质展风采活动、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以及星级收费员评定活动、路域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为基础,树立典型,确保推动全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依照各项活动的精神为契机,积极开展好专项活动的各种评比,在职工中营造“学星级、追星级、赶星级、超星级”的良好的竞争氛围,以点带面促进全站收费职工争先创优。 我站通过竞技竞赛的方式促使了职工更加关注自身的服务细节,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采取党员承包班组、党员进票亭等有效措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增强站内职工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坚决杜绝发生任何形式的贪污票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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