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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总论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总论

; 国际法渊源独立的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辅助资料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纳入和转化、中国实践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例题: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B.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C.两者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D.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国家严格履行国际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强行法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3.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例题: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在靠近乙国的边境进行核试验并造成乙国的环境污染 D.甲国商船在公海上拦截一艘未悬挂船旗的船舶要求登临检查三、国际法的主体(一)范围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 1.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 2.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自保、平等、管辖——四种管辖权及相互关系)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 3.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对新国家的承认(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对新政府的承认(基于革命或政变)、有效统治原则

5.国际法上的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条约的继承: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等)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国家财产(两个原则:随领土的转移而转移、实际生存)、国家档案、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例题: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1 2

中医基础理论整理

中医基础理论知识 导论 一、中医基础理论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历代名医和代表著作) 先秦、秦、秦汉时期——形成时期 《黄帝内经》(战国至秦汉)——奠定了中医学理论体系基础 《伤寒杂病论》东汉张仲景——《伤寒论》确立了辨证诊治的纲领;《金匮要略》 《神农本草经》东汉——我国现存最早的药物学专著,奠定了中药学理论基础 二、中医理论体系的主要特点——整体观念、辨证论治 (一)整体观念——人体自身的整体性、人与自然环境和人与社会环境的统一性三个方面 (二)辨证论治——辨析疾病资料以确立症候,论证其治则治法方药并付诸实施的思维和实践过程 病、症、证的概念(懂得区分) 病:即疾病,是致病邪气作用于人体,人体正气与之抗争而引起的机体阴阳失调、脏腑功能损伤、生理机能失常或心理活动障碍的一个完整生命过程(重点在全过程) 症:即症状和体征的总称,是疾病过程中表现出的个别、孤立的现象可以是病人异常的主观感觉或行为表现,也可以是医生检查病人时发现的异常征象(是病和证的基本要素) 证:即证候,是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病理概括,一般由一组相对固定的有内在联系的、能揭示疾病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病变本质的症状和体征构成(重点在现阶段) 阴阳学说 一、阴阳的基本概念 阴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范畴,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 二、阴阳之间的相互关系 阴阳对立制约:属性相反的阴阳双方在一个统一体中的相互斗争、相互制约、相互排斥 阴阳互根互用:阴阳互根,是指一切事物或者现象中相互对立的阴阳两个方面,具有相互依存,互为根本的关系;阴阳互用,是指阴阳双方具有相互滋生、促进、和助长的关系 阴阳消长平衡:是指对立互根的阴阳双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出于不断的增长和消减的变化之中,表现为阴阳互为消长、阴阳皆消皆长 阴阳相互转化:是指事物的总体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相反的方向转化 三、阴阳学说在中医学中的应用:说明人体的病理变化 1、分析病因的阴阳属性 正气——指人体正常的机能活动及适应环境与抗病、康复能力。可分:阳气、阴气 邪气——泛指各种致病因素。可分为阳邪、阴邪。 2、分析病理变化的基本规律 (1)阴阳偏胜(盛)——指阴或阳高于正常水平的病理状态。实者泻之:寒者热之、热者寒之 ①阳偏胜(阳盛):阳胜则热——实热证:高热烦躁,面红目赤 阳胜则阴病——兼津伤:咽干口渴,尿少便结 ②阴偏胜(阴盛):阴胜则寒——实寒证:恶寒肢冷,舌淡脉紧 阴盛则阳病——兼阳虚:神疲踡卧,尿清便溏 (2)阴阳偏衰(虚)——指阴或阳低于正常水平的病理状态 虚者补之:壮水之主,以制阳光;益火之源,以消阴翳。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中医基础理论重点总结

中医基础理论重点总结

《中医基础理论》复习提纲 绪论 中医学和中医基础理论的基本概念 中医学是发祥于中国古代的研究人体生命、健康、疾病的科学。 中医基础理论是关于中医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思维方法的学科,也是阐述和介绍中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思维方法的课程 一、中医基础理论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历代名医和代表著作) (一)先秦、秦、秦汉时期——形成时期 《黄帝内经》、《难经》、《伤寒杂病论》、《神农本草经》(二)隋唐时期——充实、系统化时期 《针灸甲乙经》、《脉经》、《诸病源候论》 (三)宋、金、元时期——争鸣、突破时期 《三因记忆病证方论》宋陈无择“三因学说”、《小儿药证直诀》 刘完素(刘河间)——寒凉派 金元 张从正(张子河)——攻邪派 李杲(东垣老人)——补土派 朱震亨(朱丹溪)——滋阴派 (四)明清时期——集大成时期

