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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期末考试《经济法》答案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

《经济法》

学习中心:_____ 姓名:_____ 学号:_______

关于课程考试违规作弊的说明

1、提交文件中涉嫌抄袭内容(包括抄袭网上、书籍、报刊杂志及其他已有论文),带有明显外校标记,不符合学院要求或学生本人情况,或存在查明出处的内容或其他可疑字样者,判为抄袭,成绩为“0”。

2、两人或两人以上答题内容或用语有50%以上相同者判为雷同,成绩为“0”。

3、所提交试卷或材料没有对老师题目进行作答或提交内容与该课程要求完全不相干者,认定为“白卷”或“错卷”,成绩为“0”。

一、题型

简答题1题,每题2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25分,共50分;写作题1题,每题30分,共30分

二、题目

(一)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答: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②经济行为。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无形财物要求:要有一定的“载体”;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要有专门的经济法律和法规所认

可。主要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

(二)案例分析题

1、2017年6月30日,李某从张某的个体超市购买了4瓶“飞跃”牌啤酒。回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的眼睛,碎玻璃将李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的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个体户张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

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个体户张某销售的“飞跃”牌啤酒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李某遭受的损失的责任。但张某在赔偿李某的损失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即市啤酒厂追偿。

2、某市A机械厂2016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17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答:(1) 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这是在成交的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2) 两厂支付的是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

(3)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的主要特征是在“账外暗中”给付。

折扣和回扣的显著不同在于折扣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双方都如实入账。佣金的给付也须以明示方式进行,同时都要如实入账,A、B两厂即是。

(三)写作题

联系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以“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为题写一篇小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

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

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

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三、结论

因此,这种种原因,形成了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特点。社会责任本位也成为经济法存在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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