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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深圳供电局企业标准 Q/3SG—1.03.02—2001

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2001—09—30 发布 2001—10—01 实施

前言

为规范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及用户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及运行工作,规范用户电能计量方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划分、规划设计原则及深圳城市中压配电网、低压配电网的结线方式;规定了用户供电方式与技术要求;规定了电能计量方式;规定了实施配网自动化的原则。本标准的制定参照了有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并考虑了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现状及发展方向。本标准由深圳供电局生技部门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供电局规划分部、深圳供电局计量测试所、深圳供电局生技工作组。

本标准由深圳供电局规划分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及规范 (1)

3. 总则 (2)

4. 一般技术要求 (2)

5. 中低压配电网结线 (5)

6. 用户供电 (7)

7. 用户电能计量方式 (11)

8. 配网自动化原则- (11)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3)

附图1:城市中压配电结线方式图 (14)

附图2:各类用户高压供电方式示意图 (16)

附图3:含居民用电的综合型低压配电系统分类计量设计示意图 (17)

1. 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及用户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及运行工作。

1.2根据深圳城市发展规划,特区内的福田、罗湖为市级中心;南山区、盐田区,以及特区外宝安区的新安镇、西乡镇,龙岗区的龙岗镇(龙岗中心城)为次级中心。本标准所指的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即为与上述区域相对应的由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及与其联网的中压(10kV)、低压(380/220V)配电网;本标准所指的用户为在上述区域内由深圳供电局通过中压或低压配电网供电的用户。

2. 引用标准及规范

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导则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在被引用标准被修订后,应重新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能源电[1993] 228号“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 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原则”

GB 12325-90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Q/3SG-1.03.01-2001 “深圳电网中低压配电设备技术规范及选用原则”

Q/3SG-1.05.01-2001 “11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范”

SD325-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

3. 总则

3.1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构成及规划原则

3.1.1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由电缆线路、架空线路、架空及电缆混合线路、户外环网柜、电缆分接箱、配电所(含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开闭所、接户线、计量装置及配电自动化装置等构成。

3.1.2配电网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其规划应与市规划部门密切配合,纳入城市的发展规划。

3.1.3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并与高压电力网的规划建设相结合,与业扩报装工程相结合,与配电网的大修、改造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

3.1.4应将配网自动化纳入城市配网规划,逐步实现配网自动化。

3.1.5在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中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中压配网设备应向绝缘化、无油化、紧凑型及智能型发展。

3.2城市中压配电网的结线方式应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简洁,便于实现配网自动化。

3.3应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供电区域的中压配网结线方式,但同一城市的中压配网结线方式应尽量减少。

3.4用户的供电方式应由供电部门核准确定。

4. 一般技术要求

4.1电压等级

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标准电压等级如下

5. 中低压配电网结线

5.1中压电缆网络

深圳市中压电缆网络结线方式有开式环路、闭式环网、“n供一备” 环网、多回路平行线式等结线方式。

5.1.1 开式环路结线

开式环路结线为大用户间“手拉手”环接在一起的一种开环结线,是闭式环网结线的前期结线阶段,见附图1-1(a)。

5.1.2 闭式环网结线

闭式环网结线是由开式环路结线发展而来。可由两个单开式环网回路末端相连形成或一个开式环网回路末端接入变电站实现闭环。其结线见附图1-1(b)。

5.1.3“n供一备”结线

为充分发挥闭式环网结线供电可靠性高的优点,克服其资源利用低的缺点,可广泛采用“n供一备”的结线。其中,对普通公用网络原则上采用“三供一备”结线;同时,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可靠性要求也可采用“两供一备”结线及“四供一备结线”。为防止将电源并列,电源切换柜须加装闭锁装置。如附图1-2,1-3,1-4所示:

5.1.4多回路平行线式结线

此种结线方式如附图1-5所示,与“n供一备”结线方式类似。这种结线方式适用于10kV大用户末

端集中负荷。这些回路可以来自不同变电站的10kV母线,也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10kV母线段,具有较高的供电可靠性。

5.2 中压架空线网络结线

由于城市中压网络将逐步电缆化,因此,对暂时需要采用架空线路的网络,其结线方式应简洁并易于实现电缆化改造。可采用柱上负荷开关将线路进行适当分段(3分段)和联络(闭式环网),其结线图见附图1-6。

5.3 低压配电网络结线

市区低压电缆网原则上采用放射形结线。放射形网络如下图所示:

5.4 中压配电网的组网原则

5.4.1对环网结线方式,每一环网回路最大电流不宜超过450A(约8000kVA)。根据不同的负荷性质,在考虑变压器负载率及同时系数后,单回线路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可适当提高。

