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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主观和客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

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1.主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 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 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2.客观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 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 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 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 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种常见原因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种常见原因 There are some common reasons for business contract dispute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种常见原因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买卖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经济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经济合同。签定书面合同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减少纠纷、保障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碰到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南京专业合同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常见的几种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 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 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A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 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 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 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 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 公司的诉讼成本。

从社会进化论角度分析利他行为

利他行为的理论解释 社会生物学 利他行为的生物更可能在进化过程中留下来。 达尔文曾经指出,经过一个自然选择过程,有利他天性的生物更有可能使它们的物种留存下来。当代著名的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进一步深入阐述了这一观点,他指出任何遗传上具有高生存价值,即有助于个体持续生存的决定性特质,往往具有向下一代遗传的倾向,而帮助他人的倾向对团体的基因来说具有很高的持续生存价值。例如1只雄鸟有6只小鸟,每只小鸟一半的基因来源于其父亲,加起来,6只小鸟是父亲自身基因的3倍。如果雄鸟牺牲自己来保护小鸟,他特殊的基因库就已经得到了复制。其他亲属拥有该个体不同比例的基因数,也可以对这些亲属做类似分析。帮助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可以增加个体自身在子孙后代中的存活率。这是进化生物学的基本原则。 社会生物学家特雷沃斯指出,只有相互的或互惠的利他才有生物学基础。根据他的观点,个体给他人帮助的潜在成本可以从获得他人帮助的可能性中得到补偿。但是这一相互帮助的系统受到了潜在“欺骗者”的威胁。他们接受帮助却不回报他人帮助。为了使欺骗最小化,罪恶感天性以及通过社会规则强化相互帮助的倾向经过自然选择而被保留了下来。 进化理论产生了几个具体的假设。 1、动物最愿意帮助那些基因上与它最接近的个体;比起远亲或陌生个体,它们更愿意帮助家庭成员。父母对健康的后代比对不太可能存活的不健康后代更无私。 2、母亲通常比父亲更多的给后代以帮助。其原因是在一些物种中,雄性拥有大量繁殖后代的生物学基础,所以不需要对任何一个后代投入太多,也可以使自己的基因永恒不灭。雌性则只能繁殖出相对较小数量的后代,所以必须帮助每一个后代以保证自己基因的传递。 3、人类也具有天生利他行为的倾向。威克斯勒等人对年幼儿童的观察研究也证明了人类天生有利他行为的倾向,如不到1岁的儿童明显地试图安慰受伤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给坐在旁边的人喂食物,把自己的玩具给别人玩,看到父母痛苦的表情时表现出畏缩和痛苦等,在看到另一个儿童受伤时,倾向于表现出与他自己受伤时同样的痛苦。3到5岁的学前儿童在一个小时中会表现出15次帮助他人的行为,包括给小朋友一个玩具,安慰伤心的伙伴或帮助老师。而那些与他人分享、帮助或安慰小伙伴的儿童更受同伴的欢迎。但是,有些行为是儿童不可能观察到的,所以应该认为儿童具有先天性利他行为倾向。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总结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认定的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的司法统一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统一的观点意见,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案件判决的总结,拟归纳出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认定。 1、不需招投标的工程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方能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种类,同时《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适合招投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种类而言招投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招投标而经行发包的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但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招投标而无效。 2、建设工程转包问题的认定。 所谓的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之后,自己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建设而是直接把所有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因此转包合同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建方承包工程之后刻制好相应的工程项目专用章,在把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以及工程项目专用章一同转交由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所有对外需要签章的都是加盖承建方刻制好的工程项目专用章。或者承建方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把所有的工程建设全部发包给一家建设企业(或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派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亦未对主要的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即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义务。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或类似情形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承建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为转包合同,然后判定合同无效。是否属于非法转包的关键性在于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一般的判断在于审查承建方是否派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对关键性技术进行指导监督等,无论工程最终转手几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合同关系都

采购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有 篇一:采购管理方法68:解决合同纠纷 采购管理方法68:解决合同纠纷 所有合同,无沦写得多么详细,准备得多么充分,仍会很容易发生某种形式的纠纷和分歧。事实上,想要预见到买卖双方可能发生的每个分歧之处来达成谈判是不可能的。总的来说,合同的性质越复杂,涉及金额数日越大,越有可能在将来因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条件意见不同而发生纠纷。因此,采购主管必须要预见这些冲突发生的潜在因素,并在冲突发生时做好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的准备(见表8-3)。 可能解决合同纠纷分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争议双方自截了当坦率地面对面的谈判,通常务方也要考虑与纠纷有关的其他因素,虽然这些因素不在纠纷之中,例如: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的某些语句条款的解释和送达条件的认同上存在分歧,那么或许他们町能会在合同其他项口和条件如价格方面进行合作。 一、法律选择

