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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

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立论基础

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但是,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折衷。

那么中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既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

两个方面并非不可分割地必然联系在一起。主客观统一原则,基于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的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客观真实,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样就防止了在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状态下只根据其中一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使刑事责任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可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优点在于克服和纠正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没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主客观因素在刑事责任中的辨证关系。

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是中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理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人的认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人的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可以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规律的认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的改造世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即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主观罪过的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中起指导作用,无疑应该成为中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片面性在于对主客观的辩证关系的理解上。客观主义以意志自由为理论预设,将人的意志无一例外的平等化和绝对化。而实际上,自龙勃罗梭以来的犯罪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的研究表明,隐藏在行为表面意志自由之下恰恰是意志的不自由,生理、心理和社会等等因素如航海中的暗礁般深深地制约着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相反,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为基础,以犯罪征表说将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同一化,忽视犯罪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另一面。而事实上,不表现于外在行为的危险性格或虽有?犯罪?行为的表现但缺乏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也的确存在。因此,要克服主、客观主义的片面性,还必须进一步弄清人的意志自由与外在客观因素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自由和必然的关系上,认为客观必然性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前提。自由的程度取决于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程度,不能超越客观必然性所允许的范围。同时承认和强调人的自由不单是对必然的认识,不只是思想的自由,而且是行动自由。人们对必然的认识,获得支配自然和社会的自由,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关于意志自由和客观必然性的辨证关系表明:人的意志既有自由的一面,又有受客观必然性支配和制约的不自由的一面,即人的自由是相对的。这一论断是理解主、客观主义理论片面性的钥匙。在客观主义那里,无论是前期古典学派所谓的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意志自由,还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无原因的意志自由事实上只是一种幻想。主观主义把对犯罪行为起决定作用的人类学、社会学等因素看成是绝对的唯一的因素,从而断然否定人的意志自由,则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相对自由意志论,才能克服主、客观主义理论在主客观方面认识上的片面性。

犯罪现象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人的内在的主观意识与其客观外部犯罪活动过程的统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符合犯罪发生的事实过程,也是符合认定犯罪的认识过程。中国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正是在扬弃主、客观主义理论,合理吸收其?片面的深刻?的闪光点的基础上构建而成的。

犯罪偏重性

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中国刑法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是中国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问题的科学指导思想。有学者从传统理论对该原则的具体使用中分析其不足之处,认为以辩证法精神为内核的马克思主义所指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共时性(静止性)与历史性(运动性、过程性)、整体与层次结构性、同一性与对立差异性、有机联系性与中介性(分裂性)的对立统一。

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区别不在于主客观因素的有无的问题上,而是在于对主客观因素更重视哪一方面。主客观相统一实质上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这对矛盾体得以存在的场所与前提,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中达到一种相对的动态的主客观相统一。但这种统一并非面面俱到,而是一种以具体条件或不同领域为转移,有所偏重的统一。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中国的主客观相统一究竟是重视客观要素、还是主观要素呢?能够做到完全同等重视吗?这种主客观相统一是应以客观因素为基础,还是以主观因素为基础,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就像一个钟摆因客观依据或条件的改变从主观主义转向客观主义或从客观主义转向主观主义而达到动态的平衡。

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该偏重于关注行为及其实害,这是由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尽管社会危害性也是主观恶性和危害行为的统一,但危害行为在决定犯罪与否或犯罪性质的问题上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并不否定主观罪过在此方面的作用,只是主观罪过同本文所讨论的人身危险性或危险性格有本质的不同,这里的行为和实害是相对于人身危险性而言。)?处于犯罪概念基底的,首先是行为。是直视其现实意义来把握行为,还是认为行为具有行为人性格的征表意义,暂且不论,古典学派,近代学派从来都赋予行为在确定犯罪概念上以重要意义。在今日的刑法中,无疑也必须以行为观念为核心来确定犯罪概念。上述的犯罪定义中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而且有责的行为’为犯罪,刑罚法规规定的各犯罪都由一定的行为来赋予特征。?而且,?关于作为犯罪概念基底的行为,其中,特别应该作为问题的对待的是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它不外乎是刑法评价为犯罪的前提,是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犯罪行为及其被侵害法益以及行为的样态决定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形态,判断犯罪以相当构成要件之客观事实如何为标准,且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对其产生侵害的危害行为成为犯罪与否及为何犯罪所关注的重点自是理所当然的。

