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辖内有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信贷支持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所发放的不同方式的贷款,能有效地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自助担保贷款、联保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一般小企业贷款。一般小企业贷款是指单户贷款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其操作按一般农村工商业贷款管理。

第四条小企业贷款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融资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小企业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

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条件。申请小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主要经营场所在本区服务区域以内;(二)产权关系明晰;(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小企业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和固定资产的购建等。

第三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

第八条信用贷款是指:中小企业凭自已的信用向本公司申请免担保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二)企业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三)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对外担保;(四)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五)经营者个人品行端正。

第十条信用贷款的金额确定。单户信用贷款累计发放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度的15%或10万元(两者靠低)。对发放信用贷款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另行再发放其他方式的贷款,如确实需要发放的,其他方式的贷款必须以不动产“双证”或存单落实抵(质)押。

第十一条限制性条件。借款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信用贷款资格:(一)发生贷款逾期或欠息在10天以上的;(二)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信用贷款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借款人生产需要,而要求申请其他方式贷款(存单质押、“双证”

抵押的贷款除外)的;(四)企业经营者有其他不良行为发生的;(五)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况,贷款行认为应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的。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应逐笔调查核实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不得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贷款,不得签订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中小企业自助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自助担保贷款是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由企业经营者、股东及其家属或企业管理人员等个人内部关系人共同为企业提供担保,承担连带风险责任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四条自助担保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自助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二)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并有盈利;(三)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拖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四)主要经营者、股东等家庭资信状况良好,家庭关系和睦,家庭成员自愿以共有财产承担企业贷款的经济连带风险责任。

第十五条自助担保贷款的额度确定。单户自助担保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的20%或15万元(两者靠低),对条件符合、确实需要超过限定额度的,应追加关系人以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或落实抵(质)押。

第十六条自助担保贷款可以逐笔签订个人内部关系人担保借款合同,也可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自助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的签订,采用主从合一合同。多个内部关系人作为保证人的,在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时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应当面签字确认。每个保证人

的家庭成员应在保证人财产共有人同意意见书上当面签名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意见书附后)。

第十八条内部关系人是指:企业主要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等。内部关系人的家庭财产共有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共同享有家庭财产的人员。

第十九条自助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般不少于两名,必要时应将财务负责人作为保证人。同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公司职务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和户口簿等有关资料,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五章中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二十条联保贷款是指多个中小企业自愿组合成一个联保小组,各联保成员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联保风险基金,本公司按联保基金的一定倍数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联保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联保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6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二)企业正常经营在一年以上;(三)企业联保小组自愿组合,户数一般要求在5户以上,最低不少于3户(含);(四)企业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联保小组的成立。联保小组为自愿组合,应当向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贷款人调查审核同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贷款人签订联保贷款合同,并确定一名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负责人作为牵头人(组长),负责协助贷款管理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三条联保基金的额度确定和缴纳。联保小组成员企业的联保基金额度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一般按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的5%缴纳,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以

单位定期存款形式存入贷款公司,存单由贷款公司保管,并在背书上注明存款已作为联保贷款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出质人为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质权人为贷款公司。

第二十四条联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的确定。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限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联保基金额度的5倍,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联保贷款的风险处置。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本息产生风险或损失,应从联保基金中扣除,扣收后不足部分应继续向任何一家或全部联保成员企业追索。

第二十六条联保基金的补充。当联保小组成员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造成贷款损失扣除联保基金还贷后,其余几家成员企业应在一个月之内补足应缴纳的联保基金(按各自原缴纳比例补足),如未能及时补足的应提前收回联保贷款,如需重新组建的应当重新签订联保贷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联保贷款的合同一般采用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可续订。

第六章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八条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企业用于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扩建厂房和技术改造等需要向本公司申请的贷款。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属于一次核定、分次或一次发放,分期逐笔归还,按季结息,到期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二)产品无积压,而目前的生产规模确实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设备陈旧、现有设备已不能适应产品更新的需要;(三)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无环境污染,所购

