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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制约因素

论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制约因素

杨士林3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该法的实施状况并不令人乐观,行政案件的数量和行政执法的数量远不成比例。这除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之外,更主要的则是实施行政诉讼法外部条件的缺失。在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只有考虑制约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各种制约条件,才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制度。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传统法律文化、司法体制、新闻体制以及行政体制等因素。

关键词 行政诉讼 传统文化 新闻体制 司法体制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而不是相反。〔1〕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考虑实施该制度的社会条件,西方先进

的理念固然需要研究和借鉴,但是必须考虑中国本土的特殊性。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庞德曾倡言:“法

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2〕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因素,除了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缺陷之外,

尚有其他许多外在因素需要予以考虑。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缺陷可以通过修改、补充予以完善,而制约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外在因素却并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因此,在修改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到我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环境中去考虑,从我国政治和社会的全局视野中来审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如果制约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得不到根本改善,那么,在现行的政治和法律文化框架下,原告仍然是一名被捆绑了手脚的“拳击手”在和强大的对手“搏击”。虽有些悲壮,但更

多的则是惨烈,将不得不面临既“挨罚”又“遭打”

(报复)的窘境。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因素既有传统法律文化和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又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考察这些原因和因素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并非没有意义。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法律文化与行政诉讼法的精神有所抵牾

行政诉讼法所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是法治思想下“政府可能为恶”的观念,即将政府人格化,认为政府是由具有欲望的个人组成的,政府也像常人一样可能会犯错误,可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怎样控制它不使其为恶,就成为这一制度的先决条件和思想基础。而怎样控制政府不使其为恶,始终是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设计的主线。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建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文化上的障碍,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是其历史文化自然发展的结果,正如哈耶克所言,是一种自发秩序。作为近代“宪政之母国”的英国,自从1641年废除星法院等特权法院之后,全国只有普通法院受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所发生的一切诉讼,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就已具雏形。“可以说,现在英国的行政诉讼

制度在这个时期就已经确定下来。”

〔3〕与此形成鲜明对照,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政府的观念则与此相反。我们认为政府官员是我们的53〔〕〔〕〔3〕杨士林,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3页。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5页。112291292:20042: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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