5.4.2对环网结线方式,每一环网回路的主环网节点一般6~8个为宜,每一节点变压器安装容量不宜低于2000kVA。环网主节点为大用户或公用环网开关柜。

5.4.3特区外及特区边缘地带,由于单台小变压器用户较多,应适当设置公用环网开关箱作为环网回路的主环网节点,由主环网开关引出的分支回路可适当装设电缆分支箱供终端小用户,具体参见

6.2.3-(3)。

5.4.4对新用户电源安排组网时,应注意尽可能避免环网回路电缆迂回。已投运的“手拉手”环网供电的两用户间出现新用户时,若线路容量未满,可采用电缆解口方法将新用户接入,但不宜过多地解口,以限制电缆中间头数量。

5.5中压配网改造原则

5.5.1城市中压配电网应向电缆化发展,应及时调整线路供电半径以降低线路损耗。

5.5.2对架空线逐步进行电缆化改造,对原架空线上的用户,容量较大的应改为环网供电,对小容量支线用户可在干线上加装户外环网柜或电缆分支箱供电,取消现电缆段之间的路边柱上开关台架和刀闸支架。

5.5.3现有架空线不允许再增加新用户(临时施工用电除外),并且架空线上的老用户扩建时,尽可能从原架空线上拆除,改接电缆环网回路;新用户受条件限制只能由架空线供电者,也不再直接T

接架空线,应与由该架空线供电的附近其它用户“手拉手”环网,以利于今后电缆化改造。

5.5.4确需新建架空线路时,应采用15米电杆,电杆拉线要采用绝缘拉线,对穿越带电导线的拉线须用两端绝缘的拉线。绝缘导线的施工必须对切开连接的裸露接头及接续金具加装防水的绝缘罩和防护措施。

5.5.5变电站10kV架空出线在1km范围内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减少变电站近区故障的发生几率。变压器台架引下线采用绝缘导线,且变压器高、低压出线端子也应采用绝缘措施。

5.5.6新建变电站附近原由较远的其它变电站供电的线路应就近改接自新建变电站供电。结合负荷调整,有计划地加大导线截面。

5.5.7 10kV中心开关站

(1)除负荷密度较低的地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建10kV中心开关站。

(2)对已原有的老开关站的改造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如下改造:

a 对老工业区的开关站结合旧城改造将其负荷转移后取消。

b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开关站,应对其设备进行无油化改造。小型开关站也可将其开关柜更换为免维护的SF6环网柜。

c对有条件的宜将出线所带的用户改作电缆环网回路供电。原两进线电缆中一根用作主环网,另一根可作备用电源电缆发展成“三供一备”结线,另加装的电源切换柜可装在原开关站配电室或装在用户配电室。

6. 用户供电

6.1 负荷分级与用户分类

6.1.1 用电负荷分级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负荷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

(1)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的负荷;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

(2)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6.1.2 用户分类

根据各个用户其用电负荷拥有各级负荷的比例可将用户分为三类。

(1)一类用户

二级及以上负荷超过50%以上的用户。

(2)二类用户

二级及以上负荷超过20%以上的用户。

(3)普通用户

绝大部分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的用户。

6.2 各类用户高压供电方式

6.2.1 一类用户

(1)单个配所变压器总容量8000kVA及以上采用多回路平行放射式供电。其中,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小于12000kVA的,采用“两进线单母分段”结线,两路进线互为备用,装备用电源自投(BZT)装置,选用真空断路器手车柜供电,见附图2(a);单配电所变压器总容量大于12000kVA,采用“三路进线两用一备”结线,正常时,两回线路各带一半负荷、另一回备用。当任一进线故障时,经倒闸操作(可自动完成),可由备用线路带其全部负荷,符合N-1原则。见附图2(b)。

(2)单个配电所变压器总容量4000~8000kVA采用两进线单母线结线方式。其中一路主供电源为专用线路,备用电源为与其他普通用户回路共用的公共备用回路。选用环网柜或真空断路器手车柜均可,见附图2(c)。

(3)配电变压器总容量4000kVA以下采用具备双电源互投功能的环网柜单母线接线,两路供电电源分别来自不同的公用电缆线路,一供一备,见附图2(e)。

6.2.2 二类用户

(1)单个配电所变压器总容量8000kVA及以上采用两进线单母线结线方式。其中一路主供电源为专用线路,备用电源为与其他普通用户回路共用的公共备用回路。选用环网柜或真空断路器手车柜均可,见附图2(c)。

