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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理工程的安全监督,本工程将由市安监站科监督,联系电话:。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使监督工作有序顺利实施,现将市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程序

1、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合格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派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条件,对参建各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并签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如果现场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工程项目可以正式开工;如果现场不符合要求,监督人员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整改完毕并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后才能开工。

2、第一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施工至主体二层楼面,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将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随机抽检方式进行抽查,对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给予认可,并备案。

3、第二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评抽查,做出综合性评定意见,并备案。

4、巡查和抽查:市安监站还将对该工程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巡查和抽查。

5、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等安全管理资料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06]22号)以及《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及市建委《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06]11号)规定:

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监理责任制及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①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②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③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对本工程项目危险源辩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

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各个程序中,项目监理部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或市安监站报告。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

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账户,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

1、第一次付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取得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持申请4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提前介入函等),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40%措施费用的手续。

2、第二次付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大门、冲洗平台、临时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30%措施费用的手续。

3、第三次付款:房建工程完成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80%工程量,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验收备案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

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余下30%措施费用的支付手续。

五、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的抽查

1、抽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抽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

3、抽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的抽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2.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5.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5.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4吊篮脚手架工程。

5.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6.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6.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7.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7.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7.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7.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7.5预应力工程。

7.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2.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

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3.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4.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5.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5.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6.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6.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6.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南宁市规定无深度限制)

6.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单位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必须填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报告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到市安监站备案,以便市安监站安排监督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若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而产生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由施工单位补报。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抽查。

(三)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记录的抽查

1、对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记录。

2、安全操作技术交底记录。

3、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制度、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制度。

2、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3、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五)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检查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检查的规定。

2、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内容。

3、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所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的抽查

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或允许复工批复书)所反映的监督过程应闭合。

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履职印证

市安监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印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是真实或是虚假,是流于形式或是认真细致,从而得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程度的结论。

七、监督管理措施

(一)现场监督执法

1、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市安监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对项目进行安全例检或检查次数不足,

发现项目部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除按第1款发出整改通知外,市安监站同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项目部履行法定职责。

3、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机构未进行安全监理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其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市安监站将通知监理单位,要求其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4、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对现场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给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实行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制度

1、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确定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经市安监站查实报市建委批准后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

(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

(6)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规范要求;

(7)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

(8)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2、重点监督期限

重点监督工程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或企业不按第(四)款要求定期自查的,立案从重从严查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3、重点监督工程公告

被列为重点监督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名单,由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并责成招标承办单位将最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

4、施工单位定期自查重点监督工程在重点监督期限内: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自查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监理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查。督促检查和监理检查应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

成记录备查。

5、监督站跟踪监督检查

市安监站每月至少对重点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6、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的撤销条件及程序

重点监督期限内,重点监督工程在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本条第1款所列事故和行为的,重点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出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申请,经市安监站复查合格后予以撤销名称,并及时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企业与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

1、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工程项目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若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所管工程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3、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市安监站将上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同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报请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在全区大众传媒上发布。

4、依据有关规定,将企业和持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报告给招标管理部门,与招投标挂勾。

八、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市建委和市安监站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要求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请本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并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本《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市安监站存档一份(项目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的原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

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范文篇一: 你单位建设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我单位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通知我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书面告知。 欢迎对我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监督人员:,联 系电话:。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签收人:(安监机构公章) 年月曰年月曰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机构各一份。 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范文篇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xx]17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

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全市跨年度工程复工和新开工工程安全管理,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末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跨年度工程复工前检查工作 全市在建的跨年度工程在今春恢复施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共同组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整改。 (一)工程深基坑支护的稳定情况; (二)脚手架基础、架体拉接点及悬挑梁固定情况; (三)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扶墙装置设置情况及塔身结构及动力系统安全情况; (四)临时用电线路敷设、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设备安全状况; (五)四口、临边防护及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六)职工宿舍、食堂、娱乐室、及其它设施安全状况及防火管理情况; (七)职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八)作业岗位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及安全网清洗、安全标语悬挂情况等。 经检查整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填写〈〈跨年度工程复工申报表》, 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复工,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申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模板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我站受理工程的安全监督,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我站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核查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一)核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核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二)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 (三)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二、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 请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以便进行有关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一)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2、深度达到及超过5m,或深度未达5 m但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3、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与安装; 4、起重吊装; 5、脚手架的设计与安装; 6、卸料平台的设计与安装; 7、拆除与爆破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预应力张拉、网架、索膜结构、高6 m以上的边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3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标准要求情况。 6、审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及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验收记录。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

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同意办理 (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为顺利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特告知以下事项: 1、我单位将依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安全监督工作。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我单位将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进行安全监督交底,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2.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要求责任主体回答有关安全生产问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求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单位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向我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单位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4.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可要求其出示有效执法证书。如发现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可及时向我机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孝感市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春节后复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告知书

