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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7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5

【实施日期】200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9号2000年10月25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

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的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制定与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政法规的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对新药进行初审,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行为进行监测的职能。

(4)核发药品和医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红十字会办公室的职能交给省红十字会。

(二)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及相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2.不再承担医疗机构名称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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