刑罚偏重性

在刑罚执行阶段,由于个别化的刑罪关系已经确定,社会危害性已被凝固在确定的刑罪关系中,因此,一般引起该关系的变更的重要因素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人身危险性为主导,突出对再次犯罪预防作用的刑罚制度——减刑和假释,较为明显地反映出刑罪关系在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减刑和假释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发生变化即具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足以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显著变化。当然,刑法根据原判刑罚为标准,限定变更的幅度,也表明在这一阶段并非完全无视已然之罪的严重程度而任意变更刑罪关系。已然之罪的社会危害性虽不能主动引起刑罪关系的变化,但却对刑罪关系的变化起着限定作用,制约着刑罚变更的速度,幅度和范围,这实际上划定了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在刑罪关系中各自的地位关系。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决定刑罪关系的变化,而且,这种影响是积极主动的。在通过刑罚对犯罪遏制卓有成效,人身危险性转变较为彻底,再犯可能性近于低值,从而由于人身危险性的消除或化解而解除刑罪关系。可见,在刑罚执行阶段,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反映已然之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刑罚限度内决定刑罚的执行方式,甚至引起刑罚关系的变化。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发表时间:2009-08-10T08:48:44.560Z 来源:《赤子》2009年第10期供稿作者:赵明(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北京 1 [导读] 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摘要: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2009年电信重组、3G牌照发放,使得电信企业进入全业务运营状态,特别是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TD-SCDMA标准被国际电联接受为3G国际标准,结束了中国有史以来在通信标准上没有发言权的历史,可以说电信业已成为我国可以与外国一比高低的高科技领域之一。在为我国电信业高速发展感到欣慰的同时,不难发现我国电信业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在电信监管方面还亟待提高才能为电信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做以阐述。 关键词:市场;电信监管;责权利相统一 1 我国3G的背景 1.1 3G的概念。3G是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相对第一代模拟制式通信(1G)和第二代GSM、CDMA等数字通信(2G),第三代3G通信是将无线通信与国际互联网等多媒体通信结合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它能够处理图像、音乐、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包括网页浏览、电话会议、电子商务等多种信息服务。 1.2 3G时代的电信市场竞争特点。3G电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证明,未来的电信市场将是一个生态化的结构,即市场上存在多种层次、多种类型的运营商,并在市场规则下相互竞合。 2009年是3G业务发展元年,随着各大运营商3G网络建设的顺利进行,制约移动互联网的带宽瓶颈打通,未来3G业务必将不断丰富发展,进而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2G时代相比,3G时代电信市场竞争特点:(1)更加注重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机制;(2)更加注重保护电信消费者权益;(3)更加注重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以提高国际竞争力;(4)为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和公共利益而努力。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产生了新的需求。 2 经济法理念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2.1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1] 我国虽已入世,但立法者、政府监管主体还未能完全树立与民平权、同责等现代经济法治观念,因此急待将经济法理念贯彻到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具体监管工作中。 2.2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2]这就要求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公有主体、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通常容易出现角色错位、权重责轻、权轻责重或奖惩不明的现象,因此需要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对经济法律关系各角色的权(力)利、义务和职责、责任加以科学设置,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实现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3 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的电信监管 WTO过渡期结束之后,电信市场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运营和竞争环境,三网融合加速、新的3G技术标准的产生和发展给电信市场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电信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监管来保障实质公平的实现。但现实状况是:电信业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电信企业往往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和自身自然垄断性地位而制定不合理的价格并提供不合格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通过监管过程使电信企业提供合理的价格和合格的服务,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在3G时代,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结合3G竞争特点,建立一个高效、公平、公正的电信监管机制是电信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正在审议的《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 3.1目前电信监管的现状。电信监管立法不完备。具体表现为:(1)覆盖范围有限。虽然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电信行政法规确定了电信监管原则,但未能对电信监管主体权力有明确规定;对破坏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对目前出现的“价格战”等现象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缺乏具体的管制措施。这些缺陷导致监管部门在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能时依据不足,针对3G日益竞争激烈的电信市场其监管效率受到严重影响。(2)各种法规规章多。除《电信条例外》,地方、部委各种电信规章制度都以红头文件形式存在,导致法规规章权威不足,容易受到地方性法规的制约干扰。(3)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规章原则性规定多而具体性规定少,可操作性差。(4)系统性不强。各层级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相互依赖支持的体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弱。 监管机构不独立。作为监管部门,除了必须独立于电信经营商,还必须能够独立于政府的其他机构,能够不受干预地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决定来全权管制电信市场。目前工信部是电信监管部门,工信部同时拥有经济职能和管制职能,两者之间在许多情况下,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无疑会给工信部在实施监管上带来诸多困扰。同时监管机构信息渠道不畅、财力短缺、执法人员素质差、主导电信运营商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影响力等问题突出。 企业自律能力差。在电信监管机构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议中介组织的作用,可以节约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由于目前我国电信市场尚未达到有效竞争状态,过度竞争,无序竞争时有发生,表现为:企业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损害电信消费者利益,企业自律能力差,同时电信行业协会也未能引起应有的监督责任。 3.2 3G时代下的电信监管。面对3G市场竞争的特点和国内外激烈的竞争环境,我们要迅速地提高电信监管水平以鼓励竞争,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已经成为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应从以下责、权、利方面加以改进。 3.3明确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我国电信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效率,保证公民合理的电信权、通过普遍服务增加社会福利、增强产业的竞争力、整体进入国际主流水平、吸引社会资金,实现电信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公平正义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 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