的设备为非限制性设备;(四)落实可靠的担保,原则上应落实抵(质)押;(五)提供有关批文和可行性方案;(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固定资产贷款由借款人申请,填写中长期(项目)借款申请书,并提供贷款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贷款人受理后应及时开展调查,由调查人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集体讨论,逐级报批。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确定。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贷款、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和银行承兑等信用方式,额度应控制在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实际支出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60%。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一般应控制在500万元(含)以下,超过50万元的按一般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到期收回,不得循环周转使用,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到期后可转为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还款期限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综合效益、投资回收期等合理确定建设期和还款期。

第三十三条贷款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实行一次发放分期监督支付,或在合同约定期内分次发放。在贷款发放之前,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的自有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自有资金应按约定的比例存入贷款公司的结算账户,借款人不得将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赊欠)款、基建工程垫资等抵充自有资金,贷款发放后由贷款人逐笔审核监督支付。

第三十四条贷款利率。固定资产分期还款利率按各笔的不同期限确定同档次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借据中明确,一

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逾期计收罚息。

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各笔贷款的期限、利率在借款借据中明确。

第七章个人创业贷款

第三十六条个人创业贷款是指辖内个体经营户和微小企业为发展生产,用于经营性的资金需求,以经营者或股东等企业所有权人以自然人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七条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乐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项目,生产有场地,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自有资金比例在50%以上,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四)所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公司无结欠贷款或其他融资额度;(五)落实可靠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贷款额度确定。个人创业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综合净资产的50%%,综合净资产为(经营者、股东)家庭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净值之和(企业净资产按安全线额度管理办法测算),单个股东贷款一般控制在100万元(含)以下。

第三十九条个人创业贷款不得同一家庭的两人(含)以上同时贷款用于所经营的同一家企业。

第四十条个人乐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他管理方式视同一般个人贷款。

第八章企业评级和利率定价

第四十一条建立中小企业内部评价机制。中小企业内部评价按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信用状况、风险程度和综合回报等分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其中A级企业

为优秀客户。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内部评级的主要依据。中小企业内部评价实行百分考核,按年测评,具体考核按如下掌握:(一)实有资产负债率考核(40分)。实有资产负债率是按《信贷安全线额度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有负债÷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实有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的得满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1分。(二)信用等级考核(10分)。AA 级及以上企业为满分,每下降一个等级扣2分,扣完为止。(三)企业效益考核(15分)。企业近三年销售、资本积累年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的得满分,各项指标每不到一个百分点扣1分。(四)行业结构考核(10分)。1.国家鼓励和扶持行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企业得10分;2.一般行业得8分;3.对行业集中度高且设备档次低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得3分;4.禁止、限制和审慎类行业不得分。(五)信用度评价考核(10分)。不存在任何违约记录,企业信用度高(包括:经营、质量、完税、劳资等信用)得满分,发生违约记录或经群众反映存在不良行为的酌情扣分。(六)银企综合回报贡献(15分)。借款人存款占贷款比例达到达20%(含)以上的得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七)附加分(10分)。对科技含量高、经营者素质优、现金流量充足或在本公司国际业务结算量大、存款余额高和其他金融业务协作良好等特别优秀的小企业给予酌情附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十三条客户等级评定。中小企业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A级企业,每减10分下降一个等级,最低为D级企业。

第四十四条利率的定价。按本办法规定的不同的中小

企业贷款品种,根据贷款风险高低、收益成本和综合回报等,在一般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上下浮动幅度。一般执行利率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0%确定,并根据不同的客户评定等级和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定价。具体按以下掌握:(一)小企业信用贷款利率。优秀客户(A级)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利率可按一般贷款执行利率下浮10个百分点执行,最高可在一般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浮20个百分点;(二)自助担保贷款利率。优秀客户(A级)的自助担保贷款利率可按一般执行利率下浮20个百分点执行,最高可在一般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浮10个百分点;(三)联保贷款利率。优秀客户(A级)的联保贷款利率可按一般执行利率下浮30个百分点执行,最高可按一般执行利率执行;(四)固定资产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其他一般小企业贷款的利率,结合小企业评级情况确定利率。对风险可控和回报率高等以下情况之一的最低可按基准利率执行:1.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的;2.不动产“双证”抵押的;3.其他特殊情况可报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规范授信。中小企业贷款的授信按x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内部评价等级进行授信,明确授信的品种、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对C级及以下等级中小企业应从紧掌握、适度控制,原则上不再增量授信。所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应控制在授信范围以内。

