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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终结版

1.食品的基本要求: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 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食品法律法规实施的方式有: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3.法律法规实施包括两方面: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 4.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 维修性、经济性等特性的总和。 5.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 效力、对事的效力。 6.时间效力的双层含义是指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法律 的溯及力。 7.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利益保障和秩序保障。 8.宪法是食品立法的法律依据,食品政策是食品立法的政策依 据,保护人体健康是食品立法的思想依据,食品科学是食品 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社会经济条件是食品立法的物质依 据。 9.我国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企业标 准四个等级。 10.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 荐性标准(GB/T) 。 11. 强制性标准又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12. 反映在法律上产品责任可分为瑕疵责任和缺陷责任。 13.制定标准的出发点是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共同效益。 14.标准化是一个活动的过程,核心是标准。 15.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特点:自愿原则、先进原则、统 一管理原则。 16.标准化的四个基本原理:简化原理、统一化原理、协调原 理、优化原理。 17.食品市场准入标识监督管理的原则:方便企业、易于识别、 便于监督。 18.《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具有综合性、 系统性、动态发展性特点。 19.食品加工标准体系=食品加工产品门类+食品加工过程要素 +标准层次 20.规范一般分两类: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 21.质量管理的进化一般分为四个级别:检验级、保证级、预 防级、完美级。 22.法律的特点: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基本形式是: 国家制定或国家认可。 23.宪法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根本性。 24.食品法律法规的特征:稳定性差、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 身、对象的确定性、主体权利义务的先定性。 25.食品法律法规的分类:综合性法律法规、各种单项法律法 规、食品标准和管理办法。 26.食品法的制定具有的特点: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综 合性。 27.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 公正。 28.食品法律法规适用特点:权威性、目的的特定性、合法性、 程序性、国家强制性、要式性。 29.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中对人的效力原则: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本国利益保护原则。 30.一般情况,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 四个要件:资格要件、职权要件、程序要件、内容要件。 31.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 主体。 32.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的对 象是确定的、监督的内容完整法定。 33.食品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国家监督(权利机关的监督、司 法机关的监督、食品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非国家监督(社 会监督) 。 34.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 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3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漏评 估、风险描述。 36.掺假的方式:掺兑、混入、抽取、假冒、粉饰。 37.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要经过 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38.食品召回的程序包括: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 评估。 3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一是报告制度,二是事故处置, 三是责任追究。 40.食品安全法中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具有:具体性、强制性、 限权性、非制裁性。 41.从法律规范的要求来看,一切组织和公民凡没有做义务性 规范所规定的必须的事称为不作为性违法。做了义务性规 范所禁止的事,称为作为性违法。 42.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 责任。 43.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责令改正、予以取缔、责令停止 生产经营、销毁有毒有害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4.行政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45.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均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或免除,但必要时,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46.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 47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 项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从认证内容看,分为安全 认证和合格认证。 从认证性质看, 分为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 4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以监督、 抽查为主要方式。 49.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50.标准和标准化的基本特征:抽象性、技术性、经济性、连 续性、约束性、政策性。 51.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超前预防、协商一致、统一有度、 动变有序、互相兼容、系列优化、阶梯发展、滞阻即废。 52.标准体系表的形式有明细表、层次结构图、序列结构图等。 标准体系表的组成单元是标准,而不是产品。
53.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 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报批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 废止阶段。 54.我国的认证认可机构是:国家认可机构(CNAS) 。 55.提升现代食品工业的一项战略举措是:以食品标准为准绳, 以食品法律法规为支撑 56.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 然产物,标准是市场经济运行必备条件。 57.《食品安全法》2009.2.28 通过,共十章 104 条,于当年 6.1 实施。 58.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行为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分为:行政监 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59. “世界标准日” 每年的 10 月 14 日。 : 历届主题: 2006 年 (37 届)“标准:为小企业创造大效益” : 。2007 年(38 届) : “标 准造福人与社会。 2008 年 ” (39 届) “标准与智能绿色建筑” , 2009 年(40 届) “标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ISO(国际标准 化组织) 、IEO(国际电工委员会) ,TTU(国际电信联盟) 。 60.“全国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定在每年的 11 月第一周,历年 主题 2005 年:保障食品卫生,构建和谐社会。2006 年: 保障农村食品卫生,维护农民健康权益。2007 年:关注餐饮 卫生,预防食物中毒。2008 年:加强学校餐饮监管,保障师 生用餐安全。 2009 年:关注食品卫生安全,缔造健康人生。 61.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对申请的审 核,许可证的颁发 62.HACCP 与传统管理方法的区别:①HACCP 预防和控制的重点 前移 ②节约检测成本 63.食品召回可分为一级召回 (72 小时内) 二级召回 天内) , (5 , 三级召回(7 天内). 64.食品召回的形式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 1.标准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所做 统一规定、指南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认证 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 一种规范性文件。 2.标准化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 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 可(市场的主体和客体进入市场程度的许可) 。