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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

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

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

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

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

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

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

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

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臵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

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

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的规定。 11

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12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正式文本以司法部通知为准) 13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详细装修设计任务书模板

室内装修设计任务书 编制单位: 年月日

目录 一、项目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2) 三、设计内容及范围 (2) 四、设计要求 (3) 五、设计深度及成果要求 (4) 六、工程造价控制 (7) 七、设计进度要求 (7) 八、合作方式 (7) 九、质量保证及其他事项 (7)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xxx办公室装修项目) 2、工程地点:xxx 3、建设性质:(办公/研发/实验室?) 4、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 5、建筑面积/装修面积:? 二、编制依据 1.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3) 2.原建筑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3.相关政府批文; 三、设计内容及范围 1.设计内容: 本次委托设计的是 **项目___的精装修概念设计,具体位置见附图。总建筑面积: M2,装修设计的面积: M2,(包括的哪些内容,如有分项可列举) 例:1)、1#楼,共5层,主要功能底层为大堂接待,二层为IT机房,三至五层为数据维护和产品开发等办公用房;设计范围包括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其中二层IT机房除外,二层设计范围仅包括电梯厅、卫生间及挑空部位的围栏、围栏上方的挡烟垂壁。 2)、2#楼,共5层,电话呼叫中心,主要功能为智能化24小时全天候电话客户服务、电话直销;设计范围包括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 3)、附楼,单层建筑,多功能厅,主要功能兼顾室内网球场及会议礼堂,1#和2#楼共同使用;设计范围包括多功能厅、准备室以及多功能厅与1#楼、2#楼的过廊。 4)、地下室,一层,功能涵盖停车及员工餐厅等,设计范围仅包括员工餐厅、电梯厅及电梯厅通往餐厅的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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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x公寓楼 项目地点:XXXX地块 项目周边建设情况:五星级酒店、SOHO办公楼、商场、步行街、酒店式公寓、高层住宅商住建筑群组成,总用地面积612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4569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共4栋建筑面积53416平方米,整体建筑风格为Art Deco 风格。 二、设计依据、要求及范围: 1.设计依据: 1.1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室内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95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物料安全规定。 2.设计要求: 2.1、设计风格(新古典)。 2.2、装修成本为每平米4000.00元人民币以内。 2.3、本项目要求设计总监XXX 主笔。

2.4 主笔设计师需按设计要求根据工地实际情况赴现场配合解决相关问题。 3. 设计范围(以精装修之交楼标准设计,总共三套标准户型实际套内建筑总面积为:XXX平方米): 3.1户型一为:1#楼A型,建筑面积为,户型图详见(电子文档) 3.2户型二为:2/3楼B型,建筑面积为,户型图详见(电子文档) 3.3户型三为:4#楼C型,建筑面积为,户型图详见(电子文档,此户型电梯前室不需要设计) 三、设计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要求 3.1设计工作内容: 3-1-1、设计图纸六份,及含所有设计内容的光盘一份(光盘版本应保证在中文环境中完整使用)。包含以下内容:(1)平面布局设计图及室内主要立面造型设计图; (2)重要空间的彩色效果图(包括客厅、餐厅、主卧、书房以及厨卫等;此部分工作因营销需要,必须出图);(3)主要装饰面材料实样样板(包含:木饰面、石材、墙纸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5-室内设计任务书范本

**项目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项目 2、项目地点:**市**路**号 3、设计面积: 4、设计用途:配合销售,作为精装修交房标准的样板房(举例) 二设计要求 1、设计内容和范围(以下为举例) 1.1、室内设计项目:A,B,C型各一套标准户型 1.2、拼接组合的大户型2套----B+C打通1套,以下简称D1 ----2B+2C打通1套,以下简称D2 (户型平面详见附件) 2、设计定位及风格(以下为举例) 2.1、标准户型 根据不同房型设计出不同装饰效果,注重风格的体现、色彩的搭配,并关注收纳系统功能设计、照明系统设计、室内的扩展与可交流性。要特别关注设计的细部处理和不同材料的组合。内部装饰色彩明亮,让空间显现宽敞。具备人性化、美观,时尚的特质。 硬装修要求:1500~1800元/每平米标准 进户门、窗不包括在硬装标准内,进户门、窗按每个项目的标准配置。隔断墙改动包括在硬装标准内。客厅及主卧各做一个背景墙,餐厅或其它空间可按需设计。

