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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特别提示:

1、考生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指南,清楚理解有关政策要求和报名技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准确、客观、理性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

2、公务员录用考试注重测查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考试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考务机构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属虚假宣传,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3、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为本次招考的官方网站,社会上其他网站发布的考试信息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第一章报考政策规定

一、本次考试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细读并理解招考公告、报考指南、职位表、考试大纲;

(二)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三)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

(四)参加笔试;

(五)参加资格复审;

(六)参加面试。部分考生还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体能测评;

(七)参加体检;

(八)接受考察;

(九)拟录用人员公示;

(十)录用审批;

(十一)转移个人档案;

(十二)到录用单位报到上班。

二、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六十八条规定、《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拟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四)现役军人;

(五)试用期内(截止2012年6月30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和与招录机关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未满的(截止2012年6月30日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在读的非2012年7月底前的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7月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七)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员;

(八)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九)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十)报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四、各个职位的招录对象如何界定?

(一)面向选调生遴选的职位,限我省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选调生报考,并须具有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乡镇工作经历必须是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经历。

(二)面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招考的乡镇机关职位,限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报考。“四项目”人员是指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在我省服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四类人员。共青团湖北省委选派到外省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也可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不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也可以报考其他职位,但必须符合该职位资格条件。

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和入伍前为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校生,且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在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专科及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退伍士兵。

(三)面向村(社区)主职干部招考的乡镇机关职位,限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报考。具体资格条件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村委会(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3年以上(2009年7月1日以前任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面向其他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的职位,凡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所有人员均能报考。

(五)招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不做限制的,则符合该职位资格条件的所有人员均能报考。若注明限2012年高校毕业生报考的,则仅2012年高校毕业生方能报考。

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2012年高校毕业生,可以2012年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报考要求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五、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高校毕业生曾经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服务期统一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七、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一)报考普通职位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6月30日后出生,下同)。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省公安厅机关、省森林公安局机关职位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6月30日后出生,下同)。省公安厅高警总队基层大队,市(州)

及以下、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职位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1年6月30日后出生,下同),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86年6月30日后出生)。(三)报考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省监狱管理局(省沙洋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局机关职位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职位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报考乡镇机关定向招录村(社区)主职干部职位的,要求40周岁以下。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6年以上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1966年6月30日后出生)。

八、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要求?

报考人员须具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毕业证后,符合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也可以报考。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docsj.com/doc/3f429086.html,/xlcx/)查询。报考乡镇机关定向招录村(社区)主职干部职位的,要求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考生须选择符合学历层次的职位报考,如职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则本科、硕士、博士均可报考。如职位仅要求“大专”,则该职位仅招录大专学历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能报考,填写“大专或本科、本科、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的依此类推。

九、本次招考对专业条件如何把握?

职位专业条件设置为“不限”的,则所有专业均可报考。

职位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考生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先在网上报考该职位,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实际需求和专业所学课程的匹配性,对考生专业进行资格审查,但是招录机关对同一职位的专业取舍必须公平一致把握。

职位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的,考生严格根据职位所列的专业,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报考,超出所列具体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均不能报考。

十、对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有何要求?

留学回国人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

(https://www.docsj.com/doc/3f429086.html,)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十一、能否以双学位、辅修学位报考?

能否报考,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性质和用人需求决定,但同一职位对待双学位、辅修学位的标准必须一致。

十二、定向生、委培生、中小学教师可否报考?

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并在面试资格审查前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如被录用,应在2012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审批和工作交接手续。

十三、考生报考哪些职位必须与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一是乡镇机关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村(社区)主职干部的职位,考生一经录用,在所在乡镇最低服务三年。

二是武陵山试验区、大别山试验区内所属县(市)、国贫、省贫县(市)部分职位限制本地和相邻县(市)户籍、生源(生源地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的职位,考生一经录用,须与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五年的协议,并在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恩施州、五峰县、长阳县部分职位限制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员报考的职位,考生一经录用,须与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五年的协议,并在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其他招录机关在职位公告中明确有最低服务期限的职位。

十四、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的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如何理解?

为确保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了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成绩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则不能进入下一轮的资格复审和面试;考生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

等于考生能够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招录机关还要在所有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报考职位招录计划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从笔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人选。

十五、在资格复审阶段,如何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

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填写《报名推荐表》。填写内容必须与网上注册报名的信息一致,保证真实、全面、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十六、在资格复审阶段,如何提供两年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银行或单位工资清单等可以证明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在考察阶段,招录机关要对考生的实际工作经历进行复核。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者5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十七、妊娠期考生如何参加体能测评、体检?

在体能测评环节,妊娠期考生暂不参加体能测评,涉及的职位也暂不递补,待其妊娠结束后补测体能,体能补测合格的参加体检、考察,体能补测不合格的职位可依次递补人员。

在体检环节,妊娠期考生暂不进行妇科、放射等体检项目的检查,但应在体检表中注明原由,待妊娠结束后补做上述检查,并由体检医院综合体检情况,做出体检合格与否的结论。体检完成并合格后,再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公示可与同批次考生一并进行。

十八、报考人员出现同分情况,如何处理?

在资格复审阶段,出现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相同,无法确定入围人选时,笔试成绩相同的人员均可入围;在体检、考察、递补、确定拟录用人员阶段,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首先按

有关政策规定和职位的“优先”条件确定入围人选。若无法确定,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十九、违纪违规人员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在录用审批后查实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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