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具备规 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 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5.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 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6.食品法律法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 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 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食品行政执法: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食品管理的活动。 8.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指有权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依法对食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 合理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9.食品行政执法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利,以 自己的名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的组织。 10.食品安全标准: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 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个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 要求。 11.食品污染:食品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 性、营养性和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 12.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3.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 食品。 14.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 15.食品新资源: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 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 品。 16.食品召回 :是指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 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 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7.食品召回制度:经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确认属生产原因 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18.法律责任 :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食品安全法》及其派生法的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侵犯食 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就要承担一定 的法律后果。 19.产品质量: 指产品满足人们的有权期待的产品明显或潜在要 求的各种特征、特性的总和。 20.产品质量监督: 21.认证: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 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22.认可: 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 审核、评审的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职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 评定活动。 23.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 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24.食品法律法规实施: 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 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25. 食品质量: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包括 的内容: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 26.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 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以其他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27.产品质量义务: 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要求。 28.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违反 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 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依法 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综合责任。 29.国际标准化:指在供给范围内由众多国家、团体共同参与开 展的标准化活动。 1. 标准和规范的异同? 相同:①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规则;②具有一般性 的行为规则; ③是社会实践的产物, 它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 并服从和服务于人们的社会实践;④受社会经济制度的约束; ⑤是进行社会调整、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工具。 不同:①调整的重点不同:标准调整的重点为人与自然规 律的关系,社会规范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②标准是协调的 产物,不存在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问题,社会规范尤其法律法 规,它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③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力, 社会规范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通常是与国家的权力 不可分割;④产生程序不同:标准是特定的产生程序、编写原 则和体例格式,它不仅与立法程序完全不同,而且与其他社会 规范的生产过程不同。 2. 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异同点)? 相同:①具有一般性。都是现代社会和经济活动必不可少 的规则, 对于任何人都适用, 同样情况下同样对待; ②公开性。 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公开透明。③明确性和严肃性。都由权 威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都用严谨的 文字表述。④权威性。在调控社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享有威 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遵守。⑤约束性和强制性。要求社 会各组织和个人服从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⑥ 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允许擅自改变和轻易修改。 不同之处 :①法规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 源性的特点,标准必须有“法律依据”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在内容上绝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冲突;②法律 法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一切政治、经 济、社会、民事、刑事等法律关系;而标准主要涉及技术层面。 ③法规较为宏观和原则,标准较为微观和具体。④法规较为稳 定,标准经常随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而补充修改。⑤标准注重 民主性,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尽可能照顾多方利益。⑥ 标准的强制力源自法规的赋予,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 种,对推荐性,标准企业有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利。⑦标准 和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标准在形式上有文字的也有实物 的。 二者关系:①必须要有完善的标准体系支撑法律法规体系 实现。②只有法律法规与标准配套,各自发挥应有的功能,才 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3.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四点) ① 食源性疾病不断上升 ;②恶性食品污染事件不断发生; ③食品高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④犯罪活动和恐怖活动。 4. 食品安全的内容包含? 第一,是食用数量的多少对人们健康的影响(食物量的安 全) 。第二,是食品品质的缺陷会危及人们的健康(食物质的 安全) 。第三,对于食品、营养、健康的科学认识以及不良的 饮食习惯。 5. 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 、 、 一个链条:就是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原料进厂,到生产加工,到 出厂销售,一直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 一个链条:建立起从种养殖到生产加工,到流通销售,到餐饮 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 两个体系:主要是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 和责任追究体系,核心是可追溯。 