第四十六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信贷人员通过调查后对贷款授信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存在隐瞒风险事实、弄虚作假等有关失职行为的应按贷款责任制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审核。贷款公司应督促中小企业健全

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无法核实真实的财务数据的中小企业,贷款公司在审核时可根据中小企业实际参照《信贷安全线额度管理办法》进行快速评估,但须注重现场实地调查,收集各类非财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贷款的审批。信贷业务的授信和发放的审批,根据授权权限按《xx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审批操作规程》审批。

第四十九条贷后监督。贷款发放后要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和条件,及时开展跟踪检查工作,其中首次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之内进行,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当初条件具备但由于市场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十条统计和监测。中小企业贷款应登记台账,及时记载和反映贷款发生情况,实行动态监测,除一般中小企业贷款以外,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自助担保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个人乐业贷款等均应独立建台账,并按月上报,以便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借款的合同文本采用一般的借款合同文本,并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盖上相关贷款种类的戳记以示区别,戳记的规格为1公分×4公分。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在信贷管理上本办法未明确的仍按本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信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小企业信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推动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本办法所指贷款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管理 第三条小企业授信应本着调查、评级、授信同时进行的原则,提升授信效率。 第四条借款人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在我行 拥有一定的结算业务; (二)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和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一定的市场;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商品销售、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小型固定资产的购建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条贷款期限小企业贷款期限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 5 年,小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小企业向我行首次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的基本信息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基本信息资料。 (四)借款人无真实财务报表的,须提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货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交货单、汇款凭证、纳税单据等。 (五)借款人现有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六)董事会成 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第二章信用借款 第三条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总厂的信誉。 第三章担保借款 第四条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抵押借款

第五条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 (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担保法》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处办理。 (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未到期票据贴现 第六条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2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 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电表/水表或贸易表单、税表、工资表)、“三品”(人品、产品、押品)的检查。 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经过信贷管理系统(C3)实施网上作业。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 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优先”原则 经营绩效优先。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 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

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 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四)在分配时,如有分行所分额度超出其项目储备,其超出部分归并到剩余额度进行调剂。 (五)调剂额度着重于分行实际需求,并向小微业务存量大的分行(营业部)倾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质量与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指我行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小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授信业务发放后至授信业务结清前各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管理、担保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到期及逾期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预警监测、分类管理、处置及时”的原则,对信贷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 (一)职责明确原则。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要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贷后管理的目标。 (二)预警监测原则。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以期达到提前预判风险的目的。 (三)分类管理原则。对于小企业授信客户根据授信金额和信贷资产分类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采取差别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 (四)处置及时原则。对于存在潜在风险事项的客户要早决策、早行动,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处理,采取行动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小企业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我行相关规定划分口径为小企业客户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已移交法律保全部门的贷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及化解工作;督导全行各经营机构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或全面检查;组织实施全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和质量监测;对各经营机构贷后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 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 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水平,统一和规范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小企业信贷部发放的小企业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贷款档案的分类 第三条小企业贷款档案按性质可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两类。一级档案为相关证件的正本及原件,如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级档案的复印件入二级档案;二级档案主要是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 第四条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贷款业务资料 1.借款人提供的书面借款申请表、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征信调查授权书; 2.调查表,包括调查草稿、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贷款审贷会决议表;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5.还贷计划表; 6.入账通知单。 (二)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个人征信调查报告; 3.借款人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相关资质文件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贷后管理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具体管理见《贷后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章贷款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分为小企业信贷部和业务中心两级管理,业务中心贷款档案移交前由各中心保管,贷款档案由小企业信贷部统一保管。 第六条管理职责: (一)客户经理:在贷款业务办理完毕前,客户经理负责各类贷款档案的保管,并对贷款档案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后台人员:负责及时接收客户经理整理完毕的档案,并检查贷款档案的完整性。 (三)中心主管:负责督促客户经理在贷款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贷款档案整理交给后台,并督促后台及时整理按要求交小企业信贷部管理。 (四)综合管理岗:负责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检查各中心上交的贷款档案,并有序保存管理。 第四章小企业贷款档案管理流程 第七条各级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档案交接登记簿》、《小企业贷款档案调阅登记簿》、《小企业贷款档案销毁登记簿》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 (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因受季节性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还款,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下浮。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采用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得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宿州银监分局对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就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得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得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就是贷款新规得相关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得条件与程序进行操作与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她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二章续贷得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续贷适用得对象就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得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得范围只限于保证与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得其她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 (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得公司或个人贷款; (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三)个人消费性贷款; (四)其她非周转性用途贷款; (五)其她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得条件 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得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重点扶持得行业;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六)贷款担保有效; (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或个人借