春节后复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告知书 辖区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新年伊始,农民工已陆续返城,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即将复工,且春季气候多变,是高坠、火灾等事故的高发期。为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施工企业的法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确保春节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落实制度,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要把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落实到位,特别是要加强施工一线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春节后,在施工工地复工前,各施工企业要组织一次以项目部为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对节后返城进场的农民工和其他建筑工人集中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未经安全教育的工人一律不得上岗。 三、严格检查,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项目部应组织自检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各施工企业节后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故隐患,重

点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教育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包括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设备、临时用电等。 四、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整治。为巩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果,各施工现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做好扬尘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扬尘整治“六不准”、“六必须”要求。 五、加强监督,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各监理单位要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对节后复工的项目必须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并下达复工令后方可复工,未经安全检查不得动工。 之江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一二年一月

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 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理工程的安全监督,本工程将由市安监站科监督,联系电话:。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使监督工作有序顺利实施,现将市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程序 1、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合格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派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条件,对参建各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并签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如果现场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工程项目可以正式开工;如果现场不符合要求,监督人员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整改完毕并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后才能开工。 2、第一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施工至主体二层楼面,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

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随机抽检方式进行抽查,对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给予认可,并备案。 3、第二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评抽查,做出综合性评定意见,并备案。 4、巡查和抽查:市安监站还将对该工程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巡查和抽查。 5、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等安全管理资料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06]22号)以及《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 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容 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方式 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随机抽查。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将监督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等上传给监督组,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查。 (一)、质量方面 1、建筑工程 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子分部验收、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基桩子分部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钢结构和网架子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幕墙子分部验收、节能分部验收、屋面防水工程验收、住宅逐套验收、卫生间蓄水试验、给(排)水管道试压(通水)试验、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等。 2、市政工程 (1)道路工程:特殊路基处理、路床弯沉、基层、面层等验收; (2)桥梁工程:地基验槽、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桩基子分部验收和桥梁基础及墩台等下部结构、重要部位钢筋混凝土工程、桥梁预制及安装、桥跨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附属构筑物及引道等验收和桥梁动静载试验; (3)给(排)水工程:沟槽验槽、安装管道验收、给(排)水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回填土验收等; (4)泵站工程:地基验槽、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 (5)园林工程:广场、园林道路、建筑景观、湖、景观灯、绿化工程等验收。 (二)、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书 为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参建各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和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地质水文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环境。工程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强行开工。在施工期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基坑、二层结构、主体(高层每四层一阶段)装饰等阶段及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入《安全资料》中。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数量充足、专业分配合理的项目管理人员,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企业直接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管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安全保证体系。 三、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设起重机械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吊蓝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必须具备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证书应按

规定进行复审 四、建设、施工单位应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和支付计划,不得取消或低于规定取费费率。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汇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加强措施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监理单位应监督措施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 五、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前报安监站备案。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单跨18 米以上钢结构安装工程、房屋拆除爆破工程、桥梁面板吊装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要按定要求组成5 人以上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出明确的结论,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严禁随意变动。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安全监理职责,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旁站监理或巡视监理的方式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不按照方案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上,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情况严重的,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服从的,应及时向安监站报告。 七、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设备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告知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现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有关要求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373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 7、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8、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建[2002]223号) 9、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 1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 12、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告知书(施工单位)

蒲江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安全文明施工告知书(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活动中对建设单位告知如下: 1、施工单位在进行安全报监的同时须与我站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严格按照《文明施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整治与文明施工工作。 2、施工单位结合自身工程实际情况,成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并将扬尘治理小组名单交我站备查。 3、施工单位要根据地不同季节施工特点编制季节性施工的措施交我站备查(如雨季汛期施工需要编制防洪紧急预案,制定防洪值班人员名单等),严格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做好不同季节的安全文明施工。 4、施工单位须在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落实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保体系。 6、建立安全机构,配备足够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按规定工程规模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部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工程师,每五十个工人设置一个专职安全员,每十个工人设置一个安全协管员)。 7、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8、开展安全活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有评价资料)。 9、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上报(并对外来人员有专项的安全管理措施)。 10、确定施工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实施(并按规定制作危险点源公示牌进行每日公示)。 11、起重设备等设施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在检定合格后10天内持有关资料到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未登记备案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12、危险较大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符合施工现场“六不准”、“六必须”和“五牌一图”规定)。 六不准:不准露天搅拌混凝土;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冒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六必须: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备设施、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以上告知内容请被告知单位认真阅读并签收执行。 工程名称: 被告知单位(盖章): 年月日告知单位:蒲江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和承诺书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公明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要求我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建章立制责任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车间、班组)和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指导简单和组织实施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

附件5 ()建监()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通知书 单位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公章):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我站对你单位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我站监督内容 1、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2、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4、接受并即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5、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监督要求 1、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应组织工程建设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2、建设单位不得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竣工验收前7天由建设

单位书面报我站。 4、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变动时,由建设单位书面报我站,并附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 5、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统一管理,否则建设单位应承担该专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将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资料报我站。 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将变动方的资质等级证书、合同以及变更前后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资料书面报我站。 三、监督人员委派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请各方紧密配合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质量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监督机构(公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告知书和安全生产禁令