一个网络:就是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6. 如何建立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标准体系+质量安全认证+市场 准入 监控体系+保障体系 (①谁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②保障谁 的食品质量安全 ③如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A 标准体系(五类关键标准)①产品质量标准(把关) ;②产 地或加工环境标准 (前提) ③生产资料或添加剂标准 ; (保障) ; ④生产或加工技术规程(指南) ;⑤包装标志标准(承诺) 。 B 质量安全认证—证明 质量安全认证即合格评定:GAP、 GMP、HACCP、ISO9000—ISO14000—ISO22000 绿色食品认 证、有机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认证 C 市场准入(QS)—监督 在食品安全体系中,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居于核心的基础地 位,有崇高的权威,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生产者经营者 的行为准绳,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 共同语言和通行桥梁。因此,没有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就没有 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7.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8 点)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 则;3)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的原则;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6)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7)预防为主的原则; 8)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8. 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同 样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适用;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 规定;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5)不溯及既往原则 9. 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5 点) 1)通过立法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包括国际立法和国 内立法;2)政府管理; 3)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4)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5)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0. 食品法律法规渊源组成及关系? 概念:以法律和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 威性规定(法律和各种规范) 组成: 依据食品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法律效力层级 分为:1)宪法:是制定食品法律、法规的来源的基本依据 2)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经特定立 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A 基本法,如《食品安全法》 B:食品基本法以外的食品法律,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 、 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 、 、 3)食品行政法规(纵向关系) 4)食品规章(两类型)a、国务院各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 权范围内制定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 力。b、各地方人民政府。。。。 。。。。 5)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种通知和办法等。 6)食品标准:食品法的内容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双 重性质,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食品法渊 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依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层级:宪法 →食品法律→食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食品标准。 关系:食品法律体系由六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并 依其法律效力的大小,形成一个上一层次指导下一层次,而下 一层次补充上一层次的相互关系。 11. 我国法律法规生效与失效的办法通常有几种? 1)生效时间的四种办法:①公布之日即为生效之日;②公 布日后一段时间生效;③另一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某一 法律法规才生效;④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但实践中以该法公布 的时间为其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的三种办法:①新法生效之日即为旧法失效之 时;②立法机关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的失效时间;③新法优于 旧法而取代之。 12. 食品行政执法的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此主体只能是食品行政管理机 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是执法主体代表国家进行食品管理的活动,是行使职权的活 动。 3) ; 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具体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4)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食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 ;5)执法行为是 单方法律行为: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的关系。 ;6)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结果:是 确定特性人某种权利、义务,剥夺限制其某种权利,拒绝或拖 延其要求,行政执法主体。 13.《食品安全法》立法意义? 1)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 2)强化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①由卫生到安全,实现由 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②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③从 产前组织、生产过程、物流运作、超市等整个产业链 ;④食 品安全立法由权利定位到责任定位的转移) ; 3)有效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4)推动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 14. 八大措施织牢食品安全监管网? ①加强政府职责,全程监管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协调高 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 ; ②加强风险监测; ③明确制 定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 ④消除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空白;⑤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 ⑥企业不 主动召回,政府责令召回问题食品; ⑦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⑧强调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15.食品添加剂的作用? 1)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2) 改善食品的外观性状;3)改善食品的风味;4)满足食品加工 工艺的需要;5)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6)满足其他特殊需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基本原则 (1)严格食品添加剂品种的控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 量。 (2)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不应掩盖食品的 腐败变质。 (4)不应掩盖食品本生活加工过程中的缺陷。 (5) 不应家底食品本省营养价值。 (6)在达预期效果下竟可能降低 用量。 16.瑕疵责任和缺陷责任的比较? 1) 相同点: 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2)区别:①瑕疵为一般产品问题,缺陷为重大质量问题。 ②对瑕疵产品, 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 消费知道的, 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产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险,原则上 不应被接受。③索赔:对瑕疵产品,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缺陷,可向销售者要求,也可向生产者要求。④损害赔偿方式 和标准:瑕疵:三包加赔偿。