解决合同纠纷的传统方法是基于合同法,它提供了一个合法权限,在这个合法权限内公平的法官能够听取当时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一方或双方的判决。由于解决纠纷的不确定性、费用和所需的较长时间,许多采购方和供应商喜欢避免诉讼过程,以其他方式处理纠纷。把纠纷带人法律系统被认为是最后一‘种途径,并非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佳方法。 当法律选择使人精疲力尽时,双方可能会意识到法律选择是不合适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额外帮助,双方是不可能在良好的诚信基础上达成关于此争论的可接 受的解决方案。 二、仲裁 对纠纷服从一个或多个公平者的意见,即各方要遵从仲裁者的决定。起用外来的仲裁者或第三方来帮助解决合同纠纷是近来发展最快的解决纠纷各方冲突的方法。由于各方不能达成解决纠纷的谈判,情感因素可能会妨碍检查引起纠纷的真正根本的原因,惟一的解决方法就是仲裁。如果能正确地开始和处理,仲裁可被用于保护纠纷各方的利益,因为它的赀用不高,用时较短,保护隐私,是一种对各方来说都很合理的方法。 当订立和谈判购买合同时,许多采购主管一般会在采购订单或其他合同文件的通用条款中包括仲裁条款,这样条款

利他行为的生物学和经济学解释

利他行为的生物学和经济学解释 股票 2009-08-23 01:23 阅读3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利他主义的表现形式 利他主义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第一,“亲缘利他”,即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提供帮助或作出牺牲,例如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之间的相互帮助。一般情况下,这种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利他行为不含有功利的目的,因此有人把它称为“硬核的利他”(hard-core altruism)。但生物学的研究业已证明,“亲缘利他”对生物个体来说并非没有回报。根据“亲缘选择”理论,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Hamilton,1963)因此,“亲缘利他”不仅在人类社会,而且在整个生物世界都是一种非常稳定、非常普遍的行为模式。例如,当幼鸟遭受攻击时,许多鸟类父母都会挺身而出,用伪装受伤的方法把猛禽引向自己,使子女得以逃脱。在这一行为过程中,父亲或母亲虽然可能因此丧生,但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有1/2的基因完全相同,从“基因遗传频率最大化”的角度看,原则上只要能使2只以上的幼雏得以逃生,父亲或母亲作出的牺牲就是值得的。如果考虑到年幼子女丧生的几率远远超过经验丰富的父母,这类行为对生物繁衍所具有的“效率”就更一目了然了。所以,无论在人类社会或生物世界,“亲缘利他”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表现得尤为动人和充分。而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亲缘利他”的强度也会逐步衰减。生物学家甚至设计出所谓的“亲缘指数”,并根据它来计算“亲缘利他”行为的得失和强弱。(Hamilt on,1964)在这方面, 生物学与经济学所包含的内在逻辑相当一致:所有生命体的行为看上去总好象设法使某一“目标函数”最大化。有人曾经对《美国经济评论》和《美国博物学家》刊载的文章进行过比较,结果发现这两门学科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典型的论文都是运用优化的方法来预测某种现象,然后再作出统计检验。(Tullock,1983) 第二,“互惠利他”,即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回报而相互提供帮助。生物个体之所以不惜降低自己的生存竞争力帮助另一个与已毫无血缘关系的个体,因为它们期待日后得到回报,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惠利他”类似某种期权式的投资,所以有人把它称为“软核的利他”(soft-core altruism)。例如,一种生活在非洲的蝙蝠,以吸食其他动物的血液为生,如果连续两昼夜吃不到血就会饿死;一只刚刚饱餐一顿的蝙蝠往往会把自己吸食的血液吐出一些来反哺那些频临死亡的同伴,尽管它们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生物学家发现,这种行为遵循着一个严格的游戏规则,即蝙蝠们不会继续向那些知恩不报的个体馈赠血液。(Wilkinson ,1984) 显然,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互惠利他”。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律”,当施惠者与受惠者互相换位时,同样数量的血液将产生更大的边际效用,从而使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学含义。不过,由于施惠与回报存在着时间差,从而使这种期权式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必然存在于一种较为长期的重复博弈关系中,而且还要求形成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道德风险和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虽然精密的“互惠利他”模型直到20世纪晚期才由博弈论专家阿克塞罗德建立起来,(Xelro d,1984)但它的基本思想却在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论述那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时,就被一针见血地指出过了。 第三,“纯粹利他”,即利他主义者不追求任何针对其个体的客观回报。例如,汤姆逊瞪羚(Thomson?s ga zelles)的利他主义行为:当狮子或猎豹接近时,往往会有一只瞪羚在原地不停地跳跃向同伴们发出警告。生物学家观察到,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方式,它只发生在最早发现危险的汤姆逊瞪羚身上。按照一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核心内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这三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2010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2009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第七章利他行为