(2)配电变压器总容量4000~8000kVA采用两进线单母线环网柜结线方式。其中主供电源与其它用户环网供电,环出端与电源切换柜连接,由一路与其他普通用户回路共用的公共备用回路作备用,见附图2(d)。

(3)配电变压器总容量4000kVA以下采用两套环网柜分别接入两环网回路的双开式结线。两组环网柜不联络,但两组环网柜所带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可联络,以确保低压重要应急负荷获得双电源。见附图2(f)。

6.2.3 普通用户

(1) 一般用户中压均采用环网柜(两进线单元)接入环网回路,10kV主接线均为单母线不分段。见附图2(g)

(2) 对一些大用户也可以采用如附图2(f)所示的双开式结线。

(3) 对最终容量小于315kVA的用户,如有条件从其它用户环网柜或公用环网开关柜的出线单元供电

的,可以不装设环网柜,而只装户内负荷开关。

6.3 用户低压供电系统结线方式

6.3.1低压系统采用TN-S系统,应重复接地。低压配电结线方式为单母线多分段,变压器分列运行,变压器间的联络不宜超过三台。低压出线采用放射式及树干式供电。对应急负荷应装设自备发电机,对特别重要的不能中断供电的负荷还应装设不间断电源(UPS)。

6.3.2为满足对居民用户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对带有居民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要求将不同用电性质的各类负荷分类分段集中计量,用户自备发电机与市电分开计量,见附图3。

6.4 用户供电系统技术要求

6.4.1新建或改造后的小区配电,导线截面选择须进行配电损耗、末端电压校验。

6.4.2根据深圳市具体情况,对住宅小区供电变压器容量选择可按50—80W/m2(建筑面积)计算。住宅面积小于100 m2时进户线不小于10mm2铜导线;住宅面积为120-160 m2时进户线不小于16mm2铜导线;住宅面积大于160 m2时进户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应不小于16mm2铜导线。

6.4.3低压配电柜中的主母线、进线及联络开关应按额定电流上选一级;所有低压开关的分断能力应按实际系统短路电流上选一级。

6.4.4用户配电所宜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且单台变压

7. 用户电能计量方式

7.1在中低压配电系统中,用户电能计量的方式有10kV高压计量及380V/220V低压计量。

7.2对以10kV专用线路供电的用户,采用高压计量方式。在供电局变电站10kV出线侧设计费计量点,在用户的10kV进线端设参考计量点。特殊情况下,计费计量点与参考计量点的设置可以对换。

7.3对非专线供电的用户专变,一般采用低压侧总表计量,计量点设于用户专变低压出线侧。确有必要的,也可采用高压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于用户的10kV进线端。

7.4对非专用变供电的用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计量点的设置一般装于用户低压进线侧,对带有居民住宅用电的综合配电所,其计量点应按照“居民用电抄表到户,其它用电分类集中计量”的原则设置,具体参见附图3。

7.5 多层建筑电能表集应中安装在一楼。高层建筑电能表宜3~5层集中安装。无法集中安装的可加装满足深圳供电局计费系统要求的集中(自动)抄表系统。

8. 配网自动化原则

8.1 配电系统自动化及其目标

配电系统自动化,是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通信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在线和离线数据、配电网数据和用户数据、电网结构和地理图形数据进行信息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系统,实现配电网及其设备正常运行及事故状态下的监测、保护、控制、用电和配电管理的现代化。

配电系统自动化的最终目标是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供电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近期目标则是减少停电时间、提高供电可靠性,提高工作效率。

8.2 配电系统自动化的规划设计原则

8.2.1坚持贯彻科技创新,近期、远期结合,考虑升级和发展,统一规划,局部试点,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

8.2.2 配网自动化的规划应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进行:电源容量及分布点合理;10kV主网架已规划确定或基本形成,线路间具备相互联络的条件;线路供电能力可满足规划期负荷增长和负荷转带的需要;线路参数、负荷资料等基本齐全。

8.2.3针对不同的可靠性要求,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供电方式,实施不同的自动化方案。在区域上,应优先考虑在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城市中心区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在功能上,近期可以优先考虑效益比较明显的配网GIS、馈线自动化、远方自动抄表功能,远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在系统结构上应与配电网的管理机构组织体系相结合,根据不同的供电方式采用相应的结构,并优先采用分层结构及就地自动控制。

8.2.4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包括一次设备和已有的通讯设施。方案和设备选择应考虑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应注意各个设备的性能价格比,满足可靠性的要求。应尽量选用模块化设计的产品,便于功能扩展和现场升级。