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⑤诉 讼时效:瑕疵一般为一年,缺陷为两年。 17.标准化的目的与作用? 目的(6 点) :①简化日益增长的产品品种和方便人类生产 和生活;②改进信息传递;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④保护安全健康和保护生命;⑤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及 社会公共利益;⑥消除国际经济贸易壁垒。 作用(7 点) :①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②标准化 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手段;③标准化可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 展;④标准化是推广科技成果和应用新技术的重要途径;⑤标 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⑥标准化有利 于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⑦标准化是 规范市场的重要依据。 18.标准化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1) 简化原理 : 具有同种功能的标准化对象, 当其多样性的 发展规模超出了必要范围时,即消除其中多余的可替换的低功 能的环节,保证其构成的精炼、合理,并使整体功能最佳。 (特 点:事后进行) 。2) 统一原理: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 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所确定 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3)协调原理:在 标准系统中,当各项标准之间的功能彼此协调时,才能实现整 体系统的功能最佳。 4) 优化原理: 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标,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
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效果。 19.从六方面论述标准化的战略地位? (一)标准化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运行的主题是以企业为主 的法人①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②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 标准 2.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主要依靠标准化①标准化有利于 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②标准化有利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 的灵活性、时效性的需要③标准化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合同、契 约和纠纷、仲裁的技术依据④标准化是市场经济活动国际性的 技术纽带 3.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①标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标准化是其中的运用的一种有效手段,标准化是国家制定产业 技术政策的重要内容②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保证市场经济正常 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样需要标准化来支撑③政府实施监督 需要标准化(二)标准化与市场竞争 第一步,占领市场,制 定和修订好确切反映市场的需要,令顾客满意的产品标准。第 二步,要站稳市场。第三步,解决扩大市场的问题 (三)标 准化与 WTO 1.合格评定: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 术法规或者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 2.贸易技术壁垒:形式 有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绿色技术壁垒,计量单位,卫生防疫 与植物检疫措施,包装与标志等(四)标准化与市场准入 1. 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 (市场的主体和客体进入市场程度的许可) 2.食品质量安全市 。 场准入制度: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 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 的监管制度。3.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五)标准化与 技术创新①技术创新的主题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结果是标准② 没有先进一流的标准,企业不可能做大做强(六)标准化与企 业管理 标准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形成的核心,质量管 理的进化一般分为四个级别: (1)检验级:产品把关、 (2.)保 证级:过程控制、 (3)预防级:所有相关过程实施预防控制管 理、 (4)完美级:系统化的管理。 20. 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内容有哪些?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具备 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规定条件的 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原因:①从我国实情出发,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②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③保证食品加 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④是适应 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 内容:①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凡不 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②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③对实施食品生产许 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加添 QS 标志) 21.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①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公职人 员,不适于社会公民。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人。②适用的违法 行为不同 行政处分适用于一般违法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适用 于违反某特定的违法行为。③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同 行政 处分:被处分人所在单位。行政处罚: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④执行不同 行政处分:事业单位具体 执行。行政处罚:可由事业单位执行也可由法院执行。⑤救济 渠道不同 行政处罚:行政附议、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复核、 申诉。 22.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国家法律与制度的总称。法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国家权力。 法制是法治的必要条件;法治是法制在现实生活中的 实现。 23.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②公民在法律适 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 则;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⑤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⑥国家赔偿的原则等。 24. 食品生产经营具体要求: 1)环境卫生要求 2)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3)食品生产经 营规章制度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 5)餐具等 的消毒要求 6)食品储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 7)食 品的包装卫生要求。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 9) 食品用水的卫生要求。 10)消毒剂、洗涤剂的卫生要求。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5. 掺假使杂的特点及两结果 特点:①利用市场价格差是掺伪的基本规律性特点 ②将食 品进行伪装、粉饰 ③非法延长食品保质期 两结果:①因掺假使杂而影响卫生质量造成健康危害 ②掺 假使杂,以次充好而降低了食品的经济价值,损害消费者的经 济权益 26.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 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 其他特殊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制品 6)未经动物为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 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 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要求的食品 27.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 ②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③直 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④依据相对人的申 请而做出的行为 ⑤通常是要式法律行为。 28.HACCP 的特点 ①是一个以预防食品安全为基础的保证体系 ②是一个系统 的、连续的预防和控制方法 ③预防重点前移 29.如何理解标准化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方面的重要作 用?