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损害程度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

第3章 策划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策划的基本原则 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两个反义词“事半功倍”和“事倍功半”,只是两个字位置的调 换, 却表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花费的气力与事情的成败不一定是正比的关系。 这两 个成语给予我们的启示是: 做事情要想收到预想的效果就必须抓住事情的关键, 讲求方法和 技巧。 对于策划者来说,要产生高价值的灵感和创意,形成成功的策划方案,从而最终把策划 的蓝图变成高楼大厦,也要抓住一些关键。抓住关键,才能在策划思维中,组合出高质量的 灵感来。这时,各种各样的灵感组合就需要有合理的标准予以衡量、鉴别,并从中优选出最 佳的、有序的灵感组合方式,成为成功的策划方案的雏形。 这些策划方案思维过程中需要加以重视的关键和衡量策划好坏的标准, 就是策划的基本 原则。 一、利益原则 每个社会集团、阶级、阶层等组织追求的目标,以及人们行为活动的动力就是利益。马 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可见,利益是激励人们对改 造客观世界而自觉活动的客观动因, 人们的一切活动, 包括所有的策划活动的实质就是谋求 利益。策划人只有对利益普遍存在性策划的认识、明确利益类型的大致划分、明了对利益实 现的过程研究, 便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利益与策划的内在关系, 从而自觉地在策划活动中坚持 利益主导原则。 ⒈利益的实现过程 利益的实现过程大致分为利益刺激与利益目标追求、 利益谋求和利益竞争三个阶段, 各 个阶段在策划活动中有着各不相同的作用。 (1)利益刺激与利益目标追求阶段 ) 利益可以刺激人、激发人,使人萌发欲望冲动,从而形成利益关心和利益认识,既而产 生对一定利益目标的持续追求, 并最终推动历史的发展。 利益实现的第一个阶段和首要因素 是利益刺激和利益目标追求,表现在策划方面就是通过刺激利益、激发策划的动意。 (2)利益谋求阶段 ) 利益谋求活动是指人在一定的物质欲望的驱使下, 在一定利益的刺激下, 在某种认识的 指导下,持续地追求和谋取利益的社会活动。简言之,利益谋求活动就是人们有意识、有目 的地策划,以追求相关利益的社会活动。要进行谋利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工具、手段和其 他必要的谋利材料,策划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谋利手段之一。 (3)利益竞争阶段 ) 刺激人们产生思想动机的因素便是利益, 因此, 人们为了追求利益而产生的竞争再所难 免。这种利益竞争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策划产生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利益形式的多 样性决定了利益竞争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策划活动的复杂性。同时,策划的迅速发展和不 断提高,也加剧了人们为了利益而进行的竞争活动。 ⒉策划谋利的要求 人们无论图什么样的利, 都离不开策划, 利益的实现过程也便是策划的构思和实施的过 程。 策划首先谋求的是长远利益。 利益又可分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对前者的过分追求常 常表现为急功近利、惟利是图,相应的“策划方法”通常为了眼前利益而想方设法、不择手 段;对后者的追求则表现为不计或者干脆舍弃眼前利益,慎重筹谋长远计划和长远利益。毛 泽东曾经说过: “那种走一步看一步的指导方式,对于政治是不利的,对于战争是不利的”, “没有这种计算,束缚与眼前利益,就是失败之道。”可见,虽然策划追求的利益很多,但 不管怎样,战略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对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来说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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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应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建立企业设备管理机构,应根据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有利于加强企业设备系统的集中统一指挥。统一的原则,在组织理论范畴一般指统一指挥和协调一致,并以此来处理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关系。设备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列入厂长(经理)工作日程来统一考虑与安排,并由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统一指挥与协调企业的设备规划、购置、使用、维护、修理等各项工作。我国企业内部的设备管理工作,要按照设备副厂长(或副经理)统一指挥。企业内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要按照设备副厂长(或副经理)统一部署开展各项活动,并协同动作、相互配合,以保证企业设备管理系统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工作。 统一领导要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各级设备管理组织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处理有关的设备管理业务,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样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的积极性,还可使设备副厂长(或副经理)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诸如企业设备管理发展的战略与决策、企业整体技