空调采用小中央形式。主卫设置浴缸,次卫设置淋浴。 2.2、拼接组合的大户型D1 设计出简欧或新古典的装饰效果,注重风格的体现、色彩的搭配,并关注收纳系统功能设计、照明系统设计、室内的扩展与可交流性。要特别关注设计的细部处理和不同材料的组合。内部装饰色彩明亮,让空间显现宽敞。具备人性化、美观,时尚,高档,豪华的特质。 硬装修要求:2000~2500/每平米元标准 进户门、窗不包括在硬装标准内,进户门、窗按每个项目的标准配置。隔断墙改动包括在硬装标准内。空调采用VRV小中央形式。 2.3、拼接组合的大户型D2 设计出新中式或新古典的装饰效果,注重风格的体现、色彩的搭配,并关注收纳系统功能设计、照明系统设计、室内的扩展与可交流性。要特别关注设计的细部处理和不同材料的组合。具备人性化、美观,高档、豪华的特质。 硬装修要求:3500~4000/每平米元标准 进户门、窗不包括在硬装标准内,进户门、窗按每个项目的标准配置。隔断墙改动包括在硬装标准内。空调采用VRV小中央形式。 3、设计进度计划(以下为举例,建议细化到以星期为单位) 计划1个星期完成2011年5月底设计概念方案提交及汇报。 计划2个星期完成2011年6月中旬第二轮方案设计成果汇报。 计划2个星期完成2011年7月初招标图完成。 计划2个星期完成2011年7月底前完成全套施工图,成果提交。

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初探

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初探 亭江司法所林晨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降低改造罪犯成本的一条有效途径,这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探索刑罚执行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自社区矫正开展以来,精神病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一直是具体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如何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已经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攻克的难题。本文从基层司法所个别精神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现状入手,结合社区矫正目前形势、存在问题、解决方式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精神病、管理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更是一门教育矫治监外服刑人员的行为艺术,如何在当今建设中国特色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良好氛围下,顺应时代潮流,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

自马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亭江司法所已累计接收5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其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精神病患者,一直是我们开展工作以来的难点。在如何管理精神病患者这类特殊人群的问题上,我们在对其监管的过程中作了积极的探索,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管理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作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1、沟通不利,日常监管难 根据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精神病患者作为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群体。 精神病患者本身存在着情感障碍及行为障碍,甚至严重的有暴力倾向。具体而言,他们呈现出情感淡漠,对包括亲人在内的他人都表现出冷淡和不配合的状态,家人、同事和朋友表现出来的关怀和热情往往也会视而不见甚至认为是敌意的表现,此外还反应迟钝,对生活和工作、学习都丧失了兴趣,情感体验也严重匮乏;在行为上,往往表现的言语动作明显加少,同时变得非常不合群,喜欢独来独往、退缩,不主动跟人交往,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梳头发、不洗脸、不洗手,甚至会出现离家出走在街上游荡的情况。 就我所而言,社区矫正对象许莺就存在偶尔离家出走,在街上乱跑乱窜的行为,且沟通有障碍,很多时候,社工与其交流十分困难。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 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向上述委托机关反馈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商业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书

北京公司昌平YY城项目 昌平YY城三期商业与办公综合楼设计顾问任务书 XX地产集团北京公司 2014年3月

目录 一、总则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基础规划指标 四、设计依据 五、设计范围 六、精装修设计阶段 七、精装修设计要点 八、设计成果要求 九、设计周期 十、联系方式 十一、设计合同范本

一、总则 a) 为使设计满足美观舒适、成本可控、管理及维修便利等要求,提高商业空间装修设计质量,制定此《设计任务书》,乙方须按任务书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如需变动,请及时通知甲方。 b)本任务书是在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标准及规范的基础上,积累XX地产客户所反馈的信息、总结项目开发设计的实践经验,对设计中要求和做法进行必要的明确、完善和补充后编制而成。以达到预防设计常见问题、提高设计质量、体现XX地产精品要求的目的; c)设计适用范围:商业精装修空间,设计与后期现场服务须积极配合水、电、暖、通设备、精装修公司的工作,完整体现设计方案的构思,务求完成精品。