30.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0 点) 原则一,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二、实现管理承 诺和全员参与。 三、建立食品卫生基础。四、应用 HACCP 原理。 五、针对特定产品和特定危害。 六、依靠科学依据。 七、采用过程方法。 八、实施系统化和可追溯性管理。 九、 在食品链中保持组织内外的必要沟通。 十、在信息分析的基 础上,实现体系的更新和持续改进。
法规与标准的不同之处:
①法规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特 点,标准必须有“法律依据”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在内容上绝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冲突; ②法律法规涉及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调整一切政治、 经济、 社会、 民事、刑事等法律关系;而标准主要涉及技术层面。③法规较 为宏观和原则,标准较为微观和具体。④法规较为稳定,标准 经常随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而补充修改。⑤标准注重民主性, 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尽可能照顾多方利益。⑥标准的强 制力源自法规的赋予,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对推荐 性,标准企业有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利。⑦标准和法规都是 规范性文件,但标准在形式上有文字的也有实物的。
如何建立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标准体系+质量安全认证+市场 准入 监控体系+保障体系 (①谁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②保障谁 的食品质量安全 ③如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A 标准体系(五类关键标准)①产品质量标准(把关) ;②产 地或加工环境标准 (前提) ③生产资料或添加剂标准 ; (保障) ; ④生产或加工技术规程(指南) ;⑤包装标志标准(承诺) 。 B 质量安全认证—证明 质量安全认证即合格评定:GAP、 GMP、HACCP、ISO9000—ISO14000—ISO22000 绿色食品认 证、有机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认证 C 市场准入(QS)—监督 在食品安全体系中,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居于核心的基础地 位,有崇高的权威,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生产者经营者 的行为准绳,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 共同语言和通行桥梁。因此,没有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就没有 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2)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3)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3) 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4) 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5)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5) 第七章其他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8)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9)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10)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2) 第七章附则 (13)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8) 第一章总则 (18)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19)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20) 第四章工伤保险 (21) 第五章失业保险 (23) 第六章生育保险 (24)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25)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26)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27)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27)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29) 第十二章附则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31) 第一章总则 (31)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7)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部令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范围 一、单选题 2、(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A《建筑法》B《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正式颁布。 年11月1日C1997年11月12日D1998年11月12日 8、(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A2003年1月7日B2003年2月7日年2月7日 12、(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B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在(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 16、下列(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 18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 1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2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

(法律法规课件)L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全市《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 1、《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十八章一百零七条。 3、公务员的录用年龄限制是多少? 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4、《公务员法》是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公务员队伍的更新机制由哪些组成? 答:录用、退休和辞职辞退。 6、对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考核程序是什么? 答:(1)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3)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7、公务员调任规定中明确,有哪些情形的不得调任?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的有哪些人员? 答: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10、公务员现行的休假有哪些? 答: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病事假。 11、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答: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

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汇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亦陆续密集出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 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产品分类界定 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 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 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 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 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 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 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 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 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 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 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 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 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 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之配套的万能句型: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而以法为镜,可以断曲直。任何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材料中存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混乱的情形,我国人大及相关的有立法权的机关,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及同级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现象,形成公正统一的执法标尺,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万能句型的套用(以“治理超限超载”这一社会问题为例):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而以法为镜,可以断曲直。超限超载问题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材料中存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混乱的情形,我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完善公路法和交通安全法,避免公路法和交通安全法相互矛盾的现象,形成公正统一的执法标尺,从而有效地解决超限超载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 与之配套的万能句型: 材料中所反映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要得到比较完善的解决,仅仅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才有可能顺利执行。