温病四大家:叶桂(叶天士)、薛雪(薛生白)、吴瑭(吴鞠通)、王士雄 另有吴有性著《瘟疫论》创“戾气说” 二、中医理论体系的主要特点——整体观念、辨证论治 (一)整体观念——人体自身的整体性和人与自然、社会环境的统一性两个方面 (二)辨证论治——辨析疾病资料以确立症候,论证其治则治法方药并付诸实施的思维和实践过程 1、病、症、证的概念 病:即疾病,是致病邪气作用于人体,人体正气与之抗争而引起的机体阴阳失调、脏腑功能损伤、生理机能失常或心理活动障碍的一个完整生命过程(重点在全过程)症:即症状和体征的总称,是疾病过程中表现出的个别、孤立的现象可以是病人异常的主观感觉或行为表现,也可以是医生检查病人时发现的异常征象(是病和证的基本要素) 证:即证候,是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病理概括,一般由一组相对固定的有内在联系的、能揭示疾病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病变本质的症状和体征构成(重点在现阶段) 2、辩证与辨病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 期末复习资料

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 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 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五、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中医基础理论重点整理

中医基础理论重点整理 1、中医学是发祥于中国古代的研究人体生命、健康、疾病的科学。它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科学的思维方法,是以自然科学知识为主体,与人文社会科学相融洽的科学知识体系。 2、中医基础体系形成标志,四大经典:《内经》、《难经》、《伤寒杂病论》、《神农本草经》 3、金元四大家:①刘完素(河间)—火热论—寒凉派,《河间六书》 ②李东垣(李杲)—内伤脾胃学说—补土派,《脾胃论》 ③张从正(子和)—病由邪生—攻邪派,《儒门事亲》 ④朱丹溪(震亨)—相火论—滋阴派,《格致余论》 4、温病四大家:①清·叶天士——《温热论》 ②清·吴鞠通——《温病条辨》 ③清·薛生白——《湿热条辨》 ④清·王士雄——《温热经纬》 5、整体——是指联系性、统一性和完整体。 整体观念:认为事物是一个整体,事物内部的各部分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事物和事物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医整体观即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体与外界环境(自然界、社会)的统一性。 (1)整体观念·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①结构上:构成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事不可分割的(以心为主宰,五脏为中心,通过经络联系) ②生理上:五脏一体观、形神合一 ③功能上:相互协调,相互为用 ④病理上:相互影响,局部病变与整体病变 ⑤诊断上:察外知内 ⑥治疗上:局部病变与脏腑病变,治未病,五行传变 (2)整体观念·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 ①生理方面②病理方面 (季节气候变化的影响、昼夜晨昏变化的影响、地方区域变化的影响、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3)整体观念·人与社会环境关系密切 6、辨证论治·病、证、症的区别 症:症状:疾病的临床表现(主观异常感觉和某些病态变化):发热、咳喘。 体征:能被觉察到的客观表现:面黄、目赤、脉数。 证:指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病理概括(含病因、病位、病性和邪正盛衰变化),是确定治法、处方遣药的依据。 病:是指有特定病因、发病形式、病机、发展规律和转归的一种完整的过程。如感冒、痢疾。 7、辨证——将四诊(望、闻、问、切)所收集的资料、症状和体征,通过分析、综合,辨清疾病的原因、性质、部位和邪正之间的关系,概括、判断为某种证。 8、论治——根据辨证的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疗方法。 9、辨证和论治的关系——辨证是确定治疗方法的前提和依据,论治是辨证的目的和具体实施。通过论治的效果,可以检验辨证是否准确。故辨证和论治是疾病诊疗中相互联系而不分割的两个方面。 10、阴阳的基本概念:阴阳是对宇宙中相互关联的事物和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阴和阳,既可代表相互对立的事物,又可以代表同一事物内部所存在的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中医基础理论期末考试重点整理87612