8.2.5 一次开关设备应满足高可靠性、免检修、少维护(免维护)、可电动操作、能多次合分及预留与终端设备接口等要求。

8.2.6 通信通道优先考虑光纤及配电线路载波。其中,低压系统采用配电线路载波;10kV系统优先考虑光纤,对已建成的专线供电用户可考虑采用配电线路载波方式。

8.2.7原则上特区内新建电缆线路,特区外电缆线路供电的大用户,应在敷设电缆同步敷设一定芯数的光纤。

附录A. 标准用词说明

A1 表示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严格”,反面词采用“禁止”。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表示应该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表示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为“可参照……”。

A3 连词的用法:“和”、“与”,一般用于两个类型相同的词或词组的连接,表示并列的关系;“及”字,一般用于前后不能颠倒的两个词或词组的连接。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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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均采用传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对城市建设进行规范引导,对于这样的控制方式能否有效地促进高质量的城市环境的形成,仍存有多方疑虑。而在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坊的开发建设中则制定了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并对其在相当程度上加以严格执行,这类探索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因此,本文将以该城市设计为案例,研究在22、23-1街坊城市设计导则操作落实的过程中,导则对于规范、控制、引导该片区城市环境建设的意义。通过对其研究,了解一个城市设计项目从设计构思到最终建成所经历的各个步骤,以及有关各个方面所持的态度,探讨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可行性与有效性,从而得到一定程度上城市设计导则的客观理论支持。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由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坊城市设计的案例研究》组成。其中概述了国外城市设计的操作方法和我国对城市设计的认识,以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委托美国SOM公司进行城市设计的背景和设计的过程。 第二部分是本研究的中心,由第三章《在城市设计导则引导下的建筑设计的衍进》、第四章《本次城市设计有关方面的评价》组成。其中纵向的比较了本次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程序及其结果;横向的比较了中标方案到建成项目的建筑设计,并采用采访和问卷的形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有关各方面对本次城市设计的评价,分析研究了本次城市设计导则操作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束篇,由第五章《城市设计导则的发展方向》构成。这部分内容指出了城市设计导则的发展方向要从进一步完善导则的编制和操作落实程序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关键词:城市设计导则 操作落实 可行性 有效性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图文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是具有改革开放特征并且是几个改革开放城市中建设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经验无疑是试验田的宝贵果实。二十几年的发展让深圳极具吸引力,汇集了全国的高端人才,融合了四面八方的文化,成为了独一无二的特区城市。正因为如此,深圳的融合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在未来会起到引领国家发展走向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发展历史,深入了解这座特殊的年轻城市如何建设发展,其规划发展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并给予解答。 关键词: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深圳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地处珠江三角洲南端,临近珠江入海口,通过口岸可以直达香港。全市面积1991.6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有1035万人,包括流动人口约有13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约为251万人。全市共有六个行政辖区,由西至东分别是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和龙岗区。另外,还设有龙华、坪山、大鹏以及光明四个功能区。深圳的发展是奇迹式的,从仅有几万人的边陲小镇摇身成为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仅仅只花了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面临着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必要和重要的过程,怎么样运用好城市规划是现在问题所在。深圳的城市规划作为实验地,它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首次与市场接触,其不足反映了高速发展的城市设计中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作为中国城市规划的试验田和代表,对其进行规划范式深入研究,其成果能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与借鉴。 1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 考虑到深圳的政治、经济以及发历程等情况,在此用时间来划分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79年至1986年,深圳城市建设的基础时期。“文革”的影响使城市规划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后来的城市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上实质仍是50年代苏联模式的延续。因此在最初的深圳城市规划中,规划仅是延续了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也就是计划具体的落实,并没有新的规划信息加入,也没有特定的研究。从城市建设角度来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60907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

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核算转移建筑面积。 第六条奖励建筑面积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据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及《深标》等给予的建筑面积奖励: (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已生效规划及《深标》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上述市政配套设施中的公交综合车站或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含公共厕所)、变电站,如属在已生效规划基础上新增的,再奖励1倍建筑面积。 (三)开发建设用地中,提供建筑架空层或建筑室内空间并经核准作为公共空间的,设在建筑首层时按其对应建筑面积奖励2倍建筑面积;设在非建筑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精心整理 1 总则???? 2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3 ? C 类)7 ? 8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9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