款。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借款审批权限 第八条基本建设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三)基层企业落实项目贷款承诺,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上报上一级企业。 (四)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承诺,将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的授权借款或统借统还;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借款预算,在集团公司授权的额度内办理借款;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论文)

目录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相关理论 (1) 1、信贷: (1) 2、风险: (1) 3、小微企业: (2) 二、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借贷产生风险的原因 (2) (一)、商业银行自身原因 (2) 1、相关内部机制不完善 (2) 2、危险意识不强 (2) 3、危机应对措施不全面 (2) (二)、小微企业原因 (2) 1、诚信缺失 (2) 2、经营方式不当 (2) 3、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不够 (3) (三)政府部门方面 (3) 1、立法不完善 (3) 2、监管不到位 (3) 三、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借贷产生风险的防范措施 (3) 1、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管。 (3) 2、商业银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系统 (4) 3、加强法律宣传,各方共同抵御风险 (4) 4、促进行业创新,与现代企业现状相结合 (4) 5、强化各方风险意识,力争减少损失 (4) 6、加强监管,调控处罚力度 (5) 四、结语 (5) 参考资料 (6) 致谢辞 (6)

摘要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依靠信贷来获取部分利润,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就会不断增加对外贷款的数量和加大对外贷款的力度。他们借贷的对象主要包括:个人、事业单位、团体、小微企业、中大型企业等等,那么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个人借贷主要是采用信用卡的方式,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之前,银行会对当事人个人的收入情况以及信用情况进行一个评估,一般情况下,对个人的借贷风险较低。那么对于一些事业单位或者中大型企业,他们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相关的资金运转,所以在面对危险时能够及时的防范和处理,所以给其借贷所产生的风险不大。那么对于一些微小企业,由于其本身资金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利润率不高,回报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弊端,所以银行借款给它们之后,它们很难及时偿还,从而造成银行的一些损失。所以,本次研究,重点对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贷款产生风险的原因进行有效分析,并结合原因找出其相关对策,以此来降低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所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借贷风险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相关理论 1、信贷: 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的贷款业务,即银行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对资金使用价值的单方面过渡。本文所研究的信贷是指狭义信贷1。在本文中的定义是:银行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向小微企业资进行资金过渡的一个过程。 2、风险: 是指无法有效预料,并且可能产生极其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损失的一种不确定行为。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信用风险,即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而违约所形成损失的可能)二是市场风险,即市场的价格变化使头寸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价格风险等三是操作风险,即因不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和不规范的内部操作程序而形成的2。那么本文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各方面原因,未能如期足额偿还给商业银行的本金和利息,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一种行为。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扩大我行基础客户群体,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文件)、《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6〕69号文件)、《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微客户是指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在300人以内,从事工业、贸易和服务等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以自然人名义出资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包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小企业贷款原则上以公司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一般以个体户的出资人个人或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名义申请。 第四条本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小企业信贷部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品种 第五条小企业信贷部贷款业务采用标准化产品,统一品牌、营销及服务,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推出新产品。目前包含小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第七条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八条贷款采用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原则上50万元以下的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50万元以上(含50万)且有明确交易对象的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可以采用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提出委托支付申请,原则上由我行转至明确交易对手账户。 第九条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按季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具体依据贷款发放时的《还贷计划表》在每月指定日期按期还款。 第十条贷款用途可以为补充流动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等方面,但原则上必须是生产经营性质,且原则上对于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进行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 第十一条根据客户情况,客户可向小企业信贷部申请多笔贷款,但该客户在小企业信贷部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总行对小企业信贷部的授权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实行灵活的担保方式,担保种类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对于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均良好的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个人经营贷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