第七章 利他行为(Altruistic behavior):(一).定义 不期回报的,提供时间、资源或者能量以帮助他人的行为。和亲社会行为的联系和区 别? 符合社会期望而对他人、群体或社会有益的事情 二)两种取向的利他行为 根据动机的不同,利他行为的性质有所区别。 自我利他主义(ego-altruism):减少自己痛苦 纯利他主义(pure-altruism):因为移情,减少他人痛苦 二我们为什么会帮助别人? .. 社会生物学理论:进化心理学:互惠,亲缘选择 .. 社会学习理论 .. 社会规范: 互惠规范:以德报德,以恩报恩 社会责任规范:应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社会公平规范:帮助值得帮助的人 .. 社会交换: 三个理论的比较 理论观点助人动机助人发生的原因 社会生物学 本能,帮助和自己相似的人是为了增加该种族延续的可能性社会交换论 社会规范论 助人的代价与收益作比较,收益更大 回报、社会责任与公正 因为我们有共同的基因中就有帮助他人的因子 提供帮助是因为有收益 我们都需要帮助,我们也有责任去帮助他人以维护社会公正.. 进化心理学: .. 亲属选择 .. 个体帮助亲属就是帮助自己基因的生存 ..

增加同类生存和繁衍的机会 .. 群体选择 .. 有选择性帮助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群体 .. 班级,学校,国家 第一阶段:行动者首先注意到发生什么事 第二阶段:对线索的解释,衡量线索的意义 第三阶段:估计干预和受益的代价 第四阶段:决定采取哪一种方式 第五阶段: 把既定的决 策付诸实施 . 亲社会行为的社会交换论(福阿,1975): 人们在做出亲社会行为之前,要对自己、别人和社会背景做出评估,考虑助人行为是否给自己带来快乐或者减少痛苦。 助人行为的决策模型 三、影响利他行为的因素 1、其他人的因素 1968年,Latane和Darley 的实验 实验1:测量他们是否去帮助一个受难的妇女 被试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在房间内填写调查问卷;填表时,听到隔壁的一个房间内一个女人活动的声响,妇女的尖叫和痛苦的呻吟声。 单独一个人70%;与朋友一起时:70%; 与一个陌生人在一起40%; 与试验者的一个消极的同伙在一起7% 结论:他人的在场减少了助人行为的可能性。 实验:被试在一个小房间内,与其它人一起参加一场讨论(通过电话进行),一名 被试在讨论中,谈到自己曾经得过癫痫,在轮到这名被试发言时,大家听到癫痫发 作的声音。 结果:他与另一个人一起参加讨论85% 他与另外两个人参与讨论,62% 他与另外五个人参与讨论,31% 结论:加强一个人的责任感会增强他的助人行为。 冷漠行为:指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个人明知他人受到生命和财产的威胁而需要得到自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预防研究

目录 综述.......................................................................................1摘要 (3)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4)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4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42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 (5) 2.1造成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成因 (5) 2.2造成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成因 (6) 2.3造成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成因.............................................62.4造成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成因 (7) 2.5造成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成因 (8) 2.6造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成因.......................................92.7造成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成因.............................................1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10) 3.1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预防...................................................10 3.2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预防 (10) 3.3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预防...................................................10 3.4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预防..........................................11 3.5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预防 (11) 3.6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预防 (11) 3.7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预防 (12) 参考文献..............................................................................14 致谢词 (15)

合同纠纷申诉状

合同纠纷申诉状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合同纠纷的民事申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合同纠纷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军,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东社区职工,住东营区东城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兵,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锦华南区174号楼1单元603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职工,

住址同上。 本人因与付兵、李晓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765号判决和东营市中级法院(2012)东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事实 付兵、李晓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产即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在工行办理抵押贷款30万元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40万元价格卖与本人,付李二人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约定于2009年12月10日双方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几天办理,但务必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及办理贷款手续。

