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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试验指有哪几种

儿童试验指有哪几种
儿童试验指有哪几种

不同的产品对应所需符合的标准不同,儿童试验指就有不同,小家电产品中,如需符合IEC60335的,是引用符合IEC61032试具18与试具19的儿童试验指;如需符合UL标准的,就要具体看具体的产品,如吸尘器,则需符合UL1017图25与图26;如制冰机,则需符合UL60335-2-24,一套4支,分不同的年龄段。

广州市智力通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专业研发、制造符合IEC、UL、CSA、GB、BS等标准的电线电缆、电子电器及其附件、家用电器等产品专用试验设备(Test Equipment)。很好的设计制造技术、优良的加工设备和高精度的检测仪器,是我们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开拓进取,质量很好,信誉很好”的经营宗旨,是激励我们竭诚向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的动力。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

东营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东营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社会散居孤儿 (一)认定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补贴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20元。 (三)申请材料: 1、儿童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2、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提供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作出审批决定。认定身份的,为其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提交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4、县级民政部门与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 5、自认定身份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记账存档。 二、重点困境儿童 (一)认定条件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920元。 (三)申请材料 1、儿童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2、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情况证明材料,其中: (1)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2)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3)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4)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5)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作出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附件: 困境儿童普查认定条件 (39类) 父母双方 (6类) 二、父母一方重残,另一 方 (5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7类) 重残 服刑 重病 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被强制戒毒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服刑 重病 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被强制戒毒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服刑 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被强制戒毒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服刑 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重残 服刑 重病 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被强制戒毒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 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且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重残、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 ’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 重残 服刑 重病 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被强制戒毒 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 重残 重病 罕见病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

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模板】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草拟稿)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7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给广大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西省和XX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捐助、志愿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保障,精准帮扶,不断提升全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困境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界定困境儿童保障的分类标准 根据不同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受监护情况确定保障类别,摸清底数,建档立卡。主要包括: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 1 -

4.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法定抚养或扶养人因自身属于特困人员、能力欠缺或者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抚养或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或扶养的,可以认定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一级、二级)、重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的儿童;父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指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6.其他困境儿童。 (二)切实做好困境儿童的分类保障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法定抚养人或扶养人有抚养或者扶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落实“XX市健康扶贫工程”。对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起付线上给予倾斜。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继续实施儿童“两病”(白血病、先心病)、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将0-6岁儿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儿童保健服务规范》落实相关服务。建-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2号)和全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教育部门在关爱救助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工作中的职责,全面落实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和关爱帮扶工作,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教育关爱帮扶工作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实现教育关爱全覆盖、结对帮扶全覆盖、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到2017年,以县为单位实现基本普及15年教育和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6%和1.8%以内,有寄宿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小学80%在校寄宿、初中100%在校寄宿;每个乡(镇)建成1所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并配套建成1个标准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和学校少年宫。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信息台帐建设和动态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抓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排查、认定和建档工作,切

实做到册上有名、心中有人、及时更新、动态管理。每年3月和9月开学一周内,要集中对在校(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排查,对排查认定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要立即开展家访,与户口(或实际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联系,进一步核实其基本信息及家庭状况,按照“一人一卡一策”规范建档,并及时向村(居)委会通报情况。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档案信息、台帐建设要与学籍信息相对应,要全面记录心理疏导、学业辅导、生活资助、安全监管、行为养成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在校(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因升学、转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发生变化的,相应档案资料应一并转接。对因父母返乡或随父母随迁等原因已不属于留守儿童困境 儿童的,要将其档案资料妥善存档备查。 〔牵头单位: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厅基教处、学前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二) 持之以恒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工作“双线”目标责任制和“七长”负责制,尤其是要落实好乡镇、村支两委、学校的责任。全面执行整班移交、排查报告、辍学生劝返复学等“控辍保学”三项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每年2月和8月“控辍保学”宣传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控辍保学”良好社会氛围,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学校要完善学生考勤制度,发现学生旷课等情况要立即追问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困境儿童需要一个临时庇护所

