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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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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樊静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6期

摘要在我国各类劳资关系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了绝大多数企业中的雇佣行为,而《公务员法》则是调整国家公务员的人事行政关系的法律。但是,对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没有予以明确。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樊静玲,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06-02

一、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适用情况

2002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法律适用:聘用合同法律关系被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同时立法机构考虑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一定的特殊性,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一些特别规定。可实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补充特别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非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其他规定的问题上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仅仅起到补充作用。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至今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涉及到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极少,多是一些部门规章,造成了对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调整出现的诸多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法律现状令人堪忧。

二、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在工作实践中的法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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