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表。 18???? 19? 20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213.1??文本 22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23? B、C 31(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32(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33(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5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6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7? 不具 和管理基本规定。 43(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45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6(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 “待 50? 513.1.5??配套设施规定 52(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专业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 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 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 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2010-09-29 07:44:00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o [提要](1)深圳湾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南山和西部滨海地区、东莞西部地区以及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以货运功能为主;(2)皇岗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福田、罗湖和中部分区以及往东莞、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兼有客、货运交通功能;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总则 第1条本规划是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即将完成期限的条件下,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是指导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深圳在经历了领先一步的快速发展后,率先遭遇空间发展困境和资源瓶颈制约。本规划致力于有效破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难题: 1.基础性资源的紧约束; 2.城市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3.社会发展模式的脆弱性; 4.战略性空间的低效利用。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第4条本规划在深入总结历次总体规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工作模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1.工作重点由增量空间建设向存量空间优化转变; 2.工作内容由单一的物质性规划向综合性规划转变。 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5条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第6条城市职能 深圳的主要城市职能是: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 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 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 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 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 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 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 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 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 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R1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深圳 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就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 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她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与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与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类)与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与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 下简称“草案”)与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就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与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

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与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就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 图表就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的背景、目的与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项目地点: 深圳 完成情况: 2006.06~2010.08编制完成 获奖情况: 2011年度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等奖;2008-2009年度中规院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等奖;2011年度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等奖;2011年深圳市第十四届优秀规划设计金牛奖; 主要设计人员: 许重光、尹强、邹兵、范钟铭、薛峰、秦元、王佳文、傅晓东、张健、杜建华、石爱华、李江、吕晓蓓、陈贞、陆佳、罗彦、李卫峰、黄卫东、杜雁、周铭 项目简介: 2006年6月,深圳市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工作目标为:一是构建指引城市长远发展的空间结构和政策框架;二是为有效突破“四个难以为继”的瓶颈约束、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指明路径。

主要内容: 1.确立了“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的新的城市性质和定位,提出了深港合作共建国际都会、打造世界级都市区的发展目标,并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2.制订了引导城市转型的发展目标指标体系和路径。在城市发展总目标下提出区域协作、经济转型、社会和谐、生态保护四个方面的分目标。以可持续发展决策支持系统研究为支撑,结合深圳市已出台的各类城市发展指标并突出空间属性,制定了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 3.延续已有的轴带组团空间格局,强化区域空间联系,构筑了“三轴两带多中心”的开放空间结构。提出南北贯通、西联东拓的区域空间策略。 4.实施四区五线的空间管制,划定密度分区,构筑包括产业、住房、公共服务、生态与绿地系统在内的城市经济社会环境支撑体系,以及由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基础设施与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构成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5.强化规划实施的政策研究,构建完整的政策保障体系。包括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与产业升级和空间优化相协同的人口政策、保障性住房政策、城市更新政策、生态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RULES FOR FORMULATING STATUTORY PLANS OF SHENZHEN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1999年3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目录 1 总则.................................................... 2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3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 4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7 5 法定图则的成果要求及其统一格式. (12) 附录1:法定图则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14 附录2: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8 ·1·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统一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法定图则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1.2 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1.3 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4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深圳城市规划

深圳的发展与城市规划 深圳市位于祖国的南疆。东临大亚湾与惠州市相连,西至珠江口伶仃洋与中山市、珠海市相望,南至深圳河与香港毗邻,北与东莞市、惠州市接壤。全市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深圳经济特区是深圳市的一部分,东起大鹏湾背仔角,西至珠江口的安乐村,南临深圳河,北靠梧桐山、羊台山山脉,面积为327.5平方公里,呈狭长形。 深圳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区,四季温润、阳光充沛,盛产水果。2008年末全市常住人口876.8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28.07万人。作为中国的重要国际门户,深圳是世界上发展最快、中国经济最发达城市之一,人均GDP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深圳是中国南方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同时是世界第四大集装箱港口,中国第四大航空港,中国第四大旅游城市。全市产业配套体系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以及文化产业是这个城市重点发展的四大支柱产业。深圳市政府在国内率先运用“绿色GDP”指数来评价城市发展的整体运行质量。目前,深圳的经济发展呈现低投入、低能耗、高产出、高效益的局面。深圳为中国内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高的城市,是经济效益最好的城市之一,地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和外贸出口总额稳居中国内地大中城市第一;国内生产总值居大中城市第四位;财政收入居大中城市第三位;进出口总额占中国大陆七分之一,连续12年居大中城市第一,集装箱港口吞吐量位居世界第四,深圳国际机场为大陆四大机场之一。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和金融服务业是深圳三大支柱产业。 特区成立二十八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交通发展,始终将城市交通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先导,持续高投入进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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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R1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 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 用地 R11 独立式 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 独户住宅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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