术装备素质的提高、国外同行业设备技术现代化与设备管理现代化的信息等。 (2)有利于目标管理、有效与精简的原则 设备管理组织应有利于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与设备系统的分目标,力求精干、简单、高效、节约。组织的有效性就是要求组织机构及其中的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工作,具有较好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对于设备管理工作而言,就是要消耗最少的资金和能源来争取较高的设备技术和利用状况,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有效进行,从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 精简是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管理功能科学、合理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精简不必要、重复、冗余的机构和人员。减少管理层次,两层能够解决问题不设置三层;减少部门,一个能够完成的工作不设置两个部门,减少跨越部门的工作流程。 (3)既要有合理分工,又要注意相互协作,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设备系统的机构应从各项管理职能的业务出发,在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工,划清职责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协作与配合。由于设备管理和各项专业管理之间都有内在的联系,因此,在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与设备系统分目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它们之间的横向协调。同时,设备管理各

突发事件统一领导原则【芦山地震经验为例】

突发事件管理的”统一领导”原则 ——以芦山地震实践经验为例 受益于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盈江地震等救援所积累的经验,芦山地震救援在整体上表现出的有序性,较此前有明显提高,为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提供了有力保障,受到了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我们看到的是,芦山地震的救援秩序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提高之处,如救援力量统一协调、志愿力量有序参与、应急物资的供求管理等。 如何才能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有序性?这是我国应急管理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际经验和芦山地震实践来看,坚持统一领导原则是一个重要基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是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从提升救援有序性角度来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施统一领导原则。实现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关键在于坚持三个“维护”。 维护属地政府指挥权,上级政府发挥支持作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其所辖区域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上述规定明确了应急状态下的危机决策权,即:在属地范围内,由属地政府负责;超出属地能力范围,由上级政府领导。 问题在于,当需要上级政府响应时,应急指挥权归属于谁?有人认为,既然是上级政府统一领导,那么指挥权当然也归属于上级政府。这是当前存在的一种认识误区,即将领导权等同于指挥权。实际上,领导的内容不但包括了指挥,还包括协调、沟通、激励、控制等。在应急状态下,属地范围事务的指挥权应归属于属地政府,属地之外事务的指挥权则归属于上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行其责。上级政府此时对于属地政府起到的是支持作用,这种支持不能代替属地政府的应急指挥权,而只能根据属地政府的实际需求给予综合保障。 以芦山地震为例,由于地震强度为7.0级,且发生于人口密集地区,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当时初判为特大级别,因此国务院作出了响应,李克强总理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当天成立了国务院和四川省两个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需要指出的是,李克强总理亲赴灾区并非进行一线救援指挥,而是全面视察和了解灾情。国务院和四川省的两个前方指挥部也并非代替芦山、宝兴等县的属地应急指挥权,而是发挥支持和保障作用。李克强总理指出,“指挥部提要求,国务院给支持”,且一再强调,“下一步工作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全面负责”,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杨之京 我国目前的教学原则是根据我国的教育目的、教学实践经验以及我们对教学规律的认识制定的。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教师在教学时应用各种直观手段,使学生通过多种形式的感知和经验,获得生动表象;同时引导他们以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行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全面深刻地理解概念和原理。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就是要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合理的运用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抽象思维,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本文根据自己高中生物教学的实践,对把握这一教学原则作一些探讨。 一、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贯彻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性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学习活动不是由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由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建构信息的意义。因此,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学生与环境的互动,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帮助学生逐步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依据这一理论,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恰当地运用直观性教学可以更好地创设学习情境;注重引导学生的抽象思维,有助于学生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所要解决的是知识的抽象性与认识的形象性之间的矛盾。学生所要认识的教材是高度简约化和概括化的。而中学生的抽象思维尚未充分发展,也不具备相应于教材内容的大量感性经验,这必然要求教师运用各种方式的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直观性教学为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提供了理想的认知工具,能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从而建构知识习得技能。例如,在进行“细胞的结构和功能”的教学时,教师通过演示细胞的亚显微结构模型或用多媒体显示细胞亚显微结构、细胞膜模式图等,以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并且提出目标,引导学生产生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准确把握直观性教学手段服务于抽象性的教学目的 1 明确直观教学的目的 在教学过程中,直观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概念和原理。教师要围绕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恰当地运用直观教学手段,引导学生进行自