中医基础理论 名词解释: 整体观念:是中医学关于人体自身的整体性及人与自然、社会环境的统一性的认识。 辨证论治:是运用中医学理论辨析有关疾病的资料以确立证候,论证其治则治法方药并付诸实施的思维和实践过程。 五脏一体观:构成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以五脏为中心在结构与机能上是完整统一的。 形神一体观:人的形体与精神是相互依附、不可分割的。 病:即疾病,是致病邪气作用于人体,人体正气与之抗争而引起的机体阴阳失调、脏腑组织损伤、生理机能失常或生理活动障碍的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 证:即证候,是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病理概括,一般由一组相对固定的、有内在联系的、能揭示疾病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病变本质的症状和体征构成。 症:即症状和体征的总称,是疾病过程中表现出的个别、孤立的现象,可以是病人异常的主观感觉或行为表现。 同病异治:指同一种病,由于发病的时间、地域不同,或所处的疾病的阶段或类型不同,或病人的体质有异,故所反映出的证候不同,因而治疗也救有异。 异病同治:指几种不同的疾病,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出现了大致相同的病机,大致相同的证侯,故可用大致相同的治法和方药来治疗。 阴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范畴,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所谓“阴阳者,一分为二也”。阴阳对立制约:是指属性相反的阴阳双方在一个统一体中的相互斗争、相互制约和相互排斥的一种运动规律。 阴阳互根:是指一切事物或现象中相互对立着的阴阳两个方面,具有相互依存,互为根本的关系。 阴阳互用:是指阴阳双方具有相互资生、促进和助长的关系。 阴阳交感:是指阴阳二气在运动中和实物相互感应而交合,达到最佳状态,以及相互发生作用。阴阳交感是宇宙万物赖以生成和变化的根源。 阴阳互藏:是指相互对立的阴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包含着另一方,即阴中有阳,阳中有阴。 阴阳消长:是指对立互根的阴阳双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增长和消减的变化过程中。 阴阳转化:指事物的总体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相反的方向转化,即属阳的事物可以转化为属阴的事物,属阴的事物可以转化为属阳的事物。 阴阳自和:是指阴阳双方自主维持和自主恢复其协调平衡状态的自愈的能力和趋势。 阴阳平衡:是指阴阳双方在相互斗争、相互作用中处于大体均势的状态,即阴阳协调和相对稳定的状态。 五行:即木、火、土、金、水五种物质及其运动变化。 五行相生:即木、火、土、金、水之间存在着有序的递相资生、助长和促进的关系。 五行相克:是指木、火、土金、水之间存在着有序的递相克制、制约的关系。 五行相承:是指五行中一行对其所生的过度制约和克制,又称“倍克”。 五行相侮:是指五行中一行对其所不胜的反向制约和克制。又称“反克”。 精:是由禀受于父母的生命物质与后天水谷精微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精化物质。 人体之气:是人体内活力很强运行不息的极精微物质,是构成人体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之一。 元气:是人体最根本、最重要的气,是人体生命活动的原动力。 宗气:是由谷气与自然界清气相结合而积聚于胸中的气,属后天之气的范畴。 营气:是行于脉中而具有营养作用的气。 卫气:是行于脉外而具有保护作用的气。 血:是循行于脉中而富有营养的红色液态物质,是构成人体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之一。 津液:是机体一切水液的总称,包括各脏腑形体官窍的内在液体及其正常的分泌物。 精血同源:精于血都由水谷精微化生和充养,化源相同;两者之间又互相资生,互相转化,并都具有濡养和化神等作用。 津血同源:血和津都由饮食水谷精微所化生,都具有滋润濡养作用,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资生,相互转化,这种关系称为“津血同源”。脏象:是指藏于体内的内脏及其表现于外的生理病理征象及与自然界相通应的事物和现象。 经络:使经脉和络脉的总称,是运行全身气血,联络脏腑形体官窍,沟通上下内外,感应传导信息的通路系统,是人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奇经八脉:是督脉、任脉、冲脉、带脉、阴跷脉、阳跷脉、阴维脉、阳维脉的总称。 体质:是指人类个体在生命活动过程中,由遗传性和获得性因素所决定的表现在形态结构、生理机能和心理活动方面综合的相对稳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A )。 A. 国内运输权 B. 飞行专属权 C. 机场的建造权 D. 航行资料专有权 2.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 3. 我国采取( B )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自然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 4.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 地球表面 C. 月球表面 D. 公海 5.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A )。 A.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 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 A )。 A. 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 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 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A )。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D )。 A. 营救协定 B. 赔偿责任公约 C. 东京协定 D. 外层空间条约 9. 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 A. 登临权 B. 紧追权 C. 执法权 D. 攻击权 10.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B )。 A. 内水 B. 领海 C. 毗连区 D. 专属经济区 11. 马六甲海峡是( A )。 A. 领峡 B. 公海海峡 C. 内海峡 D. 自由海域 12.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 A. 内陆水 B. 领海 C. 内水 D. 毗连区 13.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折线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 14. 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D )。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巴黎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16.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 通过制度 B. 无害通过制度 C. 自由航行制度 D. 条约规定的制度 17. 国际海底区域是(B) A. 公海海底 B.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 大陆架 D. 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 A. 24海里 B. 30海里 C.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 6海里 19.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C )。 A. 内海 B. 历史性海湾 C. 国际航行的海峡 D. 群岛水域