困境儿童需要一个临时庇护所 胡印斌 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还只是庇护困境儿童的第一步。真正建立起以未成年人为核心的国家监护制度,才是避免悲剧一再上演的治本之策。 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据当地媒体报道,相关标准要求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等。据悉,这也是自去年10月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后,江苏首个制定寄养家庭评估标准的城市。该市鼓楼区已开始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寄养家庭。 所谓寄养,是政府从一些家庭购买服务,使得一些困境儿童能得到临时照料和监护。南京的调查显示,该市有超过3000名困境未成年人,其中,父母双方服刑、吸毒强戒、重病重残、失踪占比较大。类似的困境儿童在各地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性存在。 对于那些生活在困境之中的未成年人来说,有一个临时的家庭可以遮风挡雨,足衣、足食,并能满足交流与沟通等精神方面的诉求,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项。即便这种庇护是临时的、短暂的,也可以慰藉一下诸多孤独、无助的心灵。 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相关标准,意味着家庭寄养有望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救济制度,而行之长远。这其中,民间社会的爱心释放自不待言,政府责任的明确尤其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据报道,年内南京还将出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分为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五大类。这样,困境儿童有了甄别、分类的标准,而寄养家庭也有了具体的评估尺度,则政府力量的投注,也就不会流于虚文,而可以建立起完整、顺畅的责任传递渠道。 据报道,2013年,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饿死;2003年,成都女童李思怡也饿死家中。在这两起悲剧中,吸毒的母亲、破碎的家庭固然是造成不幸的原因,却也与一直以来缺乏制度化关爱儿童的机制体制有关。尽管社区与派出所也有实质性的帮助,但是,只要孩子依然生活在那样的问题家庭之中,就依然危险环伺,很难免于不测的困境。 这种不测,同样体现在前不久的毕节四兄妹自杀事件中,尽管他们不会有冻饿之忧,但家庭关爱的缺失,与外部世界沟通交流的断绝,一样会把活泼的孩童逼向绝境。 每一个孩子都是国家的孩子,都有权利健康快乐地成长。北师大一项调查发现,全国在家庭内受虐与受忽视的学龄儿童最小基数为37.92万人。从法律上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规,将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为困境儿童搭建一个家庭之外的庇护所,已迫在眉睫。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及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及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及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摘要 困境儿童作为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其生存状况、福利需求和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政府和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两年来,不少关于儿童受到伤害的报道频频出现,反映了我国当今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不完善,也凸显出我国当今儿童救助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本文以宝应县**镇为例,阐述了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的整体情况和基本特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及建议,以期对保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家庭监护到位做出有益探索。 导论 一、研究背景 “抚养和关爱儿童是人类发展的基石”。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家庭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困境儿童的数量逐渐增加,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关爱困境儿童工作成为党和政府关注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福利制度构建的重要议题。国务院今年六月下发了国发〔XX〕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

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今年3月,我县**镇被省妇联确定为儿童家庭监护缺失社会干预省级试点。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前我县困境儿童的生存现状和发展需求,为困境儿童争取和提供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帮助。7月,在省妇联下发了儿童家庭监护缺失风险问卷后,我们联合萤火虫志愿者协会对**镇72名困境儿童开展了入户调查,形成**镇困境儿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二、研究目的 通过调查,了解掌握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困难、问题及需求,准确分析儿童家庭监护缺失风险程度,为有效干预奠定基础。 三、调查对象和方法:按照省妇联下发的问卷要求,对**镇0-14岁儿童开展入户调查,填写问卷。 正文 一、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的整体情况和基本特征 **镇困境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总体分析 本次儿童家庭监护缺失风险问卷调查共72份,对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1、“重度残疾”就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得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得一至四级得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得情形。 2、“重病”就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得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号)精神,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柳政办〔2017〕141号),为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二、时间要求 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未成年人(困境儿童)保护机构建设,县本级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站,村(居)委员会挂牌成立“儿童家园(之家)”,没有创建“儿童家园(之家)”的,要利用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场所挂牌成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服务队伍基本建成。到2018年底,基层困境儿童服务工作网络覆盖所有贫困村。到2020年底,全县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组织机构 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工作(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俞凯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侯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务服务管理 办公室主任 杨晓东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张秋芬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石仁肖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梁贻刚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孝文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覃立忠县总工会副主席 朱园园共青团三江县委员会副书记 龙晓琴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莫若义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吴光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韦海鲜县公安局副政委 石社平县教育局副局长 马安秀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开升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立章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永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品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王圣钦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杨振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孤儿和困境儿童摸底和基本生活保障 申报工作 一、对象范围 凡具有缙云县户籍的下列儿童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分两类:一是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二是社会散居孤儿。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下同。 (二)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县实际,目前重点保障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具体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主要是指: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 年以上,分类参照《缙云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缙政办发…2013?156号)中规定的病种,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2、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主要是指: (1)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2)低保边缘户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3)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确定,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和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工作方案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解决和改善全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大力营造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教育关爱帮扶工作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实现教育关爱全覆盖,结对帮扶全覆盖、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 二、关心关爱对象 (一)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二)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

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家庭儿童、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流浪儿童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儿童。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学校要完善学生考勤制度,发现学生旷课等情况要立即追问并采取相关措施,无故旷课一周以上并经学校两次劝返未果的,必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劝返复学程序;对具体去向不明的,由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查找下落;要制定完善学生请销假制度,寄宿制学生在校寄宿期间临时请假离开校园的,班主任及宿管人员要与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核实后方可同意,要随时掌握学生去向。 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规范学籍变动程序,确保人籍一致,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学业。 (二)规范建档和动态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抓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排查、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做到册上有名、心中有人、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X府发〔XX〕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力争到XX年,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成一批功能完善、保障服务水平较高的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全县困境儿童实现应保尽保,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全面调查摸底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

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调查摸底采取逐户走访登记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民政局汇总。全县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工作须于XX年8月24日前完成。 三、严格审批程序 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信息动态管理机制,落实每季度更新报送困境儿童信息制度,各乡镇将更新的数据信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县民政局。根据困境儿童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召开保障工作会商专题会,及时有效落实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使保障工作环环相扣,不留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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