坚持公平原则

现代课堂教学——平等性原则临夏师范学校安秀芳 中英甘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教师培训,非常重视通过对学员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的营造,实现受教育者平等接受教育的目标。强调通过公平的对话,交流与合作,让每个学员参与其中,为学员营造平等、和谐、轻松的学习氛围,让学员在活动中学习,在活动中受益,使其天性得以充分发挥,提高学习兴趣、体验成功的乐趣。现代课堂教学中,坚持平等性原则是实现教学功能的基本要求,也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个体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平等性原则是全体学生平等享有教育资源的保证 教育的价值首先在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也就是说,教育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要尽可能把全班的学生教好”。平等性教学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课堂教学中树立平等的教学观念,保持一视同仁的教学态度,根据全体学生的实际需求把握教学内容、进度、难度等,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因材施教,针对具体教育对象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学习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让所有学生平等参与,取长补短,在合作学习中使全体学生得到共同进步。 由于个体差异性,同样的教学内容,一部分学生领悟的快一点,体会的深一点,成绩就相应地好一点;而另一部分学生领悟的慢一点,体会的浅一点,成绩也就相应的差一点,但如果在教学中不坚持平等性教学原则,过度赏识成绩优秀的学生,轻视成绩较差的学生,就会形成成绩好的学生成绩越来越好,成绩差的学生越来越差。这种明显的好恶情绪在实施现代课堂教学时极易导致教学重点和教学设备的倾斜,自觉不自觉地围着少数“尖子学生”转,而占学生多数的“中间生”和“后进生”则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导致部分学生因跟不上教学进度而厌学,甚至弃学。这种整体与部分本末倒置的教育态度,会人为地造成教育对象在教育资源享有权上的不平等,严重背离了教育宗旨和素质教育的初衷。 二、坚持平等性原则是全体学生得以健康发展的保证。 教师和学生是教学过程中两个最重要的要素,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有机结合,和谐统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国内外众多调查资料表明,学生对一门课程的学习热情、学习效果是与对任课教师的认可程度成正比的。如果教师把自己与学生明显进行角色分化、自视高出学生一筹,端起老师架子,板着面孔教学,漠视学生尊严,忽略情感交流,就会使学生变成储存知识的容器,机械被动的学习,毫无主动性,更无创造性,导致教的过程和学的过程相互脱节,严重消弱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长期处于这种不平等、不和谐、受压抑的教学环境中的学生,兴趣得不到很好培养、人格得不到充分尊重、个性得不到充分展示、潜能得不到充分开发,这就背离了知识经济时代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这显然不是我们教学的初衷。 中英项目在教师培训中更注重课堂教学中把人的发展放在首位,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俄国教育学家乌申斯基说过:“只有个性才能作用于个性的发展和形式,只有性格才能形成性格。”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也曾指出:“我们工作的对象是正在形成中的个性的最细腻的精神生活领域,即智慧、感情、意志、信念、自我意识。这些领域也只能用同样的东西,即智慧、感情、意志、信念、自我意识去施加影响。”要通过创设平等和谐的教学氛围,立足学生个性差异,注重引导学生自尊、自重、自警、自励、自律,在平等的教学环境中,达到身心全面发展和个性爱好充分发展的目的。 三、坚持平等性原则是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保证 多年来,传统的教学模式,由于受考分、升学率的支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碗水端的太平”,课堂教学的功能被局限在学生的认识领域,强调考试科目,忽略非考试课程;强调教材内容,忽略社会现象;强调理论理解,忽略实践运用;强调定势思维,忽略创新精神;强调人为灌输,忽略独立思考;强调智能发展,忽略整体素质;强调各自为战,忽略团结协作。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教学方法,导致了学生的畸形发展,知识面狭窄单一,思维模式教条化,缺乏自我教育的意识、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不会学习,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 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立论基础 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但是,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折衷。 那么中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既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