中建八局安全生产告知书 各位工友: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做到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和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更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您认真阅读并牢记以下内容: 1、您享有职业安全健康的权利,有权要求为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您也有学习相关操作规程和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义务,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应服从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在现场嬉戏打闹,以免造成自身伤害或伤害他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跟鞋和光脚上班,严禁酒后上班,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3、在施工现场要走安全通道,不得攀爬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严格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对其他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您有权制止和向项目管理人员报告。 4、以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塔吊、施工电梯、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司机、卷扬机、搅拌机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指挥、防水工等;如果您没有上岗证或上岗证已经过期,您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安排,千万不要盲目行事。 5、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语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除时,必须经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同意, 完成后及时进行恢复. 6、无论是在作业场所还是在宿舍内,都不要乱拉乱接电线,需要时找电工帮助. 7、不要随便动用明火,电气、焊,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向项目部安全部门开具动火证. 8、起吊物品要绑扎牢固,吊物从上方或身边经过时,要及时避让,防止砸伤、碰伤. 9、照明不好时请不要进行作业;进入封闭严密的坑、洞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事先要通风和空气检测,防止缺氧或中毒。在临边洞口或高空作业时,应先检查有无防护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高空、悬空和陡坡施工,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10、无论作业场所的下方有没有人,都不得向下仍东西,防止突然有人经过造成伤害。 11、设备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将设备停放在安全位置并拉闸断电和上锁;如果您不是专门的设备操作人员,不要擅自动用设备。请不要擅自挪动灭火器和其它消仿设施。 12、工作时间以外没有特殊安排时,请不要随便进入在建工程;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靠在防护设施上休息;如果感觉身体不好,请及时告诉项目管理人员,不要带病作业。 13、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严防发生盗窃案件;宿舍内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宿舍内不得酗酒、赌博、传播淫秽书刊杂志;严禁私自留宿外人在宿舍住宿;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锁好门;宿舍内严禁私自乱接电灯和使用电炉及电热褥;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做饭。 14、请您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中建八局安全生产禁令》。

【精品】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的通知 湘交质安〔2011〕16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范从业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厅直相关行业管理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确保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及时将《告知书》告知所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督促各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告知书》的规定与要求,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组织和管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同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告知书》印发各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按要求签收,并将签收单汇总后上报主管部门和受理监督的交通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附件:1、《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签收单 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档案分类目录》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安全监督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1年4月8日印发

(完整版)安全生产告知书

安全生产告知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告知书: 一、施工纪律 1、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遵守公司和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施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必须保证个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 血压、恐高症等有碍室外高空作业的病症,严禁隐瞒病情或带病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正确识别并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标牌。施工现场不准袒胸露 背、赤脚或穿拖鞋;严禁吸烟及酒后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不准随地大小便。 4、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不准旷工。有事要请假,要写请假条,注明 请假原因,请假期限,不准捎假。不经项目部批准严禁私自外出。 5、服从施工安排,认真学习钻研施工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扬团队精神,有组织、有纪律、 协同完成各项工作。 6、施工现场不准无故串岗,随意打闹。不属于自己的施工区域禁止进入和任意通行。 7、严禁违章操作,野蛮施工,施工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二、施工安全 1、坚持“以人为本”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每个施工人员的 安全防范意识。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爱惜使用工具,合理使用材料,节约成本,杜绝人为浪费或损坏材 料的行为,作业用各种工具材料不得随意乱扔乱放,作业完成后及时回收。 3、施工人员在操作使用工具前应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操作规 程作业。 4、高空作业时施工工具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后方可进行作业,避免工具坠落,发生意外事 故。 5、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安全带要做到高 挂低用。正确利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防护作用。高空作业严禁投抛物料,临边作业、垂直交叉作业应进行相应防护后方可进行施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6、施工前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经批准严禁 随意拆除各种临边防护设施,正确认识“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安全通道口)和“五临边”(无防护的屋面周边、无栏杆的阳台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的危险性,做到远离事故多发点和危险点,禁止在上述地点停留。 7、施工中如遇到不可预测的危险时,如狂风暴雨雷电等,应立即停止施工,进入室内,把材料、 工具转移到室内安全地点;吊篮应落至地面,如无法及时降落要就近固定牢固。 三、安全用电 1、认真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安全用电常识,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或作业 用电,需由电工接好后方可使用。严禁私拉、私接电源,接通电源后禁止电缆线盘成团。 施工暂停或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2、熟悉各种电动工具的特性和正确的操作方法。所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插座和插头,必须 有接地保护,各线路连接部件应牢固连接,防止断线造成触电事故。 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设防护安全罩加以保护。电气设备严禁带“病”运转。在施工过程中, 如果电动工具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关掉电源,通告专业维修人员,禁止随意拆卸。 4、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关闭所有电源,及时回收工作面的工具和材料并清理现场卫生,做好成 品保护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四、特种设备和特殊工种 1、电、气焊工应严格遵守电气焊工焊接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施工前,必须先申请动 火证,不经安全员批准不准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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