国际法的基础

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律基础的法律原则。 3国家承认的是指即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接受,并愿意与之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4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付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即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的变更事实,而使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5国家责任是在国际法上,一国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称之为国家责任。 6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最主要的形式,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包括:1、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违反了国际法;2、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 7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8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9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有效条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国际法上的无效制度在原理上同国内法上的无效合同制度极其相似。 —国际法的基础 1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国家的存在。即主权国的存在,能够独立的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 2国际之间的交往是国际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国家与国家自从有了相互的联络、交流,才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以及联合与合作。 3国家之间交往的内在需要:建立一种秩序。自古以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与摩擦无不围绕着各种利益纷争:领土的划分,资源的掠夺、瓜分以及共享,相互的援助与扶持等等。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史,即是人类经济、政治发展史,人类的战争史、文明史。人类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创伤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人类。为了追寻一个更大的共同利益,为了能在一个相对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得相互的更多的帮助与互益,各文明国之间需要建立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迫切需要国际法,即能约束各国行为的普遍的国际规范、原则来构建。

中医博士入学考试中医基础理论知识点与复习题

《中医基础理论》知识点和复习题 (七版教材) 绪论 1.中医学的学科属性 2.中医学理论体系的概念、形成的基础和方法 3.金元四大家的代表人物和学术观点 4.整体观念的概念 5.为什么说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从结构、生理、病理、诊治等方面说明) 6.试从生理、病理两方面说明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 7.证、辨证论治、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概念 第一章中医学的哲学基础 1.古代哲学精、气的基本概念 2.精气生万物的机理 3.气的两种存在形式 4.气机与气化的概念及其联系 5.气的中介作用的意义 6.精气学说在中医学中的应用 7.阴阳的基本概念 8.事物阴阳属性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9.阴阳对立制约与消长、平衡的关系 10.阴阳互根互用的概念及其意义 11.阴阳交感的机理和意义 12.阴阳消长的涵义和形式 13.阴阳转化的内在依据、条件和形式 14.阴阳自和的涵义和意义 15.人体脏腑经络的阴阳划分(二分法与三分法) 16.阴阳偏胜、偏衰和互损的病理变化及其理论基础 17.怎样调整阴阳的偏胜偏衰和互损 18.五行的基本概念 19.五行的特性 20.事物和现象五行归类的理论依据和方法 21.五行相生的概念、次序和母子关系 22.五行相克的概念、次序和所胜、所不胜关系 23.五行制化的概念和规律 24.五行相乘的概念、次序和产生机理 25.五行相侮的概念、次序和产生机理 26.母子相及的涵义 27.以五行学说说明五脏病变的相互影响 28.根据五行生克规律确定的治疗原则和方法 29.中医学思维方法的特点 30.中和思维和类比思维方法

第二章藏象 1.藏象的基本概念 2.藏象学说的形成 3.藏象学说的特点 4.五脏、六腑与奇恒之腑的生理特点 5.五脏精气阴阳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6.心主血脉的概念及血液正常循行的基本条件 7.心藏神的概念,心称为五脏六腑之大主的理由 8.心的生理特性 9.心在液为汗的机理 10.肺主呼吸与主一身之气的涵义和关系 11.肺主行水或为水之上源的机理及其临床意义 12.肺朝百脉、主治节的涵义 13.肺为华盖和娇脏的生理病理意义 14.肺气宣发与肃降的概念和体现 15.肺合皮毛的机理和意义 16.脾主运化的涵义和内容 17.脾为后天之本的原理和意义 18.脾主统血的概念和机理 19.脾主四时与脾主长夏的意义 20.脾气主升的主要体现 21.脾喜燥恶湿的临床意义 22.肝主疏泄的概念及其体现 23.肝主藏血的涵义及其生理意义 24.肝为刚脏的生理病理意义 25.肾藏精的涵义 26.肾精与肾气的关系及其生理作用,肾为先天之本 27.肾阴、肾阳的来源和功能 28.肾为五脏阴阳之本的涵义 29.肾主水的概念和机理 30.肾主纳气的概念和机理 31.肾主蛰守位的生理意义 32.肾主骨生髓通脑 33.七冲门的部位及作用 34.六腑以通为用的理论基础 35.胆为六腑之一,又为奇恒之腑之一的道理 36.胆的主要生理功能 37.胃的结构、生理功能和生理特性 38.小肠的部位和生理功能,“利小便即所以实大便”的机理 39.大肠的主要功能及其与此相关的其他脏腑功能 40.三焦的六腑和部位概念 41.六腑三焦及部位三焦的主要生理功能 42.上中下三焦的部位划分及其功能特点 43.脑的主要生理功能 44.女子胞的生理功能及与此有关的诸因素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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