第三章-领导的职能与原则

第三章历年真题总结 单选: 1.领导在布置任务时能晓之以理,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指挥方式是( ) A.命令 B.示范 C.压制 D.说服 2. 领导职能是从事领导活动的基本( ) A.任务 B.保障 C.目标 D.前提 3.领导者的职务、权力和责任的对应性,称为( ) A.分层领导原则 B.权责一致原则 C.管理幅度原则 D.集中领导原则 4. 在领导的一般职能中,引导的核心是( ) A.正确地制定政策 B.正确地规划目标 C.正确地部署工作 D.正确地提出任务 5.领导的结构系统及运行框架是( ) A.权力 B.目标 C.观念 D.组织 6.在领导活动中,官僚主义产生与泛滥的主要原因是( ) A.权力与职务的分离 B.权力与责任的分离 C.权力与利益的分离 D.权力与权利的分离 7.领导者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所应采取的指挥方式是( ) A.说服 B.示范 C.命令 D.惩罚 8. 在领导系统中建立合理的层次系列,掌握适当的领导幅度,正确处理层次之间的关系,这是领导的基本原则中的() A.统一领导原则 B.群众路线原则 C.分层领导原则 D.独立工作原则 9.群众对领导实行民主监督的前提是在领导活动中贯彻() A.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B.民主公开的原则 C.统一领导的原则 D.权责一致原则 10. 贯穿于各种领导一般职能始终的职能被称为领导的( ) A.基本职能 B.正确方法 C.核心目标 D.管理体制 11.反映贯穿于领导活动各个方面,具有普遍性的共同规律的领导原则被称为领导的( ) A.基本原则 B.总体规范 C.核心价值 D.管理体制

12. 在领导活动中,一种以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明显约束力的指挥方式被称为() A.组织 B.命令 C.引导 D.执行 13.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领导者的首要职责是() A.制定监督标准 B.深入调查研究 C.落实监督政策 D.选拔监督人才 14. 社会主义条件下领导的具体任务是为群众引路和导航,这体现了领导一般职能中的 ( ) A.控制职能 B.引导职能 C.决策职能 D.统治职能 15.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动员、培养、训练,从各个方面提高他们素质的行为被称为( ) A.管理 B.协调 C.教育 D.控制 16.各级领导都应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责任和利益,并使它们成龙配套、相互一致,这体现了领导的( ) A.民主集中原则 B.权责一致原则 C.群众路线原则 D.集体领导原则 17.领导活动中领导者处于什么地位、担负什么职责,行使什么权力,就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这是领导活动必须坚持的() A.统一领导原则B.系统整体原则 C.权责一致原则D.分层领导原则 18. 领导者运用组织权责,发挥领导权威,领导下属为实现既定的规划目标而努 力。这体现了领导的() A.引导职能B.指挥职能 C.命令职能D.组织职能 19. 领导的职责和社会功能被称为( ) A.领导结构B.领导方法 C.领导职能D.领导目标 20.按照目标合理设置机构、建立体制、分配权力、使用人员等领导活动被称为( )