因此,戴斌老师认为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该社会问题的危害性、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该问题的措施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促进该问题的有效解决。 万能句型的套用(以“治理超限超载”这一社会问题为例): 材料中所反映的超限超载问题,如果要得到比较完善的解决,仅仅靠路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单方面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治超的政策才有可能顺利执行。因此,戴斌老师认为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超限超载问题的危害性、治超的意义与目的、治超的措施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促进超限超载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加强管理部门间的配合协调 与之配套的万能句型: 各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同方向的合力,共同治理该社会问题。因为事物总是普遍联系的,并没有孤立的事物。同样,社会问题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相互联系的,并没有单一成因的社会问题。因此,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需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在政府管理机制中,各个部门就是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各方力量,只有发挥其写作精神,解决问题的对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万能句型的套用(以“治理超限超载”这一社会问题为例): 各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同方向的合力,共同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因为事物总是普遍联系的,并没有孤立的事物。同样,社会问题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相互联系的,并没有单一成因的社会问题。因此,超限超载问题的解决往往需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在政府管理机制中,路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就是解决超限超载问题的各方力量,只有发挥其写作精神,治超的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四)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与之配套的万能句型: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2015年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复习题 单选题: 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 A.勤能并重 B 管理与监督并重 C.为才是用D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2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3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哪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 A.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4下列哪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 ( ) A. 人事部 B. 某县县委组织部 C. 某省人事厅人事处 D. 某市人事局 5.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义务,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6.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 )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 B.义务 C.权力 D.权限 7.公务员职位类别里哪一类的职位数量最大? ( )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 D法官检察官职位类别

8.职务序列的设置是根据 ( )。 A级别层次B 职位类别 C 领导与非领导职务 D 职能要求 9.“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对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是:( ) 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 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10.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 A副镇长B副主任科员 C处级调研员 D副处长 11.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 )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招考机关 12.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A所报考部门所属机关 B省级C市级 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13. 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 A曾被记行政处分的 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D大专学历 14.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 )内进行招录。 A权限范围 B职位空缺 C录用标准D编制限额 15. 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 )。

法律英语(Legal+English)(第二版)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北京何家弘 Lesson One Legal System 1. 公诉制度 public prosecution 2.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3. 判例法case law 4. 成文法(制定法) written law (statutory law) 5. 遵从前例 stare decisis 6. 判例汇编 reports 7. 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binding interpretation 8. 法学方法论 legal methodology 9. 颁布???为法律be decreed 10. 巡回法官itinerant judges 11. 英国皇家法院 English Royal Court 12. 令状,法院令状writ 13. 诉讼请求的强制执行 enforcement of a claim 14. 追诉权 recourse 15. 牛津条例Provision of Oxford 16. 本案令状writ upon the case 17. 诉讼行为forms of action 18. 衡平法 equity law 19. 公平且善良 ex aequo bono 20. 特定履行(实际履行)方式之救济relief in the form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21. 大法官法院 Court of Chancery 22.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compensatory damages 23. 强制令the injunction 24. 衡平法准则 maxims of equity law 25. 法律概念 legal concept 26. 不动产real property/ real estate/ immovable property/ realty 27. 民事诉讼 civil suit 28. 衡平法院 Chancery Court 29. 财产法上的所有权分割 division of tit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30. 先例 precedents 31. 普通法系the Common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American Law Legal Family 32. 大陆法系 the Roman Law Legal Family/ the Civil Law Legal Family/ the Continental Law Legal Family 33. 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34. 制宪会议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Lesson Two Legal Profession 1. 法律职业/律师职业 the bar 法官职业 the bench 2. 律师协会 The Bar Association 3. (律师)执业 practice law 4. 执业律师 practicing lawyer 5. 出庭辩护/代理诉讼 advocacy 6. 法律咨询 counseling 7. 法律文件的起草 drafting of legal instruments 8. 法律文件 legal instruments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性地构建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要求,重点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 为保障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主的监管部门制定了多项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同时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主的重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络运营者提供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指引。具体讲: 1. 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方面 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经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公众账户信息服务、群组信息服务、跟帖评论服务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和可控性; 2.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方面