另外,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万元,并交付房屋,约定剩余10万元待过户时买方以贷款支付。 此后,付兵、李晓没有按约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办理过户手续。 并且多次声明毁约。 分析以上事实,卖房人付兵李晓的合同义务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 2、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 3、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合同纠纷的主观和客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

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合同纠纷原因

合同纠纷原因总的来说有一下的几类: 1.无效合同纠纷 是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3.口头合同纠纷 是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4.书面合同纠纷 是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5.涉外合同纠纷 是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有无名合同纠纷 6.标准合同纠纷 是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频繁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规避法律签订“阴阳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工程施工的项目,但承发包双方往往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以规避法律。即就同一工程标的签订两份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的合同。一份按公开的招投标方式签订,并交招投标办公室登记备案。一份为双方自行约定,并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依照执行的。两份合同的差异往往对工程总价款的约定不同。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无异议,工程按时竣工,工程款按期结算,一般不会发生什么争议。但如果一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进入诉讼,就会发生承发包双方对适用哪一份合同产生争议。如双方均坚持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一份合同,而两份合同又均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就会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应当确认适用哪一份合同作为约束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带来难题,确认任何一份合同,都有缺憾,也容易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电大社会心理学试题(三次形考作业)

1 “9·11”事件后,美国人面临着进一步恐怖威胁时,由来已久的种族对抗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了缓和。是因为(D.共同外部威胁)会促使群体合作的产生。 2 “情人眼里出西施”这句话表明:认知者的(D.情感状态)会影响社会认知。 3 “望梅止渴”的成语说的是一种( A.直接暗示)。 4 “行之于心,应之于手”属于态度改变的( C.内化)阶段。 5 ( A 同辈群体)是一个独特而极其重要的社会化因素,尤其是在个体进入青春期后,他的影响日趋重要。 6 ( B.调查法)法的优点在于直截了当,针对性强,比较省时省力,收集的信息量较大。 7 ( B.服从)是指由于外界压力而使个体发生符合外界要求的行为。 8 ( B.社会交换理论)理论认为,人际关系首先并且最重要的是建立在自我利益的基础之上,即人们要选择最能使自己获利的他人,同时,为了得到收益又必须给予他人。: 9 ( B.社会交换理论)理论认为,人际关系首先并且最重要的是建立在自我利益的基础之上,即人们要选择最能使自己获利的他人,同时,为了得到收益又必须给予他人。 10 ( B.社会影响)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下,引起个人的信念、态度、情绪及行为发生变化的现象。 11 ( B.信念)是指对人、对事、对物及对某种思想观念是非真假的认识,通常是以对某事某物的相信和怀疑的方式表现于外而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 12 ( C.公平理论)理论是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提出来,研究工资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影响。 13 ( C.责任扩散)是指当发生了某种紧急事件时,如果有他人在场那么在场者所分担的责任就会减小。 14 ( D.费斯汀格)的“社会比较过程理论”认为,当个体为了准确地对自己进行认知评价或失去判断的客观标准时,往往同社会上与自己地位、职业、年龄等相类似的人进行对比。 15 ( D.移情—利他假说)认为,人们的确存在纯粹出于善心的利他行为,其产生条件是人们把自己放在需要帮助的人的位置、以他们的方式体验事件和情绪。 16 (A.竞争)是指每个人都在努力,以求达到自己获得最高报酬而不给其他人任何好处的互动方式。 17 (A.人际关系)指的是人们在共同活动中彼此为寻求满足各种需要而建立起的相互间的心理关系。 18 (A.态度)是个体自身对社会存在所持有的一种具有一定结构和比较稳定的内在心理状态。 19 (B.利他行为)是对别人有好处,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觉自愿的行为。 20 (B.人际沟通)是指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过程,即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沟通思想和交流情感的过程。 21 (B.社会角色)是指个人与其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符合社会期望的一套行为模式及相应的心理状态。 22 (B.自尊)是个体对自己的整体评价,它反映了个体对自己是否满意。

常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

常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 常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分析各种纠纷产生原因,对妥善解决施工合同的纠纷,找出预防合同纠纷的对策,使参建各方合理规避风险,具有很大意义。 关键词: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 典案例110例) 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

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委托鉴定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四、鉴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种常见原因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种常见原因 买卖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经济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经济合同。签定书面合同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减少纠纷、保障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碰到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南京专业合同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常见的几种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A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

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 又如,张三是A、B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货人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续。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第三方,自然B公司与第三方结算货款。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催讨货款,结果可想而知。 5、违约责任问题 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 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 6、管辖约定 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92年的民诉法意见19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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