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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签约版本)

福建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督促保险公司从以价格和手续费为主的低层次竞争向以服务、管理、内控为主的综合实力竞争转变,充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经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财产保险公司(包括所属所有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三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2008版)实务。若有变更,以变更后为准。

第四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时(包括电话销售业务,下同)必须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新车依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登记的车辆信息承保。以下不同类别车辆按以下规定承保:

(一)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车辆

1、《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含与单位名称并列的情形,下同)的车辆,必须使用对应个人车辆的费率,严禁套用单位车辆的费率(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的情况)。个人车辆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团体投保车辆保费调整系数。

2、《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新车(含营业用车)最大优惠幅度为18.78%。其中,同时使用 “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优惠幅度达14.5%;若投保车辆约定行驶区域,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向客户说明条款中规定“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且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负责由此增加的免赔率”,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并在保单正本特别约定中注明后,可使用“约定行驶区域”优惠系数。

(二)行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车辆

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时必须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的单位机构性质使用相应的费率,不得套用与单位机构类型不符的使用性质。机构性质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机构类型为准。

(三)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的货车

对于《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核定载质量为0.75

吨(不含)以上的货车;《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企业的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搬家公司、储运公司等主营业务为运输的企业的货车,若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的,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时应使用对应吨位营业货车的费率。其他情况以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业协会)闽保协[2007]17号文规定为准。

第五条新车购置价以省行业协会公布的《常见车型新车购置价表》提供数据为参照标准,12座以下(含)客车及5吨以下(含)货车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其他车型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六条投保人为单位且涉及保费减少的批改业务,退保费款项必须转帐至投保单位帐户。

第七条按照福建保监局闽保监发[2008]53号文要求,自2008年9月1日所有车险业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第三章 保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管理 第八条 保费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实行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中介业务不得采取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方式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保费,只能采取全额保费转帐方式结算保费,否则,不得与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第九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应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明。电话销售等直销的车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批的车险手续费(佣金)标准支付手续费(佣金)。根据现行各公司报批的手续费(佣金)比例,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每笔商业车险业务手续费(佣金)比例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每笔交强险业务手续费(佣金)比例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4%。保费未到帐不得支付手续费。

今后经批准的产品手续费(佣金)比例如有调整,各财产保险公司执行新手续费(佣金)标准。

第十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只能与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发生业务往来,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且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代理手续费台帐。对不提供中介发票的中介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严禁各财产保险公司以赠送险种、汽油票、电话充值卡、礼券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招揽业务,或变相通过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等以上述方式招揽业务。不得承诺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章 自律检查

第十二条为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省行业协会下设福建省车险自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车险的副总经理和省行业协会秘书长组成,主要负责车险自律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和自律工作的协调。同时,领导小组下设车险自律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负责本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执行小组成员由省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各公司派员组成。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和随机抽查制度,具体检查方案由执行小组决定。执行小组有权根据自律检查任务的需要,对各公司的业务、财务系统及相关报表、帐簿、凭证和业务资料进行检查。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执行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检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被检查公司的商业信息。对检查中不提供真实资料、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和人员,由省行业协会移交福建保监局处理。

第十四条被检查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其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

向执行小组提出,由执行小组及时组织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举报情况经执行小组现场核对证实(无需录音、录像),即为事实。

第十五条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省行业协会指定的帐户。其中,人保产险、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交纳10万元。如未发生违约行为,年末结算时本息一起归还各公司,次年1月15日前再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

第十六条 违约行为一经确认,由省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处理及整改意见书》,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省行业协会按照本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违约公司应在一周内补足),违约公司必须在《违约处理及整改意见书》中所列明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并把整改结果报福建保监局和省行业协会。对拒不接受处理、拒不整改、拒交违约金的,由省行业协会予以业内通报,并报告福建保监局。

第十七条 省行业协会将开通和设立违反车险自律公约举报专线电话0591-********和举报邮箱fjsbxhyxh@https://www.docsj.com/doc/1714407400.html,,各地市举报专线由各地市行业协会设立。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予以保密。

对线索明确的举报,省及各地市行业协会原则上应于15日内予以查实。对查实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每单(同一辆车在同一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视为一笔保单,下同)奖励举报人2000元(含税,下同),但每次不超过5000元;对查实违反本公约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对举报人每次奖励5000元,奖励金从违约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从违约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从违约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000元违约金。

第二十条 违反本公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每查实一次从违约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000元违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在福建省范围内实施,省行业协会负责对机构所在地为福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当地保险公司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本公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交纳违约金。对拒不交纳违约金的,由当地保险行业

协会上报福建保监局和省行业协会,并由省行业协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拨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经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如有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车险自律领导小组成员同意,省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改;期满前一个月,各财产保险公司没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公约自动延长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2008年7月16日起实施,并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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