公平正义理论资料.docx

公平正义理论框架 一、案例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 三、中国社会公平正义观构建的问题及对策 一、案例 个人所得税1799年诞生于英国,作为以“劫富济贫”为立法初衷和主要功能开征的一个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开征,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2011年,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一直持续至今。调高起征点,能促使社会税赋朝向社会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是,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林毅夫却提出“个税改革勿带仇富心理,把富人的钱征了以后来补贴给穷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平衡财富,但是谁还愿意去赚钱呢?”我国税赋的主要群体是工薪阶层,而即使是贫苦大众,由于起征点低,也不得不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这真的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吗? 无独有偶,2015年8月12日发生天津爆炸事件,许多明星和富人纷纷慷慨解囊,马云因没捐款,被网友逼捐。个人所得的财富如何使用理应取决于个人,但当个人所得的财富被社会道德绑架之后,还是公平的体现吗?赞不赞同马云被网友逼捐,理由?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 正义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前,对正义问题剖析最深刻、影响最深远的属罗尔斯《正义理论》。 1. 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界,伦理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2.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企业员工薪酬制定中如何把握公平性原则

企业员工薪酬制定中如何把握公平性原则 目录 摘要.............................................................................................I Abstract (Ⅱ) 引言(导言\绪论) (Ⅲ) 一、薪酬制定涵义、原则与作用 (1) 1.薪酬及薪酬制定的涵义 (1) 2.薪酬制定的原则 (1) 3.有效的薪酬体系对企业的作用 (2) 二、薪酬制定中体现公平性的意义 (2) 1.薪酬的公平性理论 (2) 2.公平理论在企业薪酬体系中的表现形式 (3) 3.公平的薪酬体系对企业持续发展的意义 (4) 三、当前企业薪酬制定中欠缺公平性的主要原因与现状 (5) 1.薪酬结构和等级设计不够科学 (5) 2.薪酬水平外部不公平 (5) 3.企业内部缺乏透明度 (5) 四、企业员工薪酬制定中把握公平性的对策 (6) 1.明确企业的薪酬战略 (6) 2.搞好薪酬市场调查 (6) 3.做好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价 (7) 4.正确定位企业的薪酬水平 (7) 5.科学确定薪酬结构与等级 (8) 6.员工参与企业薪酬的制定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词 (11)

摘要 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最突出的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如何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已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起与人力资源战略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其中在薪酬制定中如何把握公平性原则是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的重要环节。本文从薪酬制定的基本概念及薪酬公平性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当前企业中存在薪酬制定中的不公平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从确定企业薪酬战略、搞好薪酬市场调查、做好工作分析和岗位评价、确定薪酬水平和结构等级、让员工参与薪酬制定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企业在薪酬制定中把握公平性原则的对策,并提出:薪酬制定中把握好公平性原则,是企业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企业薪酬制定公平性原则 Ⅰ

刑法学总论模拟题1

刑法学总论模拟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A、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B、尾随被害人的行为C、守候被害人的行为D、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3、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A、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B、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C、帮助犯D、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B、假想的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5、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B、以犯罪事实为根据C、以刑事法律为准绳D、罪责自负原则 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 A、累犯 B、立功 C、未遂犯 D、胁迫犯

企业管理简答题归纳

自考企业管理概论简答题归纳 1、现代工业企业系统的特征?(第一章) 答案:(1)大规模采用机器和机器体系进行生产,系统地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 (2)劳动分工精细,协作关系复杂,严密。 (3)生产过程有高度的比例性和连续性。 (4)生产社会化程度高,有广泛、密切的外部联系。 2、对企业含义的理解?(第一章) 答案:企业的概念:指适应市场需要以获取盈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此概念的含义:1、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2、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3、企业是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经济实体。 3、公司制企业的特点?(第一章) 答案:一是公司制企业是法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上有独立的财产; 二是公司制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而是委托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来经营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 4、公司制企业的优越性?(第一章) 答案:一是有大规模筹资能力,能迅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二是有限责任制减轻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有利于资本集中; 三是公司资产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四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大对经营者的压力,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5、简述企业集团的特点?(第一章) 答案:企业集团:是一个以少数几个或一个大企业为核心,以一批具有共同利益,受这个核心不同程度控制和影响的企业为外围,通过各种不同的联系方式结成的比较稳定和紧密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发展最快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特征: (1)具备一个实力雄厚,对集团成员企业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核心企业,有独立财产,有法人地位,有资金,技术,产品和市场营销实力,能统一规划集团的投资活动。 (2)组织结构具有层次性,一般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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