信安标委在原有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布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在内的多项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考虑到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 3.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方面 随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等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进一步明确。但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依旧有待制定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进行进一步地明确; 4. 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方面 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以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时的安全评估制度。其中,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除网络安全法以外,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同样也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各行业的特别法律法规对某些特殊的个人信息也提出了特殊的法律要求; 5. 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制度方面 以安全可控性为基本要求,网信办建立了全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实践中,企业在进行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合规管理时,同时还应当考虑密码产品管理制度和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制度; 6.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本身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管理,网信办、信安标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了更加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和指引。 本文以上述各项制度为类别,对截止目前已经公布和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相关的各项战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进行了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表1为《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表2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重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表3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规及重要国家标准汇总目录,表4为密码产品相关法规汇总目录。

住宅用地中的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2010年03月23日星期二 19:34 无论是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城镇单一住宅土地,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土地性质一般都是:住宅(70年)。实际上大多数的住宅项目开发,都会涉及到有住宅的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权证办理时,碰到的问题是:应该发放什么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商业还是住宅?对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应该如何确定权属? 这种现象几乎在所有住宅项目开发中,都能遇到,但是,经查询我国现有的房产、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又经咨询当地的房管、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各个地方的做法有很大不同。事实上,因商业用房的销售价位往往高于同区域的住宅房价格,而且,法律规定商业土地的40年出让年限和住宅的70年出让年限的差别也很大,对于开发企业而言,理清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对减少销售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版)附录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本题型每题有4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1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C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A.2002年11月20日 B.2002年11月24日 C.2003年11月20日 D.2003年11月24日 正确答案:D 2.()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C 3.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 A.2001年10月27日 B.2002年10月27日 C.2003年10月27日 D.2003年10月24日 正确答案:A 4.原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个国家。 A.10 B.12 C.14 D.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注解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注解版)-txt免费下载|在线阅读|全集|电子 书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99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75036992219787503699221 ·条形码:9787503699221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注解版)》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纲,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条文解读以主体法条文为核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注释和解析。 配套规定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本丛书广泛收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予以参考,以便充分主张合法权益。 流程图表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 第六条宣传教育 第七条科研推广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登记制度 第九条注册登记 第十条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车牌号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安检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常用法律法规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7、集体合同规定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

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2、最低工资规定 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6、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8、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2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3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1、失业保险条例 3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3、工伤保险条例 3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3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3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9、工伤认定办法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4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4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报告

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 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产权立法配套公建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以为例,市在2002年8月5日,印发了《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一、配套公建的概念及分类配套公建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 笔者研读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官方文件一般将其称作:"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笔者对其定义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和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建造的,为居住区全体居民或更大围居民提供服务便利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教育设施、康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对于配套公建的分类,根据分类的

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

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产权立法配套公建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2002年8月5日,印发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一、配套公建的概念及分类配套公建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 笔者研读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官方文件一般将其称作:"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笔者对其定义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和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建造的,为居住区全体居民或更大范围居民提供服务便利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教育设施、康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对于配套公建的分类,根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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