二、项目基本情况 a) 项目名称:XXYY城商业与办公综合楼 b)项目地点:昌平NS项目位于昌平区东扩新城内部南区,东至市政道路何营路,西至何营西路,南至昌怀路南线,北至昌怀路; c)用地现状:土地交付前均拆除、平整完毕; d)周边环境:西北侧有未拆迁房屋1500平米,未拆水塔一座; e)交通:该地块西侧为地铁昌平线NS站,距离约为200米,目前已经开通,可达市区,道路仅北侧昌怀路现已通车,距昌平老城中心:3公里; f) 市政配套:目前项目临近周边配套较少,依赖未来规划;现主要配套集中在西侧昌平老城区内。 三、项目基础规划指标 1.用地面积:21500平方米 2.用地性质:F1公建混合住宅 3.地上总建筑面积:70071平方米 4.地下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 5.容积率:约2.2 6.绿地率:30% 四、设计依据 1. 国家及地方有关的设计规范、法规和文件 2.本设计任务书及附件 3.甲方提供的相关图纸及资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今天主要学习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涉及矫正对象信息检查核查,一个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管理。从内容上来看,似乎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什么,但是从细节上来看,区别和变化还是很大的。 一是这两部分内容都涉及到了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的问题,结合前面提到的委托情况,到目前为止,明确规定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的工作已经有四项了。 二是在2012版中,针对情况调查是这样表述的: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这段文字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变成了: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三个关键词的先后顺序的排列肯定是道理的,我个人认为这就意味着,接下来,我们对于矫正对象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将更加侧重于信息化手段,而实地查访将成为万不得已的手段,轻易不用。 所以,在2020版中将定期到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的要求去掉了。

还有就是,在2012版中,调查只是掌握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增加了行为表现。这个要求的增加,可以说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人去了哪里,还要求掌握去干了什么。这四个字背后的工作量是巨大的。 三是在2012版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要求,就是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对矫正对象进行办公场所点验。简单来说,就是临时检查矫正对象是否能够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但是,这一条要求,在2020版中没有进行说明。 四是2012版中,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的一个项目是社区服务,而在2020版中,则改成了公益活动。 根据百科解释,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数字社区等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而公益活动的内容则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可以说公益活动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的组织将可以不限时间,不限地域,不限场所,可以完全纳入到社会公益活动体系中,通过线上打卡,积分考核等各种方式进行,极大改变了过去社区服务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 局重庆市司法局 2014年1月2日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精装修设计任务书

XXXXXXXXXX 精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设计类别: 设计阶段: 委托方(甲方): 签发(签章):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 编制时间:

目录 1.项目名称 2.项目概况 3.设计依据 4.设计围 5.设计原则 6.设计要求 7.成果及深度要求 8.进度要求(同合同要求) 9.装修造价控制 10. 方案选用及设计费用

1.项目名称 XXXXXXXXXXX。 2.项目概况 2.1.本项目位于XXXX。 2.2.项目定位为XXXXX。 2.3.结构形式:XXX。 2.4.套建筑面积: 2.4.1 XX平米户型套建筑面积约XX5平米。 2.4.2 XX平米户型套建筑面积约XX平米。 2.4.3 XX平米户型套建筑面积约XX平米。 2.5.项目现状:设计规划阶段。 3.设计依据 3.1本项目的装修设计任务书、建筑设计图及样板间平面图。 3.2设计规及标准: 1)《室装饰工程质量规》; 2)《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 3)《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污染控制规》(GB50325-2001(2006年版); 4)《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划》(GB50084-2001)(2005年版);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50116-2013); 7)《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16-2008);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2009年版); 1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50736-2012); 1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 12)其它现行国家设计规及有关建筑法律法规; 注:根据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同,依据相关的规和标准文件; 4.设计围 图纸中XXX户型精装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软装配饰方案设计及配合工作。 4.1室精装修设计: 4.1.1.本次设计包括图纸XX户型、XX户型、XX户型及展示样板间公共区 域的建筑物围的装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1.2.包含但不仅限于吊顶、地面、墙面、隔墙、固定家具的设计及装饰 设计材料选型(提供不小于200x200mm的设计材料样板)。 4.1.3.本次设计包含强电、弱电、空调、给排水专业,并需要提供末端位 置、选型及提供设计要求。 4.2软装配饰方案设计: 4.2.1包括但不仅限于活动家具(仅限展示样板间)、洁具选型、灯具选型(展示样板间与交房标准样板间标准有所区分)、窗帘布艺(仅限样板间,交房标准精装修设计须预留窗帘安装位置)、画(仅限样板间)、盆景(仅限样板间)、五金、室设(仅限样板间)、艺术品(仅限样板间)等的选型。 4.2.2 所有配饰品的选型需要明确材料选型、尺寸等要求。家具、灯具、窗帘需要提供材料样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此次相关条款的修改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这些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

[最新整理]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doc

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县局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年初工作会议上,一再强调社区矫正工作为今年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项学习。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伴随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地方。 一、社区矫正对象由谁负责其日常管理。一直以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谁来管都是比较模糊,常见的管理的模式是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双重管理,无责感普遍存在,这就引起了日常管理的混乱。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就意味着基层司法所是矫正对象的主要管理机构,有管理权,同时也负管理责任。 二、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有何惩处措施。以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无力感普遍存在。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这就大大丰富了惩处手段,增强了基层管理的力度。新的实施办法让我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感觉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责任也有了力度。 再认真学习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后,我所以下面几点措施,来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办法: (一)已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我乡于去年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陈汉公安派出所北浴警务室管辖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从而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以解决所内人员不足,监管缺乏必要力度的问题。 (二)已建立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责任明确到人。

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书

xxx住宅项目 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x公寓楼 项目地点:XXXX地块 项目周边建设情况:五星级酒店、SOHO办公楼、商场、步行街、酒店式公寓、高层住宅商住建筑群组成,总用地面积612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4569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共4栋建筑面积53416平方米,整体建筑风格为Art Deco 风格。 二、设计依据、要求及范围: 1.设计依据: 1.1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室内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95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物料安全规定。 2.设计要求: 2.1、设计风格(新古典)。 2.2、装修成本为每平米4000.00元人民币以内。 2.3、本项目要求设计总监XXX 主笔。 2.4 主笔设计师需按设计要求根据工地实际情况赴现场配合解决相关问 题。 3. 设计范围(以精装修之交楼标准设计,总共三套标准户型实际套内建筑总面积为:XXX平方米): 3.1户型一为:1#楼A型,建筑面积为,户型图详见(电子文档) 3.2户型二为:2/3#楼B型,建筑面积为,户型图详见(电子文档)

3.3户型三为:4#楼C型,建筑面积为,户型图详见(电子文档,此户型电 梯前室不需要设计) 三、设计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要求 3.1设计工作内容: 3-1-1、设计图纸六份,及含所有设计内容的光盘一份(光盘版本应保证在中文环境中完整使用)。包含以下内容: (1)平面布局设计图及室内主要立面造型设计图; (2)重要空间的彩色效果图(包括客厅、餐厅、主卧、书房以及厨卫等;此部分工作因营销需要,必须出图); (3)主要装饰面材料实样样板(包含:木饰面、石材、墙纸等); (4)全套室内装饰工程所有施工图,施工图符合室内装修防火规范规定。3-1-2、尺寸应以公制单位标注。 3-1-3、设计中间交流及设计成果中的所有文字均应为中文简体。 设计阶段 名称 各阶段设计成果内容及深度标准备注 方案阶段1、平面布置图(含:平面功能布置、墙体放线尺寸、 家具布置) 2、风格图片板(代表性设计走向、设计风格); 3、重要空间节点草图 4、概念设计的文字说明 两套、含 所有内 容的电 子光盘 一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各市矫正办: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业务科室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市矫正办汇总后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版)上报我办。另,《细则》中的加粗字体内容,务必重点研究讨论。(联系人:丁军) 省矫正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

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浙司[2011]125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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